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市場監管制度
Ⅰ 監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從此股票上市發行監管制度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核准制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上市發行辦法。核准製取消了審批制下由行政計劃手段分配上市額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預因素大大弱化,發行過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採用的是通道制 ,由於通道制不能有效約束主承銷商推薦發行中的道德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質量與推薦人利益掛鉤的保薦人制度。但是,從長遠看,無論是通道制還是保薦人制度都不是一種最終的制度安排,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加深,完全市場化的登記制將最終取代核准制。
Ⅱ 簡述中國股票市場投機性的宏觀制度基礎(從法律,產權,公司三個方面答)和微觀市場制度。
我是學生物的,然後又有炒股票的經驗,會有一些所想,僅供參考。
一、思路:
闡明你這個問題,我以為必須要對比(分析化學常用的辦法),先指定一個為參照物,然後與所研究的對象對比,然後得出結論。必須要有對比才知道自己的高度。
A、參照物:美國股市。
B、研究物:中國股市。
二、具體比較內容:
1、法律、產權、公司:
A、美國股市:美國的法律非常健全,從立法到執法,從法律工作者到老百姓,法制的程度很高。
B、中國股市:行政嚴重干預法律,很多時候法律沒有行政命令強,法制的道路還有待提高。
【注釋】我以為,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而產權、公司只是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體現,有比法制高的東西,那麼法律必然弱勢,從而產權、公司等只是一個大概的存在內容罷了(就好比「霧里看花」,歌詞比我寫再多的語言都鮮艷、深刻,參考歌詞吧 )。
2、紐交所、納斯達克,上證、深證:
A、美國股市:紐交所、納斯達克是公司制的,他們的營收(對所有在其所內上市的公司的營收)根本上講是體現收益、更高的收益。而收益的體現核心是「分紅」,也即高分紅的公司是好公司。
B、中國股市:上證、深證更像是一個國有行政機構,他們的營收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收益、更高的收益」,注意了,這里有一個國家意志,這就是跟美國的不同。其一,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最急需的資金走向;其二,收益的體現核心是「非分紅」,也即分不分紅沒關系。
3、股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權利和義務):
A、美國股市:投資公司、散戶。參與者與中國股市基本一樣,但是因為法制的程度不同,權利和義務的體現就不同,美國股市投資者保護自己收益的關鍵辦法——法律——可以訴訟且有高賠償。
B、中國股市:投資公司、散戶。參與者與中國股市基本一樣,但是因為法制的程度不同,權利和義務的體現就不同,中國股市投資者保護自己收益的關鍵辦法——操作——千萬不要被套住了(訴訟什麼的是浮雲)。
【注釋】這里有很多的法律事件可以對比。
4、上市、退市、分紅、定價——繞不開的股市核心市場機制。
A、美國股市:好就能上市,差就要退市,上市了就必須分紅,透明化市場定價格——不然就訴訟你然後面對巨額賠償。
B、中國股市:好未必能上市,差未必能退市,上市了不一定分紅,「暗香」艹作定價格——沒有不然(訴訟如浮雲)。
三、總結:
我們可以寫出種種美國股市對比中國股市的優秀點(反之也成立),但關鍵還是要面對種種困難找到辦法改革我們股市的缺點,任重道遠。努力吧。
最後,不管美國股市、中國股市,作為股民永遠有一點是共通的——讓損失減小、讓收益奔跑(千萬不要被套)。
希望對你有用。
Ⅲ 什麼叫做「中國股市現狀監管 」
「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謂流傳久遠,耳熟能詳。這句話強調的是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在缺少制度的約束、或是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 一個圓滿的結果當然難以達成。但是,這句話的另一方面含義卻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制度不能夠很好地執行,仍然是成就不了方圓的。換言之,假若制度執行的監督人本身處於弱勢地位,這個方圓也就無從談起。可以說,中國股市的監管目前面臨的正是這樣一種尷尬。 另外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監督者參與了作弊,這也不能達成方圓。當然,這是一種特例,在此我們不作討論。(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一、股市十年,監管摸石頭過河
中國股市是在短短的十年時間里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的。 這個過程看似短暫,實則經歷了相當多的曲折,走了很多的彎路。伴隨股市成長的足跡, 監管的道路也並不平坦,甚至有步履蹣跚之感。因為監管部門扮演的是非常特殊的角色,夾在市場和政府之間,難以讓兩者取得長期的平衡。一方面 ,政府一直試圖控制市場, 以達到利用其來為國企改革服務的目的;另一方面, 市場的畸形運作扭曲了資本的功能,給市場監督帶來相當大的不便和壓力。(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證券法》1999年7月10日正式頒布實施時,距中國股市成立已近十年。在《證券法》出台前,許多的條例、辦法也已經公布使用,但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約束,並沒能達成很好的效果。同時,由於很多外力的作用,反倒使監督者有時候淪為了旁觀者。拿新股上市為例,最初的配額制明顯是一種均衡利益的結果。為達成上市的目的,各地方、部門無不使出渾身解數,監管部門的弱勢地位在各方面的壓力下凸顯無遺。
這些年來,市場監管確實一直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市場上的造假、 做莊行為那麼明目張膽,監管部門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卻遲遲難以解決,以致越拖越嚴重, 正表現出監管部門本身的定位也並不特別的明確, 而有法難依本身就是中國現實中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監管恐怕也只有徒嘆奈何了。
二、監管之難
前些時候,成思危副委員長出具報告直指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市場混亂不堪, 其列出的證據確實令看者觸目驚心:有企業為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資產,虛報盈利;有企業不顧中、小股東的意願,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方向; 有企業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使股東出現巨大損失;有企業大股東嚴密控制,致使上市公司成為其「提款機」等。這些現象確實是困擾市場的巨大問題。但是, 為什麼會有如此多事件發生呢?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單純指責監管部門的不力似乎於理有之,但是於情不合。
1.股市最初設計是為國企解困,這使得監管的目標本身就出現偏差,監管部門不可避免地從保護國有企業出發,而忽略掉投資者和市場主體。 這是整個市場的政策取向要求,監管要隨著政策的指揮棒走。事實上 ,大部分上市公司如果不進行包裝, 根本就達不到上市的目的。出現那麼多的個案當然也就難以避免, 這也是監管部門的一大無奈。
2.市場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致使正常的監管程序難以順利進行。 就拿國有股減持的問題來說,國有股不流通明顯是最初方案設計有問題,監管部門對此確實無力處理,因為這涉及到其他政策的問題。但是,如果國有股要是想進入流通領域, 自然就變成了市場問題,監管部門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由他們來處理本來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財政部本著保護國家資產的原則拿出自己的方案來,似乎也無可厚非, 這就難免要發生撞車。而這種關乎國家利益、關乎政策的撞車現象, 監管部門當然要退避三舍。
3.地方政府與上市公司往往有著巨大的利益關系。中國的企業文化常常表現為一種地方文化,地方國有企業的大股東就是地方政府,而企業的管理層也由政府委派。這使得地方政府和當地大企業休戚相關。這樣,地方政府打著保護地方利益的名號, 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的旗子,為企業造假、欺瞞小股東做掩護,監管部門縱然看在眼裡, 又奈他何呢?
三、司法介入,無奈的選擇
市場中各種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 必然會影響到市場的基礎。顯然,監管部門通過正常的途徑已難以處理,司法介入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透過司法的力量,一些市場中劣跡昭彰的違規行為確實無可遁形。 我們看到一些造假公司,市場中的「莊家」紛紛落於馬下,顯示了司法介入取得了相當重大的成果。
但是,司法介入確實又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司法的力量只在於處理和解決已經浮現出來的問題,它的更大功能表現為對已經構成違規者的強制力和威攝力。 而對於促成這些問題的制度安排、規則處理等,司法卻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司法觸及不到問題的根本。
對於市場來說,要解決實質的問題,至為關鍵的就是要找出問題的源頭, 從而有的放矢地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規則,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把它處理在萌芽狀態。 一種「 事前監督」可有效地防止很多問題的發生。而司法介入則是「事後處理」, 這是非常被動的補救性做法,顯然,「事後處理」的成本比「事前監督」的成本也明顯要大得多。
四、外來的「和尚」好念經?
可以說,史美倫女士到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確實給中國股市的監管帶來了新氣象。中國的官場上歷來充滿了盤根錯節的關系,這使得監管常處在兩難的境地。 而史美倫女士清爽一人,和外界的關系非常單純,自然可以對很多問題下得了手, 也可以充分發揚她「鐵娘子」快刀斬亂麻的功力。
近期監管部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市場的違規行為, 這輛大車自然是政府在推動。但是,史美倫女士恐怕也是居功甚大,因為她主管的就是市場的監管工作。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市場逐漸走向健康之途。 但是,我們仍然有所懷疑( 當然,我們並不懷疑史美倫女士的能力)。盡管我們看到很多違規者就象秋風掃落葉般被清理掉,但我們依稀能看到這種重拳的出擊仍然只在治標,卻見不到治本的功效。就象前面提到的司法介入,史美倫女士目前所扮演的似乎也是一個清道夫的角色。
當然,我們相信她仍會不遺餘力地推進監管工作的市場化進程,但是這卻不是她個人主觀意願所能決定的,還取決於整個市場深層次問題的解決,而她則只可以是一個推動者。因此,我們目前還保留一份觀望的態度,當然, 我們樂於看到史女士在中國股市中功成名就。因為這樣一來,中國股市的發展就可能進入一個新的格局了,我們期待這么一天的到來。
五、市場化之路
監管的市場化顯然要依賴於整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而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則要依賴於整個經濟的市場化。有人看到,中國股市才經歷了十來個年頭的成長,就以為股票市場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以為只要放開就是市場化的道路了。 可他們忽略了中國經濟環境這個大背景,不考慮大的環境就遑論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監管的市場化,簡直是在掩耳盜鈴。
有的人甚至認為,中國股市應該「推倒重來」,持這種言論的人當然是可以滿足一種自我的良好感覺,但是這種「至善論」對於市場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且不說市場化本身就是一個宏觀的、漫長的綜合過程,就「推倒重來」論本身而言,「推倒」 是容易的,大家一拍兩散罷了,可是如何「重來」卻是個現實的問題, 「重來」以什麼為標准呢?有這樣的標准嗎?如果把西方的模式作為標准,這種標准在中國能行得通嗎?這些都是不可能得到回答的問題。
顯然,這種拍腦袋的言論是不負責任的,很容易對市場產生誤導。……哈耶克曾經說過:「對一些特殊的弊端或惡行的憤慨, 往往會使憤慨者對其本身的計劃的實現亦可能產生的弊端和不公正視而不見。」持「推倒論」的人, 心目中的參照恐怕就是那西方模式,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中,這種模式恐怕會讓中國經濟拉肚子也未可知。
對於監管來說,具有獨立的地位顯得異常的重要,但是, 在眾多力量和矛盾的夾持下,這能做得到嗎?
Ⅳ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4)中國股票市場監管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Ⅳ 對於我國股市現行監管制度及監管力度、效率大家有什麼看法
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比起西方來說實在是太短了,滿打滿算到今年才30年。中國香港由於早期的歷史原因其股票市場的發展都比中國A股市場的發展先進很多。中國股票市場必然是比不上美國、日本這樣的資本市場。
同時由於中國特殊的制度不同於資本主義的剝削狀態,顯示了從監管到市場的很多不同。
我國A股市場自從開市以來,一直處於一種供不應求的狀態,不管是想上市的企業還是想進入企業撈金的投資者,此起彼伏的湧入中國的股票市場。
因為美股市場更偏向於價值投資,而這種價值投資就是看好股票的成長性,能夠進行長期投資。從近幾年的監管情況來看,實際上這種監管也是為了投資者負責的初衷,希望減少不成熟股票市場所帶來的風險和隱患。
就算是個孩子你也得給點時間成長,更何況是一個容納幾千家企業的股票市場,我們要相信,會越來越好的。
Ⅵ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相互有什麼區別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會經濟關系,採用行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暢 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權力行駛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合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具體而言:審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 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
Ⅶ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包括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選題的緣起
第二節 目的和意義
第三節 研究思路、創新點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的理論基礎及文獻回顧
第一節 股票發行監管理論
第二節 相關文獻回顧
第三章 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回顧
第一節 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演變的時代背景
第二節 中國股票市場發行監管制度演變歷程
第四章 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第一節 國外主要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管理體制介紹
第二節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
第三節 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研究
第四節 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簡要比較
第五節 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第五章 利益集團理論基礎上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分析
第一節 利益集團理論
第二節 中國證券市場利益集團的形成、特點及利益沖突
第三節 中國股票市場發行監管制度變遷的利益集團理論分析
第六章 誠信理論基礎上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分析
第一節 關於誠信的基礎理論
第二節 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會生成模型及其實踐性建議
第三節 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變遷:基於什托姆普卡誠信理論的解釋
第四節 加強和完善股票市場誠信建設的對策
第七章 完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意義
第一節 資本市場之於國家意義
第二節 我國資本市場安全性需提高
第三節 優化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第八章 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優化建議
第一節 重塑股票發行監管理念和原則
第二節 優化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建議
Ⅷ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Ⅸ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Ⅹ 股票市場是否應當被管制、怎麼管制以及為什麼管制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
股票市場應該受到監管而不是管制,證監會應該起到更重要作用。
首先,立法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標准,相關法律存在部分矛盾之處。
其次,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美國在1970年通過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確立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的投資保險制度,創立了保護投資者協會(SPIC)。SPIC作為非營利的保險組織,通過向所有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證券經營機構收取其毛利的5%作為會費,形成投資保險基金,用於證券經營機構破產時保護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集體訴訟是另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力措施。該措施認為,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共同利益起訴或應訴。也就是說,只要其中一個投資者發起訴訟並打贏官司,其他相同利益受損者也可獲得相應的勝訴利益。有了類似的制度保障,上市公司退市等進一步的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才可以全面展開。
第三,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我國金融監管存在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往往從金融業從業人員中選拔富有經驗者從事金融監管。只要制度設計得當,這些人的一線經驗對於加強監管非常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