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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高於轉股價格贖回

發布時間: 2023-03-20 14:13:35

Ⅰ 贖回觸發價什麼意思

贖回觸發價是指強贖回觸發價,這個價格是指當可轉債漲到一定程度之後,上市公司有權在一個價格將該可轉債贖回兌現。
例如上市公司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那麼上市公司就將以103元的價格贖回可轉債。
【拓展資料】
回售觸發價和強贖回觸發價,都是針對股價而言的。首先來看看強贖回觸發價,指的是如果可轉債發行公司的正股價漲到了強贖回觸發價時,公司就會強制這筆可轉債,降低公司損失。舉例來說,某可轉債票面價格100元,利率3%,轉股價8元,回售觸發價6元,強贖回觸發價15元。當該公司股票超過8元時,就可以轉換成股票,獲得超額收益;如果該公司股票一直漲,漲到12元時,你還不轉股,想獲得更高的收益,這時候還可以繼續等。假設之後股票還在漲,那麼當該公司股票漲到15元時,公司就會強制贖回這筆資金。一般會按照贖回價格,大概在105-115元左右,收益遠低於轉股收益。因此如果公司股價接近於可轉債轉股價時,最好選擇盡快轉股。
可轉債贖回觸發價指的是在某公司某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限內,該公司股票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高於檔期轉股價格的130%時,該公司有資格按照債券面值加檔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沒有轉股的可轉債。可轉債提前贖回指當債券觸發提前贖回條件時,發行人按一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強制性贖回債券。
股份贖回權主要是指在沒有收購方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按照投資金額+利息來贖回,或者按照公司目前市場價和投資人所佔股份進行來贖回。這個條例發生的典型場景是,投資人和公司約定的年限已經到了(通常簽股份協議時會約定一個贖回期,通常是五年左右),但公司此時上市或被並購都基本沒有可能。這是公司又擁有足夠的現金流的話,這個條例就能觸發。這個條例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即當後面輪次的投資者進場時,應該和前面輪次的投資者重新簽訂股份贖回期限。

Ⅱ 可轉債強贖規則

可轉債強制贖回的規則為:
1.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2.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上市公司強制贖回可轉債,贖回價格為101-103之間。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可轉債長期處於破發的情況,通過強制贖回,來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可轉債被上市公司提前贖回,是投資者持有可轉債的退出方式之一。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強制贖回可以促成持債人盡快轉股,免去上市公司償還利息和本金的壓力。此外,還有利於上市公司繼續融資發下一期可轉債,可以提高融資效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債券的轉讓方式】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沖悶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余銷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豎判游公司債券的數額。

Ⅲ 可轉債提前贖回對正股的影響

有正面影響,屬於利好消息。可轉債提前贖回,雖然上市企業要付出一定的利息。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成股票,贖回後就不能轉成股票,股本不被增加,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絕大多數都含有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一般規定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債的持有者在向公司購買一份股票期權的同時,又向發行者出售一個看漲期權。一旦公司發出贖回通知,可轉債持有者必須立即在轉股或賣出可轉債之間做出選擇。
在利率相對較高的時期,公司債或市政債券的發行一般附有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債券的債券發行人保留提前贖回債券的權利,可以按一定的金額,在債券到期日之前贖回債券。提前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一種保障,使它可以在債券市場利率下降時贖回債券,以避免高息票利率的損失。對於證券投資者來講,實行期前贖回條款則不利,因為銀行出售證券後只能以低利率再投資。因此提前贖回風險也導致再投資風險。債券發行人的期前贖回價格通常高於票面價格,其差額稱為期前贖回收益。
拓展資料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Ⅳ 股票轉債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轉債贖回,應該不會增加股份,不會稀釋原來股東權益,算是利好。但是,發行方要給錢贖回,資金可能有壓力。

Ⅳ 商業銀行股票價格遠遠高於可轉債轉股價,商業銀行就不會進行轉股嗎

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債券的一種,它允許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按轉股價格轉換成特定公司的普通股。
可轉債屬於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可轉債在轉股之前,其債底價值部分核算在負債,而剩餘的小部分(也即期權價值)核算在權益,並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假設某上市銀行發行100億可轉債,每張可轉債債底價值為85,則85億計入資負表的負債部分,15億計入權益部分。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從已有的轉股案例來看,一般耗時2-5年)。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市場上關注可轉債更多地是從投資獲利的角度,而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如何盡快在與投資者的博弈當中完成轉股才是關注的焦點。
二、銀行可轉債核心條款
銀行發行可轉債的最終目的在於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所以轉債的核心條款圍繞著轉股展開。
轉債轉股的核心在於轉股價,即以什麼樣的價格轉換成普通股。相應的核心條款也主要圍繞著轉股價和正股價的關系展開。
下修轉股價條款:常見的下修轉股價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個交易日低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下修轉股價。
這個下修的權利屬於銀行,但是銀行下修轉股價需要得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同意。由於下修轉股價會攤薄其他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可能會遇到其他股東的抵制。
此外,除權、除息等也會使銀行相應地調整轉股價格。
贖回條款:贖回條款又可以細分為有條件贖回條款和到期贖回條款。
常見的有條件贖回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高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按照規定價格D贖回可轉債。
有條件贖回這個權利同樣屬於銀行,一般贖回價會設置的很低,以促進轉債持有人轉股。從目前的案例看,轉股大都是通過觸發該條款完成。
到期贖回條款,一般設置為可轉債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銀行可以按照可轉債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回售條款:在其他非銀行發行的轉債當中,常見的回售條款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低於轉股價的C%時,轉債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價格將轉債回售給銀行。
回售權屬於轉債投資者。在已發行的銀行轉債當中,除卻最初的兩支設有回售條款之外,後續發行的轉債條款都設置的較為嚴苛,具體表述如下:
若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權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轉債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除此之外,可轉債不可由持有人主動回售。可見,這樣的回售條款實際上是很難觸發的。
三、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原因
優勢:
1)可轉債完成轉股之後可以直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這是三個層次資本當中質量最高的部分。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僅可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
2)可轉債在未完成轉股之前,融資成本一般不足1%,遠低於二級資本債和優先股。
劣勢:
然而,轉債計入核心一級資本需要跨過6個月的轉股期,還需要滿足條件觸發相應條款方可完成轉股,故而時間更長,後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耗時在2-5年之間。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發行之後即可計入相應層次的資本,補充效率更高。
根據上述分析,可轉債比較適合資本充足狀況無近憂,但有遠慮的上市銀行發行。而由於轉債發行時計入應付債券,如該項佔比較高,發行或存在障礙。另外,轉債發行需要兼顧原有股東的利益,對於市凈率在1左右的機構可能更為合適。

四、可轉債發行流程
可轉債作為一項帶有較強權益屬性的資本工具,發行流程較長,期間經過董事會議案、股東大會審核、銀監會(局)核准、證監會發審委、核准、各渠道發售以及上市掛牌轉讓等多個環節。從最近發行的一期轉債來看,光發行時間就已耗時兩年。發行端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上市銀行通過發行轉債補充資本的意願。

五、已發行轉債特點
1.發行情況
從2003年3月,民生銀行發行第一支可轉債迄今,境內上市銀行總計共發行9支,總計1405億。發行時間分布相對集中,具體落在2003-2004年,2010年,2013年,2017-2018年這四個時期。
發行主體以部分股份制銀行和國有大行為主,今年以來,部分城商行和2016年之後上市的農商行也開始加入發行行列。
2.期限
除卻2003、2004年發行的兩支轉債期限為5年,後繼發行的銀行轉債期限均為6年。
3.評級
已發行的9支轉債當中,其中6支評級為AAA,3支為AA+,總體評級較高。
4.利率
可轉債票面利率較低,按照3-4年的轉股期來看,每年支付的利率率均不超過1%。在補充資本並不非常急迫的情況下,轉債顯然是一種成本低廉的融資方式。

五、近期政策的影響
1)股權融資
2017年2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對定增的規模、募集頻率都進行了限制,具體如下:
第一,明確限制募集資金規模,發行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
第二,股權融資的頻率受到約束,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
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再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這表明,監管對於通過發行轉債等方式是較為支持的。
2)發行方式變更,平復流動性波動
以往的轉債申購採用預繳款方式,該方式會對資金面產生壓制,具體看有如下三個渠道:
第一, 居民贖回開放式理財、貨基,廣義基金的資金融出量減少;
第二,商業銀行增加備付,銀行減少資金融出量;
第三,是居民存款變為保證金存款,然後保證金存款變為在途存款。
2017年5月之後,轉債打新也取消了預繳款,轉而改為信用模式。信用模式簡言之,先認購決定中簽與否,中簽之後再繳款。這樣,即便是後續出現百億規模的大盤銀行轉債對於資金面都不再會造成較大的沖擊。
3)302號文及大額風險暴露-補充資本壓力加大,頻率加快
2018年開年以來,越來越多的監管新規將業務規模的上限與凈資本/凈資產掛鉤,實際上提高了在一定規模下銀行機構的資本要求。
此外,資管新規即將落地,以2017年11月中旬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來看,如存量非標必須要入表,也將帶來額外的資本消耗。未來對資本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要支持業務正常的發展,一方面要補齊過去粗放發展階段遺留下來的短板。資本補充周期料將顯著縮短,通過發行轉債為未來的資本進行規劃有其必要性。
六、未來展望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自2003年民生轉債發行以來,迄今上市銀行累計共發行9支,金額不足1500億。可見,這一相對復雜的資本工具並沒有成為上市銀行補充資本的主流選擇,其更多地作為其他資本工具的有益補充。對於資本水平無近憂,存遠慮,且有一定耐心的機構,才會選擇發行這一類工具。
在目前的嚴監管背景下,恐怕很少有機構會認為自己的資本水平可以長期無憂。未雨綢繆,應當早作打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不妨著手做好相關的方案。而對於投資者而言,轉債作為進可攻、退可守的品種,短期存在博弈價值、長期則有投資價值。
作者:郭益忻
來源: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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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可轉債條件贖回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的提前贖回是指當債券觸發提前贖回條件時,發行人以橋旦一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贖回債券。投資者可以選擇在贖回登記日之前賣出或轉換股份,避免不必要的資產鏈旅損失。
可轉債強贖回的觸發價格是指在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轉敏喚擾股期內,當公司股票收盤價至少連續15個交易日高於附表轉股價格的130%時,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附表應計利息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Ⅶ 可轉換債券的贖回

法律分析: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會有贖回條款,在可轉換債券轉換前,可以按一定條件贖回債券斗搭。通常,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贖回,即在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以規定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比較類似普通債券的到期還本付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空賣拿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配戚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Ⅷ 轉債被提前贖回,對股票來說,有什麼影響

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約80%的可轉債觸發贖回條件,上市公司將提前公告贖回權,但也有上市公司不提前贖回的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現金充裕,可轉債利率較低,在大多數情況下,觸發贖回條款對可轉換債券和標的股票來說都是負面消息,可轉債等期權價值消失的時間,溢出率很快會歸零。

標的股票面臨可轉債集中轉換的壓力,目標達成後,發行人推動轉換的訴求也可能會降低,可轉債投資者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公告,一般機構使用的軟體會跟蹤每筆可轉債強贖回的進度,這對於散戶投資者來說是很難獲得的,理論上,所有可轉債必須在強制贖回之前都已經轉為股票,否則就會瘋掉,轉換成股票後,持有人不一定會全部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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