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的改革措施
A. 股票改革問題大小非減持問題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共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B. 股票注冊制改革方案是什麼意思
股票發行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2015年12月27日,中國國務院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舉措獲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修法授權,於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表示,注冊制是不可以單兵突進的。研究論證需要相當長的一個過程。這也意味著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將暫緩施行。
(2)股票市場的改革措施擴展閱讀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微博]主席肖鋼在博鰲亞洲論壇對媒體表示,IPO注冊制改革草案年底出台。
在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這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2014年兩會期間,肖鋼也曾向表示,證監會2014年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研究注冊制實施的方案。由於實施注冊制的前提是修改《證券法》,因此今年肯定不能實施;如果2015年《證券法》修改完成,那麼注冊制就能實施。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北京經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決定指出,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決定指出,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表示,盡管從3月1日開始的兩年內的任意一天都可以實施注冊制,但相應的規章制度還沒有出來,甚至連討論稿或意見稿也沒有看見,所以真正實施還需要時間。其中備受關注的股票注冊制改革,目前已處於全國人大「二審」的階段,國務院授權證監會試點後會盡量提速,但2016年出台注冊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與此同時,有業內人士稱,注冊制的落地出台的決定因素,除了具體事務工作的進度外,關鍵在於整個A股市場是否進入一段相對較長的穩定期或回升期,只有在市場情緒樂觀的條件下,注冊制的推進才可能加快。
C. 我國股票市場的現存問題及解決對策
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解決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第一是進入股票市場的指導思想不夠正確,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場看作是解決國有企業困難的一種辦法,而不是當作使有限的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優質企業、最有潛力的企業的融資渠道。在選擇上市公司的時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聯合起來去包裝、化裝上市,去欺騙投資者。以解困、扶貧為上市目的。這種思路對於股市的健康發展是先天不足的問題。發展股票市場固然應當考慮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應當以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根本出發點,堅持市場化制度建設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結果重新回歸政策市,最終還是不利於更多的實體經濟的。正確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保證公開公正,保護公平交易,促進資金融通,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而不是保護少數人的特殊利益,因為最終只有投資者信得過,對市場又信心,認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資者才會去買股票。第二是信息公開不夠,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當前,加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的制度化建設及其貫徹實施,對於增強信心、提振股市至關重要。《證券法》規定的「三公」原則不能僅僅停留在條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傳遞的阻隔和不對稱是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市場存在的「三不公」(公開、公平、公正)問題嚴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像。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內幕交易、操縱股市、黑庄操作、買賣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莊家冒用他人身份證和帳號坐莊炒股都禁不了。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嚴肅、信息披露不主動等問題,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三是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四是強化中介機構的自律機制,五是建立一支堅強有力的股市監督隊伍。第三是證監會現在的定位,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還要正確定位監管機構的職責。證監會現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場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現在證監會本身。證監會本來的功能是監督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對外部投資者提供保護。證監會的唯一、最重要的職能應該是保護外部投資者,保護外部投資者不受內部投資者、不受企業經理的欺騙。但是我們國家的證監會的職能是審核公司上市,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發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問題還是實名審核制,審核制實質仍然是審批制,要明確監管單位不是審批單位,是維護市場穩定的機構。准確定位以後,還需要嚴格執法,完善監管,公正監管,以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第四是投資的質量,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投資的質量高低,是看投資人是不是真正承擔風險。如果投資者用自己的錢投資,自己承擔風險,也享有權利的話,風險與權利一致,就是高質量的投資。相反,如果完全用別人的錢投資,虧了是人家的,贏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質量的投資。在我們國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著低質量的投資者。低質量的投資者只負盈不負虧,必然對股市形成一種高估的壓力。為此,必須改革發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結構不健全,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國股市不能成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結構與中國經濟的結構不匹配;2004年中國股市受宏觀調控影響巨大,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中國股市中周期性行業上市公司比重過大,上市公司行業構成的缺陷進一步加大了中國股市的風險。國有企業上市之後實際上控制權仍在國家手裡,形式上有一個董事會,但實際上董事會、總經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會很難起很大作用,因為是國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業國有資產法》施行以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以後,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可望情況有所變化。第五是對中小股東保護乏力。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得越好,股票市場越健全,人們就越願意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股票股市就越活躍。目前,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較差。在保護弱小的外部投資者方面,一是對企業關聯交易作出限制。當控股股東的利益與小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要對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作出限制,辦法是關聯交易原則上由企業的中小股東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濟方面,建議適時修改民事訴訟法,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薦人在企業不景氣時的高額薪酬。四是投資基金的收益應當與其經營業績直接掛鉤,而不是現在的旱澇保收。第六是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於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歷史短,對信用的認識膚淺,因此在信用體制的建設上步履緩慢。建立股市信用的關鍵在於信息流通暢快,信息披露的內容全面、真實、准確。但是在現實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不夠及時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往往為了穩定股價不公開發布此種信息,但該信息卻又在私下裡傳播,形成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夥同中介機構作假已是公開的秘密。這些都是經濟發展道路轉軌國家的通病。在股市發展初期,由於股票發行少,而購買者眾多,炒作和投機盛行,導致股價不斷上揚,形成表面繁榮,此時人們不大關註上市公司的信用。而當泡泡沫破滅後,人們才認識到信用的重要。現在我國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於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們應亡羊補牢。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的主體,一是上市公司——資合公司,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公司信譽,一是作為投資者的股民,其賴以投資的前提是信心。信譽和信心是保證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但是現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視信譽,少數政府部門不講信譽,上市公司不重視信譽,有的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不重視信譽,證券公司在幫助企業包裝,會計事務所在幫助企業做假帳。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國家接二連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況下遲遲不能恢復。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也與有關法法規不夠完善有關,譬如欠缺完備的會計法規體系。為了解決信譽信心問題,必須依法追究股票欺詐者的民事責任以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計高達1.18萬億股,比兩市流通股的兩倍還要多。大小非的問題不僅極大地改變了滬深股市的供求關系,而且改變了市場的估值體系。無論1.18萬億的限售股在現實中是否會流出,對於投資者而言都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利劍,對於市場信心和流動性都是致命的威脅。第八是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機制不足。建議建立股市平準基金。平準基金作為穩定市場的一個工具,有助於化解股市恐慌性拋售和非理性的過熱等股市自身無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資者傳達政府明確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信號。一些發達經濟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曾經使用並建立了股市平準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設落後。市場經濟是自治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股市制度屬於市場經濟的內容,其也必然納入法治的軌道。在我國,證券立法、執法和守法雖然有很大進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對來說,立法和執法存在的問題更多。證監會制定的規范很多,但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卻輕描淡寫,甚至是於法無據。還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人們也往往不知這里的構成犯罪是依據《刑法》的哪一條。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沒有相應的罪名。在執法中更是軟弱無力,沒有有效的防範機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夥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缺乏監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須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設,嚴格行政和法律的監管。比如,嚴查違規資金和不法坐莊,加強國資國企的輿論監督,堅決打擊內幕交易、證券欺詐、權錢交易、操縱股價以及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勾結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第十是新聞媒體應有的輿論監督作用尚需進一步發揮。
D. 《新證券法》出台後,股票市值低於多少的公司會被強制退市
股票市場有進有出,出入井然有序,即可完成穩步發展發展趨勢,也有益於正確引導投資人客觀項目投資。全面實施股票注冊制已經是必然趨勢,在社會化推動下,暫停上市法治化基本建設進一步推動。
如果是資產董事總經理、如果是金融業研究所副院長張奧平在接納《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明,我國金融市場邁入「史上最牛嚴」退市制度,暫停上市嚴苛化,「被暫停上市」公司總數將大幅度提高。隨著著退市新規的頒布,針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一定要革除「炒差」的投機性心理狀態,客觀選股票。90%的時間用於科學研究,10%的時間用於挑選項目投資,由於在股票注冊制自然環境下,僅有領域的前10%具有長線投資使用價值。
科創板上市同步提升暫停上市指標值和程序流程:
一是進一步健全重特大違反規定類暫停上市指標值,引進量化分析分辨規范;
二是一樣執行會計類指標值和審計報告意見種類指標值的交叉式可用,嚴苛暫停上市規范;
三是撤銷因碰觸買賣類指標值的暫停上市梳理期,縮小暫停上市時間;四是對接主板上市條件,填補紅籌上市企業的暫停上市規范。
E.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三條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第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F. 股權分置改革是什麼意思
股權分置改革是指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一般是上市企業非流通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給流通股東,以取得股票的流通權。
股權分置改革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第一階段:股權分置改革探索階段。
2.第二階段:股權分置改革啟動階段。
3.第三階段:股權分置改革正式實施階段。
4.第四階段:後股改時代。
(6)股票市場的改革措施擴展閱讀:
股權分置
股權分置也稱為股權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暫時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稱為流通股,主要成分為社會公眾股;後者為非流通股,大多為國有股和法人股。
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我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由於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存在的弊端,嚴重影響著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區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這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
非流通股與流通股這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
這種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股權交易進行兼並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直到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相同的。
國有股減持
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
全流通
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
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標准
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參考資料:股份分置改革相關概念 網路
G. 急求:論述我國股票上市與承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中國證券市場股票上市的發行存在兩個問題要麼就是破發,要麼就是上市首日漲幅過大,在目前採用市盈率定價的方法,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本文試圖對中國新股發行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從而找出適合中國特色的發行方式股票上市定價是國際金融界公認的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價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現許多問題。對於我國不發達的資本市場來說,存在的問題也更多,其直接表現就是新股接連破發。日前,中國監管官員對首次公開發行(IPO)定價」不盡責」的批評,引發了市場一系列猜測。就我國這一現狀將.. IPO定價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一系列的建議。
一
我國目前.. IPO定價現狀..
IPO定價是國際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在這一價格的確
定程序中,相關的影響因素包括公司帳面價值、經營業績、發展前景、股
票發行數景、行業特點及市場波動狀況等,而這些因素的量化過程會隨
著定價者選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現很大差別。因此,一『個超脫、客觀的IPO
價格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價就是發行人能夠以投資者
可容忍的最高價格順利發行,而發行失敗或以過低價格發行則意味著定
價的失敗。確定合理的新股定價發行方式,不儀關繫到新股能順利正常
地發行以及發行人、投資者以及承銷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響到市場
資源配置的效率。較為常見的情況是,風險規避的考慮,承銷商往
往不會把其獲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價程序
股票發行制度是遴選合格上市公司、發揮資源配置功能、保障證券
市場健康發展的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國證
監會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
稱《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 18號對次公
開發行股票(IPO)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國
證監會明確了將從.. 2005年.. 1月.. 1日起,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
行人,包括口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要求採用詢價方式
發行。這標志著我幽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變革邁H{堅文的.. 『步。至
此,我國實行的詢價制度,採用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
定新股發行價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國際市場。所謂」詢價機制」,
是指主承銷商先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區間,召開路演推介會,根據需求量
和需求價格信息對發行價格反復修正,並最終確定發行價格的過程。
二、我國目前.. IPO存在的問題
1、高發行價、高市盈率模式
申購新股.. 『直是債券類基金及滬深兩市上萬億存量資金的重要利
潤來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資金卻放棄中2月一號發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國~重創下了IPO重啟以米的數項紀錄:矧上網下申購中
簽率最高,IPO定價低於招股價高限.. 『毛錢。1月28日,中國兩電破
發,成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國航首日破發以來首隻上市首日破
發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裝亦難逃破發的厄運。2月3日,中小板島
樂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發慘劇。樣在1月28U,創業板中的星輝車
模成為創業板開啟以來首隻破發股。..
2、部分IPO詢價機構不責
發達國家市場,通常新股的絕人部分是機構認購,多的達到90%
以上,這對機構報價的約束力是比較強的,但是我們國家是小投資者參
與率高,參與意願強烈,所以定價的約束力不夠充分。中國證監會,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開的全閉汪券期貨峪管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繼續深化發
行體制改革,並將其作為 2010年證監會重點工作之一。
3、發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於是發行公司首次發行,因此普通投資者只能根據證監會審核通
過的發行公告等其他信息來判斷發行公司的實際情況,可由丁證監會精
力有限且各發行公司千方百計地」尋租行為」,由為顯著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於新股發行時廣人投資者對發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時
也由於長期以來新股敗的心理因素的影響,發行公司虛報財務報表,
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再加上發改委的小負責作為,發行市場成為許
多公司圈錢的市場,致使人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三、國內外.. IPO定價比較
不同發售機制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定價前是已獲取並
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時,承銷商是
否擁有分配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准,各國的新股發售機制基本
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累計汀單詢價機制、固定價格機制(公開發售機制)、投標或拍賣機制、混合發售機制。
累計訂單詢價機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價格機制和拍賣機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實現價格發現,提高IPOs市場的定價效率。通過比較分析
發現,在歐洲和美洲,絕大多數國家(地區)以累計訂單詢價機製作為首要
發售機制,而在亞太、非洲和中東地區,以固定價格機制為首要發售機制
的國家(地區)則占據絕對優勢。
四、完善我國IPO定價制度的建議..
1、擴大詢價范圍,選擇熟悉公司業務的公司參
管理層將不會過於拘泥於限定詢價機構范圍,而有可能充分考慮擬
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例如主營業務類型、融資項目特點等),從對本次
申購新股感興趣的機構當中,選擇熟悉公j務、定價、議價能力強,且
既往詢價無不良紀錄的機構參與新股發行詢價。在述基礎上,再適當
地擴大詢價機構的類型和范圍,以充分反映市場各方的定價意見,實現
定價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對中小板兩步詢價合並,主板強化兩步詢價
從擴大中小板市場容量,簡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發,對擬於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並其兩步洵價過程。同時,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設和完善,以促使市場高效地完成優質股票的選擇和合理定價的功能。
對於擬於主板市場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當前仍將強化兩步詢價制
度,並促使初步詢價時機構投資者承擔相應的報價責任。..
3、適當縮小首次公開發行的集合競價中報價格限制范圍
日前實行的發行價的50%.900%的范圍不能真正起到限價的作用。
我認為應設置在發行價的.. 50%.300%為宜。對於新股首日上市,縮小集
合競價申報價格範圍有以下兩大好處:一是有利於市場的公平競爭,減
少中小投資者盲目申購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級市場過分的投機。設
置這種限制,使級市場的資金看到獲利機會的減少、風險增大而自動
退市,從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
4、完善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的發行人,豐要採用行政處罰,
以罰款形式為主,但其罰款數額與其非法所得相比實在太少,應加大處
罰力度。同時,我國有關證券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
規章,一方面相互重疊,重復;另方面對與應當規定的沒規定,對連帶
責任的承擔問題,如何承擔,如何認定等應更清晰地規定。
5、規范我國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國股票市場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我
國IPO定價制度和風險。要提高我國市公司的質量。上市公司應努
力提高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和現金分配能力。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對我圉IPO定價制度的監管
從中國IPO定價制度的實際結果來看,其監管應豐要從以下幾個方
面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確監管職責。監管的】j的豐要是保證市場的公開、公平和
公正,應該是政府看門人角色的體現,而不應該是其經濟利益的代表。
監管部門不對市場行情負責,也小應該站在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監管的重點。其監管的點應該是信息的披露不實以此
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處理好監管與市場的關系,把市場還給市場。凡是必須由市
場去做的事情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讓市場盡快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