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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抓中國股票犯罪案

發布時間: 2024-02-07 11:19:37

Ⅰ 回顧徐翔案:為何被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而非內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經萬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縱股票市場罪而跌落神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3被告共計120億),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

徐翔,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中國「私募一餘殲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獄,「中國股神」的故事暫告結束,但是,其判決也為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其中討論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時官方媒體發布消息指其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為何最終徐翔只受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罰?在普通公眾眼裡,徐翔與此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主要罪行類似,都是通過個人控1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進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眾會發出疑惑,為何「同行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一系列公司,通過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毀瞎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游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毀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公訴方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材料,相關交易記錄、交易時間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達3000多頁,光是起訴書宣讀就花去1個多小時。

為什麼不是內幕交易而是操縱市場?

根據案情可知,徐翔觸犯的是較為新型的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其與內幕交易罪同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及客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罪的區別卻也顯而易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見《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兩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質不同

內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則是依靠了所謂的「信息優勢」,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即「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詳見《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規定。

在震驚全國的黃光裕案中,黃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關村重組的內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賬戶大量買入,在消息公布之日獲得了348萬元人民幣的賬面 收益 。

而操縱證券市場罪所利用的「信息優勢」,通常是指操縱者自己製造的信息,大多數為虛假信息,足以影響股價漲跌和股票市場波動。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預計年中虧損,為了達到徐翔「高送轉」要求,通過集團內部轉讓房產的方式,使公司賬面扭虧為盈;同時該公司自己幕後出資2億元購買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要轉型到新興的「石墨烯」項目,這就是明顯的有意製造的虛假信息;還有一家上市公司東方金珏,為了達到徐翔提出的釋放業績利好的要求,將翡翠原石以2.8億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0%到330%。

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對於內幕交易罪,其特點是利用信息時間差,在投資者不知道內幕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買進後售出的行為,然後「消極的」等待相關信息的公布,從而引發證券波動,從中獲利。

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則是通過聯合或連續買賣、虛買假賣、自買自賣等非法交易行為,利用某些自己製造出來的信息,將自己的意志積極的體現到某個證券的行情中,讓其價格隨自己的意願上漲或下跌。《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制范疇;在《刑事立案追訴標准(二)》中,第39條第(六)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對此類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徐翔案中,起訴書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長有減持意向,經過多次見面合謀達成一致,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某某董事長控制公司發『高送轉』等利好。拉升股價後,某某某減持股票,徐翔接盤。」而徐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獲利方法不僅僅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其還通過拋售定向增發股票和直接參與上市公司高管減持後分成獲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飾的操作中,在二級市場買賣僅僅獲利500多萬,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後的拋售,卻讓其賺到了6.9個億;其在華麗家族的大宗交易減持中賺了1458萬,但是其在二級市場買賣該股賺了5586萬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華麗家族高管支付的好處費為8502元。公訴人為此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比如勾兌雙方約定的股票價格、股票數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來交易、轉賬記錄,公訴人據此認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因此,從徐翔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公訴方依據現有證據只起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證券業相關訴訟行為也越來越多,而司法部門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專業度也越來越高,辯護律師唯有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更好的應對這一趨勢。

Ⅱ 大連華訊涉案27億,12名高管被深圳警方逮捕,警方是如何破獲此案件的

深圳龍崗警方2月28日發布消息稱,龍崗警方近日突擊查處大連華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147名嫌疑人以涉嫌詐騙和虛假廣告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包括董事長在內的12名公司高管被逮捕。

Ⅲ 場外配資兇猛 | 涉案600多億,700餘人被抓,高杠桿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股民自身利益將無法保障,還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這是證監會近日發布《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證監會集中曝光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是在2020年7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配資業務。證監會稱,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部門配合公安機關,2020年查處了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餘人。其中,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涉案金額550億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額約643億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達10倍的融資杠桿(編者註:正規券商融資業務提供不超過2倍杠桿)。

非法平台,虛假股票交易

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和配資炒股客戶,涉案交易額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資服務,竟然對接炒期貨客戶;還有的非法平台沒接入證券交易所,涉嫌詐騙。每類案例都觸目驚心。

「撮合網」是對接「金主」和配資炒股客戶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額最大。

「撮合網」是一家重慶公司設立的平台。此公司沒有取得相關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用「撮合網」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並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體,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高杠桿配資資金進行配資炒股。

除了「撮合網」,這類非法平台還有廣東「時盛網」「益升網」「同升網」「貝贏網」「元全網」「金牛網」;深圳聚牛匯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設立的平台。

由於各平台運作時間不同,涉案金額及波及客戶數量也有差距。

重慶「撮合網」涉案交易金額最高,達550億元,配資客戶4萬余名,遍及全國16個省市。

深圳聚牛匯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額達70億元,涉及配資客戶4500餘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機關在深圳、上海兩地開展收網行動,搗毀此平台的犯罪窩點,控制涉案人員,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為止廣東打擊規模最大的實盤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

不同的非法配資平台,提供的融資杠桿各不相同。廣東「時盛網」等一批配資平台的提供杠桿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網」是8倍。

還有非法配資平台「伸手」到期貨市場。

操作期貨,對操作者的期貨基礎知識和資金余額都有「門檻」要求,場外配資平台卻讓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資金的人涉足期貨交易。

在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氣 科技 公司沒有相關期貨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公司網站、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配資客戶,並借用他人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利用「知富通」配資分倉系統軟體拆分為多個虛擬子賬戶,提供給客戶進行期貨配資。使客戶在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付出很少資金的情況下開展期貨交易,並從中收取遠高於期貨交易所的手續費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沒有取得經營資質,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沒有接入證券交易所,客戶從事的是虛擬交易,涉嫌犯詐騙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吳某等人合作開發了配資分倉系統軟體,並設立了「馬上漲」等虛擬盤配資平台,招攬配資平台運營商及代理商,通過微信炒股群發布高額度、高杠桿配資信息招攬客戶,吸引客戶在平台上配資炒股。實際上,客戶買賣股票的委託單並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交易,僅是在配資平台記賬,配資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計算客戶交易盈虧,欺騙客戶認為自己在進行真實的證券交易。該案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受害人2000餘人。

還有,西安憶美星辰網路等5家公司推廣「開門紅」配資平台,費用高企,「陷阱」多多。他們誘導客戶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並收取3‰的建倉費;當交易的股票下跌5%時,業務員誘騙客戶追加投資;下跌7%時,平台會強制平倉;當客戶購買的股票上漲賣出時,平台將抽取10%投資盈利作為分成。截至案發,在這個平台共注冊623人,涉案金額3900餘萬元。

自覺遠離場外配資,場外配資合同是無效合同

上述10個典型案例,只是場外非法配資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證監會官網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將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台及其運營機構予以曝光。

證監會提醒,不法機構或個人創建場外配資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宣稱提供最高10餘倍的炒股資金,以「您炒股、我出錢」「杠桿炒股、盈利高」「實盤交易、門檻低」「資金安全、提現快」等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證監會還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強調場外配資違法性的基礎上,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上,2020年案涉「場外配資」的審判高達551件,比前兩年總和還多兩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場外配資」審判已達80件。

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公布的案涉「場外配資」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有的非法團伙構建包括薦股網站、股評機構、場外配資平台的非法「生態鏈」,在蠱惑投資者買入的同時伺機賣出,跨境操縱市場。

更有「金主」與用資人合作,產生巨額虧損後金主起訴用資人,想以借款合同糾紛為名,要求後者賠償。歷經一審、二審,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復是「不能將場外配資合同視為民間借貸來處理」,證券配資有著特許經營屬性,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無效。

責編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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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騙局令人防不勝防!80餘人已被抓!警惕這個投資平台


在當下有許多的高級理財師會教你投資,讓你可以擁有10倍收益。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這些充滿誘惑的話語,雖然很讓人感到心動,但是卻有著滿滿的套路,因為已經有人被騙了。
就像江蘇南通的李先生,遭遇了投資噩夢。他在所謂投資老師的推薦下,進入了一個叫做「點石成金」的投資平台,沒想到短短幾天賠芹悄了數十萬。
1揭開「大師薦股幫你發財」套路
2020年夏天,一個陌生人主動聯繫到李先生,
這名所謂的投資老師說,在自己推薦的平台上交易,與一般的股票交易不同,可以獲得10倍的收益,而且交易范圍不僅僅是股票,還包括期貨、買漲買跌等「專業」的操作。
為了獲得豐厚的回報,李先生短時間內就先後向平台中注入40多萬元作為本錢。
然而令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在這名所謂的投資老師的指點下,自己的投資全部失敗,而且一點挽回的餘地都沒有,很快,注入平台的資金所剩無幾。
眼見著自己的錢就這樣不明不白沒有了,李先生在微信群中討要說法,然而自己不僅沒有得到回復,還被從微信群中踢了出悔首神去。
此時,李先生已經察覺到自己有可能被騙,准備向警方報案,然而就在這時,群里的助理主動來勸阻李先生,並且表示,可以賠償一部分損失的金額。
2有人負責扮老師薦股
有人營造氛圍
幾經波折,李先生拿回了8萬多元,可是30多萬短短數天就賠得乾乾凈凈,李先生越想越不對勁,隨即向當地警方尋求幫助。
辦案民警判斷,這是一起典型的虛假股票平台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確,整個作案過程環環相扣,碧虧添加李先生的所謂助理,就是這其中的一環。
江蘇南通市公安局崇山分局刑警大隊民警何思遙:這些詐騙團伙,有一個很明確的分工,他們大概有三種角色。第一種角色是平台方,就是製作、運營虛假投資平台的人。
第二種角色是招商,招商是幫助平台方找到具體實施詐騙的聊手。
第三種角色是聊手,聊手直接通過社交帳號像微信、QQ,跟受害人直接接觸,騙取他們的信任,引導他們在虛假投資平台里入金、充值。
警方偵查發現,李先生遇到的所謂股票老師和助理,都是聊手,有人負責假扮老師點評股票推薦投資渠道,有人專門在群里作托兒,附和老師的指導,並時不時拋出自己在指導下賺錢的消息,進一步刺激被害人的神經。
被害人李先生在所謂投資老師的推薦下,進入了一個叫做「點石成金」的投資平台,在裡面開戶充值和操作。而這個投資平台,是犯罪嫌疑人為了實施詐騙專門設立的。
之後,犯罪嫌疑人扮演的股票老師通過杠桿、做空等專業術語,誘使被害人向平台注入大量資金,等到資金累計到一定程度,犯罪嫌疑人立刻選擇關閉平台跑路,換一個地方繼續實施犯罪。
3不同窩點與交易平台
組合形成龐大關系網
警方逐漸摸清了犯罪團伙的人員組織結構,然而經過調查發現,李先生報案時,在廣東東莞的犯罪團伙已經解散了。不過,主要嫌疑人還在東莞,隨即警方迅速進行抓捕。
在廣東東莞,辦案民警抓獲了四名犯罪嫌疑人,令警方始料未及的是,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總能牽連出新的詐騙團伙窩點或者虛假的交易平台,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也越來越多,遠超辦案民警的預計。
犯罪嫌疑人通過不同的窩點與交易平台組成了一張龐大的關系網,即便有同夥被抓或者平台被關閉,他們也能很快換一個地方重新實施犯罪。同時,犯罪嫌疑人還會不斷拉攏親朋好友一起實施詐騙。
截至目前,警方已經抓獲犯罪嫌疑人八十餘名,涉案金額超過兩千萬元,經初步統計,案件涉及被害人超過一千人。民警提示,投資須謹慎,一定要在正規的交易平台進行,切莫被高回報高收益沖昏頭腦。
所以說,現在的人都喜歡投資,但是投資也是需警惕的,不要盲目跟投,不要輕易的聽信他人。

Ⅳ 的股票,只不過沒來及,你想想看徐翔什麼人物

徐翔,1978年生,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私募一哥」。從營業部成名,到公開發行陽光私募產品,徐翔在創造一個又一個資本市場奇跡的同時始終保持神秘。曾任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徐翔是中國最受關注也最為神秘的私募人士。他從不在公開場合發聲,極少接受媒體采訪,更不允許拍照 。
2015年11月1日,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6年4月29日從青島市公安機關獲悉,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犯罪,於近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5日,徐翔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開庭 。2017年1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縱證券市場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徐翔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同時並處罰金。

Ⅵ 12家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抓,為何近幾年股市頻頻爆出黑料

我認為就是因為現在科技發達了,能發錄像視頻的東西太多了,而且網路也發達了,傳播速度非常快。爆料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這些投入身家性命的人就只能選擇自殺,因為欠下的錢實在太多,真的還不上啊。股票真的會讓你一夜暴富,一夜陷入絕境。這只是瞬間的事情,在股市中每分每秒都在變化,我個人建議大家慎重投入,因為有太多不可控因素在裡面了,而且現在大行情都不穩定,我覺得基本上都沒有人有慧眼對辨別哪股掙錢。

現在國家對這個股市控制,我覺得一是為了國家安定考慮。能讓大家在一個「干凈」的環境下炒股。我覺得這樣挺好的,至少那些不法分子能收斂一下,免得一些無辜大眾受到到傷害。對於普通家庭來說,有時候這種打擊都是致命的。

Ⅶ 股票內幕交易怎麼樣被查到

內幕交易是怎樣被揪出來的?一個人大教授的稽查樣本

誰也不曾料到,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會陷入內幕交易的調查漩渦中。
一面是教書育人的良師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內幕交易一隻股票、短線交易三隻股票的涉案當事人,宋常的AB面在證監會稽查人員的層層調查下逐漸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獨董,也是資本市場稽查亮劍被揪出的擾亂市場秩序的鼠狼之輩。
證券時報記者通過采訪一線稽查辦案人員,還原宋常內幕交易案的調查始末,試圖管中窺豹,揭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案的慣用伎倆,以此警示試圖挑戰監管底線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
時針撥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國人民大學給學生們上課的宋常不會想到,他會迎來兩位特殊的客人。在資本市場浸淫多年的他,面對著在他看來還很年輕的兩位調查人員,他是不屑一顧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項飛(化名)都有點娃娃臉,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調查取證周旋時,宋常否定的話語中帶著一絲僥幸:「你說的這些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個股交易,你們有證據嗎?」聰明的宋常不知道,項飛和余晶已經有一些線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證監會深圳專員辦接到上交所線索,稱2015年1月26日,國發股份(5.86 -1.51%,買入)發布股票停牌公告,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而就在停牌前,「張某瑤」「邢某」賬戶大量買入該股,交易行為異常,被大數據系統捕捉到,疑似內幕交易。隨後,深圳專員辦組成調查組,項飛和余晶就是主辦人員。
經項飛他們調查,國發股份擬收購海格通信(10.30 -3.65%,買入)子公司摩詰創新的事項為內幕信息,該信息形成於2014年10月29日,公開於2015年3月7日。其間,陳某與國發股份負責人潘某斌見面,受潘某斌之託幫助國發股份尋找重組項目公司,陳某推薦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詰創新,是重組項目的介紹人,全程參與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陳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的關系密切,陳某為國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宋常與陳某有2次電話聯系。
「陳某是誰?我對這個人沒有印象。」宋某繼續否認。當詢問到下午近6點時,宋常就反復催促項飛和余晶,稱他晚上還要給100多位學生上課,不能耽誤。
「當時我們也很為難,一方面詢問還沒進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誤100多位學生。」項飛回憶,「我們提出等他上完課再進行詢問,我和余晶坐在宋常辦公室邊聊天邊等他的時候,他時不時過來看看我們,而且表現得十分警覺,這引起了我們的注意:難道辦公室里有什麼秘密?」
隨後,當著宋常的面,項飛他們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對宋常的辦公室進行了現場檢查。果然不出所料,他們在辦公桌裡面發現了宋常隱藏的重要證據,這個證據確定了他和陳某的關系,對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語言可以否認一切,但證據可以還原過去。」項飛說,在跟蹤宋常這條線索的同時,他們還跟蹤著陳某這條線。
陳某在資本市場做並購掮客很多年了,經常被證監會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排查,對稽查人員的調查方法、調查重點、關鍵點都很清楚,對任何調查人員來說都算是「硬釘子」。一開始陳某就把關於宋常的一切資料都刪除得乾乾凈凈,試圖把宋常掩藏起來。而且陳某除了本名以外,還請大師另外取了個別名叫陳某某,對外都自稱陳某某。國發股份董事長說是請陳某某幫忙介紹並購對象,調查組就把陳某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重點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裡卻找不到一個叫陳某某的。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剛開始時調查人員並未能將陳某某和宋常關聯起來,直到從其他涉案當事人處收集到更多的數據,通過對海量數據(13.77 -2.55%,買入)進行逐一篩查對比,調查人員驚奇地發現陳某某和陳某竟然是同一個人,而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裡叫陳某。把兩者關聯起來後,調查人員再進一步深入挖掘,發現陳、宋二人關系密切:陳某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工商管理學碩士研究生期間,宋常為其導師,畢業後也一直有聯系,宋常還在陳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經濟顧問。陳某從事的項目中介業務有賴於宋常,在獲取資產轉讓方或收購方信息後,多次請宋常幫忙介紹對手方,若買賣雙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進並購工作。國發股份停牌前,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存在直接聯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與陳某關系的證據後,項飛鬆了一口氣。他站在中國人民大學校門口,迎著晚風,和余晶相視一笑,摸著早已經餓癟的肚子,特豪氣地說了句:「走,我請你吃煎餅果子!」項飛說,這是那段時間他吃過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賴賴不過如山鐵證
在確認了宋常與陳某的關系後,項飛和余晶的下一個攻堅難點,就是宋常與「張某瑤」「邢某」兩個異動賬戶間是否有直接關聯。
經過對宋常關系網的梳理,項飛他們了解到,「邢某」「張某瑤」都是宋常學生,對於這兩個賬戶,宋常表示只是偶爾進行打理,對賬戶資金也說是對邢某、張某瑤兩位學生的無償資助,試圖從操作、資金兩方面讓「邢某」「張某瑤」兩個賬戶與自己劃清界限;對買入國發股份也找了個看似合理的理由,稱自己經過財務分析,認為國發股份遲早會重組,所以買入賭公司重組;他同時還提供了一些虛假證據資料,試圖誤導項飛和余晶。
「宋常的抵賴自始至終。他既不承認控制學生賬戶,也不承認內幕交易個股。」面對這位熟悉市場運作的專家,項飛把目光轉向了邢某、張某瑤。
「知道作偽證的後果嗎?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態發展到把你自己也牽扯進來嗎?」項飛摸准了邢某、張某瑤對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顧慮的心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讓邢某、張某瑤開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張某瑤」賬戶的使用者,這讓宋常的一再否認成了徒勞。
隨後,項飛將宋常所控制的賬戶2007年開戶以來所有委託、成交流水進行橫向和縱向分析對比,在近4000條交易記錄、近400隻股票中,總結提煉交易規律、交易習慣,反駁了宋常「賭重組」的辯解,證明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經過對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發現,宋常作為財務專家,買入股票時多選擇財務穩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歡自己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這樣他更了解公司情況。平時下單也是小心謹慎,每次委託下單平均金額在28萬元和36萬元之間。而國發股份2008年以來盈利能力較差,連續多年虧損,2010、2013年兩次「保殼」,明顯並不符合宋常對公司財務穩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點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賬戶單筆委託買入國發股份878700股,委託金額6713268元,委託金額遠超平均值,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而且委託價格7.64元高於市價7.60元,盤面價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意願顯得尤為急切:2015年1月23日國發股份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最後幾分鍾,「宋常」賬戶委託買入國發股份65萬余股,委託金額500餘萬元,此次委託金額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宋常控制使用的3個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
在人證、物證等各類證據鏈條完整的事實面前,宋常皺緊眉頭嘆了口氣:「哎,怎麼成這個樣子了!」——就是這個樣子,讓表面光鮮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受到了110萬的「頂格」罰款,同時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其實,處罰的金額不算太多。」項飛認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個賬戶短線交易其任獨立董事的10隻上市公司股票,短線交易其中7隻股票的行為,因《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已超過兩年追訴時效,最後只能對短線交易的3隻股票的行為進行處罰,且處罰金額是其法律規定幅度內的頂格處罰,其內幕交易國發股份的行為也因虧損而被罰得很少,《證券法》對違規者的震懾力度不夠大。
項飛在總結5年來的辦案經驗時認為,內幕消息不靠譜,有很多重組因為各種原因,雙方未談妥最後以失敗告終的。從事內幕交易既存在重組失敗虧損的風險,還存在被證監會調查處罰的風險,得不償失。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7)最近被抓中國股票犯罪案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Ⅷ 500億北交所「一哥」董事長被立案調查!交易所火速問詢,這是咋回事

因為貝特瑞公司董事長賀雪琴涉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立案調查的措施。

證券交易是當前市場上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股票。股票也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主要方式之一,很多股民為了能夠在股市當中獲取更多的利益。於是便會選擇向許多上市公司購買針對性股票,如果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那麼股民就能夠獲取足夠多的利益。但是炒股也是有風險的,有些公司可能會存在內幕交易,通過各種方式來欺騙股民。

貝特瑞新材料集團公司涉嫌內部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部門的公告,北京貝特瑞新材料集團公司董事長賀雪琴在此次證券發布的過程當中存在著內幕交易的嫌疑。於是當地警方第一時間將該名犯罪嫌疑人帶走調查,截止目前為止根據警方的通告。該名犯罪嫌疑人內部交易的行為屬實,並且涉及金額較多。如果此次內幕交易成功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就能夠套取大量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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