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股票市場的管理模式
Ⅰ 股票的經營模式是怎樣的它是屬於政府部門的管理嘛我怎麼覺得它像傳銷呢
目前證券行業實行的是經紀人制度,有點像保險,但跟傳銷是兩碼事。主要是現在競爭激烈所以爭相拉客戶,導致客戶覺得這個行業很低端,其實這個行業應該是政府主導的壟斷性行業,跟銀行和保險是一樣的,不是說你想開證券公司就開的。
Ⅱ 股票市場是怎麼運作的
股票運作的本質是供求關系。
如果買的人大於賣的人,就會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股票上漲;反之下跌股票就會漲跌。
股票市場是已經發行的股票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場所,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大類別。由於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所以又被稱為二級市場。股票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更加復雜,其作用和影響力也更加大。
股票流通股是一定的,如果主力大量收集籌碼,那麼可參與買賣的籌碼就會減少,這樣一來,物以稀為貴,買不到股票,只能抬高股價買。這時候風險極大,主力的獲利機會也極大。主力出貨完畢,散戶的熱情也就告一段落,那麼股價就會自然降下來或者被主力砸下來。
Ⅲ 比較進入國際市場的幾種模式
1、信息不同:出口模式是指產品在本國生產,但輸入到目標國進行銷售,或者說是通過產品輸出進入國外市場的方式。出口模式包括間接出口和直接出口兩種方式。
股權投資模式是指企業通過在目標國獲得該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達到部分控制或完全控制在目標國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目的。也就是通過資本的輸出來進入國外市場。股權投資模式包括合資進入和獨資進入兩種形式。股權投資模式與出口模式和契約模式的最大區別是前者涉及到股權參與,因此,控製程度大,收益也高於後兩種模式。
2、優惠不同:與出口模式相比,進行股權投資在國外建立生產設施可以縮短生產和產品的信息反饋時間,從而可以根據市場需求來調整生產。股權投資不僅大大減少了出口模式中的運輸成本,也使企業能跨越東道國設置的貿易和非貿易壁壘。有時股權投資還能得到東道國政府的優惠。
3、外部環境因素對進入方式選擇的影響不同:
(1)母國與東道國社會文化的差異。如果目標國家的社會文化和本國文化差異較大,則最好先採取出口模式或契約模式進入,以避免由於文化的沖突造成的摩擦成本。
(2)東道國的管制。主要指政治和經濟環境。如果目標國家的政局穩定、法制健全、投資政策較為寬松、人均國民收入比較高、匯率穩定,則可以考慮採取股權投資模式進入,反之則以出口模式或契約模式進入為宜。
(3)公司和東道國談判地位的演變。跨國公司的談判地位越強勢,就越傾向於控製程度較高的進入方式。
Ⅳ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Ⅳ 國際合資企業的管理模式包括哪些企業
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口模式
出口模式包括間接出口和直接出口兩種方式。間接出口是指企業通過本國的中間商(既專業性的外貿公司)來從事產品的出口。此種方式下,企業可以利用中間商現有的銷售渠道,不必自己處理出口的單證、保險和運輸等業務。同時,企業在保持進退國際市場和改變國際營銷渠道的靈活性的情況下,還不用承擔各種市場風險,初次出口的小企業比較適合運用間接出口的方式。直接出口是指企業擁有自己的外貿部門,或者使用目標國家的中間商來從事產品的出口。直接出口有利於企業擺脫對中間商的依賴,培養自己的國際商務人才,積累國際市場營銷的經驗,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但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風險,由於其業務量可能比較小,企業自己處理單證、保險和船務不能達到規模經濟,而且企業進退國際市場和改變營銷渠道的靈活性不足。
二、契約模式
契約模式主要包括:許可證模式、特許經營模式、合同製造模式、管理合同模式和工程承包模式、雙向貿易等六種。
1、許可證模式。許可證進入模式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向國外法人單位轉讓其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配方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以獲得提成或其他補償。許可證最明顯的好處是能繞過進口壁壘的困擾,而且政治風險很小,但是這種方式不利於對目標國市場的營銷規劃和方案的控制,還可能將被許可方培養成強勁的競爭對手。
2、特許經營模式。這種模式和許可證進入模式很相似,所不同的是,特許方要給予被特許方以生產和管理方面的幫助。在這種模式下,特許方不需投入太多的資源就能快速地進入國外市場,而且還對被特許方的經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但是很難保證被特許方按照特許合同的規定來提供產品和服務,不利於特許方在不同市場上保持一致的品質形象。
3、合同製造模式。合同製造模式是指企業向國外企業提供零部件由其組裝,或向外國企業提供詳細的規格標准由其仿製,由企業自身負責營銷的一種方式。採取這種模式不僅可以輸出技術或商標等無形資產,而且還可以輸出勞務和管理等生產要素,以及部分資本。但是由於合同製造往往涉及到零部件及生產設備的進出口,有可能受到貿易壁壘的影響。
4、管理合同模式。這種模式是指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承擔另一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管理任務,以提取管理費、一部分利潤或以某一特定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作為報酬。利用這種模式,企業可以利用管理技巧,不發生現金流出而獲取收入,還可以通過管理活動與目標市場國的企業和政府接觸,為以後的營銷活動提供機會。但這種模式具有階段性,即一旦合同約定完成,企業就必須離開東道國,除非又有新的管理合同簽訂。
5、工程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模式指的是企業通過與國外企業簽訂合同並完成某一工程項目,然後將該項目交付給對方的方式進入外國市場。它是勞動力、技術、管理甚至是資金等生產要素的全面進入和配套進入,這樣有利於發揮工程承包者的整體優勢。工程承包進入模式最具吸引力之處在於,它所簽訂的合同往往是大型的長期項目,利潤頗豐。但也正是由於其長期性,這類項目的不確定性因素也因此而增加。
6、雙向貿易模式。指在進入一國市場的同時,同意從該國輸入其他產品作為補償。雙向貿易通常是貿易、許可協定、直接投資、跨國融資等多種國際經營方式的結合。根據補償貿易合同內容的不同,雙向貿易可以分為易貨貿易、反向購買和補償貿易三種形式。
三、投資模式
投資模式屬於進入國際市場的高級階段。我國的「走出去」戰略所指的主要就是投資模式。投資模式包括合資進入和獨資進入兩種形式。
1、合資進入。合資指的是與目標國家的企業聯合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享股權及管理權,共擔風險。合資企業可以利用合作夥伴的成熟營銷網路,而且由於當地企業的參與,企業容易被東道國所接受。但是也應看到由於股權和管理權的分散,公司經營的協調有時候比較困難,而且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有可能流失到對方手裡,將其培養成將來的競爭對手。
2、獨資進入。獨資指企業直接到目標國家投資建廠或並購目標國家的企業。獨資經營的方式可以是單純的裝配,也可以是復雜的製造活動。企業可以完全控制整個管理和銷售,獨立支配所得利潤,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也不易丟失。但是獨資要求的資金投入很大,而且市場規模的擴大容易受到限制,還可能面臨比較大的政治和經濟風險,如貨幣貶值、外匯管制、政府沒收等。
四、國際戰略聯盟
國際戰略聯盟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為了相互需要,分擔風險並實現共同目的而建立的一種合作關系。國際戰略聯盟是彌補劣勢、提升彼此競爭優勢的重要方法,可以迅速開拓新市場,獲得新技術,提高生產率,降低營銷成本,謀求戰略性競爭策略,尋求額外的資金來源。
Ⅵ 進入國際市場的方式主要有哪幾類
進入國際市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口模式
出口模式包括間接出口和直接出口兩種方式。間接出口是指企業通過本國的中間商(既專業性的外貿公司)來從事產品的出口。此種方式下,企業可以利用中間商現有的銷售渠道,不必自己處理出口的單證、保險和運輸等業務。同時,企業在保持進退國際市場和改變國際營銷渠道的靈活性的情況下,還不用承擔各種市場風險,初次出口的小企業比較適合運用間接出口的方式。直接出口是指企業擁有自己的外貿部門,或者使用目標國家的中間商來從事產品的出口。直接出口有利於企業擺脫對中間商的依賴,培養自己的國際商務人才,積累國際市場營銷的經驗,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但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風險,由於其業務量可能比較小,企業自己處理單證、保險和船務不能達到規模經濟,而且企業進退國際市場和改變營銷渠道的靈活性不足。
二、契約模式
契約模式主要包括:許可證模式、特許經營模式、合同製造模式、管理合同模式和工程承包模式、雙向貿易等六種。
1、許可證模式。許可證進入模式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向國外法人單位轉讓其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配方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以獲得提成或其他補償。許可證最明顯的好處是能繞過進口壁壘的困擾,而且政治風險很小,但是這種方式不利於對目標國市場的營銷規劃和方案的控制,還可能將被許可方培養成強勁的競爭對手。
2、特許經營模式。這種模式和許可證進入模式很相似,所不同的是,特許方要給予被特許方以生產和管理方面的幫助。在這種模式下,特許方不需投入太多的資源就能快速地進入國外市場,而且還對被特許方的經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但是很難保證被特許方按照特許合同的規定來提供產品和服務,不利於特許方在不同市場上保持一致的品質形象。
3、合同製造模式。合同製造模式是指企業向國外企業提供零部件由其組裝,或向外國企業提供詳細的規格標准由其仿製,由企業自身負責營銷的一種方式。採取這種模式不僅可以輸出技術或商標等無形資產,而且還可以輸出勞務和管理等生產要素,以及部分資本。但是由於合同製造往往涉及到零部件及生產設備的進出口,有可能受到貿易壁壘的影響。
4、管理合同模式。這種模式是指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承擔另一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管理任務,以提取管理費、一部分利潤或以某一特定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作為報酬。利用這種模式,企業可以利用管理技巧,不發生現金流出而獲取收入,還可以通過管理活動與目標市場國的企業和政府接觸,為以後的營銷活動提供機會。但這種模式具有階段性,即一旦合同約定完成,企業就必須離開東道國,除非又有新的管理合同簽訂。
5、工程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模式指的是企業通過與國外企業簽訂合同並完成某一工程項目,然後將該項目交付給對方的方式進入外國市場。它是勞動力、技術、管理甚至是資金等生產要素的全面進入和配套進入,這樣有利於發揮工程承包者的整體優勢。工程承包進入模式最具吸引力之處在於,它所簽訂的合同往往是大型的長期項目,利潤頗豐。但也正是由於其長期性,這類項目的不確定性因素也因此而增加。
6、雙向貿易模式。指在進入一國市場的同時,同意從該國輸入其他產品作為補償。雙向貿易通常是貿易、許可協定、直接投資、跨國融資等多種國際經營方式的結合。根據補償貿易合同內容的不同,雙向貿易可以分為易貨貿易、反向購買和補償貿易三種形式。
三、投資模式
投資模式屬於進入國際市場的高級階段。我國的「走出去」戰略所指的主要就是投資模式。投資模式包括合資進入和獨資進入兩種形式。
1、合資進入。合資指的是與目標國家的企業聯合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享股權及管理權,共擔風險。合資企業可以利用合作夥伴的成熟營銷網路,而且由於當地企業的參與,企業容易被東道國所接受。但是也應看到由於股權和管理權的分散,公司經營的協調有時候比較困難,而且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有可能流失到對方手裡,將其培養成將來的競爭對手。
2、獨資進入。獨資指企業直接到目標國家投資建廠或並購目標國家的企業。獨資經營的方式可以是單純的裝配,也可以是復雜的製造活動。企業可以完全控制整個管理和銷售,獨立支配所得利潤,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也不易丟失。但是獨資要求的資金投入很大,而且市場規模的擴大容易受到限制,還可能面臨比較大的政治和經濟風險,如貨幣貶值、外匯管制、政府沒收等。
四、國際戰略聯盟
國際戰略聯盟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為了相互需要,分擔風險並實現共同目的而建立的一種合作關系。國際戰略聯盟是彌補劣勢、提升彼此競爭優勢的重要方法,可以迅速開拓新市場,獲得新技術,提高生產率,降低營銷成本,謀求戰略性競爭策略,尋求額外的資金來源。
Ⅶ 中國股票市場對外開放的措施
措施
1 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特別是發展出口貿易
2 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特別是有助於企業技術改造的適用的先進技術
3 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特別是更加積極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資,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商獨資企業
4積極開展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
5 發展對外經濟技術援助與多種形式的互利合作
6 設經濟特區和開放沿海城市,以帶動內地開放
意義
經濟特區的創建,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發展生產、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有力的推動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Ⅷ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種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以上資料參考自金融互聯網平台愛寶盆。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模式,為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
Ⅸ 我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包括哪些
多層次股票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近50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國信、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多家證券公司。
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目前,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根據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的情況,公司分別實行每周1次(周五),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現在股票市場三板是什麼東西?
1、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61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2、三板市場的交易規則是,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為1000股。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同時,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投資者委託股份轉讓和非轉讓過戶(掛失除外),要交納印花稅和手續費。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採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配對成交。在交易時間上,凈資產為負值的公司實行每周三次的轉讓方式;凈資產為正值或盈利的公司實行每周五次轉讓方式。其行情可在中國證券網首頁「市場直通車」欄目及相關代辦證券公司網站查詢。買賣操作指南可以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證券公司網站查詢。
哪個證券公司能交易三板市場的股票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14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12家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