股票募集資金結余在會計報表
㈠ 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編制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且前次募集資金到賬時間距今未滿五個會計年度的,董事會應按照本規定編制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發行申請文件最 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截止日的最 近一次(境內或境外)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說明,並就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出決議後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應保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在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前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的相關規定出具鑒證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本規定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表鑒證意見。
第四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數額、資金到賬時間以及資金在專項賬戶的存放情況(至少應當包括初始存放金額、截止日余額)。
第五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於募集資金運用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項目、項目中募集資金投資總額、截止日募集資金累計投資額、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或截止日項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一》)
前次募集資金實際投資項目發生變更的,應單獨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涉及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變更原因、變更程序、批准機構及相關披露情況;前次募集資金項目的實際投資總額與承諾存在差異的,應說明差異內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對外轉讓或置換的(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置換的除外),應單獨說明在對外轉讓或置換前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投資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置換進入資產的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效益貢獻情況)。
臨時將閑置募集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的,應單獨說明使用閑置資金金額、用途、使用時間、批准機構、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況。前次募集資金未使用完畢的,應說明未使用金額及占前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使用完畢的原因以及剩餘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安排。
第六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通過與前次募集說明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的相關披露內容進行逐項對照,以對照表的方式對比說明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最 近 3年實現效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項目、截止日投資項目累計產能利用率、投資項目承諾效益、最 近 3年實際效益、截止日累計實現效益、是否達到預計效益(《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現效益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二》)。實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應與承諾效益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一致,並在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明確說明。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無法單獨核算效益的,應說明原因,並就該投資項目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影響作定性分析。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累計實現的收益低於承諾的累計收益20%(含20%)以上的,應對差異原因進行詳細說明。
第七條 前次發行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對該資產運行情況予以詳細說明。該資產運行情況至少應當包括資產權屬變更情況、資產賬面價值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效益貢獻情況、是否達到盈利預測以及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第八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將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定期報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關內容做逐項對照,並說明實際情況與披露內容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和原因。
第九條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均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必備內容。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
附件2: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現效益情況對照表(參考格式)
㈡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會計上怎麼處理是不是放入貨幣資金還是股東權益超募部分放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㈢ 公司資金募集
有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六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一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的數量
存放在專用賬戶)一個帳戶(帳戶數目數目≤募投項目的原則:帳戶數≤募投項目
兩次以上融資的數量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交易所可能同意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原則:數≤賬號
募投項目募集資金應存放在專用賬戶[wing1]
有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賬戶。
2,募集資金存入帳戶的時間
(變化新協議期滿或終止後兩周內簽署的三方協議,應在兩周內簽署)一個月(CSI期滿或小,中小型企業家變化的新協議終止後,應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應包括的內容(協議簽署的時間記錄交易所宣布的協議主要內容) BR />(一)上市公司的重點應存放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二)賬戶賬戶,募集資金項目涉及的金額和貯存時間(三)商業銀行每月的銀行對帳單上市發行公司,保薦人一份副本;(四)保薦人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的賬戶信息;(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的權利和義務。
1秒或12個月的總花費金額從該賬戶中的通知觸發點(直徑統一的所得款項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撤出從特別帳戶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達到了20%的所得款項凈額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賬戶中提款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特殊的20%的總戶,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得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從賬戶累計金額更超過1000萬美元或5%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或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賬目來自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三家商業銀行沒有發出及時向保薦人的銀行對帳單或通知撤回大帳,以及與保薦人不存在查詢數據調查的情況下,保薦人或上市公司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能會終止禁止性的協議後注銷該帳戶,以籌集資金;
4,募集資金
1,除金融類企業外,投資項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金貸與他人,委託理財及其他金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買賣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
3,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佔用或挪用募集資金,並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關人員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和年度投資計劃,今年預計將使用
沒有人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所需的處理量之間的差異超過30%的 BR />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來,現在的投資計劃,進度實際投資,投資計劃這樣一個變化的原因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募集資金使用特別年度報告披露,原來,現在的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這種變化的原因,計劃
6,為了籌集資金,以取代以前的自籌資金投入募投項目(1)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金額
參考應當相應改變募投項目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的不確定性明確同意
3,董事會審議批準的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
3,董事會審議及批准
4,獨立董事明確同意
5,監事會的明確同意
6,更換時間路程前進到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募集資金擬投入的自籌資金和前預先確定的投資金額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更換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及批准本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
更換。別拿程序
報告的要求沒有明確的程序不走
實驗室公布的報告後,應在兩個交易日內完成更換。
7,上市公司暫時閑置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改變變相收益投資計劃不得影響募集資金的正常; />(二)單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所得款項凈額的50%;
(三)單一補充流動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以前的由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由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意見
3,保薦人意見
4,監事會意見
2個報告和公告個交易日(一)不得變相收益改變,(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補充流動資金不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和管理使用。
程序: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的意見,明確同意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報告和公布(a)不得改變變相所得;(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三)單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數額不得超過資金凈額的50%;
(四)單補充流動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恢復到以前使用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如有適用)
程序: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的意見,明確同意
3,保薦人的明確同意意見。
4,監事會意見
2個交易日,報告和公告的明確同意。 (一)不得變相收益改變;
(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創業板沒有相關法規)
(三)單一補充營運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恢復到以前的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監事會的意見,發出的明確同意。
(六)在核心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審閱並經董事會批准,並在兩個交易日內,報告和公告。
8,個人儲蓄股權投資項目募集資金(包括利息)
(1)其他股權投資項目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意見
3,保薦人意見後
4,董事會,監事會意見後
不到1萬美元,或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金額小於5%,從程序,年報披露。沒有規定1,本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
2,保薦人發表意見的明確同意
不到50萬或更少承諾的項目,募集資金投資的1%,的程序,該報告披露。單個或全部投資項目完成後,少量的上市公司將盈餘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獨立董事的明確同意;
(二)發表明確保薦人贊同意見;
(三個)經董事會批准。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沒有參照本條例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同上:創業板不區分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的余額,資金余額的大小不區分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超過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應當經前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評論(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是低於10%的所得款項凈額,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獨立董事,保薦人,董事會,監事會發表意見後,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小於5萬美元,低於5%的所得款項凈額,從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沒有第28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超過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盈餘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同意;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所得款項凈額小於10%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不到3萬美元,不到1%的所得款項凈額,可以免除程序,其使用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由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募投項目變更的意見;投資於核心業務。
10-2被認為募投項目變更的情況: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投資項目的實施改變話題;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中;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不發售文件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情況)(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實施投資項目變更的主題; (三)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中的變化;
(四)變更投資項目的實施到位;
(五)實際投資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劃投資額的數量比原計劃的30%;上交所規定(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投資項目的實施,改變話題;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
10-3募投項目變更 - 你只能改變位置
免於執行上述過程,但應考慮及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由董事會和保薦人的意見。深圳段較為嚴格,被認為募投項目的變更須經批准董事會和保薦人的意見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規定。
11-1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頻率
半年報的季度
11-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驗機構 - BR />板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處理
1,全面核查股權投資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的的專項報告「
2,審議並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3,2個交易日報告的公布。 1,至少檢查一次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交報告,違反
3,董事會內兩個交易日的報告,並宣布
11-4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年檢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半年度)1,董事會應當存儲在年度基金籌集和使用專項說明發行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特別審計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頻率
每半年一次的現場調查,一旦每季度沒有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的現場調查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處理
有沒有贊助商募集資金管理違規,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年交易
贊助商每年直接存款和問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報告及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披露交房時。 1,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董事會董事及會計師核查及發行核查意見
2,同時提交的年度報告披露的專項審計報告發出特別聲明。 1,保薦人的鑒證報告披露後的10天之內的一年,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驗資報告公布後2個交易日內。
13,其他機構,以監督
1,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半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布後的報告。一半或更多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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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市前:
1.簽約投資銀行,投行派保薦人過去輔導改製成股份公司,大概輔導2年吧
2.准備相關材料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3.證監會批准
4.發行,新股申購。投行負責承銷,即上市公司把股票賣給投行,投行再賣給投資者。
5.上市交易。保薦人在上市後還要在持續輔導2年。
上市後再募集資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發行程序與原始股發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資銀行,走審批流程。
企業的募投項目應與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一致,募投項目是最終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戰略的必經之路,保薦人應當參加企業關於「公司發展戰略」的研討會、董事會等所有重要會議。實際工作中保薦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是否有助於企業實現自身制定的發展戰略;其次,保薦人代表人應該也是個「行業研究專業人士」,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觀經濟、產業周期變化的規律,在宏觀經濟、產業周期的高漲期尋找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應相對謹慎一些。
㈤ 在財務報表上怎麼看出企業的籌資額,投資額。急求!!!
看現金流量表,籌資活動收到的現金、投資活動支出的現金兩欄次。
㈥ 請教關於募集資金的問題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而出去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核查報告,應該算是未完結工作吧。所以第一個問題,即便超出了法定督導期,保薦人還是應該出具核查報告;第二個問題,募集資金使用完畢也分好幾種情況,募投項目做完了,資金不夠了,還是剛剛好,還是剩下補充流動資金了等等,具體參考《募集資金管理規定》,如果正常使用完畢,並且結余不多的話,年報披露就可以了。我粘了幾條你看看,「第十二條
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㈦ 上市公司募集的股票資金 用在資產報表裡的什麼地方 從年報的什麼地方看出來的。
資產項增加,權益項增加,這樣左右就平掉了。
在剛剛拿到錢的時候,是流動資產里的貨幣資金增加。開始建造項目了就慢慢進入在建工程。
年報和中報里都會有募集資金使用進度這個專題的。
㈧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等籌到的資金,應該放在哪一個科目
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分別計入「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按發行股數和每股面值的乘積計入「股本」;
2、募集資金凈額扣除股本後,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資本公積下降,有可能是用於轉增股本。
㈨ 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在什麼科目
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反映在「股本」科目,
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若是溢價發行,即超過股票面值的金額,在扣除手續費及發行費用後計入「資本公積」科目,注意審計費和咨詢費都計入管理費用,不能扣除。
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
㈩ 收到募集資金會計如何處理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