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利益輸送處罰
㈠ 操縱股票怎麼樣才算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股票市場利益輸送處罰擴展閱讀:
形式
虛買虛賣。
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
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
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這種方式就是投資者常說的莊家的對倒行為,其目的是虛增交易量。
莊家以高於或低於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某種證券的自買自賣,帶動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的超常變化,造成該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
使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參與該證券的買賣,莊家趁機高價拋售,低價吸籌。
相對委託。
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
當約定一方在亂備啟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與洗售相比,相對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
連續交易。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聯合操縱。
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聯合操縱有三種嘩如主要形式:
1、交易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秘密購進並積累證券,然後突然大量出手,使價格猛跌,操縱集團再補進至市場流通數量有限時,又突然公開大量購進,使價格猛漲,最後逐步拋出,謀取暴利。
2、扎空,即操縱集團將某種證券集中吸納,誘使其他投資者融券賣空,而向賣空者融券者和向賣空者吸納著均為操縱集團,最後致使做空者無法補回,操縱集團借機控制價格,迫使賣空者扎空結賬。
通常,當股票價格上漲至某個價位時,股票投機者認為該股價上漲超過其價值時反而會引起股價下跌。
於是投機者融券賣空,融券者就是證券市場的操縱集團。證券價格上漲後,賣空者繼續賣空,操縱者則試圖將證券市場上所有賣出的股票全部吸收;
並將所吸購的股票再融券賣給賣空者繼續賣空,最後形成融券股數超過流通在外股數的情形。
當此種情形繼續道賣空者開始警覺或者感到絕望並試圖補回賣空股票時,操縱者也同時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時賣空者已經沒有滾廳其他證券來源,只好與操縱者扎空了結,價格隨操縱者隨意決定。
3、期權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設法獲得某一信譽好而數量有限的股票期權,然後利用下單購買等多種手段,造成該股票價格上揚,操縱集團行使期權高價拋售,至股票價下跌時再補進。
散布謠言、提供不實資料。
它是指行為人藉助於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故意使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價格走勢產生錯誤判斷,自己趁機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
㈡ 股市有沒有反對明目張膽的利益輸送的法條
根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和自己的關聯單位發生重組合並,資產購買,或者其他交易的,都應該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並公告,接受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如果上市公司在和自己相關聯單位的交易中,一旦發生發現顯示公平的違規利益輸送,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向證監會舉報,經查證核實後都會依法受到嚴厲處罰...
盡管監管法條是嚴格的,但還是有以身試法的上市公司,出現過利益輸送問題,也受到過相應的處罰.
但願今後的市場能不斷的完善制度並加大處罰力度,減少或者不發生利益輸送問題,還市場一個清潔的交易環境!
㈢ 秦奮5千萬炒股涉內幕交易被罰60萬,此事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秦嗣新、秦奮存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花5000萬買入「鑫茂科技」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對秦嗣新、秦奮處以60萬元罰款。秦奮稱其對資本市場沒有興趣,不知道基本市場概念,隨意看行情軟體看到了「鑫茂科技」這只股票,沒有做過研究,像買彩票一樣買了,憑感覺決策。中國證監會認為,秦奮關於其買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釋,不足以合理說明其交易的異常。
他說不懂股票的基本市場概念,就像買彩票一樣下單,這我還真信。都這么有錢了,哪會用心思去研究股票市場。但是他本人不懂,不代表身邊的人也不懂,有錢人越來越有錢,不就是資源多,人脈廣,用錢掙錢嗎?罰款60萬對他來說,可能只是少刷幾天嘉年華,少買幾件衣服罷了。感覺完全沒有威懾力。有網友調侃說,只罰60萬,這不是在侮辱我嗎?
㈣ 知道股票規律,炒了得了錢,會被抓嗎,犯法嗎
你要是真正知道里頭的鬼仔,你要抄了股票掙了錢,那你是違法的,你是作弊欺騙廣大群眾的,要受法律制裁。
㈤ 操控股票市場定罪標准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如果以違法方式操縱證券或者期貨市場,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要追究刑事責任,類似於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的證券交易價格的,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怎麼看待股民操縱4隻股票賺2.23億遭重罰
創今年紀錄!超級牛散被罰沒4.46億。
日前,證監會在官網公布了一則針對個人投資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控制71個賬戶、操縱4隻股票,51歲的潘日忠被證監會罰沒4.46億元。這一案件刷新了2021年證監會對個人操縱市場行為的罰沒金額紀錄。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今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對潘某操縱證券市場一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3億元並罰款2.23億元的處罰,具有重大警示意義。
控制71個賬戶操縱4隻股票,潘日忠違法所得共2.23億元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近日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潘日忠通過控制71個證券賬戶操縱4隻股票,被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並處以相同金額罰款,共計罰沒4.46億元。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
當事人潘日忠1970年出生,居住於山東省萊陽市。據證監會披露,為實施操縱行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戶,並通過配資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戶,共控制並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賬戶。其中,操縱「天鐵股份」使用31個賬戶,操縱「嘉澳環保」使用32個賬戶,操縱「鼎捷軟體」使用42個賬戶,操縱「瑞普生物」使用49個賬戶。
通過非法操縱上述4隻股票,潘日忠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
1、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天鐵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3745億元。
2、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嘉澳環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336億元。
3、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鼎捷軟體」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億元。
4、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瑞普生物」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194億元。
由此來看,潘日忠操縱上述4隻個股的時間大多發生在2019年上半年,而在股價操縱期間,這4隻個股均出現了明顯的異動。其中,在2019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間,鼎捷軟體一度連續拉出6個漲停,不過之後隨著資金的出逃,公司股價也迎來了快速下跌。
值得一提的是,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潘日忠操縱股價的手法除了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利用自己實
㈦ 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罪
在實踐中一些資本大鱷為了從股票市場上取得營利,會聯合起來對股票價格進行操縱,這是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的一種行為,對中小投資者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那麼如何認定操縱股票價格罪?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一、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罪
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市場罪這一罪名,操縱股票市場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該罪認定的要件有四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
行為人主觀上應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並基於該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欺詐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踐中,在主觀意圖的判斷上,一般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推導其主觀狀態,通過行為人具體的交易行為,以及行為人實施交易行為前後的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變化,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進行綜合認定。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主要考慮以下兩項因素:(1)行為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的操縱手段;(2)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是否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汪逗者證券交易量。
1、操縱手段的認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手段主要包括:(1)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2)約定交易操縱,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洗售操縱,即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包括: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市交易操縱。
2、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的認定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量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可以認定構成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1)致使相關證券當日價格達漲幅限制價位或跌幅限制價位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致使相關證券當日交易量異常放大或萎縮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的;(3)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情況的;(4)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縱股票價格的常見手段
(一)洗售
根據我國證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據對我國實踐的考察,199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並公布處罰決定的所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案例中,除極少數外,違法行為人都涉及開立多個賬戶進行自買自賣的情節,說明此種行為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操縱市場的違法形態,應當作為法律首要規制的對象。
(二)相對委託
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相對委託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橋漏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相對委託在操作技術上與前述洗售行為類似,都是利用虛偽交易方式,創造某種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賣。與洗售不同之處在於相對委託中參加交易的賬戶為合謀的數人所有,而洗售則歸屬於同一人。應當注意的是,相對委託的行為人事先約定的價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託價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買—賣」或「賣—買」價格,以實現行為人控制某種證券價格或價格走勢的目的。在我國證券市場實踐中,中國證監會也曾處罰過類似相對委託的違法案例。
(三)不法炒作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不法炒作是指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不法炒作的違法行為與證券市場上以博取短線差價為目的的投機行為界限不甚清晰,特別在股票交易換手率高企、投機氣氛濃厚的我國證券市場上,立法不宜對活躍交易的短線操作持過分打壓的態度。為避免立法上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欠嚴謹,法律執行中的管制面積過大,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時,可以比照美國及日本立法例,為違法行為構成增列「以誘使他人購買或出售該種證券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實踐中為防止舉證過分困難,可以考慮敏陵爛將主觀標准客觀化,即衡量行為人的買賣交易事實及當時的市場客觀情況,只要滿足一定標准,即可推斷行為人具有上述的主觀意圖,而行為人則可以自己舉證推翻此一推斷。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罪」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價格罪這一罪名,操縱股票價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該罪認定的要件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㈧ 秦奮5千萬炒股涉內幕交易被罰60萬,此次處罰起到了怎樣的警示作用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一份行政部門處罰決定書,解開了有「滬上皇」之稱的秦奮與父親秦嗣新共同努力的鑫茂科技相關重組內線交易案。
依據被告方違紀行為的客觀事實、特性、劇情與社會發展危害性水平,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決策對秦嗣新、秦奮合計處以60萬余元的處罰。
實際上,在鑫茂科技以上重新組合內線交易案中,被依法查處的不僅有秦嗣新父子倆。同日發布的另一份處罰決定書表明,唐雲做為曾任廣州證劵職工,參加開設並購基金回收微創互聯網股份全過程,系內幕信息知情者,卻操縱24個帳戶以股票配資方法提早買入9.45億鑫茂科技個股。盡管最後無法盈利,反而虧本超五千萬元,但仍因違反規定情節惡劣,被懲處10年銷售市場禁止進入和60萬余元處罰,再度給廣大證券從業人員保持警惕。
而該次重新組合在籌備近一年後,最後亦無法成形,進而公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