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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股票發行進行審核的單位

發布時間: 2022-11-17 16:59:26

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第三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五條 股票發行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二章組成辦法第四條發審委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發審委當然委員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稽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發審委其他委員為:
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專家8名;
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15名;
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
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
證券業內專家8名;
大學教授3名;
社會知名人士5名。第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業務;
(三)未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並且未從事與發行審核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工作;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六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或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後聘任。
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當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發審委委員的;
(三)2次無故不出席或者連續3次不能出席發審委員會議的;
(四)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五)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門同時作為發審委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付。第三章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第九條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資格、條件等,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初審報告。第十條發審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有權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發行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任何上述單位或者個人試圖給予饋贈或者與之進行接觸的情況。
發審委委員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時,遇有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的親屬為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持有發行申請單位發行的股票的;
(三)發審委委員的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為發行申請單位提供過有關發行業務的咨詢,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的其他利害關系。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❸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有哪些類型

一、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
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
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內容:
(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這人.
(4)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問員會(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❹ 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時,由誰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通知》 第八條 本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

❺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第五章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❻ 我國股票發行主管部門是什麼

證監會 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1992年(壬申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❼ 證監會 屬於國家什麼部門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1名;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7)中國對股票發行進行審核的單位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❽ 中國證監會成立了什麼對股票發行進行復審

中國證監會成立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對股票發行進行復審。

❾ 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

兩者沒有根本區別,原因如下:

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在法律法規中經常可以看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原因是便於法律條文的描述,避免因機構名稱變更而修改法律。

另一個,早期還有一個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委),而中國證監會成立時間較晚。

(9)中國對股票發行進行審核的單位擴展閱讀:

1、為了保證證券監管機構順利履行其法定職責證券監管機構有權採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定

1.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鑒於該條款沒有使用「違法行為地」概念,而采「違法行為發生地」術語,故在嚴格意義上,本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發生場所,如從事違規交易的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不應包括違法行為之結果地。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耷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在詢問和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不僅是關於某種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是財產權利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僅得在可能發生文件轉移或隱匿情況下予以封存,但不影響資料和文件的所有權歸屬。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此屬關於「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本條款關於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最為重要。

按照規定,

(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有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進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

(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採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網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網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❿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證券法》對核准制的有關規定

我國《證券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股票發行核准制進行明確規定: 規定了發行人自主選擇券商、協議確定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原則
《證券法》第22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一規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發行人選擇承銷商和確定發行價格都趨向於市場化,市場選擇發行公司的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為實施《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核准制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有關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形成了一套比較規范的運作程序。第四章、發行人自主選擇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為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從公司發展戰略和尋求發行上市需要出發,自主選擇其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0年發布了《信譽主承銷商考評試行辦法》,規定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按統一標准,對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考評。積分前8位的授予「信譽主承銷商,中國證監會將對其發行承銷業務優先受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並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的,證券公司應履行其對發行人的上市輔導義務。在1年的輔導期內,需要幫助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對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顧問服務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成立內核小組,並按內核程序對決定推薦發行的公司出具推薦函。要明確推薦意見及其理由,正確評價發行人發展前景,闡明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揭示發行人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等。對於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要求其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盡職調查報告或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後的1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司布後1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發行人獲准發行股票後,將與承銷商依據公司價值和一級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定價和發行方式都將更多吸取國際市場的經驗,趨於多樣化和市場化。
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也將對市場狀況作出判斷,選擇認為適宜的時機發行股票,以盡量保證發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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