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買入股票算操縱股價
㈠ 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惡意破壞市場嗎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答案,在股市不是有錢就可以隨意任性的,個人用1000萬隨意的買賣股票肯定是算破壞市場的,如果你不想定為惡意破壞市場行為就要合法合規的操作。
因為個人有1000萬在股市裡面確實有一定的分量,如果同時間買賣操作的話對於股價是有不同的影響力度。假如是小盤子有1000萬資金進入可以把股價推動到漲停或者跌停,從漲停到跌停,從跌停到漲停的現象。
但1000萬進駐超級大股股的話,股價影響力度不大,但是還是存在有一定的波動。而如果你每天頻繁而隨意的在股票市場任性自導自演,相信不用多久就被管理層因涉嫌操縱股價被凍結被處罰。
舉例子:
某隻小盤股票3元股價,假如你先用100萬推高漲到3.1元,隨後200萬推高漲到3.2元,300萬推高漲到3.3元;推高股價,隨後用打壓下去,再度去低吸,也就是這樣進行對於一隻股票拉高後逢高出貨,隨後又打壓股價到低點,再度低吸推高股價;就這樣頻繁操作的話,已經就是操縱股價獲利,一旦被監管層查到就是涉嫌操縱股價,面臨巨額罰款。
通過這個例子就是已經充分說明你這個1000萬資金也是不能隨意買賣股票的,總是在自導自演的行為,這種肯定就是屬於操縱股價了;只有你這1000萬要在合規的前提之下去參與股票的買賣,這樣是不會引火上身的。
所以這1000萬資金在股市如果你不把握好買賣交易尺度,隨意而任性的去買賣,很容易出現違規,操縱股價,擾亂市場等違規行為,所以希望你要知曉股市有股市的制度與規定,一定要遵從股市制度的前期之下合法合規的做個股民投資者。
1000萬資金,說句不好聽的話,隨便買不會對資本市場有太大影響,因為1000萬太少,壓根掀不起多少風浪。目前A股市值最小的股,流通市值有4.82億,一天能成交1000多萬。如果,你買入,那麼結果是直接漲停,漲停後,成交量就不是1000多萬了,因為股價漲停,很多資金就來了,那些不看好的資金會賣出,你有多少資金接盤,1000萬,毛毛雨而已;
如果連最小的股,你都無法為所欲為,那些市值幾百億上千億萬億的,你1000萬砸進去,也就一點點水花而已,還操縱市場,你有這個能力嗎?
其實目前被監管,主要是盤口惡意的操縱股價,比如你集合競價的時候掛單又撤單,引誘其他資金操作,且是多次,跡象明顯,則有可能會被盯上,注意,要多次這么做。如果你看好這家公司,直接買,不算操縱股價,其實吧,你炒股,也是想賺點,瞎搞虧的面大,難道你跟錢有仇嗎?大家認為呢?
1000萬元的個人資金對於個股尤其那些中小創題材股還是有點影響力的,也已經能夠觸發滬深交易所大額交易的監控,但只要你正常買賣,就不屬於惡意破壞市場的范疇。個人1000萬操作資金什麼情況下會涉及惡意破壞市場秩序被罰呢?——
如果在熊市中後段,市場人氣低迷,一些股票全天候的成交額只有幾百萬元,你熊市敢投1000萬元也許都可以拉漲停板了,但是放在如今起勢的市場,1000萬元的資金也就算一個大戶罷了,起不了很大的波浪,也就難以觸及以資金優勢實際操縱市場的范疇,如果是惡意破壞市場秩序也只能是一種情況:
虛假申報操縱,即隨意且頻繁的做掛單、撤單操作,並不實際成交,但是構造虛假申報買一-五、賣一-五的單子誘導散戶、跟風資金操作。這是有先例的,在近年來已經有多例虛假申報操縱被證監會處罰,比如沈昌宇操縱市場案、陳國生操縱市場案、蘇顏翔操縱市場案,在去年福建寧德有個阮姓股民起訴安徽證監局以及證監會一審敗訴,正是源於其頻繁申報撤單涉虛假申報操縱最終被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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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就個數不算大,買小盤股票可以引起分時圖中幾分鍾的波動。就種在盤面中就是「異動」!
如果沒有反續資金的話,幾分鍾後就會因拋壓過重而導致股價再次回落。
然後,你的這筆資金就會被我們發現。我們會判斷你資金是否會很隨意的進出,是否會打亂我們的節奏。
如果判斷為隨意性大的,我們會改變策略。有時間的話,先把你這筆資金先打掉。
如果判斷為有意跟我們搶籌,那就要看我們操作到什麼價段了。
因操盤信息泄漏,跟我們搶籌碼多了去了。1000萬我們會當一回事的,你放心!
最後說一句,「內幕消息」會有,而且也是真的。但不會因為消息准確,你就能拿大量資金去跟。因為你的錢是「游資」,沒賺到點位就開始拋,我們怎麼吃得消。所以我們根據資金量的大小會改變計劃。給你消息的人是真人,它也沒說假話,但是它可能成為我們的一顆「棄子」。讓它繼續根據之前的計劃做,讓另外一組……(此處省略100個字)
所以,為了股市的 健康 發展,請不要亂來!資金量大的,想賺錢的錢可以給專業機構操作。
個人觀點,不作任何推薦!
說實話,我看了多數人的回答,根本沒有具體體驗過1-2000萬當日買賣的情況,都是臆想的答案,我告訴大家: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分為正常交易和惡意操縱兩種,後者會被「監管」或者「窗口指導」,前者不會!
而所謂的惡意操縱股價指的是你主觀故意且造成了股價的大幅波動或者頻繁的反向波動,或者頻繁利用資金大進行委託—撤單,不斷重復「委託-撤單」,明顯帶有惡意和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或者在缺乏成交的情況下,你打高(或低)很多價位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後馬上反向交易,則被認定為操縱股價行為。
我和朋友都有1000萬以上的資金,我屬於謹慎型,一般買賣會考慮對手盤的情況,比如,我也有過一天買賣1000-2000萬以上的情況,都會選擇個股成交超過2億以上的個股進行操作,一來,考慮對手盤的情況,不會我要買夠1000萬股價會波動很大但是我卻需要持續提升買入價格成本,反之,當我要賣出時需要往下砸很大的價格才能成交。我屬於極力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相信多數大資金都和我一樣,會考慮個股的流動性和交易的對手盤——畢竟,我是為了買入或者賣出要成交而不是為了股價要大漲還是大跌——如果你的籌碼不佔優勢,拉高買入價對自己毫無好處。
而我的朋友,交易金額大的往往超過2000萬,他和我最大的不同在於他有很多資金跟隨,他也在社交軟體里發布操作建議(而我一般只分享個股的基本面的看法,不願意推薦或者建議操作,以避免違法),這樣,他的買入和賣出就影響了一個個股的走勢。
比如,他2000萬的日成交金額,卻會去交易一個每天成交在2-3000萬元的個股,比如前期他一直參與三全食品,而每天的成交金額都很大,三全食品日成交卻只有2-3000萬,還有一個4-50元的交通智能公司,每天成交才1-2000萬他卻每天幾百萬進出甚至千萬進出。
後果是什麼?就是被警告和監管。所謂的被警告,就是接到證監會或者交易所電話警告,尤其是他還會在競價(早盤和尾盤)中打高或者打低競價,直接影響股價並帶有影響股價的主觀故意。被電話警告之後他只能將資金轉移到另一個券商,並且參與的資金在一個個股上減少到2-300萬。
而有一次他電話我,說300萬的買賣都接到監管電話,我說,你太影響股價了,而且帶著蓄意和主觀故意,特別是打高很多價位或者打低很多價位。我一般是看買賣委託有沒足夠我成交的委託才會考慮進行交易。而他是直接打高或者打低,就為了成交或者和別人硬幹。這種帶著主觀故意且造成股價的瞬間或者持續大幅波動,尤其是反向的波動(比如打高股價上漲然後打底股價下跌)會出現馬上賬戶被凍結並且要求地方證監局面談的嚴重情況發生。
如果電話警告或者當地證監局要求面談你不配合或者依舊我行我素,等待你的就是直接被凍結賬戶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1000萬在股市裡最多也是一個「大蝦米」,談不上操縱市場,因為根本沒這個體量!就算是操縱個股來說,1000萬也是太少了,所以不要異想天開了!
那些能夠操縱個股的主力和機構,手裡握著的也都是幾十億的資金體量,所以1000萬對於個股來說都是不達標的,更何況是市場呢?
記住,目前的A股市場的體量是驚人的,唯一能夠維穩市場的只有郭嘉隊,而一系列的機構,私募,牛散,在市場里都是扮演者一個跟風者的角色,絕不會有讓你惡意破壞市場的可能!
所以說,1000萬的資金頂多算一個股市裡 大戶,也許你能夠操縱某一天,某一段時間里的股價波動,但是影響力太小,不構成惡意破壞市場的可能!
當然了,如果你是某個上市公司的內部高管,甚至是一個和上市公司有關系的「重要人物」,通過了內幕交易,或者違規交易,利用1000萬作為了買賣,那就可能是形成犯罪和違規了,這是需要受到處罰的!
關於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不算惡意破壞市場?買賣自由,在沒有證據顯示有惡意操縱的情況下就是正常交易,不能算破壞,如果被證明是有惡意破壞行為的也逃不開法律的制裁。
想要惡意破壞市場那也得有一定的實力,單憑1000萬來隨意買賣,即使是一次性砸進去,對於大部分股票的整體走勢上也不會有什麼影響,更何況要隨意的買賣最好還是這1000萬能分開交易,而且股票中也都有主力,如果真是搞破壞了,會不會被收割了都不好說。
一個人在做買賣決定時舉棋不定,下了單又撤掉,撤掉有掛上,這都是很常見的,不僅是散戶,主力也一樣。
所謂惡意破壞市場指的是通過內幕消息或者大資金的優勢來進行惡意操縱股價的行為,而且嚴重影響到市場的正常良性發展,比如與別人串通好了或者自己多個賬戶對倒從而影響股價和成交量。
如果說因為某個賬戶1000萬買賣了某個股票就是惡意破壞,言外之意可不可以理解有錢有錯呢?要知道,亂做要是虧錢了,還是得自己承擔的。
對於真正股價有異常的也會有監管,並且會取材核實,要是存在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平台散播與個股相關的建議等,也一定躲不過處罰的,而且這種賬戶後期不一定說要交易1000萬才會被監管了。
如果自己有1000萬去炒股,只要自己不違法、也無所謂虧損,買賣隨意一點也沒什麼,畢竟破壞市場不是只看資金大小和買賣隨意度的。當然了,特殊身份的就得注意一下了,還有,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
一般來講1000萬的金額並不是很大,進行交易的話不會被監管,甚至是被處罰。所謂的惡意破壞市場,是指通過資金優勢和籌碼優勢對股價造成影響,造成股價異常運行。
話說回來,不要每天閑著沒事情做去想一些類似的問題,首先一點,你根本就沒有1000萬,再強調一遍,你沒有一千萬。有一千萬幾不會問這種問題了。
不過還是得提醒股民朋友一點,對於一些小盤股來說,只需要很少的資金就可以做點火甚至主封漲停板,不要再漲停板上反復的掛單撤單,這樣容易被盯上,還有就是不要反復的高買低賣,做做空狗容易被罵。
炒股不是鬧著玩,要花真金白銀,只有傻子才會隨意買賣股票,水平越高,資金越多的人,做交易越穩重
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不算惡意破壞市場,其實要看你是正常交易和惡意操縱股價。
首先,所謂的惡意操縱股價,一種情況是指故意造成了股價的大幅波動、頻繁的反向波動,或者頻繁利用資金大進行委託、撤單,明顯帶有惡意或操縱股價的主觀醫院和客觀結果。
另一種情況是在缺乏成交量的情況下,以高或低的價位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後馬上反向交易,也會被認定為操縱股價行為。
用1000萬資金在股市操作確實是有一定分量的,如果同時間買賣的話對於股價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小盤,有1000萬資金進出可能股價推動到漲停或者跌停、從漲停到跌停、從跌停到漲停,造成不正常的跌漲現象。但1000萬進入超級大股的話,股價影響力度不會太大,但還是會導致一定的波動。如果每天頻繁而隨意的在股票市場任性進出,相信很快會被舉報,或者監管部門找上門。
例如,某隻小盤股票3元股價,有人先用100萬推高漲到3.1元,隨後200萬推高漲到3.2元,300萬推高漲到3.3元,前期不斷推高股價,隨後全部賣掉導致股價下滑,再去低吸,也就是一直通對於一隻股票拉高後逢高出貨,隨後又打壓股價到低點,再度低吸推高股價。
如此頻繁操做,已經帶有明顯惡意,屬於操縱股價獲利,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就是操縱股價,要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負刑事責任。
其次,個人用1000萬隨意的買賣股票肯定會有破壞市場的嫌疑,如果不想被定性為惡意破壞市場行為就要謹慎小心、合法合規地操作。
舉個例子,有個人有1000萬的資金交易,還常常通過社交軟體發布操作建議,有不少資金跟隨,所以他的買賣極有可能會影響個股的走勢。當他以1000萬的資金去交易一家每天成交量在1000-2000萬元的個股時,就被有關部門警告和監管了。如果被當地證監局電話警告或者要求面談還不配合的話,接下來就要面對被凍結賬戶然後進入司法程序。
如果個人把握不好股市裡買賣的尺度,用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是很可疑的,容易出現違規、操縱股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
所以,有錢也不能任性,股市有股市的規則和底線,一定要提前摸清規則,不能去觸碰這個底線,這不僅是投資,也是做人的底線。
買和賣自負盈虧一般不算是惡意破壞市場,主要還是1000萬即便是在小盤股里也翻不起多大的浪花,在特殊時期是會受到證監會監管的。
證監會監管條例中有一條是如果買賣引起股價波動3%,這也是很多游資在買股的時候出手也是50萬,100多萬左右的買,只有盤子在100億以上的股票中可能會出現一筆9999手的交易,還有就是游資喜歡在7%以上掛漲停價買入,在-7%以下掛跌停價賣出(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核按鈕)就是為了躲避這個規則。
游資在漲停板上來回撤單掛單一個月超過一定金額也會被認定為違規會收到證監會監管函。
特殊時期高買低賣漲停板排板也會受到證監會監管,比如說股災時期和2018年,2017年和2018年是超短選手非常困難的一年,當時市場中很多股票漲停板高度超過4板就會被特停, 很多游資漲停板封的好好的接到證監會的電話讓撤單,也就是電話指導,那你打板就是在破壞市場,有時候虧損割肉的時候,因為賣出金額巨大。去年有游資也接到了證監會的監管電話問詢原因。
總體來說1個人1000萬在股市當中正常買賣操作對股價的影響並不會太大,但是如果自己1000萬參與聯合坐莊,那肯定是違規的。而且在特殊的時期,也看監管層的態度。
㈡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㈢ 如果一個散戶有4億的資金去買一隻市值100億的股票 導致這只股票漲停 第二天賣出算不算操縱股價
在股票市場散戶有4億資金去買一隻市值100億的股票,有誰有這么大的魄力和能力,像這種巨額資金買股票會遭市場調查的,市場也是不允許的,你這4億資金是不是集合而來的等,都會遭到市場的調查。
㈣ 我買了某個公司50%以上的股票,是不是就可以操控公司了
結論:你如果購買了某公司50%以上的股票,一般情況下確實有可能控制這家公司,但是也不絕對!分析:
1、一般情況下。 影響公司控制權的有三分之一、50%、三分之二,其中50%基本上可以控制或影響公司的日常事務表決,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影響公司重大事務表決。在一般情況下,持股50%以上的股東,可以看作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特殊情況下。 有關公司控制權的,除了上面的一般情況,還有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同股不同權、表決權代理等。以阿里巴巴為例,馬雲持股7%左右,軟銀和雅虎一度合計持股近60%,那是不是說如果軟銀和雅虎聯手,就可以趕走馬雲等管理層並控制公司呢?不能,因為阿里巴巴是同股不同權,且馬雲等合夥人擁有半數以上董事提名權,這是列入公司章程的。對軟銀和雅虎而言,它們持股比例很高,但是投票權少,董事席位也不多,馬雲和管理層雖然持有少量股份,但仍然控制著阿里巴巴。美國香港等海外資本市場不必說,國內A股已有科創板和創業板開始實施了注冊制,它們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
可能你是想問,如果購買了公司50%以上的股票,你能不能就操控公司的股價了,如果能買入公司的50%以上的股票,是成功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但是距離操控股價還有一定的距離。因為這個時候你雖然持有了50%的股份,但是剩下的50%的股票變化的很大的,不然很多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東在質押股票之後就不會被跌的平倉。
這個,還真不是。
在公司的股權架構上,有四個神奇的數字需要了解:67%、51%、33.34%和10%。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這些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行。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67%以上,就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此時,這個股東就掌握了公司的生命線,這個公司的「憲法」——也就是章程可以隨它的意志而改寫,甚至公司的生死存亡都由這個股東說了算。這就叫絕對控制。
如果一個股東持有的股權達到51%,那麼雖然沒有成為67%這樣的絕對控制人,但相對的,除了他也沒有其他人是公司的大股東了。此時,這個股東就享有了公司的相對控制權,雖然在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公司這些重大事項上,他還不能說一是一,但公司的日常事務,他都可以決定了。
這個和67%是反著的,如果股東的股權達到33.34%,也就代表他的股權超過了表決權的「三分之二」,此時,公司里就沒有絕對控股人了,因為其他股東都不能達到絕對控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這個股東雖然不能控制公司,但在公司的重大事項上有一票否決的權利,他要是不點頭,章程就修改不了。因此,這個地位還是很重要的。
根據《公司法》100條和182條的規定,持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自己關心的事項,這就有了說話的權利,可以參與到公司的決策當中。另外,如果公司開不下去,持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
這么一看,如果題主買了公司50%的股權,那麼將擁有在公司重大事項上一票否決的權利,以及可以較為深度地參與公司日常決策中,但是說到控制公司,還真談不上。
首先這個問題可以直接回答你, 不一定 。
如果這個公司的股東協議上明確,這家公司的最大持有股份者就掌控這個公司的所有經營權利,那麼你所說的,買了公司50%以上的股票是可以操控這個公司的。
二、其次看股東協議中的條款。
有些公司股東協議很明確的規定,50%以上可以操控這個公司的控制,但是如果有超過30%票數可以否定,這種操控也並不是完全的。也就是說,你掌握了50%股票數量,你可以在支持一件事情上,可以獲得最大的票數。但如果股東協議上面明確公司30%以上的票數否定這該協議,是不能執行的,那麼這個50%的控股其實也不一定能夠對公司起到完全操控的作用。因此,股東協議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像騰訊,就是京東的大股東,但是股東協議裡面規定了,雖然他是持股的大股東,但是公司的經營權還在劉強東的手中。
綜上所述,控制一家公司,並不是直接去買50%以上的股票數量,就可以了,而是要詳細的去研讀它的股東協議。有些公司你可能只需要持有20%的股份,你就可以對這家公司進行操控。但有些上市公司,即便你持有了它70%以上的股份,你仍然對這家公司無法操控,這就看這家公司當時的股權協議,以及收購協議當中的具體的體現到底是什麼。
甚至有些公司整個管理團隊雖然佔比不高,但是他們對整個公司的影響其實是比較大的。比如像萬科當年被收購的事件。其實從股權的角度來講,可能門口的野蠻人其實已經獲得了這個公司最大的股份。但最後,整個上市公司的經營團隊不滿意投資人,因此,他其實也無法對這個公司形成操控。
應當分四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第一,按照通常股份公司的設計,持有超過50%以上的股份,構成了對公司的絕對控股,當然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擁有控制權。所以大家可以理解,為什麼早期的時候,我們在引進外資時,有持股50%的限制。
第二,從實踐的層面上看,往往並不需要50%的股份,就可以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為很多公司的持股是比較分散的,你可能只需要持有百分之二三十的股份,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有的時候,甚至只需要十個百分點,甚至更少的股份,你也可以是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比如,我們A股上很著名的老三股,曾經長期處於實際控制人只有很少股份的狀態。
第三,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持有50%以上的股份,也未必能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里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進行了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存在占股份少數比例的創始人股東始終實際控制公司的情況。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小米、京東,還有華為等等,他們都是以相對比較小的股權比例,牢牢地控制著公司。
第四,還必須提醒的是,即使你成為了公司地實際控制人,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操控公司。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於大股東地權利依然是有監督有限制的,大股東一旦越界,同樣要受到懲罰。畢竟,公司還有其他股東,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應當得到維護。
你的胃口相當大啊,實際上,如果持股達到5%,就需要公告。市場上就會知道你對這家公司有意向,上市公司,大股東,交易所,都會發來問詢函。
與此同時,市場上其它資金,就會覺得這家公司可能有故事,然後就是瘋狂的一字板,
而你因為買入5%甚至更多的股票,而進入鎖定期,
然後股價一路瘋漲,你要不出更高的價格買進,
要麼等禁售期結束,再行拋出。
實際上,游資多少靠合理做莊,短線合計持股往往超過實際流通盤的10%以上,
而如果單一賬戶,根本無法進行這樣的操作。
大家可以看看之前寶能舉牌南寧百貨,引起國資股東增持應對時,股價的表現。
這個主要看公司採用什麼樣的股權結構,作為一般的同股同權的上市公司來說,成為第一大股東就意味著擁有企業的控制權,購買公司50%以上的股票,已經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擁有對應的經營權、收益權。不過對於採用雙極股權結構的公司來說,50%以上的股票只意味著擁有相應的收益權,沒有公司的控制權。
雙級股權結構現在應用的非常普遍,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可以讓公司創始人及其大股東在公司上市以後仍然可以保留絕對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在美國比較大的上市公司,比如臉書、谷歌都是採用雙極股權結構。
採用雙極股權結構的好處在於,創始人及其管理團隊可以有絕對的控制權而不受資本的影響,在國內比如阿里、騰訊這些都是雙極股權結構,背後的都有外資的大股東,但是控制權還是在原始創始人團隊手裡。
所以說,買了公司50%以上的股票,大部分情況下可以對企業有絕對控制權,但也有個別例外的情況,具體看股權結構怎麼設置,怎麼約定。
你不知道有同股不同權么?你有沒有對公司控制權要看公司章程和你購買股份時有沒有特殊約定的協議。馬老師在阿里巴巴持股只有7%左右,而曰本人孫正義持有股權30%多,馬老師任董事長,孫正義什麼職務也沒有,是因為孫正義在入股時馬老師與他約定,允許孫正義入股的條件是孫正義持有的股份的會議投票權要委託馬老師所有,孫正義只保留財務收益權,即只管賺錢收錢,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權委託馬老師負責,孫正義不入董事會,只做甩手掌櫃,這樣加上馬老師自己7%的股份,他就拿到37%的投票權,還有大量投資機構和散戶也只能財務投資不參與企業決策,所以馬老師成為持有投票權最多的個人,取得公司相對控股權,成為董事長。
不能,雖然股東會就是最高決策機構,但沒有經營權。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類,是現代企業的根本原則,你有了51%的股份,只是代表有一定的任命權,或者是把握一定的大方向,但經營還得靠管理層一般決議事項。比如做什麼項目,由誰來做,這個也許可以由你可以決定,但是真正怎麼做,那麼是總經理的事情。當然啦,你可以任命自己為董事長,總經理。但是重大決議事項,比如注銷公司,決定分紅,變賣資產,對外擔保,這些還是得有2/3以上的決策權。
你說了算,但是沒人去執行又有什麼用呢?
再說了,即使是小股東,甚至沒有股份,但供應鏈在別人手裡,或者主要盈利渠道在某個員工手裡,你能去否人家嗎?恐怕很難吧?得要有共贏的思維,地位不代表一切。其實51%的投票權,在公司法中代表的是任命權,但是現在同股不同權,比如科創板,以及香港股市已經認同了,更不用說納斯達克板塊,創業板據說也在考慮修改條例。決策權,任命權,經營權,分紅權,所有權,處分權等等,這些權力要分別對待。
如果是上市公司更麻煩,將面臨退市!
最後,你說的是股票,而不是股權,那麼也就代表著這是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嚴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證券法運行的。你控制了50%,代表著實際控制人的變更,那麼估計離退市不遠了。好好的一個上市公司,讓你搞到退市,你又何苦呢?除非這是你的競爭對手,打不贏就毀了它,那倒是一種策略,但付出是否和回報是否對等,又是另外一件事情。這些內容,你可以查查什麼叫做觸動《收購要約》,在這里就不多說了。
當然,百分之五十絕對能夠操控公司,事實上公司非你操控不可了,公司一半都是你的,你不操控誰操控。
你的利益最大,你最希望公司價值提高,所以必須你來操控。
從法律層面,從股東章程層面,你都有絕對操控權。
除非,你在購買股票的時候,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你放棄或者委託公司表決與操控權。並將之寫如公司章程。一般來說沒人這么做,如果這么做,只有一個原因。你認為其他股東比你更優秀,或者其他股東掌握公司核心競爭力,或者對行業特別能把控,而這不是你擅長,所以甘願委託操控權。
這種數量的買入都發生在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你買不起。
因為你買了超過5%以上的股票,就得公示,以後每次買每次公示,還沒等你買到20%,股價早到天上去了。
㈤ 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市場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如果個人用大筆資金,買垃圾股票導致漲停,是否算操縱股票
不算。操縱股價是犯罪行為,是指某些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採用種種不正當手段,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而這里的投資者,並不具有以上違規犯罪的特徵,雖然買的是垃圾股,但法規並沒有禁止,因此不算操縱股價。
㈦ 如果一個散戶持有大量資金購買股票,導致價格瞬間上升,是不是也屬於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
如果一個散戶持有大量資金購買股票,導致價格瞬間上升,不屬於操縱股價的行為。
操縱股價指的是,莊家通過對倒形式,即自己將股票賣給自己,通過這種操作,對當前股價形成打壓;或者自己在高位掛單,然後自己在高位買進的拉升股價的行為 。
㈧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據說是超過500,000的資金平分買賣股票就可以構成這個惡意操縱,股市特別是。通過一些高頻交易反復掛單撤單,他這種行為肯定是惡意操縱股票
㈨ 如果大量購買股票和操縱股市有何區別
1、大量購買股票不一定是操縱股市,但操縱股市一般都要通過大量購買股票來實現。
2、操縱股市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