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的漏洞
Ⅰ 中國股票市場流動性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流動性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中國的股票大多數是國有控股公司,裡面有一大部分是國有股,國有股份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流通的.
Ⅱ 股票市場問題!急!!
論述題來說,你給的分太少了。起碼50吧。因為真正的專家都很忙的。
Ⅲ 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的股票市場正在進行股改,參加股改的公司,付出一定的對價後,就會成為流通股,(一般大股東承諾幾年內不會拋出自己的股票)股改正在進入關鍵時期,今年有望股改全部完成。股票市場還要推出指數期貨,不斷增加金融投資品種,逐步與國外股市接規。
Ⅳ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Ⅳ 中國股市漏洞太多 很容易被利用 如果我理解沒
是漢奸太多,有太多資金的利用老鼠倉拋售大盤股,放空股指期貨,加上A股T+1制度,徹底的綁架著中小投資者,中國股市制度設計有太多的漏洞,股指期貨就是謀殺工具,高門檻註定散戶跟本不可能接觸到,就是一幫機構在利用它獲利。
Ⅵ 我國股票市場面臨的深層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專家認為,這種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股權交易進行兼並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股權分置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股市健康發展的最主要問題。股權分置不對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權利的不對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權利的不對等,集中表現在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權的不對等、不平等;二是承擔義務的不對等,即不同股東(股票持有者的簡稱)承擔的為企業發展籌措所需資金的義務和承債的義務不對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東獲得收益和所承擔的風險的不對等、不平等。股權分置使產權關系無法理順、企業結構治理根本無法進行和有效,企業管理決策更無法實現民主化、科學化,獨裁和內部人控制在所難免,甚至成為對外開放、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礙。因此,解決股市問題,股權分置問題必須解決,
關於股權分置的提法。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義:
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實體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結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很難站穩腳跟的。
股份制企業組織結構符合「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業所有者是股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各自職權義務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受政府計劃約束,企業有自己的管理體系;改制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總經理的管理職能清晰,實施管理科學化。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爭取發行股票上市以獲取大批募股資金,謀求企業的更大發展。
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來看,股份制經濟發展已相當成熟。及時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將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健康發展
Ⅶ 現在的股票市場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呢
目前a股市場最大的問題是,由於資源的傾向性配置,a股市場逐漸失去了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中國股票改革成功的一個腳注,就是不需要再提市值、開戶數量和證券化率。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中國資本市場的資源有意地集中在銀行、證券、房地產和礦業公司。隨著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建設銀行即將回歸,a股市場將有13家上市銀行公司,占市場近一半。
中國經濟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情況恰恰相反,大公司繼續享有另一種壟斷地位。他們通過一次又一次地倒賣資源來賺取利潤。另一方面,由於私人投資受到抑制,需要資金和具有一流生產力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得融資,良好的企業DNA也隨之喪失。中國資本市場上市資源的壟斷性質,以及人為抬高藍籌股對投資者的心理影響,長期以來都表明,這不是一個成熟的競爭市場。改變這種局面,管理層有必要盡快打破上市資源和公司債券發行的隱性壟斷,從計劃到實踐多層次資本市場,避免重犯創業板資源壟斷的錯誤。
Ⅷ 求一篇論文 圍繞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漏洞
會計准則. 上市公司信譽. 基金經理水平. 上市公司綜合國際實力,竟爭力. 在國內的行業實力.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不善. 重組轉型太晚...
Ⅸ 炒股票時用的證券法在哪可以學習這個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鑽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法》是我國第一部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律,也是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權益行為的第一部經濟法律,證券法的出台,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實踐證明,《證券法》的實施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發揮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籌集社會資金、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面對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要更好地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證券法》尚存在著許多不足,亟需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筆者提出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關於投資者保護問題——民事責任制度不完善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上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受害最深最大。而《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使得《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餘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台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時因缺乏相應的具體措施而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把投資者的力量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1、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投資者協會」一章,賦予投資者依法有成立投資者協會組織的權利,同時規定投資者協會的法律地位、作用與職能,充分體現和貫徹保護投資者的基本原則。
2、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相關部分, 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而對證券市場上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這兩類常見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權行為,沒有做出規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仍然因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而讓受證券欺詐的受損當事人沒有權獲得賠償。因此,建議立法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納入民事賠償范圍,通過推動股東訴訟,將有效遏制證券欺詐行為。
3、立法應明確規定挪用客戶保證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託管的債券的行政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針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中出現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價發行、發行規則不當、基金申購特權、瘋狂的圈錢等諸多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須採取嚴格的科學管理制度,加強國家監管部門監管及處罰力度,嚴格市場准入制度。
二:關於券商的問題
1、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業務,並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機構。但,何謂證券業務?怎樣才能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許可權有多大?《證券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易造成無法可依,行政機關無法行使權力或權力濫用的現象。同時,實踐中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大量從事著諸如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委託資產管理等業務,但立法上卻沒有對此做出界定與規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處於真空狀態,以致出現了問題在法律上找不到處罰依據。同時對何為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等均沒有明確的界定。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對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等證券業務。為了避免實踐的混亂,有必要對屬於證券公司的專營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對專營業務和非專營業務作明確規定,將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私募發行的證券承銷業務等均列為非證券公司專營業務。
2、券商的經紀業務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浮動傭金制推行後,為客戶最大程度地提供個性化的增值服務,將成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戶的核心手段。《證券法》第137條只規定了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依法嚴格來講,只有法人機構證券公司才是證券經紀人。對於券商的內部員工或者外聘人員不能成為證券經紀人,這樣,券商的經紀業務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將大為減少,不利於證券公司的發展,也不利於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經紀人制度:筆者認為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可以借鑒《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法律地位、資格認證、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責任,以及明確它與券商的關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轉制度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應增加保薦人制度的規定:立法要明確規定券商,要建立並完善保薦人制度,規定保薦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並授權證監會就保薦人的具體業務細化規則、盡職督導標准做出規范性規定。
4、《證券法》對券商的監管大部分體現在事後的處罰上,具有事後性、滯後性,而對券商的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制度性規定,無法對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及時預警。
建議:在《證券法》中增加券商的業務報告考評制度,作為監管機關監管的依據。《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劃分為經紀類與綜合類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競爭機制,以便於監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為使競爭的環境更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對各種業務的進行開展,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由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考評。
5、我國經濟目前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新一輪的並購重組浪潮為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空間。而我國目前券商從事財務顧問的業績非常單薄,這與券商固守「通道」業務不無關系。
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應明確券商可以從事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將其納入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這樣,可以在財務顧問業務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導綜合性證券公司朝著規范的投資銀行方向發展,從而將更有利於國有經濟的重組。
6、《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過禁止業內人員進行證券交易 ,防止證券市場風險,但實際中效果並不理想。
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與做法,是不能籠統、一刀切的禁止,應禁止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而業內人員正常的證券交易應該是允許的,但要求是必須有報告制度,以接受監督管理。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若進行證券交易,必須向從業機構嚴格履行事先申請、事後報告制度,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證券交易」。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問題
證券交易所作為組織市場交易的核心環節,一旦產生運作上的混亂,將對證券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從我國目前現有的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運作來看,在組織結構上,均為會員制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它的許可權有哪些?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有那些?理事會和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等最重要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均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這種迴避重要事項的立法會使該章節規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實踐中極易造成權責不清和管理混亂。
建議:(1)理順證券交易所的運作架構,將其按會員制組織的法律性質界定,由會員組建、會員所有,是會員自我管理的自治實體;現今我國已加入WTO,更應按國際通行的慣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法人代表是理事長;交易所的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選任,並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可見,以立法方式明確交易所的運作架構,應當成為《證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交易所應加強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會員的監督、管理,以及加大對會員單位違規事件的處罰力度。
四、關於發行的問題
1、《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但未區分證券公開發行與否,這必將使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出現法律適用上的困惑。例如《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發行未做明確界定,實質上,其並未公開化,根本上也無法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規定。由此可見,不將公開發行的證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予以區分,就會造成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建議:應將法律上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和交易活動與非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及交易活動予以細致化分。
2、私募發行目前監管部門仍按特例操作,其應按何種程序報經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問題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范。《證券法》如果把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排除在管轄范圍之外,證券市場存在極大風險。對私募發行會形成法律規制上的「真空地帶」。
建議: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就「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做出詳盡的規定。
五、關於交易的問題
1、《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上市證券的交易,僅規定集中競價方式有失偏頗,在大宗股票交易過程中採取集中競價方式,不但會加大買方的交易成本,影響市場的流動性,而且可能導致股指的突然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該條規定已無法滿足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建議:對證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規定,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後增加「對於大宗交易方式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可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實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
2、《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是以防範風險為目的,不允許有做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範風險的作用,但在今後可能會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也不符合國際潮流,在WTO情況下難以與世界接軌。
建議:放寬對券商融資融券政策的有關限制,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將《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在交納一定保證金的前提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建議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3、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場外交易問題。如退市股票的櫃台轉讓、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法人股司法委託拍賣等,《證券法》對此卻採取了迴避的辦法。
建議:立法明確規定:「對場外交易應該依法進行,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4、《證券法》第106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可見,這種制度的確立之初是為防止股市過度投機而設立的,而經過形勢的發展,該條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
建議:恢復「T+0」交易,將《證券法》第106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在當日可以賣出。」
5、《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但,實際上近年來銀行資金已開始通過證券公司拆借、股票質押等形式已進入證券市場。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辦法,就拉開了股票質押貸款的序幕。因此,證券法現有規定亟需待修改。
建議:《證券法》第133條可修改成:「金融機構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同業拆借、受託理財、股票質押貸款、投資基金業務及其它合法形式進入證券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1、《證券法》雖對協議收購予以肯定,但僅僅限於原則性規定,體現在:(1)收購行為尚無規范可循,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問題均沒有規定;(2)協議收購中的披露義務、誠信義務和收購要約義務的豁免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3)協議收購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缺乏監管措施;(4)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評估及出具法律意見上存在不規范、不合理、失實、虛假陳述,造成國有資產價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做:(1)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2)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3)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等三方面的調整。
2、上市公司反收購相關規定缺乏,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全和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
建議:(1)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2)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做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3)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
七、關於立法技術問題
1、結構混亂,立法技術上明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一章中第13條規定了「發行人及有關專業機構、人員,應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證券交易」的第59條又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這兩條中有關股票發行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實屬重復,且在證券交易中規定證券發行問題,明顯屬於立法邏輯混亂。
建議:刪除「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將《證券法》第59條修改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證券法》第76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麼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確界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許炒股,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語;且《證券法》的這條規定與實際發展相悖。
建議:刪除這條規定。
3、《證券法》第8章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從立法質量的角度來看,該章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對各類服務機構採取了不同內容、不同重點的規定方式,使得立法條款之間缺少協調性和邏輯性。第157條至第160條僅規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從業經驗和資格、限制行為、收費制度等,而未規定其執業責任;而第161條在規定審計、評估、法律服務機構時,卻只規定其執業責任,對限制行為未做規定。
建議: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規定,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完善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責任體系。
八、與相關法律規定的協調問題
1、《證券法》與相關法律之間有矛盾和沖突,法律體系存在不協調問題。如:(1)《證券法》和《刑法》對證券犯罪行為的處罰標准不統一,《證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證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的定罪量刑標准;(2)《證券法》頒布前,證券業適用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質上《證券法》與國務院規定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法津體系中,不屬同一層次。(3)《證券法》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不但內容有重疊之處,而且還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議:進一步理清《證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在修改《證券法》時要充分考慮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協調性,尤其是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應在合並其必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其明令廢止,以防給證券實踐工作帶來混亂。
2、現行《證券法》存在一些邏輯不夠嚴密、概念不甚統一的地方。如《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股票上市的條件而沒有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導致證券法引用公司法內容落空。
建議:概念及法條的引用需進一步推敲,充分考慮其周延性。建議將《證券法》第11條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同時將《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條件改為股票發行的條件。
3、關於銀行資金入市的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混業經營這一敏感話題,也涉及到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問題。按上文論及的《證券法》第133條修改意見,則會與《商業銀行法》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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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論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關於股市運行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在某種程度上只注重「擴容發展」,沒有理順「監管」與「改革」、「發展」的關系。我國股市的「圈錢」體制,粗放式擴張,雖然使股市得到了跳躍式的擴容,但累進的結構性制度性矛盾越來越突出。
筆者認為我國股市發展歷史上最大的失誤在於解散了跨部門、跨利益集團的股市發展政策設計部門,如國務院證券委。正是失去了這一戰略思維的「心臟」,我國股市出現了「只談發展」「不談發展改革」,「只談監管」不談「改革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是:由警察部門主導的全面規劃發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股市「監管」與「發展」「改革」的關系,就難以處理「破」與「立」的關系,我們「破」了不規范的市場力量,但沒有「立」起相應規范化的市場力量。打擊不規范力量給「莊家」「私募基金」「跨市場、跨產品套利」等種種交易行為以重創!而這種重創基本瓦解了由他們組成的自下而上的自發形成的我國股市的流動力提高機制。
但是,由於我們沒有相應的針對「規范化」市場運作機制的主動的戰略性的建設方案,在瓦解的同時沒有建立流動力提高機制。這樣做的嚴重消極影響就是:隨著我國股市流動力提高機制的不斷被削弱被瓦解,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正收到嚴重威脅。
因此,只有處理好監管者和市場的關系,才能建立良性的股市運作機制,促進股市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作為市場監管者既不能「當婆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前,經典的自由市場理論大行其道,認為政府是「守夜人」,反對政府對市場進行任何的干預。在發生了席捲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危機之後,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強有力干預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得了經濟學中主流地位。當前我國國民經濟呈現明顯的周期性特徵,要熨平經濟波動的「峰」和「谷」,政府應主動實施反經濟周期的宏觀經濟政策。
二、關於機構投資者
在美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中,機構投資者占絕大多數,占股票總值的80-85%。美國股票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依次是: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財產保險基金、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投資銀行、慈善基金等。這些機構投資者都是以證券作為主要的投資業務,他們素質高,經營豐富,通過投標方式來參與新股發行的定價,制定出的價格通常能反映發行公司的價值。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規模太小,2000年全美共同基金資產總值達4萬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總值則只有700億元人民幣。二是單個基金的塊頭太小,目前世界上基金規模動輒上千億美元,而我國最大規模的只要30億元人民幣,三是家數太少,美國達7000多隻,我國不到40隻。
這幾年,我國股市的發展重點之一是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並且把發展的形式定位在「公募型契約」證券投資基金。但出現了「唯證券基金獨尊「的發展戰略。由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隊伍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出現了以證券投資基金取代其他一切機構投資者的傾向。相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我國股市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明顯萎縮
這種只扶持證券基金的片面的股市發展政策,實踐證明已危及股市運行安全。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從整體上而言表現為「順勢操作」,因此從整體和長期而言並不能明顯為股市提供流動力支持。分析從2000年以來的四個1300點附近的各類投資者的行為模式我們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並未表現出逆勢進場的模式,從而無能力擔當起為市場提供流動力的重任。但是與此同時,隨著不斷的監管和加壓,在這四個1300點附近,其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正趨於土崩瓦解之勢。比較2000年以前的我國股市,我們在市場上已經越來越難以看到「抄底「資金的身影。投資者的高度「同質化」,破壞了證券市場應有的機構投資者的「異質化」結構。這就破壞了證券市場上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應有的相互競爭,相互補充的生態平衡局面,帶來了獨家壟斷性發展的失衡狀態。
筆者認為: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投資者隊伍,建立生態平衡系統,市場機構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的特點之一,也是我國股市健康發展的重要步驟之一。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共同基金這三類投資者。有的國家還包括開辦個人投資信託和證券自營的銀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仍然以散戶為主,證券投資基金剛開始發展,保險基金從1999年開始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形式間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投資股票,養老基金由於體制問題,也未形成一個真正的法人。
由此,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任務艱巨。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主要內容包括:培養開放式基金,擴大基金市場和基金品種,基金設立和發行要逐漸由審批制過渡到注冊制,要通過組建中外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國內基金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素質和競爭力;為保險基金自由進入市場創造條件,包括保險基金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通過自己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等;培養養老基金,幫助這部分基金進入市場。
目前我們欣喜的聽到證券監管高層表態:將給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同時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保險公司將投資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表示:今年八月底資產規模已達2300億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也將進軍資本市場。所有這些措施的貫徹無疑將提高股市的流動性,擴大股市容量,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用,對於股市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
三、關於證券市場體系
美國股票市場具有多層次的市場格局,股票市場通過層次細分可最大限度的實現資本的供需平衡。中國股票市場結構單一,主板A股市場規模較大,二板市場未能開設;三板市場規模小,同時滬、深兩地市場的同質性、重疊性限制了整個市場容量的擴展。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其中包括:
一)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為高科技,高成長型企業服務。特點:企業規模小,經營年限短,採取保薦人制度,股份全部流通,規定主要股東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條件,嚴格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1、二板市場定位
無論在主板市場內部設立二板市場,還是單獨設立為主板服務而且為主板市場培養上市公司的依附型市場,都不符合我國經濟改革和產業轉型的客觀要求。由於主板市場存在問題較多,行政色彩過濃,因而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建立二板市場,就會留下隱患。從外國的發展過程看,如果把二板市場當作主板市場的輔助市場存在,一般來說都不是成功的。因此應建立一個有獨立運行規則、獨立的發展目標、獨立的服務對象、獨立的上市基準、交易機制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應該為高科技企業服務,那些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葯、新材料、環保等主導的高科技產業應該是我國二板市場的首選服務對象。為此,可以考慮把上海、深圳交易所合而為一,然後將深圳交易所變為二板市場。
2、二板市場的制度設計
1)上市標准
上市的最低資本要求及社會公眾股比例應該較主板市場有大幅度的降低
可不設盈利要求
對業務要求應該嚴格
2)交易機制
在市場上推行做市商制度
確保管理層的穩定和公司成長的連續性
實行T+0的交易制度
3)監管機制
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保護
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質量和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
4)二板市場的風險及防範
建立科學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實行嚴格的保薦人制度
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實行嚴格的市場監管制度
二)三板市場
其實早在1992年,中國曾經設立過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那就是STAQ和NET兩個入股交易系統。1999年兩個市場暫停交易,後一直沒有開市。2001年新的場外交易市場啟動――中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正式開張。中國所謂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是業績差,問題多的企業,而美國OTCBB市場上掛牌的公司並不是因為業績差而是公司實力較小,所以中國三板市場的定位就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股,像指垃圾桶,而美國的OTCBB市場的定位是小企業的孵化器,是NASDAQ的市場後備。
令人感動欣慰的是,據報到:新三板融資大門將開啟,中科軟定向增發方案已公布。新三板市場的推出,對於證券市場體系尤其是退市機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四、關於上市公司
一)質量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低下,普遍存在「一年好,兩年差,三年ST,四年PT」的經營狀況,虧損戶數不斷增加,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每股收益不斷降低,審計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不斷增多,上市公司丑聞屢見不鮮。我國的1300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發生過丑聞,出事比例高達16%,而同期美國市場的比例是1%,1994年到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凈資產增長速度低於GDP的增幅,凈資產收益率呈下降趨勢。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的原因:1)股票市場的功能定位不準確:管理部門過於關注市場的融資功能,特別是為國有企業籌資。很多國有企業效率低下,把股票市場完全當作「圈錢」「脫困」的場所,籌集資金是國企的最終目的,改制是手段。這樣的上市目的使得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籌集資金而進行形式上改頭換面,公司上市後經營機制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經營業績逐年下滑。2)股票發行制度不合理:股票發行從「審批制」轉為「核准制」。由最初的「額度控制」到「通道制」,再到「保薦人制度」。但現行的保薦制度不能杜絕「江蘇瓊華」事件。股票發行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大量的績差公司充斥市場。3)股票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沒有嚴格的摘牌制度,一些嚴重資不低債、缺乏市場重組潛力和收購價值的劣質公司仍然沒有被淘汰。
對此,我們解決的對策是:1、股票市場的准確定位應該是融資和資源的優化配置;2、改革股票發行制度,推行機構詢價、網上發行和網下配售制度,建立「綠鞋」回撥機制;3、加快三板市場改革,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
瓊民源的造假,藍田股份的欺詐,銀廣廈的虛幻,草原興發巨額財務黑洞,人們對會計信息產生了懷疑。其深層原因包括:1、巨大的利益誘惑;2、低廉的違規成本;3、法規政出多門;4、相關制度不完善。
對此,我們的解決思路應該是:1、建立以會計准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2、建立以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3、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再監督體系。
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由於股權分置,一股獨大的現實,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非常嚴重,這種局面既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更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實,股市的根本在於上市公司,沒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就不可能穩步發展和長期盈利。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1、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其價值取向是多元化的,除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外,還有「社會價值目標」,比如:稅收指標、就業指標、公益活動指標等待,在某種程度上這是高度理想主義的表現。美國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高度理想主義,即使被採用,也只能削弱商業公司的主要優勢及其有效實現確定目標的能力,同時還會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並陷於利益集團的無休止的競爭中」。我國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對企業不負責的惡果也說明了這一點。當然,堅持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並不是說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債權人、顧客、社區)的利益。
2、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
從實踐上看,英美的股份公司都經歷了家族資本主義、經理資本主義與機構資本主義三個階段,其股權結構也經歷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變化。「一股獨大」並沒有錯,相反在歷史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如沃倫.巴菲特在希爾公司、比爾.蓋茨在微軟公司、李嘉誠在和記黃埔公司都曾占很高比例的股權。
我國只所以反對國有股「一股獨大」,關鍵是國有股股東行為非理想化,發生了嚴重的扭曲。一是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形至而實不至」「缺位」現象嚴重,缺乏能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國企改制而來,受傳統觀念束縛嚴重;三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導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基本由原企業的管理人員組,從而形成了國家行政干預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國有股不能流通,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市場對公司的治理「失靈」,加劇了國有股股東行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擊不力。
3、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核心是要保證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職能的運行機制。
4、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建立一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機制、行政機制與社會機制)
1)公司外部治理市場機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
A、公司控制權市場主要表現為敵意兼並和收購,主要是對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英美國家公司控制權市場十分活躍,公司經營狀況糟糕,就可能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甚至發生局外人通過收購該公司的股票繼而達到兼並公司的目的,這樣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我國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原因是國有股不能流通,從而妨礙了上市公司的敵意收購和兼並,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
B、同樣,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也很落後。公司經理的選擇主要依靠行政部門,這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對公司在職經理來說沒有構成任何威脅。
2)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機制
政府對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的管理機制。
3)公司外部治理社會機制
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信用機制。
5、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條件是要創造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1)樹立「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樹立「股東公司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核心機構是董事會」;
3)樹立「人力資本價值」理念。
四)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問題
1、我國獨立董事佔比過低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比例在10%左右,有的根本沒有獨立董事。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11人,獨立董事為9人。
2、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礙分析
1)缺乏相關法律作支撐
現在的公司法沒有給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而在美國,獨立董事依靠法律這把「上方寶劍」,可以把獨立董事的個人意志變成董事會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人數也不佔優勢,很難從根本上與公司內部董事制衡。
2)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美國公司目前最大的股東是機構投資者,一般在一個特定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按照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人壽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須分散化,這也導致了美國股權的高度流動性。
當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帳款,資產置換等各種手段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3)獨立董事的引入與我國監事會制度不相容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於普通法為主的美英法系國家,這些國家採用「一元制」的董事會制度結構,在公司機構設置上沒有獨立的監事會。我國公司立法上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二元制」結構組織體系,即在股東大會之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此,獨立董事的職責就會和監事會重疊甚至沖突。
4)具備擔當獨立董事素質的人才匱乏
5)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尚未形成
3、我國上市公司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A、公司法應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權利,建立權利實現保障機制。這些權利包括信息知情權、監督權、獨立的審核權、否決權。
B、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第一,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第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第三,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四,提議召開董事會;第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和咨詢機構;第六,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2)改革「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3)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獨立董事的監督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具備了經常性監督、事後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特點。
4、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勵約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任職資格和能力
2)聘任
3)提供獨立董事的比例
4)提供充分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條件
5)設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構
6)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7)強化獨立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
5、建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
五)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過高,有的達90%以上,股權結構不合理,不利於公司治理和資本流動。英國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僅為10%,這種分散的股權結構使上市公司的決策更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因而投資活躍,證券市場融資能力較強且流動性好。英國公司首次公開上市時間平均在公司創立後8年,而德國卻是40年。英國公司上市的平均規模是1600萬美元,而德國是6000萬美元。德國上市公司的結構十分復雜,相互持股使得公司的直接持有者不等於最終持有者,個人持股比例小,而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持股比重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很大。
為此,要改變我國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權結構,必須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鼓勵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入市,給私募基金應有的合法地位,這樣才能改變股權過於集中的局面。
五、關於分業經營問題
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金融機構可以跨行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與信託等各種金融業務,稱為混業經營模式。其中最關鍵、最突出、最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混合,即「銀證合一」,另一種稱為分業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允許交叉經營業務。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在西方金融史上曾經幾分幾合。1929年世界性經濟大蕭條和金融危機之後,國家金融領域逐漸由混業經營一統天下的格局演變成分業和混業兩種經營模式並存的狀態。到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開始出現重新實行混業經營的新方向。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金融市場上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發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 Holding Company),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將其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1998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該法案在涉及銀行組織的條款中,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新的法律范疇。1986年撒切爾夫人在英國實行金融「大震」(big bang)改革,全面摧毀了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促進了混業經營。在東亞,日本和韓國曾經以大財團的形式發展起了一些企業集團,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與此同時,中國的證券業與銀行業仍實行銀證分業的制度。這種制度的明顯缺點在於:
1、資金方面
在投資銀行業務中,券商需要通過咨詢、策劃、融資、估價、談判等一系列操縱來幫助企業資本運營,這要求券商有一定的資金融通職能,而經紀業務的開展,銀行網點的鋪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同時券商要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功能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自營業務的開展更增大了券商對資金的需要,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這些資金需求可以通過銀行達到便利的滿足,但在分業經營中券商就無能為力了。
2、營銷網路方面
投資銀行開展證券配售業務、經紀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業務都需要建立一個網路體系來直接面向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在混業經營下可以利用銀行的營銷網路,降低成本,提供利用效率。
3、信息和信譽度方面
商業銀行的經營歷史遠遠長於投資銀行,它們對經濟實體的了解更多、更豐富,況且建立了一定的信譽度,容易接近客戶,依賴商業銀行的信譽投資銀行可以順利開展業務。
4、面對入世後金融大鱷的挑戰,中國需要混業經營以打造自己的金融航母,否則難以抵禦外來的金融風險,喪失競爭力。
對此,筆者強烈建議我國資本市場盡快走混業經營的道路,利用我國原有商業銀行的優勢,拓寬券商融資渠道,營造全方位的銷售網路,增強自身抗禦風險能力,以便在國際金融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六、關於證券交易所
20世紀90年代之前,全球證券交易所幾乎全都是以會員制形式發展起來的。這種類型的交易所是由會員出資組成的交易所為會員所有和控制,只對會員服務,只有會員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由於服務者和出資者為同一人,因此大多數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的服務性組織。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會員制形式逐漸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
資本的國際化使各地的證券交易所突破了地域限制,在全球市場上形成了相互競爭的對象。一方面,競爭使定價過高的交易所得不到客戶,也就沒有收入來源,從而面臨淘汰的命運;另一方面,作為交易所,要在競爭的條件下生存,就必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市場份額,否則就有被蠶食的危險。但在會員制下,交易所籌資能力受限,融資成本過高,非盈利性的組織機構也限制了它持續發展的能力。在這種條件下,交易所只有採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才能獲得競爭力,因此,進入90年代,交易所的治理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出了公司化的發展趨勢,交易所開始由非盈利性的會員制向盈利性的公司制轉變。 公司制的特點在於:1、是以滿足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的的組織;2、交易所可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必局限於是會員還是交易者;3、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使市場交易權和所有權分開,不是股東也可以獲得在交易所交易的資格,而在會員制下,只有會員才有資格直接交易。顯然,公司制各方面都要優於會員制。而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組織模式為「行政會員制」,它是行政管理與會員參與相結合的組織模式。由於實施行政管理,它能從宏觀上保障證券交易所的活動首先符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實施監管;由於會員參與,它還要考慮會員的切身利益,「行政制」和「會員制」的結合必然導致低效率和缺乏市場競爭力。
但令人遺憾的是迄今為止,股票市場改革矛頭主要指向籌資者,投資者和券商,很少觸及證交所。目前的證交所內無動力,外無壓力,沒有競爭和市場意識,面對資本全球化的沖擊,整合和股份化改造是證交所改革之路。
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改革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交易所的整合,上海、深圳證交所合並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從全球看,證交所集中化的呼聲超過了分散化的呼聲。目前世界范圍內形成的三大勢力范圍:一是以紐約證交所為首的GEM陣營(global Equity Market)控制歐洲、美洲和亞太,股票市值超過了19萬億美元。二是以英德為首的IX陣營,市值為4萬億沒有,以歐元報價,壟斷歐洲股票交易額的53%和高科技股的80%,三是以納斯達克為首的創業板市場陣營即「全球數碼股市」。
2、公司制的證交所結構。世界上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已經改製成股份公司,有不少公司正在上市。把屬於市場的還給市場,只有這樣,中國的資本市場才能面對全球競爭,才能在世界資本市場中站穩腳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