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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9-20 00:36:22

⑴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股權轉讓上的區別是什麼

一、交易場所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按照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除了其國有股權轉讓要求是在產權交易所進行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性的限制要求。二、交易形式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現出來的,股票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所持有股份的憑證。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是通過出資證明書來表現出來的。三、對股東轉讓限制的不同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沒有在一定限期內禁止其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但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其股權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的購買權。四、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不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申報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他們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還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而對於這些人員所持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⑵ 同為股份股票股吧

同為股吧是一個股票交流平台,以股民為主要參與群體,分享投資經驗,表達思想,結識股友的網路空間。相對於其他的股份股吧,這個更具有活力。同時也有一個網站名稱叫做股票吧的網站。他提供的是國內股吧交流的精華聚合。
拓展資料:
1、同為股份股公司成立於2004年,股票代碼002835,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於一體的視頻監控產品及系統方案提供商。公司總部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圳灣科技生態園,在武漢設有研發中心,同時在中國10多個省市設有分支機構,在惠州建有建築面積超6,5000平方米的自有產權製造基地,在全球建有完善的營銷和服務體系,產品遠銷150個國家和地區。
2、同時還擁有音視頻編解碼技術、視頻3A處理演算法、視頻智能分析與深度學習演算法、雲傳輸與存儲、大數據處理、網路控制與傳輸、移動視頻監控處理等國內外領先的核心技術,使公司產品與同類產品相比具有技術領先、質量穩定的特點。
3、同為股份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安防協會副理事長單位」,連續多年入選全球安防50強。產品廣泛應用於平安城市、交通、金融、地產、教育、商業連鎖、園區等各行各業。在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同為股份高度重視產品研發與技術創新,擁有一批行業內高素質的資深工程師與技術專家。
4、那些習慣提出概念PPT的企業根本沒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相對於同為,同為股份有限公司就與這些概念企業有所區別,同為股份有限公司是腳踏實地好好乾的安防企業。看到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業績增長,就可以看出實干出成果,同為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花里胡哨的概念,就是把一個在安防深度耕耘,拿業績說話的企業。這樣的企業成長穩定,不像那些PPT企業,極度容易股市下跌。

⑶ 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者,均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的基本規定(見《公司法》第4條)。不過,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封閉性與開放性、任意性與法定性、規模小與規模大等方面的不同特徵,兩類公司股東權利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下面,我就具體談談股東權利的差別:

一、股份公司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卻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就代表著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潤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樣的。股東在股份公司擁有多少權利,是由其擁有的股份數額的多少來決定的。用簡單的話來概括就是八個字「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每一股權平等。這種股權平等的思想體現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條、第127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04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127條)。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股東擁有多少權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資數額或出資比例的高低。這種「資本多數決」的方式本質上與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資多少不是決定股東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約定股東如何行使權利,《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就可能出現兩個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表決權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分紅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比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由此可見,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體現為《公司法》的強制性、法定性規定,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被賦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權利。
二、證明股東身份的法律憑證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股東身份的憑證,也是股東在公司擁有多少表決權的象徵。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通過投資占總資本比例大小由公司開具出資證明來表示。出資證明書是有限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
三、股權轉讓的差別
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自由轉讓為例外,股權不能自由流通。由於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徵,股東轉讓出資在法律上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股東自由轉讓股權僅限於內部股東之間。股東向他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這里的他人是指股東以外的人,如果股東向公司本身轉讓股權,受到的限制更嚴格,因為這實際就是讓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會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有違資本法定原則,所以,《公司法》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見《公司法》第75條規定)。
股份公司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限制轉讓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東購買公司股票後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是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和開放性特徵相對應的。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結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
一、對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在特定時期內,這類人員不得轉讓其股份,以便將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緊密相連,督促他們履行職責。
二、轉讓方式的限制。記名股票採取背書方式,無記名股票採取交付方式轉讓。三、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原則上應當在證交所進行場內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許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

⑷ 《公司法》對同股同權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股份公司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卻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就代表著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潤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樣的。股東在股份公司擁有多少權利,是由其擁有的股份數額的多少來決定的。用簡單的話來概括就是八個字「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每一股權平等。這種股權平等的思想體現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條、第127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04

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127條)。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

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股東擁有多少權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資數額或出資比例的高低。這種「資本多數決」的方式本質上與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

不同的是,出資多少不是決定股東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約定股東如何行使權利,《公司法》第

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

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這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就可能出現兩個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表決權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分紅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因此,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體現為《公司法》的強制性、法定性規定,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被賦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權利。

⑸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區別與聯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是以股份形式,當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才叫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上市,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

依設立方式的不同為標准,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⑹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作為投資入股的所有權憑證,購買股票者就成為公司股東,股東憑此取得相應的權益,並承擔公司相應的責任與風險。由此可看出,債券與股票同為有價證券,是一種虛擬資本,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都起到募集社會資金,將閑散資金轉化為生產和建設資金的作用。同時,股票和債券都可以在市場上流通,投資者通過投資股票和債券都可獲得相應的收益。
不過,雖然同為有價證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也是極為明顯的。主要體現在以下面:
(一)籌資的性質不同。
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股票發行主體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債券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證書,反映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投資者是債權人,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列入發行者的負債;而股票是一種所有權證書,反映股票持有人與其所投資的企業之間所有權關系,投資者是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所籌措的資金列入公司的資本(資產)。由於籌資性質不同,投資者享有的權利不同。債券投資者不能參與發行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能到期要求發行者還本付息;股票持有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利潤分配,但不能從公司資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
(二)存續時限不同。
債券作為一種投資是有時間性的,從債券的要素看,它是事先確定期限的有價證券,到一定期限後就要償還。股票是沒有期限的有價證券,企業無需償還,投資者只能轉讓不能退股。企業惟一可能償還股票投資者本金的情況是,如果企業發生破產,並且債務已優先得到償還,根據資產清算的結果投資者可能得到一部分補償。相反的,只要發行股票的公司不破產清算,那麼股票就永遠不會到期償還。
(三)收益來源不同。
債券投資者從發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債券利息固定,屬於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計入公司運作中的財務成本。股票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得到股息、紅利,股息和紅利是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時,投資者還可能得到資本收益。
(四)價值的回歸性。
債券投資的價值回歸性,是指債券在到期時,其價值往往是相對固定的,不會隨市場的變化而波動。例如,對於貼現債券來說,其到期價值必然等於債券面值;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到期價值,必然等於面值加上應收利息。但是股票的投資價值依賴於市場對相關股份公司前景的預期或判斷,其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公司的成長性,而不是其股息分配情況。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個股息支付情況較好的公司,其市盈率也較低。而且從理論上講,一隻股票的價格可以是0到正無窮大之間的任意值。
(五)風險性不同。
無論是債券還是股票,都有一系列的風險控制措施,如發行時都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公司(企業)債券,其投資風險也要比股票投資風險小得多。主要原因有兩個:
1、債券投資資金作為公司的債務,其本金和利息收入有保障。
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期限還本付息。債券利息作為企業的成本,其償付在股票的股息、紅利之前;利息數額事先已經確定,企業無權擅自變更。股票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其股息和紅利屬於公司的利潤。因此,股息與紅利的多少事先無法確定,其數額不僅直接取決於公司經營狀況和盈利情況。
2、債券和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同樣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但二者波動的程度不同。
一般來說,債券由於其償還期限固定,最終收益固定,因此其市場價格也相對穩定。股票價格的波動比債券要劇烈得多,其價格對各種「消息」極度敏感。不僅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引起股價的波動,而且宏觀經濟形勢、市場供求狀況、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也能引發股市的大起大落,因此股票市場價格漲落頻繁,變動幅度大。

⑺ 股權和股份,股票有什麼區別,有沒有通俗一點的說法,

股權和股份的區別:

1、股權是股東根據自己投資的份額而享有的權利,股東身份是股權存在和發生作用的基礎;而股份是股權作為一種權利其所指向的客體,股權則是客觀上的權利,股權和股份的關系就類似於「物品權」和「物品」的關系。

2、股權的內容包括獲得經濟利益和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獲取經濟利益最典型莫過於股東所享有的收益權。

3、股份作為民法上物的范疇,僅體現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而股權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公司權利的總和,則體現更多的法律關系,包括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甚至包括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等等。

4、當公司上市之後,公司的股份,就變成了股票。

股權和股票的區別:

1、數量的區別:

股票數量很少,股權數量很多,只要是一個公司,就有股權。

2、價值不同:

股權本身沒有價值,也很難判斷價值高低。但是,股票有價值,就是股票的價格。

3、流動性不同:

股權的流動性不強,很難順利的買賣,買入容易,賣出難。股票流動性很好,只要股市不發生暴跌,隨時可以賣出。

4、升值空間不同:

好的股權升值空間,比股票更大。比如很多年之前,滴滴的股權投資者,獲利回報幾千倍。還有很多年之前,投資阿里巴巴的股權,也獲得幾千倍的回報。

(7)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現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進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2、優先股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3、後配股

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

發行後配股,一般所籌措的資金不能立即產生收益,投資者的范圍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後配股一般在下列情況下發行:

(1)公司為籌措擴充設備資金而發行新股票時,為了不減少對舊股的分紅,在新設備正式投用前,將新股票作後配股發行;

(2)企業兼並時,為調整合並比例,向被兼並企業的股東交付一部分後配股;

(3)在有政府投資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達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為後配股。

4、垃圾股

經營虧損或違規的公司的股票。

5、績優股

公司經營很好,業績很好,每股收益0.8元以上,市盈率10-15倍以內。

6、藍籌股

股票市場上,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佔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紅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稱為藍籌股。

⑻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與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與出資證明書的區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作為入股的憑證,是持有者有權取得股息、紅利和公司經營權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的權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為「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為「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為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會給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為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第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⑼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籌辦事項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⑽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兩種主要形式,有它們的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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