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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轉讓

發布時間: 2022-11-18 03:05:33

1. 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第一步:召開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在轉讓股份時:

(1)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由轉讓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達成書面協議並簽字蓋章。

(2)向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該通知其他股東,達成書面股份轉讓協議並簽字蓋章。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新加入的股東同其他股東共同討論決定新的公司章程並簽名蓋章。

第二步:在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局辦理轉讓手續,應提交的資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決議書原件;

4、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非上市公眾公司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之間是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如果股東轉讓股權給其他股權以外的人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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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購股份權利: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股權通常是流動的。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了限制。那麼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什麼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權的限制的情況

1、應當核實轉讓人准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2、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從上述我們不難看出,非上市股權轉讓限制是有著我國法律的嚴格說明和法律解釋的。並且在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中,對於股權轉讓的流程和人物關系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通過法律了解了股權轉讓的限制情況,公司的管理層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為公司爭取到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4. 非上市股東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且主要包括記名股票轉讓和不記名股票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5. 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2、記名股票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完成轉讓,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6.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具體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7. 如何進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為: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8.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

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 程序有以下內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權轉讓模式的好處在於:1.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 要約 ,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 上市公司 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目前中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並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股權轉讓價格定製原則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 注冊資金 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10. 非上公司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指的是其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交由和流通。而作為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直接通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登記信息變更即可完成有限責任的股權變更;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權轉讓較為復雜,《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問題,只可能適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這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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