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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存托憑證的缺點

發布時間: 2023-09-05 10:21:44

⑴ 企業發行的ADR(或CDR)股票有什麼不同

ADR指美國存托憑證;CDR是指中國存托憑證

美國存托憑證(ADR)是一種在美國廣為使用的適用於外國公司在美上市的解決方案。與發達國家資本市場具有多層次性一樣,美國存托憑證這一交易品種自身也具有多層次性,它不但能應用於中石油、中石化這樣的超大型優質公司,也同樣可以應用於很多需要賣「原始股」騙錢維生的超小型垃圾公司。

CDR是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國存托憑證)的首字縮寫。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但是,CDR並不是IPO(首次證券發行)的概念。

區別:

1、股票(證券-國外)銷售只限於國內(中國、英國、德國等等)

優點:股東享有投票權、公司被收購時的否決權(投票形式)。

弊端:中國股民無法投資在外地上市的中國企業。(CDR)

2、對發行股票的企業而言:ADR/GDR

讓中國股民能夠分享在外地上市的中國企業的成功(GDR)。

優點:免去了當地嚴格的監管,只需按時呈報報表,適時公布企業信息;打響公司的國際知名度(ADR)。

弊端:通過金融中介公司存托、處理。有固定的手續費、管理費。

3、在當地上市(證券-NASDAQ/NYSE/HKEX)

優點:享有如同在當地上市的流通量;集資渠道容易。

弊端:申請上市的條件比較苛刻(NASDAQ/NYSE與ADR相比);面臨嚴格的會計審計。

總的來說,ADR/GDR購買時,基本與股票無異,流通量大,買賣手續簡單。可通過本地市場購買,無需往外地投資或通過金融中介公司投資,也避免了買賣外匯的環節。買賣時間根據本地證券交易所的時間買賣。但沒有股東的投票權。

(1)中國股票存托憑證的缺點擴展閱讀: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1927年,美國人J.P摩根為了方便美國人投資英國的股票發明了存托憑證。

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某一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發行的幾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⑵ 存托憑證價格高於股價什麼關系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存托憑證與股票,以及存托憑證與股票比例高代表什麼意思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1、B股和存托憑證區別
2、CDR與股票有什麼區別
3、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何區別?
4、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B股和存托憑證區別
存托憑證是將已經上市存托憑證與股票的股票存托憑證與股票,以憑證的方式在另外的交易所上市流通。B股為人民幣特別股。公司或投資基金發行的股份形式。在發行過程中存托憑證與股票,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賦予不同股份形式不同的權益存托憑證與股票,使公司股份以A股、B股等形式出現存托憑證與股票,不同的公司賦予B股不同的權益。



CDR與股票有什麼區別
當下熱門的投資項目包含CDR與股票存托憑證與股票,但是對於很多的新手股民來說存托憑證與股票,並不了解它們二者的區別存托憑證與股票,本文就來簡單分享一下存托憑證與股票:

CDR對於A股投資者來說,可能覺得非常陌生,其實這在國外早就是一種成熟做法,比如美國有ADR(美國存托憑證),新加坡有SDR(新加坡存托憑證),甚至還有一種GDR(全球存托憑證)。它們都屬於DR一族。

CDR即Depository Receipts的簡稱,存托憑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按其發行或交易地點之不同,被冠以不同的名稱,比如美國(America)的存托憑證就叫ADR,而在中國(China)的存托憑證就叫CDR。

目前購買CDR股票主要有兩個渠道,A股賬戶和獨角獸基金,因此只要符合下面條件的人應該就可以購買,首先就是要擁有A股賬戶,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開設一個A股賬戶,等到CDR企業上市後就能購買股票了。再就是擁有基金交易賬戶,可以在各銀行或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注冊一個基金交易賬戶,通過購買發售的獨角獸基金來間接持有CDR股票。

CDR與普通股十分相似,不僅可以就存量部分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甚至還可以通過增量發行的方式進行融資。但也有區別,存托憑證與股票我們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之後就成為了股東,成為公司持有股份/股權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CDR的持有人沒有投票權(投票權由託管銀行掌控),即不參與決策,只享受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何區別?
主要區別體現在兩方面:

1、在參與主體上,存托憑證增加了存託人和託管人,分別承擔存托職能和託管職能。其中,存託人由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批準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擔任。

2、在權利行使上,存托憑證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託人代為行使。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存托憑證存托憑證與股票: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與股票;股票:有價證券

1、存托憑證(DepositoryReceipts,簡稱DR〕存托憑證與股票,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存托憑證與股票,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存托憑證與股票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2)中國股票存托憑證的缺點擴展閱讀

1、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一家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

2、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發行的幾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一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

3、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本地有證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

4、按其發行或交易地點之不同,存托憑證被冠以不同的名稱,如美國存托憑證(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ADR)、歐洲存托憑證(EuropeanDepositoryReceipt,EDR)、全球存托憑證(GlobalDepositoryReceipts,GDR)、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等。

參考資料

網路-存托憑證

網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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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相關風險,開展中國存托憑證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制度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事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注冊設立並在倫交所上市交易基礎股票,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於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二)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置及許可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安排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發行人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相關規則對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且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四)由於存託人是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意願後再行使基礎股票的股東權利,存託人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意願徵集期的截止時間可能比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稍早,意願徵集期間時長也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間存在差異。

(五)境外發行人如果設置投票權差異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權股份享有的投票權是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數倍,那麼,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證券作為普通投票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投票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以採用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可能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存在差異,且無須編制差異調節表,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此外,境外發行人所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境內投資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應地,境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點也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有所差異。

(七)境外發行人可以按照倫交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並非強制披露,僅當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類別、內容、頻率和披露時點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

(八)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仍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能在境內市場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處理,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慣常做法存在差異。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須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冊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十)境外發行人可能僅在境內市場上市交易較小規模的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所持表決權僅占較小比例。

(十一)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將有換匯、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分紅派息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分紅派息也可能因外匯管制、注冊地政策等發生延遲。同時,延遲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取得的分紅派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紅派息及根據分紅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

(十二)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存在由存托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對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核准,則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能根據存托協議等約定,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繳款期不一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若以權證或者其他權利進行權益分派,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託人行使該權利,在該權利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存託人可能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相關權利、扣除相關稅費後分配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十四)境外發行人進行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可能因注冊地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被徵收相關稅費,使投資回報受到一定影響。投資者需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費事項及徵收途徑。

(十五)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可能無法直接作為境外發行人境外注冊地或者在倫敦市場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十六)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據境內法律在境內法院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執行,取決於我國與境外發行人注冊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等。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十七)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在倫交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知悉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范圍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十八)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期間數量並不固定,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加或者減少,其數量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要求,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者持有境外發行人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存托協議可能通過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商議等方式進行修改,投資者無法單獨要求境外發行人或者存託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二十)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二十一)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可能對存托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二十二)在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投資者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二十三)存託人可能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准。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將由本所另行作出規定,並可能與A股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關注相關風險。

(二十五)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投資者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若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後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提供轉讓服務,或者不符合本所關於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也將無法通過本所進行轉讓。

三、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二十六)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但協議訂立到實際履行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其間基礎股票價格可能發生變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及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二十七)與境內A股的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機制,做市商根據規則要求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

(二十八)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二十九)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三十)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期僅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能夠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委託,因此投資者暫無法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應當關注因跨境轉換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間基礎證券或者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產生虧損。

(三十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在特定情形下將暫停辦理,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交易價格造成一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存託人將在一定期間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託人將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

(三十二)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基礎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境內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一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場基礎證券開盤價、收盤價等市場情況的影響,從而出現價格波動。

(三十三)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可能與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漲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礎證券通常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價格差異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發生較大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其出現較大差異。此外,發生權益分派、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可能也會造成境內外證券在除權除息日前後出現較大價格差異。

(三十四)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作除息處理。上述安排與境內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異。

(三十五)境外基礎證券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觀點、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出現較大波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自身價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不能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則採取相關處置措施。本所對於因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風險揭示書》應當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中國存托憑證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境內A股存在一定差別。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⑷ CDR推出對A股有什麼影響

主要有以下幾點影響:

1、首先是資金的稀釋,大家知道中國股票市場本身資金就已經很少了,如果這些境外的企業繼續在中國股票上市,那麼將會導致股票市場資金再次縮水,很可能會大盤下跌加劇。

2、中國股票市場目前有很多股票,已經下跌的很慘,裡面的套牢盤十分沉重。本身來說機構已經逃離這些股票,很多散戶根本沒有幾乎賺錢,如果此時國外企業上市,那麼機構會因此轉移到這些股票上面,中國股票市場會更加低迷。

3、股票上市本身就是一種融資的需求,希望得到更多資金青睞,海外優質企業來到中國股票市場上市,比如會引起中國股票市場的動盪,因為指山磨很多人會投資這些企業,放棄中國股票企業,不利於中國企唯段業的發展!

4、CDR最大的一個特點是人民幣交易,這樣一來散戶也可以介入到這些境外企業投資,可是由於散戶缺少境外企業基本面的研究,很可能會因此遭到更大損失,甚至很可能引發新的風險。

5、隨著CDR加入以後,這個模式會給中國股票市場國際化帶來一些希望,可是最重要的問題也在於此,因此中國股民並不知道國際經濟的發展模式,因此很可能會加速風險積累,導致股票市場更大面積的下跌。

拓展資料:

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唯斗。

CDR的發行有利於增強我國銀行的業務及盈利能力。近年來,為了在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之前做好充分准備,我國銀行業發展迅速,各大銀行通過各種途徑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銀行參與CDR的發行不僅可以擴大其業務范圍,而且可以獲得可觀的發行及服務費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同時,由於CDR 和基礎股票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上運行,可以加強銀行間的國際協作,加快我國銀行業的國際化。

⑸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1、從本質上說,存托憑證是一種由存托銀行和保管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外國發行公司作為委託人,存托銀行取得基礎證券的所有權後發行的證券化的受益憑證。

2、存托憑證是將已經上市的股票,以憑證的方式在另外的交易所上市流通。

3、存托憑證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託人代為行使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5)中國股票存托憑證的缺點擴展閱讀:

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作為一種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蓬勃發展的投資工具,存托憑證是基於一般信託制度演變而成的。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為受益人管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信託的基本構造是:由委託人通過提供信託財產設立或因法院推定設立,受託人執行即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即在信託之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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