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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資產和資金資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10-12 09:31:55

『壹』 我很想知道關於基金和股票方面的基本知識,以及一般的投資技巧.請大家幫忙,非常感謝!

基金
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們現在說的基金通常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開放式基金
是一種發行額可變,基金份額(單位)總數可隨時增減,投資者可按基金的報價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具有發行數量沒有限制、買賣價格以資產凈值為准、在櫃台上買賣和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特別適合於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
世界基金發展史就是從封閉式基金走向開放式基金的歷史。以基金市場最為成熟的美國為例。在1990年9月,美國開放式基金共有3,000家,資產總值1萬億美元;而封閉式基金僅有250家,資產總值600億美元。到1996年,美國開放式基金的資產為35,392億美元,封閉式基金資產僅為1,285億美元,兩者之比達到27.54∶1;而在1940年,兩者之比僅為0.73∶1。在日本,1990年以前封閉式基金占絕大多數,開放式基金處於從屬地位;但90年代後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開放式基金資產達到封閉式基金資產的兩倍左右。
在香港、泰國、台灣、新加坡、菲律賓等亞洲發展投資基金較早的國家和地區,發展之初也就是以封閉式基金為主,逐漸過渡到目前兩類基金形態並存的階段。從世界范圍看,1990年世界開放式投資基金凈資產余額為23,554億美元,到1995年已躍升至53,407億美元。
開放式基金已經逐漸成為世界投資基金的主流。
世界各國投資基金起步時大都為封閉型的。這是由於在投資基金發展初期,買賣封閉式基金的手續費遠比贖回開放式基金的份額的手續費低。從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由於沒有請求贖回受益憑證的壓力,可以充分利用投資者的資金,來實施其投資戰略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封閉式基金
屬於信託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固定不變並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的投資基金。
由於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採取競價的方式,因此交易價格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而並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即相對其凈資產值,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有溢價、折價現象。國外封閉式基金的實踐顯示其交易價格往往存在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從我國封閉式基金的運行情況看,無論基本面狀況如何變化,我國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走勢也始終未能脫離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特點
1.共同基金,形態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公司,其業務集中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
2.共同基金的資金為公司法人的資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結構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擁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也是該公司資產的最終持有人。股東按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小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權利。
4.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對基金資產負有安全增殖之責任。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設定基金經理人和託管人。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託管人負責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驚醒監督。託管人可以(非必須)在銀行開設戶頭,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資產注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基金公司與託管人之間有契約關系,託管人的職責列明在他與共同基金公司簽定的"託管人協議"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問題,投資者有權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契約型基金
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特點
單位信託是一項名為信託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一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託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並通常指定一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償還支付。
受託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託,並且以信託人或信託公司的名義為基金注冊和開戶。基金戶頭完全獨立於基金保管公司的帳戶,縱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其債權方都不能動用基金的資產。其職責是負責管理、保管處置信託財產、監督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工作、確保基金經理人遵守公開說明書所列明的投資規定,使他們採取的投資組合符合信託契約的要求。在單位信託基金出現問題時,信託人對投資者負責索償責任。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股票基金
是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的主要種類。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將大眾投資者的小額投資集中為大額資金。投資於不同的股票組合,是股票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分類
股票基金按投資的對象可分為優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優先股基金可獲取穩定收益。風險較小.收益分配主要是股利;普通股基金是目前數量最大的一種基金,該基金以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為目的,風險較優先股基金大。按基金投資分散化程度,可將股票基金分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專門化基金,前者是指將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各類普通股票上,後者是指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某些特殊行業股票上,風險較大,但可能具有較好的潛在收益。按基金投資的目的還可將股票基金分為資本增值型基金、成長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資本增值型基金投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資本快速增長,以此帶來資本增值,該類基金風險高、收益也高。成長型基金投資於那些具有成長潛力並能帶來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風險。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資於具有穩定發展前景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追求穩定的股利分配和資本利得,這類基金風險小,收入也不高。

特點
1.與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具有多樣性,投資目的也具有多樣性。
2.與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風險。費用較低等特點。對一般投資者而言,個人資本畢竟是有限的,難以通過分散投資種類而降低投資風險。但若投資於股票基金,投資者不僅可以分享各類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過投資於股票基金而將風險分散於各類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此外.投資者投資了股票基金,還可以享受基金大額投資在成本上的相對優勢,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獲得規模效益的好處。
3.從資產流動性來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動性強、變現性高的特點。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是流動性極好的股票,基金資產質量高、變現容易。
4.對投資者來說,股票基金經營穩定、收益可觀。一般來說,股票基金的風險比股票投資的風險低。因而收益較穩定。不僅如此,封閉式股票基金上市後,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在交易所交易獲得買賣差價。基金期滿後,投資者享有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5.股票基金還具有在國際市場上融資的功能和特點。就股票市場而言,其資本的國際化程度較外匯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低。一般來說,各國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國市場上交易,股票投資者也只能投資於本國上市的股票或在當地上市的少數外國公司的股票。在國外,股票基金則突破了這一限制、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票基金,投資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股票市場,從而對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從海外股票市場的現狀來看,股票基金投資對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公司股票。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型基金等。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債券、股票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從投資風險角度看,幾種基金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是不同的。其中股票基金風險最高,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最小,債券基金的風險居中。相同品種的投資基金由於投資風格和策略不同,風險也會有所區別。例如股票型基金按風險程度又可分為:平衡型、穩健型、指數型、成長型、增長型。當然,風險度越大,收益率相應也會越高;風險小,收益也相應要低一些。

開放式基金買賣介紹:

◆准備過程

投資人購買基金前,需要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及開戶程序、交易規則等文件,各基金銷售網點應備有上述文件,以備投資人隨時查閱。

個人投資者要攜帶代理行借記卡,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人證或武警證),機構投資者則需要帶上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或登記注冊證書原件、以及上述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攜帶好准備資料,客戶在銀行的櫃台網點填寫基金業務申請表格,填寫完畢後領取業務回執,個人投資者還要領取基金交易卡,在辦理基金業務當日兩天以後可以到櫃台領取業務確認書。在領取了業務確認書後,單位或者個人就可以從事基金的購買和贖回。

◆如何購買

在完成開戶准備之後,市民就可以自行選擇時機購買基金。個人投資者可以帶上代理行的借記卡和基金交易卡,到代銷的網點櫃台填寫基金交易申請表格(機構投資者則要加蓋預留印鑒),必須在購買當天的15:00以前提交申請,由櫃台受理,並領取基金業務回執。在辦理基金業務兩天之後,投資者可以到櫃台列印業務確認書。

◆如何贖回

當投資者有意對手中的基金進行贖回,則可以攜帶開戶行的借記卡和基金交易卡,同樣在下午3點之前填寫並提交交易申請單,在櫃面受理後,投資者可以在5天後查詢,贖回資金到賬。

◆如何撤回

交易投資者如果需要撤消交易,則可以在交易當天的15點之前,攜帶基金交易卡和銀行借記卡,在櫃面填寫交易申請表格,註明撤消交易。如果在15點以後,部分銀行則可以按照當天牌價進行預約交易,第二個工作日進行交易。

目前,幾乎所有的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支持在互聯網上交易基金。
近期見到有很多網友常常提問基金是怎麼回事,好象基金是個很復雜難懂的東西,又說推薦去讀的基金知識文章看不懂。因此我常想如何讓這些朋友在最短的時間內理解基金是什麼,為大家展示一下這些並不神秘的基金,於是萌生想法,試著盡可能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下什麼是基金,希望對這些朋友盡快了解基金有所幫助。

假設您有一筆錢想投資債券、股票啦這類證券進行增值,但自己又一無精力二無專業知識,三呢錢也不算多,就想到與其他10個人合夥出資,雇一個投資高手(理論上比我還高點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資產進行投資增值。但這裡面,如果10多個投資人都與投資高手隨時交涉,那事還不亂套,於是就推舉其中一個最懂行的牽頭辦這事。定期從大夥合出的資產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給他,由他代為付給高手勞務費報酬,當然,他自己牽頭出力張羅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關風險的事向高手隨時提醒著點,定期向大夥公布投資盈虧情況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錢也有他的勞務費。上面這些事就叫作合夥投資。

將這種合夥投資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間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未得到國家金融行業監管有關法規的認可)。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現在常見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麼角色?基金管理公司就是這種合夥投資的牽頭操作人,不過它是個公司法人,資格要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批的。基金公司與其他基金投資者一樣也是合夥出資人之一,另一方面由於它牽頭操作,要從大家合夥出的資產中按一定的比例每年提取勞務費(稱基金管理費),替投資者代雇代管理負責操盤的投資高手(就是基金經理),還有幫高手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定期公布基金的資產和收益情況。當然基金公司這些活動是證監會批準的。

為了大家合夥出的資產的安全,不被基金公司這個牽頭操作人偷著挪用,中國證監會規定,基金的資產不能放在基金公司手裡,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只管交易操作,不能碰錢,記帳管錢的事要找一個擅長此事又信用高的人負責,這個角色當然非銀行莫屬。於是這些出資(就是基金資產)就放在銀行,而建成一個專門帳戶,由銀行管帳記帳,稱為基金託管。當然銀行的勞務費(稱基金託管費)也得從大家合夥的資產中按比例抽一點按年支付。所以,基金資產相對來說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虧損的風險,基本沒有被偷挪走的風險。從法律角度說,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閉甚至託管銀行出事了,向它們追債的人都無權碰大家基金專戶的資產,因此基金資產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如果這種公募基金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募集投資者結束後宣告成立(國家規定至少要達到1000個投資人和2億元規模才能成立),就停止不再吸收其他的投資者了,並約定大夥誰也不能中途撤資退出,但以後到某年某月為止我們大家就算帳散夥分包袱,中途你想變現,只能自己找其他人賣出去,這就是封閉式基金。

如果這種公募基金在宣告成立後,仍然歡迎其他投資者隨時出資入伙,同時也允許大家隨時部分或全部地撤出自己的資金和應得的收益,這就是開放式基金。

不管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如果為了方便大家買賣轉讓,就找到交易所(證券市場)這個場所將基金掛牌出來,按市場價在投資者間自由交易,就是上市的基金。

現在我們再來讀下面的基金的概念,就不太暈頭了吧。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於證券的集合投資理財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一般是信譽卓著的銀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的收益,也承擔因投資虧損而產生的風險。我國基金暫時都是契約型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 專家理財是基金投資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備的投資專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資分析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科學的方法研究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規避風險。相應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會從基金資產中提取管理費,用於支付公司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也會從基金資產中提取託管費。此外,開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購費、贖回費以及轉換費。上市封閉式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在進行基金單位買賣時要支付交易傭金。
2、 組合投資,分散風險。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匯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形成雄厚的實力,可以同時分散投資於很多種股票,分散了對個股集中投資的風險。
3、 方便投資,流動性強。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量起點要求一般較低,可以滿足小額投資者對於證券投資的需求,投資者可根據自身財力決定對基金的投資量。證券投資基金大多有較強的變現能力,使得投資者收回投資時非常便利。我國對百姓的基金投資收益還給予免稅政策。

附帶解釋下證券基金有關的部分問題。

什麼是基金的認購費和申購費?
就是你投資入伙時要交的費用,因為基金公司宣傳吸收投資人的活動是要費不少錢的,這些費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過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離開的慾望。

什麼是基金的贖回費?
就是你撤回投資和收益是要交的費用,原因與上面類似。還有一條,就是有人撤資走的時候,為了還給你現金,基金可能不得不賣掉一些債券股票,這是對基金資產不利的動作,對其他不撤資的合夥人的利益有不良影響,所以讓你留下點費用作補償。

什麼是基金的轉換費?
就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操作著多個基金,你持有其中一個基金,想把這個基金按同等資產數量換成該基金公司操作的另一種基金,應向基金公司交付轉換的費用,原因也與上兩條同理,主要為了提高你變動的成本,不願讓你頻繁變動。

什麼是基金交易傭金?
就是上市的基金在交易所市場轉讓時,為你提供交易服務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向你收的勞務費。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麼有那麼多種?
這是因為不同的基金自己規定的主要投資方向和投資對象有區別。
股票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市場上的基金;
債券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市場上的基金;
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據情況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當然這種投資比例是可變化調整的),甚至根據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部分投資在其他品種上;
貨幣市場基金就是全部資產只投在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短期證券(風險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由高到低的順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由於風險高低不同,所以投資者應根據自己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來選擇風險水平適合自己的基金投資入伙,也可以通過低風險基金、中等風險基金和高風險基金都投資一部分的辦法來分散風險和平衡收益水平,這種行為就叫作投資組合。

不同的基金在自己的名稱上冠以什麼「增長」、「價值」、「行業」、「藍籌」、「小盤」、「周期」、「消費品」等等的字型大小,是將自己的主要投資策略風格標在名稱上以便投資者一目瞭然,當然也不排除部分基金只是當初為了找個好名頭切入點以便中國證監會容易批准成立。

上面講的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還有專門投資於房地產的房地產基金,專門投資於期貨期權的期貨和期權基金,專門投資於黃金市場的黃金基金,專門投資於實業的產業基金。這些基金對我們初涉基金投資的人來說投資機會不多,先搞通上面幾種最常見的證券基金後再說。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票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已有近400年的歷史。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適用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國家可通過控制多數股權的方式,用同樣的資金控制更多的資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部分是國家控股公司。

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l)不可償還性。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控制權。

(3)收益性。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股息或紅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人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低價買人和高價賣出股票,投資者可以賺取價差利潤。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股票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資1000美元買人該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554美元的市場價格賣出,賺取10倍多的利潤。在通貨膨脹時,股票價格會隨著公司原有資產重置價格上升而上漲,從而避免了資產貶值。股票通常被視為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可優先選擇的投資對象。

(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量的敏感程度來衡量。可流通股數越多,成交量越大,價格對成交量越不敏感(價格不會隨著成交量一同變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現金。通過股票的流通和股價的變動,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相關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和盈利潛力的判斷。

那些在流通市場上吸引大量投資者、股價不斷上漲的行業和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不斷吸收大量資本進入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股票在交易市場上作為交易對象,同商品一樣,有自己的市場行情和市場價格。由於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資者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例如,稱雄於世界計算機產業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當其業績不凡時,每股價格曾高達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戰,出現經營失策而招致虧損時,股價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時機地在高價位買進該股,就會導致嚴重損失
股票基本名詞概念

委比:
是衡量某一時段買賣盤相對強度的指標。它的計算公式為委比=(委買手數-委賣手數)/委買手數+委賣手數×100%。委比"的取值范圍從-100%至+100%。若"委比"為正值,說明場內買盤較強,且數值越大,買盤就越強勁。反之,若"委比"為負值,則說明市道較弱。

委差:
某品種當前買量之和減去賣量之和。反映買賣雙方的力量對比。正數為買方較強,負數為拋壓較重。

量比:
是一個衡量相對成交量的指標,它是開市後每分鍾的平均成交量與過去5 個交易日每分鍾平均成交量之比。其公式為:量比=現成交總手/(過去5日平均每分鍾成交量×當日累計開市時間(分))
當量比大於1時,說明當日每分鍾的平均成交量要大於過去5日的平均數值,交易比過去5日火爆;而當量比小於1時,說明現在的成交比不上過去5日的平均水平。

開盤價:
是指當日開盤後該股票的第一筆交易成交的價格。如果開市後30分鍾內無成交價,則以前日的收盤價作為開盤價。

收盤價:
指每天成交中最後一筆股票的價格,也就是收盤價格。

最高價:
是指當日所成交的價格中的最高價位。有時最高價只有一筆,有時也不止一筆。

最低價:
是指當日所成交的價格中的最低價位。有時最低價只有一筆,有時也不止一筆。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足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

『貳』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業務的管理,規范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股票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託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託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管股票和投資股票的資金,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第三條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託管機制,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第四條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各自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二)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三)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
(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
(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申請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關於股票投資的董事會決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機構設置情況;
(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五)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名單及簡歷;
(六)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七)現有的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
(八)股票投資策略,至少應當說明股票投資的理念、投資目標以及投資組合方向;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的說明。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申請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第十條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委託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委託協議、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指引、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將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叄』 跪求,基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及股票投資流程

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工作,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當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公司的內控制度,建立適合自己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保證有效執行。我會根據指導意見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時,將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六條 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七條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二)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第九條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第十條 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應當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一)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員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六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三)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四)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應當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員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第四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二)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契約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四)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三)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四)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許可權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五)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二)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三)投資指令應當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四)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 (六)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機構批准。

第二節 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有相應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三節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該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當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計算機機房、設備、網路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資料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准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第四節 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應當獨立於公司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一)公司應當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二)公司應當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 (三)公司應當建立復核制度,通過會計復核和業務復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准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五節 監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設立督察員,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員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督察員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員的報告進行審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監會在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五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急求《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已經2003年9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戶行為。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相關事宜制定各自的專門業務規則,實行規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五)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三)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四)資產託管協議;
(五)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
(六)關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範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七)負責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八)凈資本計算表和最近一期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審查。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對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方可推廣其所提交備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資產託管機構的職責、託管方式與託管費用、客戶資產凈值的估算、投資收益的確認與分派等事項做出約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五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對計劃存續期間做出規定,也可以不做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
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做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集中在固定席位上進行,並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百分之十。
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款所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戶,並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代表客戶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所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託管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第四十五條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客戶資產中的貨幣資金進行管理;客戶有要求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資產交由資產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資產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託管業務,並將託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五十四條 資產託管機構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並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五)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資產託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並應當定期核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第五十六條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並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備案或者申請;已經受理的,暫緩進行審核。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並報注冊地和推廣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暫停履行職務、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辦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並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改正;未能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資產的託管;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於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即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通過固定席位進行交易或者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證券用於回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超出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投資;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或者超比例從事關聯交易;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通知、報告義務;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十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六條 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託管職責;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 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有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終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是指資產託管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委託,對客戶的資產進行保管,辦理權益登記、轉賬過戶、資金劃撥、監督運營等事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關聯方關系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關聯方關系的含義相同。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七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已核準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繼續有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變更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本辦法實施前開展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

第七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遵照執行本辦法。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同時廢止。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2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伍』 股市資金管理與技術

不貪才能用好資金管理;不懼才能用好技術所有投資者無不是胸懷大志來到市場的,每個人都有發大財的美夢。但是你的對手盤都是聰明人,很多更是手握巨資,專業水平勝你10倍的主力莊家!你憑什麼能在這里賺錢呢?歷史也證明了,聰明的散戶都懂技術,MACD、KDJ更是滾瓜爛熟,但他們的最後結局大多數是以悲慘收場。知道了這些,我們就要問自己一句:你憑什麼可以成為那10%裡面的少部分人?在這個大多數人都以悲劇收場的市場里,你憑什麼可以成功?是啊,你有什麼過人之處?或許有人會說,這不是很簡單的嗎?上個月我賺了多少多少!那麼這個月你賺了多少?你能永遠這樣賺下去嗎?如果你能穩定的持續的盈利,而不是短期暴利,那麼你就可以在這里生存下去,進而取得發展了!你有這個把握嗎?如果沒有,那就繼續鑽研,或者遠離股市;如果有這個把握,那麼恭喜你,你才真正算是萬中挑一的絕世高手!

世界上很多投資大師都認為資金管理和技術缺一不可,甚至資金管理比技術還要重要!但是我看到很多談資金管理的帖子無人理會,我們在論壇里總是看到某某人談論某個無敵指標,某某人熱情洋溢的曬交割單,某某人全倉了某隻強勢股而賺了不少利潤,下面的跟帖基本都是高手佩服學習之類的話語,我就知道這個市場能穩定盈利的人同樣很少,大多數還是會把所有的盈利還回去的,大多數人還把學習方向搞錯了!最後,更重要的是運用這兩個技能的心態。不貪,才能運用好資金管理;不懼才能運用好技術。對於有技術的朋友,有很多時候及其後悔:我早就看好某某股票了,可惜沒進。我相信你的確看好了,但是為什麼沒進呢?主要是害怕,害怕看錯,害怕賠錢。倉位過重之後,要麼不敢下注,要麼經不起合理的震盪,要麼離市過早,連技術上沒有明顯的背離信號也急得趕緊止盈,這不光是因為你對自己的技術沒信心,更主要的是因為你沒有良好的資金管理理念。沒有良好的資金管理理念,是限制你技術發揮的根本原因,更是大幅虧損出局的罪魁惡首!因此無論你對技術研究多麼深入,你的入場技術成功率多高,假如你不重視資金管理,企圖一口吃個大胖子,這往往是你失敗的開始。

資金管理是期貨市場生存的根本,股市雖然沒期市的杠桿放大效應,但同樣是進入長期穩健獲利之門的基礎。學會了資金管理,你便可以超脫技術之外的境界,而交易也就真正成為了一門藝術。這應是我們真正值得研究的方向。

『陸』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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