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
『壹』 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無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由於無記名股票的流通性,所以 其持有人是不確定的,因此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股東大 會召開前三十曰發出公告,告知持有人會議地點、時間和審議事項等。
無 記名股票持有人憑藉手中持有的無記名股票即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資格。 同時為了防止在會議期間持有人隨意的變動,保障會議的順利進行,所以 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如果想要出席大會,就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股票交存 於公司保管。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貳』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該在會議召開( )前公
A:二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九十日 2、 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記日期 C: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D:公司注冊資本 3、 以下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有: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叄』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有關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程序:
(一)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以前就相關事項作出公告;
(二)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三)簽訂股權協議;
(四)辦理變更登記,並更改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