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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票市場罪

發布時間: 2021-04-16 20:20:57

⑴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⑶ 國外操縱股市是怎麼判刑的

華爾街史上最大內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監禁11年
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美國曼哈頓地區聯邦檢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這是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刑事案件。」拉傑·拉賈拉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並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2011年5月,億萬富翁拉賈拉特南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據悉,這起被稱為華爾街歷史上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與此同時,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為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而獲刑兩年,並處罰金500萬美元。在這些內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沃倫•巴菲特向高盛投資50億美元的消息。
韓國:三男子散布朝鮮核爆炸謠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韓國警方逮捕了幾名意圖通過散布朝鮮核反應堆爆炸的謠言來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韓國法院裁定,3男子操縱股票市場牟利,判處他們不同期限監禁。案件主謀吳某現年28歲,獲刑兩年。兩名共謀分別獲刑一年半和一年,緩期執行3年。
據悉,2012年1月6日,一則有關朝鮮寧邊輕水反應堆發生爆炸的傳聞通過網路聊天工具迅速在韓國證券界傳開。謠言內容十分具體,6日當天,韓元兌美元匯率最多下跌了0.9個百分點,達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來的最低值,而韓國基準股指Kospi指數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時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價波動之機交易股票,獲利2900萬韓元。
德意志銀行在韓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韓國還曾對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後算賬。韓國政府2012年2月26日開出歷史最大罰單。德意志銀行的韓國經紀子公司因此面臨10億韓元的處罰。與此同時,韓國證券與期貨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德意志銀行首爾分行在六個月內從事部分自營證券與櫃台衍生品的交易業務。
據悉,韓國綜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盤前的最後十分鍾下跌48點,在短短十分鍾內,海外投資者下達了高達2.4萬億韓元的賣出指令,其中多數指令來自德意志銀行的韓國業務部門。韓國綜合股指當天收盤下跌53.12點,收於1914.73點。
韓國監管部門懷疑當時存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套利交易行為。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銀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進行調查,並指出德意志銀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約2.4萬億韓元股票後執行了看跌期權,從而套取約450億韓元。

⑷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什麼罪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屬於刑事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⑸ 公司董事長犯操縱證券市場罪 公司會退市嗎

取決於違法行為程序時間長短,規模大小,社會後果影響以及公司真實風險抗擊程度

⑹ 外國(像美國,美國啊)這些國家是否有股市操縱罪

每個國家都有股市操縱罪。但是在諸如美國的法制市場,沒有莊家和散戶的等級區別,公司任何的信息必須是透明的,如果公司或所謂莊家惡意隱瞞信息,避免不了嚴重懲罰的後果。美國對違法的公司或部門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所以大家是在一個信息平台上做事情,不會有公司敢虛報利潤騙取散戶的。在這種市場上,只要有頭腦、實力和眼光的人就會發財。所以你是否操縱股票取決你是否合法的進行一切交易。
中國股市的建立始自上一世紀九十年代初,可以說,中國股市的規則是「胎生」於美國股市的規則。同時,結合了中國的具體情況,修改建立的。相較美國股市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國股市只有二十多年,法規的完善性需要時間的彌合。總體講,兩個市場有主要區別如下:
單一國家與世界區域的范疇區別:
中國股市僅僅涵蓋是中國的企業,這不同於美國集合了近一百個國家的企業。到2011中國股市的市場規模約合3兆億美元,而美國NYSE和NASDAQ總和為128兆億,它的規模大大超出了世界前五名的總量。
中國股市近年發展迅速,已成為世界第五大市場,但是,從國際投資的自由度來講,至今還要通過QFII和RQFII等形式,才能進入A股市場,限制多多。故此,它還屬於單一性的地域市場,完全不同於美國股市的自由和世界性特點。

政策市與自由市的大環境區別:
一是中國設立的漲停板,對日交易波動設置上下限的控制,這使得大幅沖擊,需要若干天才能釋放完,交易的自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美國市場,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一般不停盤,對於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二是在中國,由於有許多國有企業掌控在政府手裡,政府就是最大的股東,這樣有許多非流通股存在,容易造成流通股相對較少和股票的大幅波動;而美國政府,一般只以養老金,社保基金等方式購買企業股,並由特別指定的專業公司為其管理,投資在個股的比例一般都不大,這樣基本不會影響流通。當然,解決流通量問題,可以增加發行股,但是,量過大,會造成長期股值的增長緩慢,影響股民的積極性。

投機市場與投資市場的目地區別:
中國股市常有莊家操控,其目的為短期獲利;再加上,中國上市企業,分紅很少,這樣股市投機的意味較濃;美國股市的許多機構,包括養老金,退休金在內的投資機構,一般是以長線或紅利回報為目的,機構操作不明顯,平日的交易量,都只佔總股數目的0.5%-3%左右,這樣微量的交易,不太容易引起的的波動,穩定性極好。沒有所謂「莊家」。一般百姓,也主要買共同基金。

T+1與T+0---股票買賣時效性區別
中國股市不能在同一日實現買與賣;美國股市可以買後即賣,其操作自由度完全依靠股票所有人。這種靈活性可能造成「喜者更喜,悲者更悲」的一邊倒的現象,增加了股票的幅度變化。另一方面,使得投資者,能夠有可能快速逃離危險及快速套利。

鮮少做空與普遍做空的監督機制的區別:
紐約股票交易市場(NYSE),納斯達克(NASDAQ)和美國交易市場(AMEX)是三個主要的交易市場。其中絕大部分股票都設有做空機制。做空機制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到股票市場的健康與否。做空機構會從反面,促進企業行為的規范。企業一旦做出違反規則的事情而讓做空機構抓住了「小辮子」,並通過媒體公布於天下。股票就會下跌,搞不好,董事會就要換人。去年,美國許多做空機構,抓住許多中國在美上市企業的財務造假和隱瞞違規操作的問題,迫使近30家企業被停牌或摘牌。確實起到了民眾對企業的監督作用。
在中國,做空機制開始不久,允許做空的企業也不多。加上對問題企業取證較難,對取證人員的安全缺乏保障,對做空的監督執行缺乏力度。再者,由於上市主體為國企,再要另外一個國企去「監視」,很難透明地說出它的公允程度。

此外,在與交易有關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如交易代號與代碼,手續費,借貸,紅利發放(年/季),稅收,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中美股市都存在差別。

總之,中美兩國股市的區別是成長與成熟的區別。美股市場的成熟發展給它帶來了巨大的機會,而中國市場的崛起,正向世人展現它未來的潛力。

⑺ 關於操縱市場罪的幾點不解~!求高手 股票,證券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持股或持倉優勢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關於這點,是有證監會自己界定的標准,或者影響惡劣的,才會判罪,我們是不知道這個判定標準的。金融機構、私募、XX敢死隊他們只是根據自己對該股的判斷進行買入的,其資金量並不構成控制股價。你眼裡的機構似乎很神,但我想這是10年錢的莊家一類,現在的機構出現被套的情況也非常多。正常投資,不能搞得太死,不然這個市場慢慢就會變成死水。也沒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2、你說的是老鼠倉,但我想沒你說的那麼嚴重。現在證監會也在眼裡打擊老鼠倉,但畢竟需要一個逐漸走向成熟的過程。
3、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會影響價格走勢,這就是操縱了。
你說的也不是很明白,我解釋得有點模糊。你可以再補充。

⑻ 莊家洗盤,算不算操縱股市操縱股市不是犯罪嗎

你有證據嗎?

⑼ 操縱股票利益輸送怎麼定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罪處罰
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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