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么股票市場撤資
㈠ 股東撤資退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股東撤資退出的方式有兩種: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㈡ 股東投資後想撤資可以採取什麼方式1
股東投資後想撤資可以採取什以下方式:
1、全部轉讓股權。即通過內部或外部轉讓不再持有股票;
2、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司回購股票,達到撤資目的;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股東如何撤資
法律分析:股東撤資的流程有:1、轉讓股權給公司其他股東或其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2、依法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或回購股份的協議;3、申請辦理變更登記;4、變更股東名冊;5、正式退出公司的股東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股東撤資需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方式
撤資,就是撤回投資,是直接從投資主體中撤出投入的資金。股東撤資指的是股東收回原先投入公司的注冊資本。實際上,股東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撤資的,如果不按法定程序進行的話,就構成了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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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需要什麼條乎伏凱件?
1、與公司其他歲喚股東或其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協議;
2、與公司依法達成了回購股份的協議;
3、依法辦理了變更登記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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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有哪些方式?
1、股權轉讓;
2、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注銷股份;
3、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撤資的方式非常多,如果股東撤資,那麼在簽完股東撤資協議之後,公司還應該到工商局辦理股東名冊廳數的變更登記。股東要注意,股東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未跟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不能隨便撤資的。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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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東撤資退股流程
股東撤資流程如下: 1、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 減資應由股東會穗拍依法作出特別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帶模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 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猜行羨登記。但是,法律對 上市公司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