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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授權參與人

發布時間: 2022-11-07 02:18:49

『壹』 什麼是股票的發行人股票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麼不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貳』 股票市場參與人有哪些並舉例

股票市場是由控股大股東、一般小股東、場外其他新投資者的三方參與者來共同參與的一個極
端高級復雜的投票機制。三方參與者每一方都有二元的投票意願選擇方式,控股大股東「賣出」或「持有」,一般小股東「賣出」或「持有」,其他新投資者「買
入」還是「不買」。而且可以隨著「意願選擇」的執行,相互之間的身份也可以進行置換,甚至可以同時具備多重身份。這種多方相互制衡的復雜機制就形成了股票
的市場價格,才使得股票市場被稱為是經濟的晴雨表。不過,這是西方國家的全流通類型的股票市場。由於我國存在股權分置這一歷史遺留問題,股票市場的投票機
制與制度結構都存在重大缺陷。股票價格的形成沒有控股大股東的參與,不具備三方制衡機制,所以我國的股票市場不能被稱為是經濟的晴雨表,更不能將得股票市
場當作現代金融體系的中樞神經和經濟控制器。

股票市場的參與者劃分為消費者、持有股票現貨的投資者和純粹買賣股指期貨的投機者。消費者構成股票現貨市場的需求方,且不參與股指期貨市場的交易;持有股票現貨的投資者構成股票現貨市場的供給者,可同時參與現貨於期貨市場的交易,且擁有大量的自有資金或資金借貸成本可忽略不計,因此在任何時刻它都可以以極小的成本持有大量的股票現貨;純粹買賣股指期貨的投機者由於自有資金缺乏,且借貸成本較高,因此只參與高杠桿的期貨交易,而不持有股票現貨。從上述假設,我們可以發現模型定義的消費者類似於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中的散戶投資者,而持有股票現貨的投資者類似於機構投資者。同時還需要說明的,上文關於市場參與者的分類只是根據參與者交易行為的分類,如某個散戶投資者既購入股票現貨又投機股指期貨,則其前一交易行為被歸入消費者,而後一交易行為則被視為純粹買賣股指期貨的投機者。

『叄』 1.股票機構戶,怎麼開通到哪裡,有什麼條件和要求 2.股票機構戶和個人開戶 有什麼不同

機構戶是指以法人名義而非自然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 一般機構到證券公司營業部即可辦理,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等特殊機構開戶需到中央登記結算公司辦理。 機構新開戶 攜帶材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託書(我司可提供格式化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
1、個人投資者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肆』 股票的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性

這句話是正確的,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利的大小通常取決於其持有股份數量的多少,如果某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額達到決策所需的有效多數時,就能實質性地影響公司的經營方針,此外股票除了具有參與性外,還具有收益性、風險性、流動性以及永久性。
拓展資料
一、股票的特性
1、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徵,它是指股票可以為持有人帶來收益的特徵。任何人持有股票都有一個很明確的目的,那就是收益。這種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渠道,一是來自公司的所享有的經濟權益,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領取股息和紅利。二是來自於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流通所帶來的差價收益,又叫作資本利得。
2、風險性:這是指股票持有者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帶來的損失。應該說,股票的預期收益是完全不確定的,如果公司的預期盈利沒達到,股票持有人則無任何股息及紅利收益,甚至公司破產,則會血本無歸。在流通的證券市場,股票也會因公司的盈利水平、市場利率,宏觀經濟狀況、局勢等多種因素下跌或上升,所以,股票的風險性和收益性是並存的。
3、流動性: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經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特性。股票持有人在變現的同時,還可以將股票所代表的股東身份及其各種權益讓渡給受讓者,因此股票是一種流動性很高的證券。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載有權利的有效性是始終不變的,因為它是一種無限期的法律憑證。股票的有效期與公司的合法續存期間相聯系,兩者是並存的關系。 五、參與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特性,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否定權。

『伍』 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有哪些

1發行人:政府、政府機構、公司(企業)
2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各類基金。
政府機構:中央銀行、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定專門機構。
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經營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權財富基金、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各類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
3中介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4自律性組織: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5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陸』 證券市場有五個參與主體他們分別是什麼

證券市場主體是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投資者。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可分為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的存在保證了證券發行的完成,同時,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

『柒』 證券市場的參與(微觀)主體有哪些

答:證券市場的參與主體
1、證券發行人
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公司。
2、證券投資者
主要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3、中介服務機構
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等。
4、證券監管機構
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5、自律性組織
包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捌』 創業板股票怎麼買如何開通創業板交易哪些人能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創業板股票怎麼買?如何開通創業板交易?哪些人能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3打頭的證券屬於創業板,需開通創業板賬戶方能買賣;您可能沒有開通創業板的賬戶,剛開通創業板賬戶需要審核期,2年以上投資者開通2個交易日後可以使用,2年以下投資者開通需要5個交易日後可以使用。
投資者通過網上或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投資者在提出開通申請後, 應向證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 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證券公司將據此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告知投資者,作為投資者判斷自身是否適合參與創業板交易的參考。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經辦人員的見證下,需按照要求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抄錄「特別聲明」)。 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後,在規定時間內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創業板開戶的條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具體辦理方法為: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在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並經過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核准後,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創業板有漲跌幅限制嗎?
創業板有漲跌幅限制,但與主板的漲跌幅限制有區別。創業板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有哪些?
證券品種包括:股票、投資基金、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債券回購、經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玖』 股票市場主要參與主體有哪些

(1)發行人: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股票的發行主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2)投資者:主要是指以獲取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股票的機構或個人。相應地,投資者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3)中介機構:指為股票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在股票市場起中介作用的機構是證券公司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4)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5)監管機構: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普通投資者的日常投資行為,例如證券買賣和投資咨詢等,大多通過證券公司進行,所以與投資者關系最為密切的中介機構是證券公司。

『拾』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股 東 委 托 書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擬於襄樊市設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委託 先生(女士)辦理企業登記事宜。

股東簽字:

二00四年 月 日

貼身份證復印件
資 產 價 值 確 認 書
襄樊 有限公司(籌)投資人投資的機器設備及存貨等(實物資產)經襄樊大維資產評估公司大維評報字[200 ] 號報告,評估值 元,經全體股東確認,其中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占 萬元。

投資人投資的上述實物資產已移交 有限公司(籌)。

股東簽字

二00四年 月 日

第 一 次 股 東 會 決 議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籌)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辦公地召開第一次股東會議,應到股東 人,實到股東 人,會議一致選舉 、 、 為公司董事會成員。會議一致通過了公司章程。

股東簽名:

二00 年 月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籌)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辦公地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應到董事 人,實到董事 人,會議一致選舉 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 為公司監事。

董事簽名:

二00 年 月 日

組 建 公 司 協 議 書
先生(女士)與 先生(女士)雙方決定設立襄樊 有限公司,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擬設公司名稱:襄樊 有限公司。
二、擬設公司地址:襄樊市 。
三、擬設公司注冊資本: 元人民幣。
其中 : 先生(女士) 萬元人民幣,占 %
先生(女士) 萬元人民幣,占 %
四、擬設公司經營范圍。

股東簽字:

二00 年 月 日

襄樊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雙方共同出資,設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襄樊 有限公司。
第二條 住所:襄樊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本 %。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本 %。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會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會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2/3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會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3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總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2月15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章程修訂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日期為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單位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公司登記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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