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完成公司注冊資金
1. 能否用股票市值當注冊資金注冊一家公司
不能。股票不能充現金。
2.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後注冊資本會有什麼變化
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以上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理解為股票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超過面值溢價發行,但超過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注冊資本里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其實有資產數額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於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3. 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與發行的股票之間的關系
沒有直接關系,股票發行與評估的公司資產價值有關。紅利按照凈利潤酌情發放
4. 公司發行股票後是否必須相應增加註冊資本,有無法律依據謝謝
增資發行必須相應增加註冊資本,以下是公司法規定:
股票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籌集資本的過程。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而有
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必須符合一
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同時,在股票發行工作開始
前,還要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選擇一定的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
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
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
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
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
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
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
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了要
符合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要符合
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
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
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關於增資發行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除了要滿足前面所列的條件外,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
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
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
和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
並資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最後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
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
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4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公司法》對公司發行新股的
條件又重新進行了規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5. 新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多少
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份公司注冊資金的金額多少沒有限制。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5)股票完成公司注冊資金擴展閱讀:
一、2013年《公司法》關於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改內容包括:
1、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的條件,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金的數額限制。
2、取消了關於貨幣資金出資的比例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3、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的成本。
4、取消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九條關於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5、取消了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的登記,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
二、通過對2013年《公司法》部分修改內容的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公司法改革的立法目標和價值取向在於:
第一,鼓勵投資和創業,激發創立公司的熱情,拉動就業,促進公司的設立和發展,進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改革相關制度,強調公司的自治和管理,在制度上進行一定的放鬆監管,促使資本更加高速便捷。
第三,從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上的轉變,不再以資本作為公司的主要信用基礎,而是更加重視資產的信用,以資產為基來保護市場交易以及交易相對方的安全。
第四,從對公司的事前控制轉向事中和事後的監督管理,從而進一步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和職能的轉變,弱化行政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