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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的金融法規體系

發布時間: 2022-10-23 03:36:52

①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有那些

影響股價的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 二、政治因素對股價的影響 三、公司所屬行業的性質對股價的影響 四、公司經營業績是判斷股價的關鍵 -、基本因素 影響股價的基本因素與基本分析法 股票價格是股票在市場上出售的價格。它的決定及其波動受制於各種經濟、政治因素,並受投資心理和交易技術等的影響。概括起來影響股票市場價格及其波動的因素,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基本因素,另一種是技術因素。 所謂基本因素,是指來自股票的市場以外的經濟與政治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其波動和變化往往會對股票的市場價格趨勢產生決定性影響。一般地說,基本因素主要包括經濟性因素、政治性因素、人為操縱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股票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是每一個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自從有了股票市場,各種股市分析專家和資深的投資者便孜孜不倦地探求分析和預測股價的方法,有些人從市場供需關系入手,演變成股價技術分析方法,有些人從影響股價的因素關系分析入手,形成了股價基本分析方法。 所謂基本分析法,是指對股票的分析研究,把重點放在它本身的內在價值上。股票價值在市場上所表現的價格,往往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而頻繁變動。因此一種股票的實際價格很難與市場上的價格完全一致。如果有某一天受了一種非常性的因素的影響,價格背離價值甚至加上群眾恐懼心理的烘托,必然會造成股市混亂,甚至形成危機。如在市場上發現某種股票估價過高,必定兌現出手,如另一種股票估價過低,則肯定引起群眾搶購。影響股票價值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有三個方面,一是全國的經濟環境是繁榮還是蕭條;二是各經濟部門如工業、農業、商業、運輸業、公用事業、金融業等各行各業的狀況。三是發行該股票的企業經營狀況,如經營得當,盈利豐盛,則它的股票價格就高,價格就貴,就看漲,反之,則價值就低,價格就賤,甚至無人間津,行情看跌。 基本分析法就是利用豐富的統計資料,運用多種多樣的經濟指標採用比例。動態的分析方法從研究宏觀的經濟大氣候開始,逐步開始中觀的行業興衰分析進而根據微觀的企業經營、盈利的現狀和前景,從中對企業所發行的股票作出接近現實的評價,並盡可能預測其未來的變化,作為投資者選購的依據。由於它具有比較系統的理論,受到學者們的鼓吹,成為股價分析的主流。 二、政治因素對股價的影響 政治因素泛指那些對股票價格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國際政治活動。重大經濟政策和發展計劃以及政府的法令、政治措施等等。政治形勢的變化,對股票價格也產生了越來越敏感的影響其主要表現在: (1)國際形勢的變化。如外交關系的改善會使有關跨國公司的股價上升。投資者應在外交關系改善時,不失時機地購進相關跨國公司的股票。 (2)戰爭的影響。戰爭使各國政治經濟不穩定,人心動盪,股價下跌,這是戰爭造成的廣泛影響。但是戰爭對不同行業的股票價格影響又不同,比如戰爭使軍需工業興盛、繁盛,那麼凡是與軍工需工業相關的公司的股票價格必然上漲。因此,投資者應適時購進軍需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股票,售出容易在戰爭中受損的股票。 (3)國內重大政治事件,如政治風波等也會對股票產生重大影響。即對股票投資者的心理產生影響,從而間接地影響股價水準。 (4)國家的重大經濟政策,如產業政策、稅收政策、貨幣政策。國家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其股票價格會被推高,而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股票價格會受到不利影響,例如政治對社會公用事業的產品和勞務進行限價,包括交通運輸、煤氣、水電等,這樣就會直接影響公用事業的盈利水準,導致公用事業公司股價下跌;貨幣政策的改變,會引起市場利率發生變化,從而引起股價變化;稅收政策方面,能夠享受國家減稅免稅優惠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價格會出現上升趨勢,而調高個人所得稅,由於影響社會消費水準下跌,引起商品的滯銷,從而對公司生產規模造成影響,導致盈利下降,股價下跌。這些政治因素對股票市場本身產生的影響,即通過公司盈利和市場利率產生一定的影響,進而引起股票價格的變動。 三、公司所屬行業的性質對股價的影響 公司的成長受制於其所屬產業和行業的興衰的約束,如企業屬於電子工業、精細化工產業,屬成長型產業,其發展前景比較好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就大;反之,如果公司處於煤炭與棉紡業,則屬夕陽產業,其發展前景欠佳,投資收益就相應要低。因此,公司所屬行業的性質對股價影響極大,必須對公司所屬的行業性質進行分析。其具體的分析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1)從商品形態上分析公司產品是生產資源還是消費資源。前者是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後者則是直接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但二者受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生產資源受景氣變動影響較消費資源大,即當經濟好轉時,生產資源的生產增加比消費資源快;反之,生產資源的生產萎縮也快。在消費資源中,還應分析公司的產品是必需品,還是奢侈品,因為不同的產品性質,對市場需求、公司經營和市場價格變化等都將產生不同的影響。 (2)從需求形態上分析公司產品的銷售對象及銷售范圍。如公司產品是以內銷為主,還是外銷為主,內銷易受國內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外銷則易受國際經濟、貿易氣候的左右。同時還必須調查分析企業商品對不同需求對象的滿足程度,不同的需要對象對商品的性能、品質也有不同的要求,公司以需求定產,否則,必然影響公司的產品銷售,從而影響盈利水準,使投資收益降低,股價下跌。 (3)從生產形態上分析公司是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或是知識技術密集型。在生產的勞動、資本和技術的諸因素中,以勞動投入為主的屬勞動密集型以資本投入為主為資本密集型,以知識技術投入為主則為知識技術密集型。在經濟不發達國家或地區往往勞動密集型企業比重大,在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資本密集型企業往往占優勢。在當代隨著新技術革命的發展,技術密集型已逐步取代資本密集型。此外,不同類型的公司,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不同,也會影響到企業產品的銷售及盈利水準,使投資收益發生差異。 四、公司經營業績是判斷股價的關鍵 從表面上看,似乎股價與效益、業績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但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公司的經營效率、業績提高,可以帶動股價上漲,效率低下,業績不振,股價也跟著下跌。「股票隨業績調整」是股市不變的原則,有時候,行情跌與業績脫離關系,只是偶然現象,不管股價怎樣千變萬化,最後還是脫離不了業績,時間能證明,只有業績是股價最強烈的支持力量。因為,公司經營效率和業績的高低,是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盈利和獲利能力。它可從各種方面來估量。如利潤率,盈利能力、每股盈利比例,投入產出比例,每個工作人員的產值,每元設備的產值,設備能力的利率,以及收入成本等指標來表示出來。所以,利益成長與否,則成為判斷股價動向的一個關鍵。 利益持續成長的公司,股價高,更具體說,預期利益會成長的公司,股價會上揚,反之,預測利益會降低的公司,股價則滑落;公司的利益增加,則股利會提高,購置該公司股票的人就會越來越多;公司利益減少,投資者就會紛紛售出所持股票,從而使股價隨之下跌。但也要注意效益、業績與股價之間有時會出現時間性偏差,即有時股價的變動會先於利益的增長,有時又會隨著利益的增加而發生變動。長期投資者只要把握了股價與業績的這種相互關系,就會在股票投資中穩操勝券。 投資者把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佔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紅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稱為藍籌股。「藍籌」一詞源與西方賭場。在西方賭場中,有三種顏色的籌碼,其中藍色籌碼最為值錢,紅色籌碼次之,白色籌碼最差。投資者把這些行話套用到股票上。

②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③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3)股票市場的金融法規體系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④ 影響股票的因素有哪些

股票運作的本質是供求關系。

股票價格的漲跌,長期來說是由上市公司為股東創造的利潤決定的,而短期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而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則包括人們對該公司的盈利預期、大戶的人為炒作、市場資金的多少、政策性因素等。價值投資取決於投資者認為一隻股票是被低估或高估,或者整個市場是被低估或高估。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一家公司的P/E比率、分紅和收益率指標與同行業競爭者以及整個市場的平均水平進行比較。如果買的人大於賣的人,也就是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股票上漲,反之下跌股票漲跌。

原理:股票流通股是一定的,如果主力大量收集籌碼,可參與買賣的籌碼減少,那麼物以稀為貴,買不到股票,只能抬高股價買。主力建倉完畢就會洗盤,擠出一些意志不堅定者。到合適機會邊拉升邊出貨,如果主力出貨完畢往往還能縮量上漲一段空間。這時候風險極大,獲利機會也極大。主力出貨完畢,散戶的熱情也告一段落,那麼股價就會自然降下來或者被主力砸下來。再走一波下跌建倉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分為兩種,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宏觀的主要包括國家政策、戰爭霍亂、宏觀經濟等;微觀的主要是市場因素,公司內部、行業結構、投資者的心理等。

(4)股票市場的金融法規體系擴展閱讀:

大致分為兩種,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

宏觀的主要包括國家政策、宏觀經濟等;微觀的主要是市場因素,公司內部、行業結構、投資者的心理等。

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政策的利空利多、大盤環境的好壞、主力資金的進出、個股基本面的重大變化、個股的歷史走勢的漲跌情況、個股所屬板塊整體的漲跌情況等,都是一般原因(間接原因),都要通過價值和供求關系這兩個根本的法則來起作用。

⑤ 金融法律有哪些

一、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商業銀行法》
4、《證券法》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二、金融的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拓展資料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金融法律體系較為龐大,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反洗錢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⑥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有《刑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等。

⑦ 決定股價的因素有哪些

你好,【決定股價的因素】
股價取決於市場需求,即變相取決於投資者對以下各項的期望:
(1)企業的最近表現和未來發展前景
(2)新推出的產品或服務
(3)該行業的前景

其餘影響股價的因素還包括市場氣氛、新興行業熱潮等。

⑧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⑨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有哪些具體是如何影響的

宏觀因素
包括對股票市場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
A.宏觀經濟因素。即宏觀經濟環境狀況及其變動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包括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波動等規律性因素和政府實施的經濟政策等政策性因素。股票市場是整個金融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宏觀經濟運行微觀基礎中的重要主體,因此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理所當然地會隨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變動而變動,會因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而調整。例如,一般地講,股票價格會隨國民生產總值的升降而漲落。
B.政治因素。即影響股票市場價格變動的政治事件。一國的政局是否穩定對股票市場有著直接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局穩定則股票市場穩定運行;相反,政局不穩則常常引起股票市場價格下跌。除此之外,國家的首腦更換、罷工、主要產油國的動亂等也對股票市場有重大影響。
C.法律因素。即一國的法律特別是股票市場的法律規范狀況。一般來說,法律不健全的股票市場更具有投機性,震盪劇烈,漲跌無序,人為操縱成分大,不正當交易較多;反之,法律法規體系比較完善,制度和監管機制比較健全的股票市場,證券從業人員營私舞弊的機會較少,股票價格受人為操縱的情況也較少,因而表現得相對穩定和正常。總體上說,新興的股票市場往往不夠規范,而成熟的股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則比較健全。
D.軍事因素。主要是指軍事沖突。軍事沖突是一國國內或國與國之間、國際利益集團與國際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發展到不可以採取政治手段來解決的程度的結果。軍事沖突小則造成一個國家內部或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動盪,大則打破正常的國際秩序。它使股票市場的正常交易遭到破壞,因而必然導致相關的股票價格的劇烈動盪。例如,海灣戰爭之初,世界主要股市均呈下跌之勢,而且隨著戰局的不斷變化,股市均大幅振盪。
E.文化、自然因素。就文化因素而言,一個國家的文化傳統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們的儲蓄和投資心理,從而影響股票市場資金流入流出的格局,進而影響股票市場價格;證券投資者的文化素質狀況則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影響著股票市場。一般地,文化素質較高的證券投資者在投資時相對較為理性,如果證券投資者的整體文化素質較高,則股票市場價格相對比較穩定;相反,如果證券投資者的整體文化素質偏低,則股票市場價格容易出現暴漲暴跌。在自然方面,如發生自然災害,生產經營就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有關股票價格下跌;反之,如進入恢復重建階段,由於投入大量增加,對相關物品的需求也大量增加,從而導致相關股票價格的上升。
產業和區域因素
主要是指產業發展前景和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它是介於宏觀和微觀之間的一種中觀影響因素,因而它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主要是結構性的。
A.在產業方面,每一種產業都會經歷一個由成長到衰退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稱為產業的生命周期。產業的生命周期通常分為四個階段,即初創期、成長期、穩定期、衰退期。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產業在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方面有較大差異,這必然會反映在股票價格上。蒸蒸日上的產業股票價格呈上升趨勢,日見衰落的產業股票價格則逐漸下落。
B.在區域方面,由於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區域對外交通與信息溝通的便利程度、區域內的投資活躍程度等的不同,分屬於各區域的股票價格自然也會存在差異,即便是相同產業的股票也是如此。經濟發展較快、交通便利、信息化程度高的地區,投資活躍,股票投資有較好的預期;相反,經濟發展遲緩、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的地區,其股票價格總體上呈平淡下跌趨勢。
公司因素
即上市公司的運營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上市公司是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運用者,也是資金使用的投資收益的實現者,因而其經營狀況的好壞對股票價格的影響極大。而其經營管理水平、科技開發能力、產業內的競爭實力與競爭地位、財務狀況等無不關系著其運營狀況,因而從各個不同的方面影響著股票的市場價格。由於產權邊界明確,公司因素一般只對本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產生深刻的影響,是一種典型的微觀影響因素。
市場因素
即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各種股票市場操作。例如,看漲與看跌、買空與賣空、追漲與殺跌、獲利平倉與解套或割肉等行為,不規范的股票市場中還存在諸如分倉、串謀、輪炒等違法違規操縱股票市場的操作行為。一般而言,如果股票市場的做多行為多於做空行為,則股票價格上漲;反之,如果做空行為占上風,則股票價格趨於下跌。由於各種股票市場操作行為主要是短期行為,因而市場因素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具有明顯的短期性質。
在以上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諸多因素中,宏觀因素、產業和區域因素及公司因素主要是通過影響股票發行主體即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來影響股票市場價格,它們在股票市場之外,因而被稱為基本因素。基本因素的變動形成了股票市場價格變動的主要利多題材和利空依據。市場因素則主要是通過投資者的買賣操作來影響股票市場價格,它存在於股票市場內部,與基本因素沒有直接的關聯,因而被稱為技術因素。技術因素是技術分析的對象。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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