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指定交易制度
❶ 指定交易制度是什麼
你好,根據2007年5月15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編者注,下同),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某一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唯一受託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方可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❷ 股票怎麼指定交易
你沒有開通 網上交易的業務。
帶上你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股票帳戶卡原件及復印件,到你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營業櫃台開通網上交易手續後你就可以在網上交易了。
補充:我現在才看明白了,你是不是在買入里添了1股?如果是的話,那肯定是不行的。網上交易和在現場操作是一樣的,你在買入是必須是1手(100股)或1手的倍數。
電話委託也是一樣的。
❸ 買股票里的指定交易是什麼
你好,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本所會員,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受託人,並由該會員通過其特定的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❹ 什麼是指定交易,指定交易是什麼意思
你好,所謂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協議後,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惟一交易點。指定交易有幾大好處:
(1)有助於防止投資者股票被盜賣;
(2)自動領取紅利,由證券交易系統直接將現金紅利資金記入投資者的賬戶內;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對賬服務。
目前滬市實行的就是指定交易制度,使滬市投資者的投資相對過去更為安全、便利。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❺ 什麼是指定交易
投資者可以指定某一證券營業部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的交易營業部。目前,這一概念是針對上海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投資者一旦採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有關的委託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進行證券的買賣。
❻ 股票方面「指定交易」
是的。
簡單來說,你到營業部開戶,開了上海的股東卡就叫做「指定交易」了。其他的程序上的東西,不用管。
「所謂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可以指定某一證券營業部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的交易營業部。目前,這一概念是針對上海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網路http://ke..com/view/24212.htm
❼ 指定交易要T+1嗎
指定交易只是將股票委託給某一證券營業部提投資者買賣,依然是要遵循股票市場T+1的交易制度。
所謂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可以指定某一證券營業部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的交易營業部。目前,這一概念是針對上海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1)有助於防止投資者股票被盜賣;
(2)自動領取紅利。一旦投資者辦理了指定交易,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結算系統自動將尚未領取的現金紅利劃付給指定的證券公司,投資者無須申領。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對帳服務。
T+1是一種股票交易制度,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中國股市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
❽ 什麼是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你好,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投資者與證券營業部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營業部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今後投資者通過該證券營業部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的買賣。指定交易可以在交易時間隨時辦理,也可以根據規定隨時撤銷。
❾ 證券市場中上海的指定交易是何時實行的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經本所同意,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2.1.3 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許可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交易品種
2.2.1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三節 交易時間
2.3.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證券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3.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債券、債券回購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委託
3.2.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2.3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4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2.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申報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3.3.8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
3.3.10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3.3.11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1港元。
3.3.13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4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 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3.15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6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