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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對股票市場的作用

發布時間: 2021-10-09 22:34:59

㈠ 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如何使我國證券市場發揮作用

一、明確市場監管理念

從我國政府近年來證券監管實踐來看,監管思想不統一、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不強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看,證券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強調在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比較典型的如美國證券監管思想。這種監管指導思想的基礎是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健全、投資者比較成熟理性。比如美國證券監管當局就認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夠的信息,同時保證這些信息的真實可靠,投資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決定,至於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投資者自己負責。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准確與完整才是監管的重中之重。這種監管思想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往往不充分;第二種監管思想強調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者質量要求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責任。比如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為,必須對上市公司及其市場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證券發行者的質量,同時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常能得到較好的保護,但缺點是過分嚴格的監管會導致企業經營趨於保守,影響上市公司的融資效率和創新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機構投資者隊伍較小,與上市公司相比,投資者處於弱勢。此外,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在這種條件下,採用第一種監管思想無法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採納上述第二種監管思想,即把監管重點放在上市公司質量的監控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去。

二、完善政府監管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

1、通過立法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法律地位

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在《證券法》中稱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是由國務院確定的直屬事業單位,隨著政府任期的調整而調整,無法獨立於政府。在我國行政權佔主導地位、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對行政權無法形成有利的制約的前提下,證券監管機構只對行政權負責而不對投資者負責,這樣保護投資者的監管思想無法得到保證。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美國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對美國總統和國務院等行政機構負責,其獨立性能夠得到保證。因此,有必要修改《證券法》,使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其獨立到能夠對國有股東、國有中介機構實施監管而不被「俘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管的效果。

2、通過立法增加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

我國證券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屬於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國有企業為主,現在主要以中央國有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即使是民營企業或通過市場收購取得控制權的民營企業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種利益的來源。而中介機構的代表——證券公司等絕大多數也是國有控股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與國資委的地位相同,證券監管機構無法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管。在這種前提下,現有證券監管機構現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授權范圍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反而成了「弱勢主體」。可以說,我國立法機關目前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較少,導致證券監管機構無法有效開展工作,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監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強化證券監管手段,必須由法律授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權力。擁有一定立法、司法、執法權力的監管部門比司法機構更能有效地防止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SEC具有非常大的獨立性,其擁有廣泛的傳訊、調查、聽政、處罰、禁止、起訴等權力以及類似立法的權力10項之多,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只有包括制定規章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等,范圍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過《證券法》增加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使其在證券監管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例如參照美國建立「吐出非法利潤」制度追繳、分配給投資者;授予證券監管機構財產扣押權等,最終通過立法使證券監管機構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機構。

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還遠遠不夠。目前,急需授予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有調查權(有權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即可直接調查其財務、銀行賬戶)、傳喚權(有權傳喚當事人,不接受傳喚的被視為違法)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被調查者承擔)等。

3、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對於監管執行方面的規定語言不詳,嚴重影響了執行效果。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執行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使證券市場的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落到實處。

三、完善政府監管機構的制度建設

1、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的行政執行,而證券立法和監督職能主要由全國人大和司法部門行使。考慮到證券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有必要從「三權分立」的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分別建立行使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督職能的專業機構。

立法機構方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廣義的證券立法,這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員構成上,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等研究。

監督機構方面,建議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2、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我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經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高層管理者也經常來自於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重新回到證券監管機構,從而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形成所謂的「旋轉門」現象。要避免監管的「旋轉門」現象出現,就要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設立防火牆,限制官員在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為監管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監管績效評價體系,等等。

四、加強政府監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及時性、普遍性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比擬的,「藍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監管機構應適時地引導和利用社會公眾監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強的是證券中介機構的法制約束和自我監管功能。這包括按照國際會汁准則和審慎原則審計上市公司財務與會計報表,並以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原則約束會計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建立嚴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師事務所鑒證制度。

2、擴大與其他金融專業監管機構的合作

要加強對混業滲透的監管,並建立聯合監管的溝通機制,例如,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聯席會議上升為—種日常工作制度。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傘型監管雛形。在傘型監管體系中,銀行監管當局應該成為核心。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資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證券跨國發行和上市的統一的信息披露及會計標准、協調解決信息技術和電腦網路發展對國際證券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降低國際清算風險等。對於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來說,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效率,控制風險在國際間的傳遞,還可以促進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化、國際化、現代化。

參考文獻:

[1]田素華,吳士君.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特徵的實證研究[J].經濟科學,2003;(1):20—30

[2]劉笑夢.政府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的行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張文魁.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監管轉型、整頓和軟著陸.上海金融,2002;(5):7—10

[4]鄧少靈,戴光岳,王子成.證券經營機構的風險管理.華東經濟管理,2002;(12):35—37

㈡ 證券法的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
二、證券上市
三、持續信息公開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持續信息公開的義務。持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進行。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㈢ 新的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新證券法的幾個亮點:1,股評「黑嘴」將受到制裁。2,申請證券上市雙方需簽上市協議。3,證監會可查封違法上市公司賬戶。4,保薦人管理、保薦制度進行調整。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5,證券發行當事人各負其責。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防止操縱股市採取按比例收購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7,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另行規定。增加條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證券法》修訂將恢復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種種不完善而喪失的信心,給股市帶來長期利好。「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修訂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許健表示,這點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各個方面都有體現。證券法修訂不是一個能立即扭轉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為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㈣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

㈤ 新修訂的證券法是利好嗎

新修訂的證券法只是針對股市的泡沫化而進行了修正作用,不見得是利好或者是利壞

㈥ 證券市場的國民經濟中有哪些作用

證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市場體系中居重要地位。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中國證券市場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從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從監管缺位到監管逐步完善,從初具規模到發展壯大,證券業已成為中國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行業,對推動國民經濟增長作出了重大貢獻。中國證券行業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五個階段.
1、第一階段:中國證券市場的建立

20世紀80年代,中國國庫券開始發行。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個證券櫃台交易點,辦理由其代理發行的延中實業和飛樂音響兩家股票的代購、代銷業務,這是新中國證券正規化交易市場的開端。1990年12月,新中國第一家經批准成立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經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以滬深交易所成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開始其發展歷程。

2、第二階段:全國統一監管市場的形成

1992年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開始逐步納入全國統一監管框架,全國性市場由此開始發展。中國證券市場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1993年國務院先後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此後又陸續出台若干法規和行政規章,初步構建了最基本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1993年以後,B股、H股發行出台,債券市場品種呈現多樣化,發債規模逐年遞增。與此同時,證券中介機構在種類、數量和規模上迅速擴大。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撤銷,中國證監會成為中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並在全國設立了派出機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框架,證券市場由局部地區試點試驗轉向全國性市場發展階段。

3、第三階段:依法治市和市場結構改革

1999年至2004年是證券市場依法治市和規范發展的過渡階段。1999年7月《證券法》實施,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證券市場的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2001年,證券業協會設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這一階段,證券監管機構制定了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在內的一系列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推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善,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不斷改革完善股票發行和交易制度,促進了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對外開放。

4、第四階段:深化改革和規范發展

2004年至2008年是改革深化發展和規范發展階段,以券商綜合治理和股權分置改革為代表事件。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政策,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監管系統內全面部署和啟動了綜合治理工作,包括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發展機構投資者在內的一系列重大變革由此展開。2004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的發展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是資本市場定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證券市場制度創新的一大舉措。

200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股權分置改革後A股進入全流通時代,大小股東利益趨於一致。2006年1月,修訂後的《證券法》、《公司法》正式施行。同月,中關村高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制企業開始進入代辦轉讓系統掛牌交易。2006年9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批准成立,有力推進了中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完善了中國資本市場體系結構。2007年7月,中國證監會下發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和相關通知,這是對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的新舉措。

5、第五階段: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和完善發展

2009年10月創業板的推出標志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框架基本建成。進入2010年,證券市場制度創新取得新的突破,2010年3月融資融券、4月股指期貨的推出為資本市場提供了雙向交易機制,這是中國證券市場金融創新的又一重大舉措。2012年8月、2013年2月轉融資、轉融券業務陸續推出,有效的擴大了融資融券發展所需的資金和證券來源。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全會提出對金融領域的改革,將為證券市場帶來新的發展機遇。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新一輪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正式啟動。2013年12月,新三板准入條件進一步放開,新三板市場正式擴容至全國。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化,新三板、股指期權等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的推進,中國證券市場逐步走向成熟,證券市場為中國經濟提供投融資服務等功能將日益突出和體現。

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不論是從上市公司的數量,還是從融資金額、投資者數量等方面,中國資本市場均已具備了相當的規模,其在融資、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為中國經濟的發展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自1990年證券市場形成,截至2013年末,中國滬深兩市共有上市公司(A、B股)2,489家,總市值達到23.91萬億元,流通市值19.96萬億元。證券市場投資者規模日益壯大,其結構也在不斷優化。截至2013年末滬、深股票投資者開戶數達1.75億戶,基金投資賬戶0.465億戶。證券中介機構和機構投資者數量不斷增加,截至2013年末,中國共有證券公司115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89家。中國證券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轉制、改善融資結構、加速經濟發展等方面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

㈦ 證券法的制定有什麼意義

證券法制定的意義:

1、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

2、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4、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7)證券法對股票市場的作用擴展閱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㈧ 證券法與證券交易法有不同嗎

證券法主要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和國家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證券交易法是對證券交易過程中的細節和證券交易參與的相關方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我國目前沒有《證券交易法》,只有《證券法》~~~如果您覺得我的答案可以幫助您,請點擊左下角「好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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