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價
⑴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股價的影響
法律分析: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⑵ 限制性股票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一般情況下是利好,因為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一般是企業的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骨幹人員。設置一或滑定的行權條件,在激勵和約束的雙重作用下,激勵對象會更加努力貢獻力量達到行權條件,對於企業的利潤增加以及長遠發展非常有利,會帶動股價。
拓展資料: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前團仿製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應納稅慧纖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⑶ 股權激勵限售股解禁對股價的影響
法律主觀: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2、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運用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未來股價上市空間大於運用限制性股票的公慧陵悔司。
法律汪脊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前正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⑷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4)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價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⑸ 股權激勵價格是多少
上市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權激勵的價格一般不得低於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和草案公布前20、60、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的較高者。
採用股票期權,股權激勵的價格一般不得低於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草案公布前20、60、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較高者。
對於多數非上市企業來說,從企業融資和融智的雙重角度出發,一般採用估值加打折的定價思路。首先,按照對外進行融資的角度出發,對企業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5)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價擴展閱讀:
對於成熟型或傳統型企業來說,由於企業的成長性較低,股權的升值空間一般,股權對激勵對象的吸引力主要來自股權能夠帶來的分紅,對處於這個階段的企業來說。
採用凈資產定價法或者固定收益法是常用的股權定價方法。股權激勵的根本目的是留住企業需要的人才,調動人才的積極性,股權定價本質上是原有股東和激勵對象之間的博弈。
⑹ 股權激勵公告後的股價走勢
法律主觀:
一、股權激勵時,股權定價要考慮哪些因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前正價的50%;(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上市公司採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1、公司性質及發展階段對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公司,定價方式則完全不同,主要是因為不同階段的公司經營風險強弱的問題。對於初創期公司如實施股權激勵,給到員工的價格通常按照注冊資本或初始投入汪脊進行定價,主要是因為未來公司的不確定性較大。而對於成長期的公司,公司已經有穩定的發展,這是實施股權激勵定價通常按照凈資產進行確定;如公司已經引入外部投資人,其授予員工股權的價格還需要考慮外部投資人的意見。2、考慮員工收入水平,即出資能力員工的出資能力是員工參與的先決條件,但並不是最關鍵因素。如果現狀是員工整體出資能力較低,那我們定價是不是也要放到低呢?其實也不是,如果單純是員工的出資能力問題,可以從員工的出資方式進行設計,如股東提供借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往往在實踐過程中,員工的資金問題是很小的一方面(當年不是胡亂定價),員工對於企業發展的信心才是是否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根本。3、員工入股後投資收益員工參與股權激勵,最直接影響員工參與意願的是其收益。對於員工而言,收益太低,影響員工的參與意願;對於公司而言,員工給到員工收益太高,則會有過度激勵的問題。4、如果公司處於擬上市階段,需考慮股份支付的影響股權定價、股份支付、公司上市這三者有何關系呢?如果授予員工股份的價格低於市場公允價,就需要做股份支付處理,股份支付不會影響公司的現金流,但會影響當年公司的凈利潤,如果公司股份支付在報告期最後一年,會直接影響當年公司報表利潤,進而對公司上市或上市後市值有一定影響。二、實操股權定價需要注意點1、員工對公司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些公司的股東認為公司的未來發展非常穩健、預期利益容易實現,以較低的激勵價格授予員工股權,對於原股東來說激勵成本過高,因此希望能以更高的價格向被激勵員工授予股權;而被激勵員工認為激勵價格過高,股東誠意不足,不願意購買激勵股權。2、不建議無償贈與無償贈與員工股權,在實踐中通常不建議採用。原因有二其一從法律風險上看,因為無償贈與員工股權,通常如在協議上未明確清楚,易留下隱患,最後甚至鬧出法律糾紛;其二從人性角度出發,免費贈與會讓人有一種潛意識,覺得這本身就不值錢,不會去珍惜;免費得到的短期會有感激心理,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這種感激會逐漸消失,從而失去激勵的效果。話說林沖上樑山還要投名狀,員工花錢購買公司股權也代表著一種誠意,是一種甄選人的過程。3、同一批次股權激勵價格應一致首先,同一批實施股權激勵的授予價格應該同股同價。曾經有企業嘗試針對不同層級的激勵對象按照不同的價格授予股票,在方案溝通環節,激勵對象則紛紛對方案的公平性提出質疑。如果公司想加強對級別高的員工進行激勵,建議不要從價格上和其他員工進行區別開來,可以從數量上做出區分,級別越高,授予的數量越高,亦同樣可實現激勵效果。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人對於價格的關注遠比數量上好的多。4、公司如無虧損,後續實施股權激勵的價格要比前一批的高公司在正常發展的過程中,公司的規模、盈利能力、凈資產會不斷的提升,公司的估值也同樣會提升。如企業有凈資產增值(企業盈利或外部投資),企業股票存在增值收益,為體現對現有股東的公平,後續授予股份的價格應該比前面批次授予股份的價格高。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股權激勵的時候,如何授予定價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授予股權激勵的時候,確定股票定價因素以及注意的相關問題。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有疑問,可在線向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慧陵悔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⑺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價格一般按當時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定價,
對於內部員工可以稍微打折給被激勵者
⑻ 股權激勵對股價影響是什麼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運用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未來股價上市空間大於運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