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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信息不完全披露

發布時間: 2021-09-29 15:43:11

A. 股票沒有不披露信息卻大漲是什麼意思

說明目前階段大家都看好該公司的股份,是需求大於供求。該公司的未來是被大家得到認可的。

B.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怎麼處理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按情節嚴重處理,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C. 股票信息披露 在哪裡看

1、一般來說,股票信息披露都會在個股行情那裡看,包括各種報表和重大事件等信息。個股行情一般在股票交易軟體中查看,也可以到證券網站或者門戶財經網站去查看。
2、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D. 信息披露制度的問題

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性
我國在引進證券市場的過程中,由於歷史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和體制很難立即與全新的證券市場相匹配,造成的後果是現聯階段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探討股票市場)雖然具備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要素和發揮著基本的功能,但是該市場仍然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場發展的產權制度基礎沒有真正形成;股票發行的規模控制制度帶有強烈的計劃色彩我國上市制度存在嚴重的行政特許性質;證券市場體系不健全;證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問題;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這些缺陷制約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不規范,致使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經常發生,助長了證券市場風險的生成和擴散,客觀上為國家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設置了種種障礙。
市場監管權責不明,力度不強,執法不嚴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使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發行、交易和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證券市場監管是在規范中發展,發展中規范的,它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兩上方面:
1、各級監管部門職能層次不清晰,職責許可權缺乏嚴格的規定,有權無責,監管者隨意性大,規范性差,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屐行職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產生腐敗。
2、證券監執法不力,首先是執法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論分析,判詞說服力不強;其次是執法方式不當,往往是證券市場到了「四面楚歌」無法收拾時,有關部門才揮動大棒出面干預,不能作到事先預察,把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且每次查處都以「壓市」和「救市」而告終,對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用「集中嚴打」的方法極不科學。

E.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

「發現一份文件裡面說: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該條款適用於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後(上市)後的任何並購事項必需進行披露,但若未發生則無需披露;
問題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注意:這里未提及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故理解為IPO上市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
IPO上市前招股說明書對公司歷史沿革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的信息披露,故發行股票時不需要重新提供公司收購公告;
B.發行新股的文件包含證監會予以合作發行的批文,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相關核准/允許發行文件以及公司招股說明書等,
故選項為ABC

F. 股票大宗交易的信息如何披露

大宗交易背後是接盤方和大小非股東或者高管減持的一種勾當。。為什麼說是勾當呢,因為是不可告人的。。。大小非減持超過股本的百分之5是要被舉牌的,就是需要給二級市場發減持公告的,就是平時所見到的股東權益變動提示性公告。。。,你可以想想如果被市場知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高管正在減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利空呢還是利多?,當然是利空,會引起二級市場恐慌。。。

大小非減持之所以要採用大宗交易這種形式背後是有必然邏輯的。。高管或者大股東因為減持造成二級市場恐慌拋售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後果不堪設想,再說一旦引起恐慌拋售,這些人的股票也賣不出好價錢。。由於大宗交易是盤中或者收盤後的一次性倒貨而且轉讓價格可以事前約定或採用盤中價收盤價,在成交價格方面並不會影響當天個股價格漲跌,這樣內幕交易可以藏匿於無形。。

大小非解禁在二級市場減持一月之內是不能超過1%的,如果減持超過1%是需要公告的。如果一個股東持有股票數量超過20%以上,你讓這些大小非按照政策減持,幾次公告下來股票就跌的不成樣了。。但是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票可以一次性轉讓不受比例限制。同時成交量會計入當天成交當中,會造成當日放量,在技術上給人一種買方市場旺盛的技術假象,類似對倒誘惑人氣。。。

大小非們減持的時候如果對當前股價不滿意,感覺這個價位出貨沒人接盤而且獲利不大,,腫么辦呢,可以找接盤方,把股票打折倒給接盤方,然後讓他們把股價做上去,這樣自己既能獲利又能找到人氣把股票出了套現。因為這些原因接盤方和大小非的股東們開始狼狽為奸,開始乾材烈火。。。。。

接盤方一般操盤前會給大小非們做一個分階段減持計劃,約定好轉讓的目標價位,把大小非手裡的股票分成幾個階段進行出貨,,但是接盤方也會提前考察二級市場人氣,如果人氣旺盛利於出貨那麼股東轉讓股票時的價格可以打折高點,反之低點,,,,總之一般大宗交易轉讓價格股東會讓利八九個百分點,前提是莊家必須把股票做到之前約定的目標位,然後根據這個目標價位,按照二級市場人氣制定打折標准。。。

莊家和股東狼狽為奸至此,我們這些中小散除了無奈似乎也沒什麼可說的了,其實不然,莊家和大小非坑壑一氣的這個過程有利於中短線的中小散以可乘之機。。。最簡單的一個道理,莊家拿了貨他也要出掉,換句話說內幕交易實際上可以等同於莊家一次性吸籌,莊家要想獲利要想把手裡的貨出掉也必然要求股價進一步拉升吸引人氣,要不然莊家做這些一點意義也沒有。。。
所以我們會看到市場一些有趣的現象,凡是第二天大宗交易公告的股票,前天一定會大漲,,,後期繼續漲的概率也超過了70%

這種現象的出現也恰好從側面證實了大宗交易背後的勾當邏輯,而這種勾當可以推動股市繼續上漲的,這應該引起我們重視關心。。。而且現在操作大宗交易靠此為生的私募舉不勝數。。。

G.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股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原因

一個是公開的制度安排,一個是信息渠道的暢通。
首先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的要求,符合信息分享的實際現實。
這方面,就個股本身各個層面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和行業管理部門,很努力,進步很大,越來越全面,越來越及時,展示平台建設也極富成效。
但是,在行業基礎,個股重大決策的醞釀階段等重要信息,因為沒有強制性要求,只能自己收集,這里渠道就至為關鍵了。
有的是需要付費的,有的是特殊關系,五花八門,真假難辨。
這就構成了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共享影響上市公司股價的非強制披露的重要信息,是當前市場一個影響投資效率的大問題。
這個很難由管理部門解決,只能自己了解、建立各種信息來源渠道,以幫到自己。

I. 股票停牌一小時,但公布消息指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那對股票會產生什麼影響,壞還是好呢

一般出現停牌一小時的情況,都是因為「連續三個交易日漲幅(或者跌幅)超過20%」,
繼而觸發證監會臨時停牌的動作
然後公司會進行調查,然後公布消息,表明是否因為沒有「應該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導致了股價的大幅波動
像這樣的情況,多數出現在大漲三天(或2天上漲達到20%),公司的公布,以及證監會的臨時停牌,是為了讓市場冷靜下來,一般股價會出現短暫的「冷靜」,但隨後資金的大量湧入,繼而又會推高股價,基本上沒有多大影響
正常來說,如果公司說「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就已經很明確表明這個是炒作,並沒有好消息(或者壞消息),投資者應該冷靜,及早獲利了結,不應該繼續追高

J. 在股票術語中"無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是什麼意思呀

無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意思是上市公司沒有應該披露而沒有披露的重大信息。
意在表示公司對信息披露詳盡沒有隱瞞,以此來反駁市場上的謠言,相當於辟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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