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的法律法規問題
A. 股票杠桿交易合法
股票杠桿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小額的資金來進行數倍於原始金額的股票投資。投資人希望獲取相對投資標的物波動的數倍收益率。股票杠桿可分為三種類型:採用現金保證金的股票;採用權益保證金方式購入的股票;採用法定保證金方式購入的股票。影響保證金的因素很多,這是因為在過程中由於各種有價證券的性質不同,面額不等,供給與需求不同,所以,客戶在交納保證金時也要隨因素的變動而變動。
股票杠桿是合法的,對股票進行杠桿只是「」模式的一種發展。
B. 炒股票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股票是國家承認的有價證券,受法律的保護和國家的監管。股票是上市公司為籌集資金發行給各個股東的有價證券,是公司資本所有權的表現,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持有者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股東享受股份公司股息和紅利,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承擔一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C. 原始股解禁規定主要有哪些
原始股解禁規定主要有哪些 按照《 公司法 》等法律規定,不論是主板還配閉是創業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均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一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交易所備案。 對創業板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進一步要求其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託管或公司回購其所持股份。對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屬於在向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申請前6個月內(以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能轉讓,而且必須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也就是說,24個月後方可出售全部股份。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轉讓。 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 上市公司 股叢備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滲賣毀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有限公司的股權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都是財產的具體表現形式。轉讓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得,根據1993年及其後歷次修訂的 個人所得稅法 ,其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是一件不由分說的事情。那麼導致爭論的問題其源頭何在?就在與個人所得稅法配套的 個稅 法實施條例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 個人所得稅 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這一規定是導致今日爭論不休的原始股上市轉讓納稅問題的總根源。 在原始股的解禁內容當中主要做出了時間的限制規定,在解禁一年之後,原始股才能夠進行轉讓以及銷售活動,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股票市場的穩定秩序。對於原始股出售的數量多少也有所規定,在解禁的一年之後銷售數量不得超過總量的百分之五。
D.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E. 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你知道嗎?你對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了解嗎?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知識,歡迎閱讀。
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1. 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處理方式(個人+單位):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 操縱市場的法律責任
對單位的處理: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人員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虛假陳述、信息誤導的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 證券從業人員、服務機構交易限制的法律責任
限制什麼: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債券、基金、銀行理財不限制)
限制哪些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任何人在成為前述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補充內容】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於接受委託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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