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市場審批制
A. 注冊制到底會給中國股市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作者:解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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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來透明信息的完備披露
實行注冊制,證監會是不是就不要審了?依然要審,但證監會要審核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備性。目前,證監會作為監管者的角色其實是錯位了,證監會其實沒有義務保證每個股民都賺到錢,更沒有義務保證融資方一定能圈到錢,證監會要做的是保證上市公司必須清晰准確地披露應該披露的信息,把可能遇到所有的情形包括風險,都准確地披露給投資者,接下來就是自由交易,願打願挨的事情。
交易所審核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是否達到上市標准,但不對盈利前景、募集資金使用提出實質性意見。上市公司在海外的上市標准很簡單,它們可以接受一個不盈利的企業,因為不怕公司沒盈利就怕沒未來——可能這個公司現在不掙錢,但是兩三年以後可能會掙很多錢,比如谷歌上市的時候也是虧損公司,可是後來的發展大家都知道。某種意義上,交易所看重的是交易性指標,哪怕是虧損公司,只要投資者接受,公司就可以正常上市;而如果一個股票如果跌到一塊錢以下,而且沒什麼交易量,那就是說市場不認可這個公司,它就應該退市。
也就是說,注冊制下,市場擁有了鑒別一家公司值不值投資的權利,市場用鈔票來表達它的選擇,雙方利益對稱,進行願打願挨的自由交易。注冊制就是使監管者的職能和角色發生一個調整,但不代表它的缺位,就是說家長退出、變成警察——監管者仍然在那裡,維持市場的秩序,保證上市企業不欺騙投資者,而不是替投資者做價值判斷。
2、帶來市場定價的規則
其實,不同國家的發行制度都是不一樣的,包括像台灣、日本,甚至是德國等大部分國家都是從一開始管制比較嚴格的一種制度,慢慢轉向一種比較開放的、以市場同業自治為主的制度。但是,無論哪一種發行制度,都是在投融資者之間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這個利益的平衡點是不一樣的。
而資本市場運行的制度環境是決定發行制度選擇的重要因素。我記得十多年以前中國有個很熟悉的口號,「資本市場為國企改革服務」,大家那時候覺得挺正確的,國企改革就需要資本市場。
現在想想對嗎?國企是融資者,當資本市場為它服務的時候,證券市場整個的規則就是嚴重有利於融資者,也就是資本市場替國企來圈錢,幫它完成國企改造。當國企把大量的不良資產剝離出去後,再通過上市從老百姓那裡圈了很多錢,於是,虧損的國企一下子就變成了盈利的國企,現在國有資產龐大的基礎,跟那時候資本市場的功能定位是有關系的。這里我也不去做歷史的評價,但從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資本市場應該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否則投資者就會離開市場,所以大部分資本市場都會慢慢走向均衡性的市場。
每一個發行制度都是跟它的歷史相結合的,我們新股發行制度從一開始的審批制,發展到2005年以後號稱是核准制,但由於我們的核准帶有太強的行政權力色彩,其實跟審批制還是沒有完全脫鉤,所以,我們現在有點像審批制,有點像核准制,接下來就是往注冊制方向發展。從趨勢上來看,各國對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標准在趨松,審核標准在不斷降低,也就是說,監管者權力放到一個比較小的地位,只要擬上市公司不違法違規,股票發行的選擇權交給市場,只要市場願意接受,公司怎麼虧損都可以,IPO定什麼樣的價格都可以。
信息披露制度:很多人說股票價格太高不公平,其實,公平與否,第一個關鍵在於雙方信息是否對稱,存不存在欺詐行為;第二個關鍵在於雙方是否自願交易。只要是信息透明的自願的交易,任何一種價格都是公平的。在這種原則下面,政府就不會去管市場定價的具體市盈率,比如現在完全市場化的美國,發行時就是管住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美式累計投標詢價制:為什麼高報價在中國股票市場會遭到詬病,因為裡面存在一種貓膩:目前機構並不需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於是有些機構就會報很高的價格,但是報完以後只買一點點,而且最後的買價是使用大家報價的均價,肯定低於自己的高報價,這種報價制度會拉升股票的價格,導致價格操縱。而在美國股市,機構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報了最高價就要以最高價買這個股票,就跟上海在沒有進行價格管制之前的車牌競拍制度一樣:你報10萬就10萬塊一張,你敢瞎報嗎?你不敢瞎報。每一個報價的投資者,要為自己的報價負責任,既然報出這個價,就說明你認為它值這個錢。中國目前投標的報價制度是存在漏洞的,但這個操作漏洞是可以堵上的,只要讓投資者為自己的報價負責,並且對購買的數量也做出一定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就能剔除價格操縱的一種貓膩。
自主配售制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現在中國股票發行既然沒有自主配售,那麼中介機構可以把價格抬的很高,賣不出去總承銷商負責,注冊制以後,機構的綜合能力,包括股票客觀的定價,都會成為整個發行過程中必須把握的東西。當發行股票很容易後,可能大家都覺得沒有必要圈那麼多錢了,也不會再有超額配售。
總之,整個發行的制度實際上都是逐漸寬松的,隨著市場的成熟,市場的權力是越來越大,這是整個全球發行制度變化的一個趨勢。
3、帶來退市制度
注冊制還會帶來真正的退市制度。其實,退市制度在中國出台了很久,但幾乎沒什麼公司退市,退市最大的障礙就是沒有注冊制,俗話說,「吐故才能納新」,但在中國股市,其實納新才能吐故。在非注冊制下,上市非常不容易,不僅僅是上市公司會拚命保,地方政府也會保,所以最後就變成交易所、證監會跟地方政府在博弈,在這種情況下,吐故是很困難的,而如果不能吐故就是不斷地炒作,於是就有了殼資源。IPO實行注冊制以後,退市就會很容易,因為企業只要符合上市標准就可以掛牌,上市就不再稀缺,也就沒人去花大價錢購買殼資源,所以一個上市公司只要沒有價值就可以退市了。
目前從全球范圍來看,退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香港式的退市,一種是美國式的退市。
美國式的退市相當於逆轉板,企業股票可以從一個OTC市場升到一個創業板,從創業板升到主板,同樣,主板退市以後,股票仍然可以到OTC市場去交易,這樣盡管已經退市,但股票仍然有流動性,也就是說還可以起死回生,盈利前景好到一定程度,這個股票還可以轉回去,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但是香港不一樣,香港沒有OTC市場,退市就意味著破產清算,退市就是徹底的退。因為這一點,香港的退市實際上是非常慎重的,根據Wind數據,退市企業的比例為10%,但是,這個數據是虛高的,因為香港把所有轉板都理解成退市,實際退市的公司里90%都是主動退市的:比如我在香港退市到美國上市了,他也理解成退市;還有一種是因為業績好,或者業務發展改變以後,我被更大的股東收購了,收購完成原來的就退市了。也就是說,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被迫退市的比例比歐美國家要低很多,大概就是1%的股票。
在這兩種退市方式中,我覺得中國將來的退市制度可能更像美國的逆轉板退市,就是新三板可以進入中小板,進入主板,如果主板股票表現不好,也可以退到OTC市場或者新三板去,股票仍保持流動性。
注冊制改革的目標與路徑
從路徑來看,我個人判斷中國的IPO注冊制肯定是漸進式的: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然後再到注冊制,我們走了20年。台灣也是這樣,台灣從1983年就開始實行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的制度,經過23年、到2006年以後才真正完成實行注冊制。中國可能不會走那麼長時間,但是肯定是從新三板、中小板這些比較基礎的、影響力也比較小的市場里開始,最後才是主板的注冊制,是一步一步來的,絕對不是休克式的。
從本質上看,注冊制改革有兩大主要目標:
第一個就是通過解決供求的失衡,來解決高IPO價、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現象,正是因為上市的額度和規模管制,股票供求不平衡造成了這三高,注冊制就是創造一個供求平衡的環境。
第二個是通過減少審批環節去行政化,提高發行效率,減少權力的尋租。
B. 股票市場的注冊制到底是什麼
股票發行注冊制指的是發行人根據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准確申報各種資料以進行發行股票的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將對申報文件的全面、准確、真實和及時性進行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到底如何,估值是否合理進行判斷,讓市場來檢驗申請上市公司股票的質地。
現階段,除了推動注冊制,T+0的交易模式也在推進改革,這些都為了更好地平緩市場波動,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從長遠來看,注冊制比審批制更有利於市場和企業的發展,未來配合上完善的退市制度還能夠更好地發揮優勝劣汰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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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了中國還有哪些國家IPO是審批制
除了中國還有韓國也是IPO是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ipo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D. 中國股票注冊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成熟的證券交易市場均採用的是注冊制。目前來看,A股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不太成熟。二級市場的投資者,監管層既然控制不了,那麼一級市場的發行者,監管層是可以控制的,這也就是起中國股市前二十年實行審核制發行新股的原因了。當然了,注冊制的推行需要強大的退市制度做後盾,其實美國現在每年新上市的公司是沒有退市公司多的。正是因為A股沒有成熟的退市制度,所以現在A股市場上買賣殼資源的現象十常見。
E. 什麼是ipo審批制
現在已經取消了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證券主管機關則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先不做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須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
IPO審核制存在著種種弊端: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
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
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
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
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IPO注冊制的優點: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審批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F. 中國股票市場實行直接持有制度是什麼樣的呢
在《證券法》實施之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審批制。自2001年3月開始,正式實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按市場原則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實行核准制既是對國際經驗的借鑒,也是規范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需要。
G.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7)中國股票市場審批制擴展閱讀
審批制
1.審批范圍。審批制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專項資金、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投資建設的地方項目。
2.投資內容。政府投資主要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國家機關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3.投資方式。政府投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
4.審批許可權。省發改部門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核准制
1.企業投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所列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均應當向當地投資主管請求核准。
2.進行核準的項目,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機構編制。
參考資料:網路-核准制,網路-審批制
H. 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演變歷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I.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規不夠健全,市場各方參與者不夠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過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查,因而對股票發行申請採用了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准制。股票發行核准制改變了由政府部門預先制定計劃額度、選擇和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本位,確立了由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范化市場原則。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機構健全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規和標准,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法規和標准,即發行人對投資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體制開始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