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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3-01-18 15:28:21

1.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 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
第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 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
第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接受投資者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者進行股票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投資者承擔。
第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的統一管理。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統一為經營機構分配、發放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號碼。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開戶信息。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用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應當與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相關注冊信息一致。
第十五條 股票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股票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證券方式交納。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存放於經營機構的權利金、行權資金,屬於投資者所有,除按照相關規定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存放於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公司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在存管銀行單獨開立相關現貨資金賬戶。經營機構應當對向投資者收取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妥善記載單個投資者的資金明細數據,並且與經營機構自有資金、證券現貨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劃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參與人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結算參與人存放的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與結算參與人存放的自有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證券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具體事宜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股票期權買方有權決定在合約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股票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股票期權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義務。投資者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採用自有資金、證券或依法借入的資金、證券進行行權結算。經營機構可以在經紀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為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對觸發條件、行權數量、操作流程以及該項服務可能產生的風險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並向投資者作充分說明,經營機構還應當對該項服務的實際操作流程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股票期權合約到期前,經營機構應當採取網路、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中的至少一種醒投資者妥善處理股票期權交易持倉,並對提醒情況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十九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據此對投資者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直接扣款,處置結算參與人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並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扣劃其自營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對其採取處置投資者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並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結算參與人可以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暫不交付給投資者的證券劃付至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處置賬戶內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戶持倉報告、風險准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並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等相關主體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規范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當日無負債結算、強行平倉、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相同的風險管理制度的,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經營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保障投資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足且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將該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合約強行平倉。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且未在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業務規則以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將該投資者的合約強行平倉。因強行平倉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不可抗力、市場操縱、技術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影響股票期權交易正常秩序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四)限制經營機構或投資者開倉,或要求其限期平倉;
(五)暫時停止股票期權合約的交易;
(六)其他緊急措施。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股票期權重大結算風險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強行平倉或其他緊急措施。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條規定採取上述措施,
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向市場公告,並積極協助、配合對方履行相應職責。因採取上述措施發生的有關費用、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股票期權市場與其他證券、期貨等相關市場以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市場監測、風險控制、打擊違法違規等協作機制。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發現股票期權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通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手段以及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等手段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不得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操縱股票期權市場等手段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不得利用股票期權市場的內幕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
第二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與結算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交易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執行。除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期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或者進行相關標的證券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股票期權交易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是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二)股票期權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股票期權業務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三)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是指具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期權結算業務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
(四)做市商,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或者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的機構。
(五)權利金,是指股票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於購買股票期權合約的資金。
(六)保證金,是指用於結算和保證股票期權合約履行的現金或者證券。
(七)衍生品合約賬戶,是指經營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股票期權合約交易、行權申報及記錄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八)股票期權買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權利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九)股票期權賣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義務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十)行權,是指股票期權合約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十一)協議行權,是指經營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的行權申報及相關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各自權利義務由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在經紀合同中進行約定。
(十二)行權價格,是指股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在行權時買入、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用於計算行權價差的價格。
(十三)結算,包括對股票期權交易雙方的日常交易結算和行權結算。日常交易結算是指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行權結算是指股票期權行權的資金清算與交收以及標的證券的清算與交割。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結算與行權結算中的資金交收與標的證券交割統稱為交收。
(十四)備兌開倉,是指投資者事先交存足額合約標的作為將來行權結算所應交付的證券,並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十五)認購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六)認沽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七)其他未公開信息:是指除標的證券市場內幕信息以外、對標的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下列信息:
1.證券交易場所、存管銀行、證券資產託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市場監測監控機構在經營、監控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證券交易、證券持有狀況、資金數量等相關信息;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
3.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或者有關單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或者決定;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其他交易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具體業務規范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炒股應當如何正確進行倉位管理

股票自身便是一種出資買賣的戰略,在為出資者供給擴展盈餘的時機的同時也擴展了出資操作的風險。有許多新進入股票范疇的出資者,還是依照之前單純炒股的方法,看好某一隻股票就全倉進出。這樣的方法不只不能夠擴展收益還會更進一步擴展風險,這是由於他們並沒有充沛的使用和領會股票買賣的特色和理念,沒有發揮出股票買賣的優勢。

一旦股票市場呈現單邊行情或許出資者對於市場方向判別過錯,那麼就可能會呈現後的平倉風險,出資者要承擔很大的心理壓力。所以主張股票用戶一定要提早做好買賣方案,在後更要做好風險操控,尤其是倉位管理。資金管理是股票買賣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判別方向是炒股盈餘的根底,那麼資金管理便是出資者生存的法寶。

股票用戶能夠依據資金定倉位。不管資金數額的大小,都需求注重倉位操控的問題。僅僅相較之下,資金量更大的出資者應當對倉位操控愈加註重,由於稍有不小心就可能會呈現較大損失。

股票用戶能夠依據點位定倉位。在確認股票倉位的大小時,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斷定依據便是大盤的點位,不漲不賣,不跌不買,說的便是這個道理。

股票客戶依據股價定倉位。除了以上兩點要素,用戶還需求考慮股票的價格,依據股票價格的大小來確認倉位的大小。

3. 哈爾濱市股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保護發行人和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行和轉讓股票,均按本辦法管理。第三條股票的發行和轉讓,要堅持統一審批、集中管理、自願認購、公平交易的原則。
股票發行人、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五條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在市轄區內的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由市人民銀行審批。在縣(市)的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金額在50萬和5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銀行審批;在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人民銀行審批,報市人民銀行備案。
股票發行企業,應按規定向人民銀行交納注冊費。第六條企業發行股票,須經董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籌建股份制企業時,發行人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七條企業首次申請發行股票,應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行申請書。
(二)體制改革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組建股份制企業的文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發行章程和說明書。
(五)經有關部門、單位審定的效益預測可行性報告、信譽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評估確認書、認股驗資證明。
(六)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發行股票章程的內容,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額、股份數、股票種類、股東權益、發行方式、認購范圍、發行起止日期和有關事項。
發行股票說明書的內容,包括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狀況、發展前景和發行預測等。第九條股票票面應標明「股票」字樣,載明企業名稱、股份總額和每股金額、股票面額、股票編號、發行日期、發行企業簽章和法定代表人蓋章、批准機關和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十條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經人民銀行審批後,應向社會公布發行章程和說明書,並委託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發行方與代理方應簽訂代理發行協議書,代理方對發行方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企業向內部發行股票,經人民銀行審批後,可自行發行或委託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一條向社會發行股票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由兩個以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聯合代理股票發行業務。第十二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代銷方式發行的,可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以助銷、包銷方式發行的,收取手續費的標准,由發行方與代理方議定。第十三條股票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按票面額執行;再次發行的,依據股票市場行情和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定。第十四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在收款之日起10日內,應向購買人交付股票。第十五條向內部發行股票的企業或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股票發行期終止後14日內,要向人民銀行提交股票發行情況報告。第十六條企業再次發行股票,距前次發行終止時間,至少要有6個月。
企業用紅利擴大股本增發股票的,要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原定股票發行程序辦理。第十七條企業購買股票,只准使用自有資金;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准使用經費包干結余中的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預算外資金。第十八條企業發行股票籌措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留出不低於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的流動資金。第十九條發行股票的企業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上年度的會計決算報表和股息紅利分配方案。第三章轉讓管理第二十條企業上市轉讓向社會發行的股票,須經市人民銀行批准。
企業在內部轉讓向內部發行的股票,按國家規定和企業章程辦理。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上市轉讓股票,應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同意辦理股票轉讓的文件。
(三)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條股票上市轉讓後,發行股票的企業,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狀況。第二十三條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採取自營或代理兩種方式辦理股票轉讓。自營的交易價格,隨行就市;代理的交易價格,由股票出賣人與購買人商定。

4.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修改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
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發行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 《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十五條 本次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第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的,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
(二)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三)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的事項。
《管理辦法》所稱應當迴避表決的「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核准與發行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批准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各司其職,勤勉盡責,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合規性審慎地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逐項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和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第二十四條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
(一)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
(三)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 認購邀請書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事先約定選擇發行對象、確定認購價格、分配認購數量等事項的操作規則。
認購邀請書及其申購報價表參照本細則附件2的範本製作,發送時由上市公司加蓋公章,由保薦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 認購邀請書發出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
在申購報價期間,上市公司、保薦人應當確保任何工作人員不泄露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申購報價過程應當由發行人律師現場見證。
第二十七條 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第二十八條 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第二十九條 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備案材料。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
第三十條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記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列示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並對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報價在發行價格之上的特定對象未獲得配售或者被調減配售數量的,保薦人應當向該特定對象說明理由,並在報告書中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認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並對發行過程的合規性、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認購邀請書、申購報價表、正式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進行見證,並在報告書中確認有關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7.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范運行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8.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9. 股票的資金管理

PS: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在牛市,把資金分為三個部分,選好一支股票,先用30%的資金買入一部分,等待升勢確立,在深幅回調時買入全部資金的50%,其餘的資金可以在調整過程中再買,等到預期收益後拋出。
另外就是熊市,建議只使用不超過50%的資金炒股,以策安全。
當然,你也可以根據你對局勢的把握程度來增加或減少倉位,總之,任何方法都不是絕對的,還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10. 集團公司融資管理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降低籌資和用資成本,防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資金包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公司資金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管理、資金結算管理、對外投資管理、擔保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和資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公司各單位),包括公司各部門、直屬機構、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二)資金管理體制及內容第四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授權審批、集中結算」的預算資金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確保重點、有償佔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則。第五條公司成立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資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對公司各單位的重大資金收支、對外投資及擔保等事項進行決策的資金管理專門機構。第六條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財務的領導擔任,委員由公司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實施、監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資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條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按照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具體負責本單位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信息反饋及日常資金結算管理工作。(三)資金預算管理第九條資金預算是公司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現金收支預算,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籌資預算為基礎,按照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內容進行編制,是公司資金頭寸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第十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和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編制現金收支預算,並在年度資金預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間預算。第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資金預算方案進行匯總、審查,提出綜合平衡的意見,將其納入公司整體預算管理范圍。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批復後的資金預算和委員會有關資金管理事項決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公司各單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反饋和監督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及時糾正。對無預算和超預算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予支付,但經一定程序報批同意的除外。(四)資金籌集管理第十三條公司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及實施長期發展規劃對資金的需求。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規模適當、來源合理、方式經濟、結構優化、籌措及時」的原則籌集資金,降低籌資成本,防範經營和財務風險。第十五條資金籌集來源一般分為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其中:權益資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負債資金包括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等。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的方式和規模,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籌資完成後,及時報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是資金籌集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擬訂資金籌集和償還方案,按照批準的籌資方式和規模辦理有關手續,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監督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情況,及時糾正籌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降低籌資成本,規避籌資風險。(五)資金結算管理第十八條為加強公司各單位資金收支及資金賬戶的管理,用好和盤活公司存量資金,充分發揮公司資金的規模效益,規范公司各單位資金結算行為,公司財務部下設資金結算中心,作為資金結算的日常管理專門機構。第十九條資金結算中心在公司財務部的組織下,具體行使對公司各單位資金的結算、調配、監管、賬戶管理及信息反饋等職能。第二十條公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收入歸集,按規定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復的資金預算,根據資金結算中心有關辦法和授權范圍,負責本單位備用金和小額資金的結算工作,大額結算款項通過公司資金結算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交資金結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擔保管理第二十一條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第二十二條為保全公司資產和保障公司債權的實現,公司各單位要在辦好有關債權事項手續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債權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擔保不落實的行為。第二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公司各單位經批准對外提供擔保時,除按規定辦理擔保業務外,還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避免擔保或有事項發生後的資金損失。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金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確定合理的擔保或反擔保方式。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提供擔保和反擔保的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擔保有關規定。(七)對外投資管理第二十七條為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開展對外投資。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投資原則總體如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項目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務的發展。第二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行為。第三十條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的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有關問題及時反饋並加以糾正。(八)貨幣資金管理第三十一條貨幣資金管理是公司資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管理等內容。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管理使用現金範圍: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2、出差人員差旅費及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支出。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准。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在特殊情況下,規定應轉賬結算而不得不用現金結算的,經批准方可辦理。公司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結算紀律,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公司各單位銀行賬號的開立和撤銷須報資金結算中心審批。公司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按銀行存款種類設置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屬未達賬項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公司各單位應按結算中心有關規定,及時將富餘銀行貨幣資金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管理。第三十四條其他貨幣資金管理)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銀行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生涉及其他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必須按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對於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等,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正確反映資金形態。月終必須及時與結算銀行、證券公司對賬,列出未達款項,編制其他貨幣資金余額調節表。第三十五條票據管理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支票、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簡稱收到的匯票)等單據。票據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收到的匯票經批准也可委託銀行保管,但應簽訂委託保管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時收回注銷。因填寫錯誤而造成作廢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並保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遺失支票,要及時與銀行和收款人取得聯系,協助防範丟失支票被冒領,並及時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匯報,妥善處理。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對收到的匯票進行管理。收到的匯票進行貼現、背書轉讓、到期結算、退票時,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會計核算主管應定期檢查公司收到的匯票,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改進。對於委託保管的收到的匯票,必須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的安全。(九)資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確保資金安全是資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和重要環節,公司各單位必須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規避資金結算風險。第三十七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的稽核工作,及時堵塞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資金安全隱患。第三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在資金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審批制度辦理各項業務。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大額資金和特殊資金結算業務的審查。第三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銀行預留印鑒、結算系統電子支付密碼及證書的管理工作。(十)獎勵與處罰第四十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各單位的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並提出考核意見。第四十一條公司對資金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二條對資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和處罰,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一)附則第四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國家經濟日益發展,企業融資的方式、發展渠道也拓寬了。一般進行融資時要制定一個適用於本公司的融資辦法,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資金預算和結算等,同時要辦理擔保手續。對於不同類型的資金分別管理和制定規則,在整個過程中做到獎懲分明,嚴防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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