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股票市場制度
1. A股市場交易制度有哪些
一、股票委託交易時間:集合競價: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單,9:20——9:25不能撤單,9:25以成交量最大的價格為開盤價。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競價規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二、委託規則:1手=100股1—99股為零股不足1股為零碎股買入委託必須為整百股(配股除外),賣出委託可以為零股,但如為零股必須一次性賣出。股票停盤期間委託無效,買入委託不是一百股的整數倍(配股除外)委託無效,委託價格超出漲跌幅限制委託無效。
三、T+1交易制度(T為交易日當天):股票買賣實行T+1交易制度,即當天買的股票T+1日才能賣出,當天賣的股票T+1才能取出現金,但可以用賣出股票的錢買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
四、漲跌幅限制:一般情況下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10%,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20%,ST股票及*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5%,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10%。
2. 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做什麼的
序言:由於金融市場是一個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場所,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也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去玉清股權交易市場就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那麼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具體是做什麼的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意義。建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有利於為資本市場上的資金供給方提供相應的交易場所,同時也有利於胃需要擴大規模,或者是減小風險狀況的企業,提供吸納資金的渠道。因此有利於為資本市場上的資金供求方提供媒介,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同時公司或者是企業在吸納資金之後,會提高公司或企業的發展治療以及水平,有利於推進公司的制度化,提高市場競爭力。由於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對防範和減少金融風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3. 我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包括哪些
多層次股票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近50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國信、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多家證券公司。
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目前,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根據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的情況,公司分別實行每周1次(周五),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現在股票市場三板是什麼東西?
1、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61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2、三板市場的交易規則是,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為1000股。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同時,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投資者委託股份轉讓和非轉讓過戶(掛失除外),要交納印花稅和手續費。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採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配對成交。在交易時間上,凈資產為負值的公司實行每周三次的轉讓方式;凈資產為正值或盈利的公司實行每周五次轉讓方式。其行情可在中國證券網首頁「市場直通車」欄目及相關代辦證券公司網站查詢。買賣操作指南可以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證券公司網站查詢。
哪個證券公司能交易三板市場的股票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14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12家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4. 區域股權市場怎麼樣
這可能是一個不同的人有著不同回答的問題。
2016年,區域性股權市場這一概念正式寫進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大綱之中,這意味著未來所有證券業從業者都必須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充分了解。作為參與這一篇章內容撰寫的成員,我們也曾經感到非常的困惑,因為從資本市場發展的歷史上來說,這是一個很新的概念,我們所有人的認知都將會影響這個市場的未來。
所以區域性股權市場到底是什麼?
文 | 新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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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是無形的,但交易所是有形的。有形的交易所是無形市場的具象化。
要理解區域性股權市場,必須先了解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最簡單明確的理解,就是資本的供需雙方的平衡。有錢的出錢,要錢的拿錢,交換的東西就是資本標的,主要就是股權(企業的控制權和收益權)、債權(收益權)。資本市場中交易的常規操作就是股權的增發、轉讓和債權的發行、轉讓。
隨著市場的逐步規范,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也進一步的明確,股權、債權的交易伴隨著證券化的形式予以標准化。股權對應股票、債權對應債券,資產證券化帶來交易的規范和方便,也成為資本市場助推企業發展的重要動力。
中國目前的有明確法律地位的,受到監管的資本市場結構主要是分為三層。
第一是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今年即將登場的科創板所組成的IPO市場,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上市。IPO市場是在交易所內(上交所和深交所)進行,採取的是「大公募」形式,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面向公眾進行,有著嚴格的市場規則。
第二層是新三板市場,在全國中小企業股轉中心進行,採取的是「小公募」形式,新三板同樣有著較為嚴格的市場規則,對掛牌企業的信息披露和持續督導有著比較高的要求。
第三層就是我們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場所是各地區的股權交易中心,是由證監會監管,各地區「省辦、省管」,針對各地區未上市或未掛牌新三板的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債券的轉讓和融資服務的私募市場,採取的是「私募」形式。
區域性市場對掛牌要求和信批要求相對沒有那麼高,但核心業務與上市保持一貫(股權的發行轉讓、可轉債的發行轉讓)。它所服務的對象是對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人和發展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
這是大的格局和方向,也可以理解為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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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中小企業的發展層次與上市公司有著很大的差距,所以區域性市場與我們傳統意義上理解的資本市場也有比較大的不同。
所以,官方給出了區域性市場的四個定位。
第一,企業培育規范的園地
中小企業在這個市場進行規范和培育,對股權結構、治理水平、戰略發展、財務、法律做好充足的准備,逐步學習和適應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為未來進入更高層次的市場做好准備。
第二,企業融資的平台
區域性市場已經向我們展示出了其越發強大的融資能力,2018年全年,區域性股權市場一共為企業實現融資近2000億,三倍於新三板市場。一方面是區域性市場開始吸引大量的專業投資機構關注,另一方面是基於其更加靈活的融資機制。
第三,政策扶持的通道
區域性市場大量聚集本地有競爭力的企業,也使得其成為政府產業扶持的標的池。通過這個市場,政府可以更快更有效的進行政策扶持。比如股權融資獎勵、債權的貼息以及掛牌費用的獎勵等等。
第四,企業服務的延伸
區域性市場上還有著一批專業的服務機構包括小微券商、精品投行、會所、律所以及各類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資本市場的全周期服務,在這個市場中服務標准更加規范,收費也更加透明。
通過近10年的摸索,區域性市場在市場理論、國外經驗和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已經走出了一條有特色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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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那我們可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給出這樣的理解。
四板市場是信息流通的節點
要錢的找不到有錢的,資本市場的首要核心就是盡可能消除信息的不對稱。
區域性股權市場最大的特點是讓過往發散式的信息傳播有了匯聚點,成為目前國內最大的中小微企業私募市場的信息節點。
各路交易信息向涓涓細流從各個方向匯聚到這里。全國十萬家掛牌企業的股權信息在這個市場披露展示,全國的投資人的目光在這里遊走。訴求,價格、行情、咨訊在這里充分交流。
信息的交匯使得交易的達成變得輕松和簡單。
四板市場是交易要素的匯聚
交易的要素包括了買方、賣方、資金、標的、訴求和規則。
資金方面,偏好風險的資金已經開始矚目這個市場,數十萬合格投資人在這里尋找著優質的企業標的。
標的方面,十萬家真實的、經過審核的,達到一定門檻和標準的企業經過培育、規范以及信息披露組成了國內最具活力的標的池。
規則和訴求上,四板市場為中小微企業量身設計的交易結構和交易方式,在確保了合法合規的同時也為私募交易創造了有利的保證。
要素的匯聚是交易的必備基礎。
四板市場是無形私募市場的具象收斂
中國的私募市場非常龐大,而且正在以驚人的速度在持續增長。
依靠交易雙方自行接洽的交易模式越來越不適合目前的交易環境,而單純利用中介的模式也在受到挑戰。
我們舉個不是很恰當的例子,如果說早期的私募融資是企業在路邊擺攤賣雞蛋,往來的路人就像是投資人,走過錯過。而進入區域性股權市場就是一個有著一定要求和標準的大型超市,對於交易雙方都有更有利的保護,促進交易的進行。
所以,區域性股權市場是未來私募市場的具象和收斂。越來越多的私募交易會匯聚到這個平台發生,匯聚的力量越大,平台也會更具價值,交易也會越發活躍,監督和管理也會越發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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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凝視市場,市場同樣在凝視著你。
我們一直敬畏市場的力量,對於這個「新生」的市場而言,政策和監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更多的需要所有市場參與者一起建設。
市場的參與者也是市場的一部分,所以某種程度上來說,你認為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市場,那四板就會變成一個什麼樣的市場。
5. 四板市場是什麼
四板市場就是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為特定區域內的企業提供股權、債券的轉讓和融資服務的私募市場。
我國實行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制度,一板是指滬深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三板包括新三板和老三板。
拓展資料: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股票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 -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
6. 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區域性股權市場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為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
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第四條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的證券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遵循公平自願、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風險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機制。第七條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運營機構不得超過一家。第八條運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開展業務活動所必需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營運資金、專業人員;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可以參股、控股運營機構。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於禁入期間的,不得擔任運營機構的負責人。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對運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向社會公告運營機構名單,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未經公告並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第二章證券發行與轉讓第十條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具體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辦法;
(三)本公司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沒有處於持續狀態的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不得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第十三條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單只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凈資產不低於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 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7. 證券市場中的四板市場是指和三板市場有什麼區別
證券市場中的四板市場是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凱凳」,是為特定區域內的企業提供股權、債券轉讓和融資服務的私募市場,是公司規范治理、進入資本市場的孵化器,也為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提供大孫扮交易場所。
四板市場和三板市場的區別:
1、掛牌公司不同
三板市場的掛牌公司一定是符合條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四板市場沒有此要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甚至擁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
2、管理機構不同
三板市場是由中國證監會實行統一監管;而四板市場是由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
3、交易制度不同
三板市場的交易制度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即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而四板市場是由國有資產主管機構監管的交易所,並不存在交易系統,只需要在監管部門的督導下完成產權交易即可。
(7)區域性股票市場制度擴展閱讀:
我國四板市場主要有:天津股權交易所、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湖南股權交易所、齊魯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遼寧股權交易中心等。滾灶
8.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