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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中的散股沒有決策權

發布時間: 2021-11-18 05:58:27

㈠ 都說二級市場買賣的是普通股,而普通股有決策權和表決權,那為啥公司表決的時候沒請我們去投票

普通股股東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以及選舉董事會的權利,只要在股權登記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東都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並在股東大會上投出代表自己所持股份的投票,至於日常的公司決策是由董事會行使權利的,普通股東不能直接參與表決。

㈡ 股市新手的問題

1。你的例子是操作的好的,的確是這樣.就是傳說中的波段操作,高拋低吸.但實際上,很難有人能操作的好,往往更多的時候,是你5元買了,7元買進,然後回調到6元,你受不了割肉,然後股價再次拉升到8元,然後你又追了進去,很不幸,你又站崗了.反復踏空被套,你的本金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大幅縮水.反觀巴菲特的車旅,如果你5元買進了,一直持有不動,你的利潤就會大增,不過前提是這支股票會漲.但為什麼會漲,比如萬科a,長期持有增長千倍,公司成長性,優秀的管理團隊,所屬產業是朝陽產業,呵,理由太多了,這就股神和小散的區別了.炒股的策略千萬種,沒有絕對的好,絕對的壞.長期持有一個垃圾股,兩年後退市了,巴菲特也得賠錢!
2.股票漲漲跌跌,跌跌漲漲.下跌了就可能上漲,上漲了就可能下跌.不變的就是永遠都在變,長期趨勢的改變,短期趨勢的改變,每一次改變都意味著盈利和虧損,僅此而已.如果非要說必然性,漲跌輪替永遠都是必然的,除非上市企業退市.最關鍵的是選時的把握.

總結,第一個問題基本上說的是選股,第二個問題是選時,如果這兩個問題你想通的,那麼恭喜你,股市將成為你的提款機!

㈢ 我有個問題:如果購買了一個公司的股票,如果足夠股權,是不是可以直接控制公司決策權,謝謝。

是的,如果擁有足夠的股權,可以進入董事會。當股權超過51%時,就有公司的決策權了。

1、如果擁有了公司51%的股票,是絕對控股股東,那麼在公司中就直接是董事長了,也擁有公司的決策權,擁有決策公司所有重大事務、未來發展方向的權利。在中國市場里,大股東持股要保持絕對控股,就要原則上持有51%,否則就有可能被舉牌。51%股份透露兩種信息,一是小一方最大限度的獲得投資分配利益。二是僅用比小一方多百分之一的投資拿下實際公司控制經營權,同時減小自身投入的風險。
2、股份的設質是指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質押,設定質權。股份設質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份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意的除外。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股份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但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㈣ 在二級市場買入公司的股票,即使擁有全部的股份,也沒有表決權

有.按持股比例來

㈤ 為什麼股民不擁有股東的投票權,決策權

誰說不擁有呢,有啊,這兩個權利都有。

你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你可以投票,你的權利和你所佔有的股票份額相當。如果你的股票占公司總資產的10萬分之一,那麼你的投票權、決策權就是10萬分之一。

㈥ 30%股份是否有決策權

您根本別想直接買到30%的股份。按照規定,當一個投資者購買某公司的流通股超過5%的時候,就必須進行舉牌,即向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進行通報,並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則以惡意操縱市場罪判刑。
至於股東問題,別說您持有30%的股份,您即使有1股也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只不過您的決策權利和您的股份相關聯。您只有一股的決策權,對公司運營影響很小。您如果能有30%的股份,您基本上就可以直接進入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了。
按照正常的規定舉牌某一個公司,必定導致股價大幅上漲,甚至短期就能翻一翻。所以按正常的法定方法收購公司需要大額的金錢。當然,中國什麼都不健全,您要是有本領,可以用別人的帳戶購買股票。例如:您收購500個帳戶,用這500個帳戶偷偷摸摸的購買到30%的股份。這個過程一定要隱蔽,千萬別被別人發現了,收購過程一定要連親爹親娘也不能告訴。其中用一個帳戶達到5%的監管紅線,然後舉牌。這時候股價必定大幅上漲,您就把剩餘那499個帳戶的股票賣給自己。每超過5%,舉牌一次,然後把499個帳戶的股票繼續賣給自己,這樣就解決了收購公司花錢太多的矛盾。當然,這么做是違法的。收購的時間要選在大熊市的末期,那時候股價特別便宜。就象現在的股市,您如果想收購應該能找到很好的收購目標。
一般來說,每個公司的董事會對提起議案的規定不一樣。提起議案必須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您達到這個數額就可以提起議案,改選董事會,把自己選進去了。
簡單聊聊。收購過程很復雜,需要考慮到自己的特點、目標公司的特點、當前的經濟形式、股市的運轉情況、國內的政治體制、法律法規等方方面面,只有靠您自己學習去了。

㈦ 優先股為什麼沒有表決權

你好,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表決權受到限制,但並不代表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內容,優先股股東在兩種情況下具有表決權。
一種情況是公司對與優先股股東利益切身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而且與普通股分類表決,這類表決可以稱為優先股股東「固有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這類表決權可以稱為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恢復的表決權」並不是一直存在的,當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將不再享有這類表決權。

㈧ 在股票市場上買一個公司的股票,雖是股東,可沒有表決權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因此當投資者購買了一個公司的股票即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東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相關權利,也就是說,股東表決權的多少是由所持股份的數量決定的。

㈨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㈩ 為什麼常常聽說只要有50%以上的股份,就可以控制這 家公司,可是股票上買股票沒有表決權

對於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也屬於股份公司的一類。誰佔有的股份多就聽誰的。而你只要拿到50%以上的股份,就意味著其他股東手裡的股份加起來也沒你的多。你提出的任何決策即使他們反對也是無效。所以說你實際上就控制這家公司。
至於買股票其實也有表決權,只是你持有的股票可能只佔總股本的萬分之幾。你對公司的影響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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