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那達克股票市場屬於
⑴ 美國大盤是道瓊指數還是納斯達克指數
一、美國道瓊指數是一種廣基指數,其成分股均為大型藍籌股,雖然只包含
很少數的股票(30家),卻也能充份代表整個市場的績效,類似早期的
上證30與現在的上證50,是目前代表美國股市整體表現最重要的指數
二、納斯達克指數其成分股包括所有於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股份,不過
NASDAQ較類似於OTC市場(或稱店頭市場、櫃台交易市場),上市公司規
模較小,並以科技類股為主,所以不能代表美國的主流市場
三、美國還有S&P指數,其采樣橫跨美國與紐約兩個交易所,類似國內的滬
深300,也是較受投資人關注的指數
⑵ 美國的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屬於什麼
美國的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屬於國際股票、美股;
美國的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屬於科技股、類似於中國A股裡面的科創版。
⑶ 美國三大股指有什麼區別各有什麼作用
美國三大股指有道瓊斯工業股票指數、納斯達克指數和標准普爾500指數
三大指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瓊斯股票指數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數。
2、標准普爾500指數:英文簡寫為S&P 500 Index,是記錄美國500家上市公司的一個股票指數。這個股票指數由標准普爾公司創建並維護。
3、納斯達克指數是一個完全採用電子交易、為新興產業提供競爭舞台、自我監管、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場。納斯達克是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電子交易市場。
(3)美國那達克股票市場屬於擴展閱讀:
歐洲三大股指:
1、英國富時100,又稱FTSE 100 英國富時100指數。倫敦金融時報100指數。倫敦金融時報指數。自1984年起,特別挑選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交易的100種股票,其成分股涵蓋歐陸9個主要國家,以英國企業為主。
2、德國法蘭克福指數,又叫DAX指數。1988年7月1日起開始正式交易,基準點為1000點。指數以「整體回報法」進行計算,即在考慮公司股價的同時,考慮預期的股息回報。
3、法國CAC40股價指數,由40隻法國股票構成。由巴黎證券交易所(PSE)以其前40大上市公司的股價來編制,基期為1987年底。該指數從1988年6月5日開始發布,反映法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
4、較新的CAC-General指數由100隻法國股票構成,使用更廣泛,但CAC-40指數仍被視為基準指數。兩種指數均以市值加權計算。CAC-40是法國國際期貨交易所(MATIF)和巴黎期權交易所(MONEP)指數期權和期貨的標
⑷ 在納斯達克上市和在紐交所上市,有什麼區別
1、紐交所上市標准和監管比納斯達克要嚴格一點,對企業規模和盈利水平的要求也更高一點。
2、納期達克是美國的創業板市場,而紐交所是規模較大的公司上市。如果紐交所類似於主版市場的話,納市就是二版市場。
3、紐交所上市的申請流程遠比納斯達克復雜,納斯達克的初次申請費高於紐交所,但年費低於紐交所。
紐交所的上市價格高是因為紐約在紐倫港中排在第一位,是全球最大的交易中心。紐約交的投資環境得天獨厚而且注冊上市的都是規模很大的大公司,所以上市價格很高。
(4)美國那達克股票市場屬於擴展閱讀
納斯達克交易所對美國國內公司的上市條件主要有:
(1)、有盈利的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無盈利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1200萬美元以上。
(2)、要求有盈利的企業以最新的財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40萬美元,對無盈利的企業沒有凈收入的要求。
(3)、關於公眾的持股量,任何一家公司不管在什麼市場上市流通,都要考慮公眾的持股量,通常按國際慣例公眾的持股量應是25%以上。
(4)、對有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沒有要求,無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5)、有盈利的企業公眾持股量在50萬股至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800人以上,公眾持股多於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無盈利的企業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
⑸ 美國的股市都有哪些指數,各屬於哪個證券市場!
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Dow Jones Instrial Average,DJIA,簡稱「道指」)是由華爾街日報和道瓊斯公司創建者查爾斯•道創造的幾種股票市場指數之一。他把這個指數作為測量美國股票市場上工業構成的發展,是最悠久的美國市場指數之一。
時至今日,平均指數包括美國30間最大、最知名的上市公司。雖然名稱中提及「工業」這兩個字,但實際其對歷史上的意義可能比對實際上還來得多些——因為今日的30間構成企業里,大部分都已與重工業不再有關。由於補償股票分割和其它的調整的效果,它當前只是加權平均數,並不代表成分股價值的平均數。
標准普爾指數,又稱標准普爾股票價格綜合指數,是標准普爾公司於1957年開始編制和發表的,基期指數也是100。標准普爾公司是美國最大的證券研究機構,於1923年開始編制和發表股票價格指數。近年來,許多專家認為標准普爾指數比道.瓊斯指數更能真實地反映股票市場上的實際情況(類似中國滬深300指數):第一,標准普爾指數包括的股票范圍廣泛,它包括500種股票的總價值,大約占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股票總價值的90%,能夠較全面地反映股票市場價格的變動;第二,標准普爾指數是隨機抽樣的,包括了上、中、下各類股票;第三,標准普爾指數是以股票的交易額為權數計算得出的,對析股的股票不需要進行調整。然而,標准普爾指數尚不能取代道.瓊斯指數,大多數證券公司、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目前仍廣泛使用道.瓊斯指數。
納斯達克(NASDAQ,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是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於1968年著手創建的自動報價系統名稱的英文簡稱。納斯達克的特點是收集和發布場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證券商報價。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證券交易市場。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200多家。納斯達克又是全世界第一個採用電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26萬多個計算機銷售終端。
納斯達克指數是反映納斯達克證券市場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基本指數為100。納斯達克的上市公司涵蓋所有新技術行業,包括軟體和計算機、電信、生物技術、零售和批發貿易等。
在納斯達克創立之初,在主板(最好是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顯然比在納斯達克交易享有更高的名望。納斯達克的股票大多是最近上市的新興小公司或是達不到在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小公司、新公司。然而,許多年輕的高科技公司認為納斯達克的計算機系統是一個更加符合自然規律的地方。許多像英特爾和微軟這樣的公司即使已經達到要求,都沒有選擇遷入紐約股票交易所這樣的「主板」。
納斯達克指數是所有在納斯達克交易的股票的資產加權指數,在1971年第一個交易日時設為100點。1995年7月,指數到達1,000點。
在市場高點,微軟和思科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兩只股票,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英特爾和甲骨文公司也在前十強之列。
⑹ 什麼是道瓊斯指數,納期達克指數,標准普爾500指數
道瓊斯指數是一種算術平均股價指數。
道瓊斯指數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通常人們所說的道瓊斯指數有可能是指道瓊斯指數四組中的第一組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Dow Jones Instrial Average)。
道瓊斯指數最早是在1884年由道瓊斯公司的創始人查理斯·道開始編制的。其最初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根據11種具有代表性的鐵路公司的股票,採用算術平均法進行計算編制而成,發表在查理斯·道自己編輯出版的《每日通訊》上。其計算公式為:
股票價格平均數=入選股票的價格之和/入選股票的數量
-------------------------------------------------------------------------------標准普爾500指數英文名Standard&Poor's 500 index
標准·普爾500指數,又譯為史坦普500指數,是由標准·普爾公司1957年開始編制的。最初的成份股由425種工業股票、15種鐵路股票和60種公用事業股票組成。從1976年7月1日開始,其成份股改由400種工業股票、20種運輸業股票、40種公用事業股票和40種金融業股票組成。它以1941年至1942年為基期,基期指數定為10,採用加權平均法進行計算,以股票上市量為權數,按基期進行加權計算。與道·瓊斯工業平均股票指數相比,標准·普爾500指數具有采樣面廣、代表性強、精確度高、連續性好等特點,被普遍認為是一種理想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標的。--------------------------------------------納斯達克(Nasdaq)是全美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英文縮寫,但目前已成為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的代名詞。信息和服務業的興起催生了納斯達克。納斯達克始建於1971年,是一個完全採用電子交易、為新興產業提供競爭舞台、自我監管、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場。納斯達克是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電子交易市場。
⑺ 美國有幾個證券市場,有何區別
現在美國境內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場有三個,分別是紐約(公寓)證券交易市場與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以及納期達克證券交易市場,他們的區別如下。
一、三大證券市場的定義的區別
1、交易方式不同
在紐約證交所,經紀人在場內走動叫喊來尋找最佳買賣主。
在納斯達克,買賣在電話或計算機上談。
2、上市的企業門檻不同
美國證券交易所只是一個中小企業股票上市的場所。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價格都比較低,投資條件也不高,只需要企業的凈投資額超過400萬元,而且市場上有50萬股為大眾所持有,而且股東數量超過80名就可以。上市門檻低是美國證券交易所與其他股票市場的主要區別。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門檻特別寬松,它對申請上市的公司不限行業,不限成立年限也不限獲得利與國別,這種獨有政策的存在,是它與其他市場重要區別,也是這個市場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三大證券市場的主要區別
1、成立時間不同
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美國歷史最長、最大且最有名氣的證券市場,至少已有208年的歷史。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Nasdaq只有二十六歲,雖有5540支股票,但多半是小型的新公司。
2、上市的企業性質不同
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約有4,100多家,而約有近2,000家是高科技公司。計算機及電訊相關的公司則佔了納斯達克一個大比數。
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以美國的老牌傳統企業居多。
美國證交所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方式大致都和紐約證交所相同,只不過在這里上市的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因此股票價格較低、交易量較小,流動性也較低。
三、美國三大指數之間的主要區別:
1、道·瓊斯股票指數
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數。它是在1884年由道·瓊斯公司的創始人查理斯·道開始編制的。
現在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以1928年10月1日為基期,因為這一天收盤時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恰好約為100美元,所以就將其定為基準日。
2、納斯達克(NASDAQ)
是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於1968年著手創建的自動報價系統名稱的英文簡稱。納斯達克的特點是收集和發布場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證券商報價。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證券交易市場。
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200多家。納斯達克又是全世界第一個採用電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26萬多個計算機銷售終端。
納斯達克指數是反映納斯達克證券市場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基本指數為100。納斯達克的上市公司涵蓋所有新技術行業,包括軟體和計算機、電信、生物技術、零售和批發貿易等。
1971年2月8日,股票交易發生了革命性的創新。那一天一個稱之為納斯達克(Nasdaq全美債券交易商自動報價)的系統為2,400隻優質的場外交易(OTC)股票提供實時的買賣報價。
在以前,這些不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報價是由主要交易商和持有詳細名單的經紀人公司提供的。現在,納斯達克鏈接著全國500多家造市商的終端,形成了計算機系統的中心。
同納斯達克股市不同,在紐約股市或者美國股票市場(AMEX)交易的股票會被指派一個單獨的專家經紀人,他負責保持這只股票的供求有序。納斯達克改革了報價方法,它不採取集中式報價,這樣就使得股票對投資者和交易商都更有吸引力。
在納斯達克創立之初,在主板(最好是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顯然比在納斯達克交易享有更高的名望。納斯達克的股票大多是最近上市的新興小公司或是達不到在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小公司、新公司。
然而,許多年輕的高科技公司認為納斯達克的計算機系統是一個更加符合自然規律的地方。許多像英特爾和微軟這樣的公司即使已經達到要求,都沒有選擇遷入紐約股票交易所這樣的「主板」。
3、標准·普爾500指數
是由標准·普爾公司1957年開始編制的。最初的成份股由425種工業股票、15種鐵路股票和60種公用事業股票組成。從1976年7月1日開始,其成份股改由400種工業股票、20種運輸業股票、40種公用事業股票和40種金融業股票組成。
它以1941年至1942年為基期,基期指數定為10,採用加權平均法進行計算,以股票上市量為權數,按基期進行加權計算。與道·瓊斯工業平均股票指數相比,標准·普爾500指數具有采樣面廣、代表性強、精確度高、連續性好等特點,被普遍認為是一種理想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標的。
(7)美國那達克股票市場屬於擴展閱讀
上市基本條件紐約證交所對美國國外公司上市的條件要求:
作為世界性的證券交易場所,紐約證交所也接受外國公司掛牌上市,上市條件較美國國內公司更為嚴格,主要包括:
1、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財務標准(三選其一):
A、收益標准:公司前三年的稅前利潤必須達到1億美元,且最近兩年的利潤分別不低於2500萬美元。
B、流動資金標准:在全球擁有5億美元資產,過去12個月營業收入至少1億美元,最近3年流動資金至少1億美元。
C、凈資產標准:全球凈資產至少7億5千萬美元,最近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7億5千萬美元
4、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項要求;
5、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⑻ 美國創業板就是納斯達克么
應該是小型市場是創業板。
上市標准有三點:
標准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達及收益總額達分別達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企業想在納斯達克上市,需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及一個原則:
先決條件
經營生化、生技、醫葯、科技〈硬體、軟體、半導體、網路及通訊設備〉、加盟、製造及零售連鎖服務等公司,經濟活躍期滿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長性、高發展潛力者。
消極條件
有形資產凈值在美金五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稅前凈利在美金七十五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收入在美金七十五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市值(Market Capitalization) 在美金五千萬元以上。
積極條件
SEC及 NASDR審查通過後,需有300人以上的公眾持股(NON-IPO得在國外設立控股公司,原始股東並須超過300人)才能掛牌,所謂的公眾持股依美國證管會手冊(SEC Manual)指出,公眾持股人之持有股數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國的整股即為基本流通單位100股。
誠信原則
納斯達克流行一句俚語:「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 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時間會證明一切)。意思是說,只要申請的公司秉持誠信原則,掛牌上市是遲早的事,但時間與誠信將會決定一切。
參見網路:http://ke..com/view/6240.htm?fr=ala0
⑼ 美國三大股市是什麼
美國股市三大股指分別是:納斯達克 道·瓊斯 標准普爾
1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是一個交易商們通過計算機洽談交易的電子股票市場,始創於1971年。同傳統的場地股票市場不同,納斯達克的市場結構允許多個市場參與者通過一個聯結世界各地買家和賣家的成熟的計算機網路買賣股票。這些參與者共同幫助保證公司股票的透明性和流動性,同時維持市場秩序和通過嚴密的制度控制來運行。
納斯達克由兩個獨立的市場組成。納斯達克國家市場是為那些納斯達克最大的和最頻繁交易的證券設立的。要在國家市場上市,公司必須符合嚴格的財務,股本和公司管理的標准。納斯達克小資本市場是為正在崛起成長的公司設立的納斯達克市場。由於股本較小,在這個市場上市的財務標准沒有在納斯達克國家市場上市所要求的財務標准那麼嚴格,盡管公司管理標準是一樣的。當小股本公司發展起來後,它們通常會轉移到納斯達克國家市場去。
公司必須符合所有在納斯達克國家市場或納斯達克小股本市場首次上市的條件。公司必須持續符合至少其中一個的上市條件才能維持上市。
2道·瓊斯
道·瓊斯指數,即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世界上最有影響、使用最廣的股價指數。它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作為編制對象,由四種股價平均指數構成,分別是:①以30家著名的工業公司股票為編制對象的道·瓊斯工業股價平均指數;②以20家著名的交通運輸業公司股票為編制對象的道·瓊斯運輸業股價平均指數;③以6家著名的公用事業公司股票為編制對象的道·瓊斯公用事業股價平均指數;④以上述三種股價平均指數所涉及的65家公司股票為編制對象的道·瓊斯股價綜合平均指數。在四種道·瓊斯股價指數中,以道·瓊斯工業股價平均指數最為著名,它被大眾傳媒廣泛地報道,並作為道·瓊斯指數的代表加以引用。道·瓊斯指數由美國報業集團——道·瓊斯公司負責編制並發布,登載在其屬下的《華爾街日報》上。歷史上第一次公佈道·瓊斯指數是在1884年7月3日,當時的指數樣本包括11種股票,由道·瓊斯公司的創始人之一、《華爾街日報》首任編輯查爾斯·亨利·道(CharlesHenryDowl851-1902年)編制。1928年10月1日起其樣本股增加到30種並保持至今,但作為樣本股的公司已經歷過多次調整。道·瓊斯指數是算術平均股價指數。
3標准普爾
S&P500股價指數乃是由美國McGrawHill公司,自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及上櫃等股票中選出500支,其中包含400家工業類股、40家公用事業、40家金融類股及20家運輸類股,經由股本加權後所得到之指數,以1941至1943這段期間的股價平均為基數10,並在1957年由S&P公司加以推廣提倡。因為S&P指數幾乎占紐約證交所股票總值80%以上,且在選股上考量了市值、流動性及產業代表性等因素,所以此指數貨一推出,就極受機構法人與基金經理人的青睞,成為評量操作績效的重要參考指標。
⑽ 我國創業板和美國納斯達克有什麼不同從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說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