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轉債與股票市值要求
Ⅰ 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Ⅱ 請問股民想申購可轉債需要什麼條件
很多新人投資者不明白可轉債究竟是什麼,也不知道申購可轉債需要什麼樣的條件,那麼我們現在就來深入了解一下。
還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證券賬戶裡面的資金千萬不要用完了,至少要留個3000塊錢在裡面,為的就是可轉債中了交錢,這裡面有一個細節那就是在申請可轉債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傻乎乎的按照自己有多少錢就申購多少簽,這樣根本就中不到,比如說你只有1000塊錢,你就只申請1簽的可轉債,那麼估計你這輩子都別想中了,正確的做法就是頂格申購,能夠申購多少就申購多少,到最終你會發現,你基本上也就只能中個一兩簽而已。所以這個細節千萬一定要記住。
Ⅲ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哪些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普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擔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轉股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不低於孰高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Ⅳ 公司發行可轉債的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報經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人申請報告、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業組織章程、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償債措施、擔保合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協議、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報經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一條 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人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文件;
(三)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老企業組織章程;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償債措施、擔保合同;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與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協議;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Ⅳ 可轉債申購條件有哪些
可轉債是一項下有保底的投資,因為其債券屬性,申購可轉債是很難發生虧損的,申購可轉債之前我們應該了解其申購規則,那麼可轉債申購規則是什麼呢? 可轉債申購規則是什麼? 【1】申購條件:可轉債申購沒有門檻,只要你有股票賬戶就可以申購可轉債。
【2】如何申購:在證券交易軟體的新股申購頁面中就可以看到擬上市的可轉債信息,點擊申購即可。T日申購,T+2出結果,扣款方式為自動扣款,投資者應保證證券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
【3】申購單位:可轉債的申購單位為一手,一手為10張,每張為100元。在實際情況中,為了提高中簽率,大多投資者都是選擇頂格申購的方式。
如果中簽後不想申購了,那麼直接將資金轉出使證券賬戶無法扣款即可,但是需要注意,如果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累計出現3次中簽棄購(包括全部棄購和部分棄購),那麼自其最近一次放棄認購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新債申購。
拓展資料:
打新債的相關介紹: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越低,破碎的可能性就越小。事實上,可轉債的估值是高是低,我們可以從它的溢價率來判斷。一般來說,轉換溢價率越高,可轉債價值越低,上市後失敗的概率越高。這里有一個公式: 轉換溢價率=(可轉換債券當期價格-轉換價值)÷轉換價值×100%;轉換價值=標的股價÷轉換價格×100;投資者要綜合判斷新發行的可轉債是否具有新的價值。可轉債上市首日的表現除了受到可轉債期限、正股走勢、市場環境等多方面的影響外,還會受到可轉債上市首日表現的影響。
Ⅵ A股發行可轉債一般是市值的百分之多少
今天是2020年4月19日,上證A股2838點,大盤預期3萬點目標不變,時間在2020年8月結束。基調還是買買買,目前就是最低點,錯過就是半輩子。 債務佔比這個上限是%100.所以佔比沒多大意義
Ⅶ 申購轉債有什麼要求嗎
沒有條件。可轉債申購不像新股申購那樣有市值要求,只要有股票賬戶就可以申購可轉債。但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了3次中了簽但是沒有足額繳款的情況,那麼在接下來的6個月時間裡面將不允許參與新股以及可轉債的申購。
【拓展資料】
一、可轉債是什麼?
通常,上市公司想要向投資者借錢,資金的籌集可以以發行可轉債的方式來進行。可轉債的名字叫可轉換公司債券,意味著它既是債券,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就能轉換成股票,借錢方立馬變成了股東,盈利也增加了。
例如,某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100元的面值,如果轉股價格是5塊錢的話,也就是說後期可以換成20股的股票。在後期假設這只股票上漲至10塊錢,則當初100元面值的可轉債,現在的話,就可以換為10×20=200元的股票,整體收益翻了一番。
二、可轉債怎麼買賣?
1.發行時參與。
倘若你持有該債券所對應的股票時,這樣的情況你是能夠獲得優先配售的資格的;假如沒有擁有股份就只能依靠申購打新,買入的資格是中簽。優先配售和申購打新都需要等到債券上市之後才可以賣出。
2.上市後參與。
與股票買賣操作沒啥區別,和股價一樣,況且轉債的價格同樣都是隨時變化的,差別就在可轉債的1手有10張,而且按照的是T+0交易制度進行,也就是說投資者是可以隨時賣或買。
只有轉股期內才能轉股。就目前市場上的情況來看,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 一般是在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截止,期間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進行免費轉股。
三、可轉債價格與股票價格有哪些關系?
可轉債的價格與股價是有很強的關聯性的,要是處於股市牛市之時,如果股票漲了那麼可轉債的價格也會一起漲,在熊市的話就會一起跌。
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8)發行可轉債與股票市值要求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Ⅸ 可轉債發行條件是什麼
1. 連續3年盈利,且近3年凈資產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上(能源、材料、基礎設施企業不低於7%);
2. 募集的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3. 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存款利率; 債券發行後,企業總負債比例不得超過70%;
4. 債券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債券發行規模在1億元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拓展資料
1.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低於扣除前的凈利潤的,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 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余額不得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的40%;
3.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得低於公司債券一年期的利息。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數,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是根據較低的前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計算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采礦權後)在最近期末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高於20%。 最近一段期間末無未償虧損。 前款第(一)、(五)項規定不適用於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
4.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縮寫。它允許持有人在特定的時間內根據特定的條件將其轉換成股票。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暫行辦法》要求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應重點抓好發行人的12個方面,主要強調以下幾點: 發行人在過去3年,特別是過去一年,是否派發現金股息 發行人過去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發行人是否有足夠現金償還到期債務 主營業務是否突出,在所在行業中是否具有競爭優勢,增長是否強勁,在可預見的未來是否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募集資金的投資是否有良好的預期投資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