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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9-22 16:27:23

㈠ 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麼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㈡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㈢ 股票入門者需要了解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

1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對於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來說,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 %(含7%)的前5隻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㈣ 股票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1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對於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來說,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 %(含7%)的前5隻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㈤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

㈥ 信息披露制度的問題

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性
我國在引進證券市場的過程中,由於歷史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和體制很難立即與全新的證券市場相匹配,造成的後果是現聯階段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探討股票市場)雖然具備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要素和發揮著基本的功能,但是該市場仍然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場發展的產權制度基礎沒有真正形成;股票發行的規模控制制度帶有強烈的計劃色彩我國上市制度存在嚴重的行政特許性質;證券市場體系不健全;證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問題;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這些缺陷制約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不規范,致使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經常發生,助長了證券市場風險的生成和擴散,客觀上為國家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設置了種種障礙。
市場監管權責不明,力度不強,執法不嚴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使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發行、交易和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證券市場監管是在規范中發展,發展中規范的,它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兩上方面:
1、各級監管部門職能層次不清晰,職責許可權缺乏嚴格的規定,有權無責,監管者隨意性大,規范性差,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屐行職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產生腐敗。
2、證券監執法不力,首先是執法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論分析,判詞說服力不強;其次是執法方式不當,往往是證券市場到了「四面楚歌」無法收拾時,有關部門才揮動大棒出面干預,不能作到事先預察,把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且每次查處都以「壓市」和「救市」而告終,對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用「集中嚴打」的方法極不科學。

㈦ 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

在此期間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在採取注冊制的發行審核制度下,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獨立的過程,即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如果發行人希望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發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說明書之前,必須取得證交所的同意。該招股說明書由於完備的內容與信息披露,成為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書在許多發達的證券市場中並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許多市場中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就是上市公告書。
網路證券招股說明書除了遵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和必須採用網路為披露媒介外還必須發出電子招股說明書,它與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內容大致相同,包括重要資料(即招股說明書的摘要)、釋義和序言、風險因素與對策、募集資金的運用、發行人狀況介紹、股本、發行人最新財務狀況、發行人是否有參加待決訴訟、已簽訂的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董事及主承銷商應當在之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為了使其應用於網路發行上,規定發行人必須在其他媒體披露招股書時也同時在網上公告招股書即可。
在形式方面,因其以電子形式存在,法律須加以修訂才能適應新的網路環境。1、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所有資料必須包括在同一網頁中,不能把其中任何部分存在不同網頁要求投資者依指示到其他網頁中尋找。它必須獨立存在於網站的某一區域,不得與其他資料混淆。
2、電子招股說明書在發表後需要更改時必須在明顯處做出更改通告並指引投資者搜尋所更改的資料。如果所更改的資料與發行章程同時發表,則更改的資料同時發表,須以附件形式夾在發表的章程內。
3、電子招股說明書的不能與任何有關網路證券商或網路證券投資顧問的網頁鏈接,須以風險警告形式在網頁顯眼處警告投資者要小心辨別,謹防上當。
4、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格式是便於閱讀的、可下載的。
5、發行人必須警告投資者在發出購買指示前閱讀過有關的電子招股說明書。

㈧ 中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體要求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現在社會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個運營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很多的事項,比如說擁有這樣的一種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這就意味著他必須要在市場上面對於很多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這樣才能保持一個透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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