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要求中國證監會
A. 股票質押融資的定義
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正常情況下,無論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均可作為質押標的。限售股質押,在限售期先於行權時間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
此外,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規定》要求: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時,如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B.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要資金來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或房屋的質押等手續。實際上股市裡也存在「質押」這個東西,那麼在今天先讓大家對「股權質押」的具體內容做一番分析吧。擴大一下知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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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屬於擔保方式的一種,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扣押給債權人(銀行等),假如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這樣的情形時,債務人是可以享受該股權的優先受償權的。在這里所顯示的「股權」不僅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也是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非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如果某個公司決定要做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關於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經營了,急需資金補充現金流。
一般這種情況需要進行股權質押:
如果某企業近期需要2000萬資金,融資時用股票進行質押,倘若銀行把錢給他,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已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另外,對公司的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規定對其進行限制的,股票質押率通常會打5~6折,多數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這最後的質押率水平,我們要憑據公司資質來確定才行。需要我們重視的是,若股權凍結了的話那將不能進行質押。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一般的話可以去上市公司的官網或某些金融終端等等這些地方查詢。在股市裡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不是說僅重視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有分投資日歷朋友們可以收藏起來 ,裡面含有了這些值得大家關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相當於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彌補,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
但是,關於潛在的風險還是會有的,比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
對股票的影響到底是好還是不好,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話,那就可以視為利好,畢竟可以開疆擴土。另外,要是說流通的股票是你質押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有所減少,需求量大體上沒有大的變化,拉升這一股所需要的資金量變少了,如果說能處在市場風口就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為了能夠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話,公司財務的窘況也就被暴露了,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設股權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造成股價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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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股票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
嚴把券商准入關。借款主體的資質直接決定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與否。為推進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了分類監管。根據盈利能力、資產收益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等六個標准,將券商依次分為創新試點、規范、風險、淘汰等四大類。鑒於此,股票質押貸款應限制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新試點和規范類券商,以創新試點券商為重點。同時,要嚴格統一授信管理,加強對借款人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分析與監測,並通過監管部門和報紙、雜志、網路等媒體收集相關信息,實時、動態掌握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
提升管理和操作層次。質押股票的優劣對於保障銀行債權至關重要。,用於質押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六種股票作為質物。在實際操作中,證券公司質押給銀行的股票往往不是單只股票,而是股票組合。這就需要銀行業務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熟悉和掌握每隻股票的情況。為此,質押股票的審查權應高度集中,以適應審查工作的專業化要求。此外,為提高效率,強化風險控制,質物登記、市值監控及股票平倉等工作也要集中統一辦理。
強化技術支持。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必須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應具有質押股票交易處理、風險監控和業務管理功能,用於股票質押貸款全過程的管理與控制,包括客戶資料和貸款合同的管理、質押物管理、交易資金管理、風險控制、貸款發放、貸款收回、股票行情分析、確定質押率等。依託該系統,可以有效實現部分業務環節的自動處理和風險比率的自動控制。
D.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E.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刪去了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
○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可作為質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
○貸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已名存實亡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望重新步入正軌。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股票質押貸款的證券公司條件有所放寬,同時,借款人的條件進一步細化,質押物的種類以及質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長。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將不限於綜合類,放寬到依法設立並獲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券商。另外,新辦法還刪去了舊辦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使得虧損券商也可以參與股票質押貸款,通過貸款支持渡過暫時的難關。
新辦法共8章44條,包括總則,貸款人、借款人,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貸款程序,貸款風險控制,質物的保管和處分以及罰則等內容。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將與舊辦法所規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為合法的質押物。新辦法同時明確規定,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關於借款人的條件,新辦法較舊辦法的規定更細。除已有的資產具有充足流動性、自營業務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額交易風險准備金外,還新增了具備還本付息能力,已按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表、利潤表以及利潤分配表,以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等內容。
新辦法還對舊辦法中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作了較大修改。對於貸款期限,新辦法將舊辦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修改為1年。對於貸款利率,新辦法取消了舊辦法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的規定,只需執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即可。
新辦法在取消舊辦法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規定的同時,強化了貸款風險控制的動態性,將舊辦法規定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15%的規定,修改為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新辦法還規定,借款人出現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股權變更等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另外,新辦法還將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F.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G. 證監會股票質押新規
該辦法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兩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一起,對此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的修訂。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H.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 質押貸款 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作 質押 ,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具體貸款條件如下。 一、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 貸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 中國銀行業監胡肢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 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五)有專門的業務 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 質押率的能力;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2、其自營業務符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3、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褲如世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4、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 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橡李記錄;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1、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 借款人 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2、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三)貸款人不得接受作為質物的股票類型 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 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 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I. 什麼是股權質押,股權質押應符合哪些條件
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
辦理股權質押手續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如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定質權,必須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應向質權人轉移股東出資證明書的佔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78條第3款)
顯然,對於有限公司來說,股權質押既不屬於公司登記事項,也不屬於備案事項的范圍,因此無需辦理備案登記。質押合同並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記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門不需要出具生效證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公司法中有關不得轉讓股份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質押。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