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監管的發展歷史
❶ 股市的起源發展和意義
股市
▲注音▲ gù shì
▲股市▲
股市是股票市場的簡稱,也稱為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股票發行和流通的場所,也可以說是指對已發行的股票進行買賣和轉讓的場所。股票的交易都是通過股票市場來實現的。一般地,股票市場可以分為一、二級,一級市場也稱之為股票發行市場,二級市場也稱之為股票交易市場。
股票市場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主要途徑之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而如果單靠公司自身的資本化積累,是很難滿足生產發展的需求的,所以必須從外部籌集資金。公司籌集長期資本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向銀行借貸;二是發行公司債券;三是發行股票。前兩種方式的利息較高,並且有時間限制,這不僅增加了公司的經營成本,而且使公司的資本難以穩定,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利用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則無須還本付息,只需在利潤中劃撥一部分出來支付紅利即可。把這三種籌資方式綜合比較起來,發行股票的方式無疑是最符合經濟原則的,對公司來說是最有利的。所以發行股票來籌集資本就成為發展大企業經濟的一種重要形式,而股票交易在整個證券交易中因此而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股票市場的變化與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的,股票市場在市場經濟中始終發揮著經濟狀況晴雨表的作用。所謂「牛市」,也稱多頭市場,指市場行情普遍看漲,延續時間較長的大升市。所謂「熊市」,也稱空頭市場,指行情普遍看淡,延續時間相對較長的大跌市。
股市正處於調整階段
我國的滬深股市是從一個地方股市發展而成為全國性的股市的。在1990年12月正式營業時,上市的股票數量只有為數很少的幾只,其規模很小,且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或深圳的本地股,如上海的老八股中只有一支是異地股票。在其後股市的發展中,由於缺乏戰略性的考慮,造成了資金的擴容與股票的擴容不同步,特別是資金擴容,其速度遠遠快於股票擴容。在1991年至1996年的五年間,股票營業部從數十家擴展到現在的近3000家,入市資金從10多億元增加到現在的3000多億元,而上市公司卻只從當年的近20家增加到現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億股。股市的供求關系極不平衡,這樣就造成了股價在最初兩年出現暴漲的局面。
上海股市從1990年12月開始計點,1992年年底就上升到了780點,平均年漲幅達到179%;深圳股市從1991年4月開始計點,1992年底也漲到了241點,年均漲幅也有68.5%。
由於股價在開始兩年漲幅過度,伴隨著股票的擴容,在1993年上半年股價達到歷史性的高度以後,股價就停步不前,滬深股市就進入艱難的調整階段。1993年滬深股市收盤指數分別為833點和238點,1994年收盤指數分別為647和140點,1995年的收盤指數分別為555點和113點。根據國外股票指數的上漲速度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股市這種調整估計還要相當時日。如國家不出現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上證綜合指數若要在1000點站穩,大概還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
▲股票供不應求▲
我國股市股民多、入市的資金額度大,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股市呈現出明顯的股票供不應求局面,據初步統計,到1996年10月底,滬深股市登記在冊的股民約有1800萬,而同期滬深股市的流通股規模約為300億股,平均每個股民擁有的股票只有近1700股。據初步估算,我國上市公司1995年的每股稅後利潤不到0.30元,平攤下來,股民人均收益最多隻有500元,按人均入市資金2 元計算,股票投資的收益率(不計交易稅、費)只有2.5%,只相當於活期儲蓄利率。而由於股民在股市中頻繁交易,其上繳的手續費及交易稅之總和往往比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之和還要多。
▲股市交投過旺▲
由於我國股民投機性較強,其入市的動機主要是以搏差價為主,所以許多股民以炒股票為業。股市稍有風吹草動,便買進殺出,追漲殺跌之風盛行,股市的交投極其活躍。如國外一般成熟股市股票的年均換手率不到40%,而我國股市的年均換手率卻超過600%,是國外成熟股市的15倍。
股市交投過旺一方面造成股市的暴漲暴跌,如美國紐約股市從開辦到現在的200年間,日漲跌幅度超過3%的只有10次,而滬深股市漲跌幅超過3%的時間卻要佔整個交易日的20%以上。交投過旺的第二個後果就是造成股民的交易成本上升,1996年1~10月,滬深股市的股票成交量達1.3萬億,股民上交的交易稅、手續費近200億,而今年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估計只有近100億。收入與支出相比,支出多100億,這樣就使整個股民成為虧損一族。
▲股市尚待規范▲
我國股市是由地方股市發展起來的,且中央政府對股市的監管從1992年下半年才開始,股市的運作還尚待規范。從宏觀管理方面來講,其一是對股市的規律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具體表現在相關的政策缺乏科學性和連續性,如股市擴容及上市指標的控制仍沿用額度控制的方法。其二是對股市的發展缺乏長遠的規劃。如國家股、法人股並軌問題,沒有一個具體的實施計劃。其三是對股市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如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對制止機構大戶聯手操縱股市等問題力度明顯不夠。
從證交所方面來講,雖然滬深股市已成為全國性的股市,但證交所仍歸口地方管理,且證券交易稅的一半歸地方財政,證交所的地方利益傾向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兩個交易所都將成交量的大小作為工作目標(成交量大就可多收交易稅),所以對有利於活躍股市成交的一些不規范行為的制止明顯不力。
從券商方面來講,其一方面在自營業務中利用資金實力對股價進行操縱,以從中漁利;另外為配合新股的順利發行,往往採用人為造市的方法,拉抬股價,引股民上鉤。
上市公司方面,為了新股的發行或配股的順利完成,在信息披露方面一般是報喜不報憂,隱瞞一些重要的不利信息,且經常高估利潤指標。而一旦股票上市發行成功,則發表聲明更改盈利預測或發表所謂的道歉聲明來掩蓋錯誤。
從宏觀角度看,股市是調節貨幣流通的重要場所,是剩餘資金的儲水池。
❷ 介紹一下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歷史
中國證券市場從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三個時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證券市場,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灣證券市場,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灣證券市場,形成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三個階段。
1.1870—1949年
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股票是洋人發行的。1840年鴉片戰爭後,外商開始在中國興辦工商企業並開始發行股票。最早在中國設立股份銀行的是英國匯豐銀行,1865年3月3日在香港設立總行,4月在上海設立分行,1870年前後中國出現了買賣外商股票的的經紀人。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為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由於帝國主義忙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放鬆了對中國市場的控制,中國民族工商業迅速發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股票大量發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個新時期。
1914年上海股票商業公會成立,同年12月北洋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證券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有了初步的法規。當時的上海股票商業公會設在上海二馬路一帶(今九江路)。最初有會員12家,後增至15家,會員繳納12兩白銀作為公會資本,每月還要交會費2兩。交易品種包括政府公債、鐵路債券、公司股票及外匯等等。交易方式是現貨交易,交易時間為上午9——11時,手續費按1%—5%收取。這標志著中國人自己經營的第一家現代證券交易所誕生了。
1920年孫中山先生與虞洽卿聯名向北洋政府申請成立了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集資500萬元,於同年7月1日開業,經營品種除證券之外還有金銀、皮毛、花紗布、糧油等等。與此同時,上海股票商業公會也根據北洋政府頒布的《證券所交易法》改組為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集資300萬元,經紀人有55名,主要經營北洋政府發行的公債。這兩個交易所業務興隆,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開業半年就賺了100多萬,引起了各方面投資者的注意,各種證券物品交易所如雨後春筍般的建立起來,僅在上海就有200多家。隨後全國一些大城市陸續建立了證券交易所。
1918年北京股票交易所成立,1921年天津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當時的天津證券物品交易所資本200多萬元,分為10萬多股,由天津和上海兩地籌資,理事長為曹錕之弟曹均,滬方代表由孫棣三擔任,監督人為天津一位巨紳。當年10月1日在天津東馬路開業,先是買賣公債,然後增加了股票交易,也曾興盛一時。
1921年秋,風雲突變,當時上海先後興起的150家交易所,有的發行股票成立了信託公司,因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而倒閉,引起了連鎖反應,上海有近百家證券物品交易所倒閉,只剩下包括上海貨商交易所在內的十幾家。天津的證券物品交易所也因上海股價暴跌、交易所倒閉之風的影響,於1922年停止了營業。後來人們把1921年的交易所和信託公司的倒閉風潮稱為信交風潮,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的第一次暴跌。
1949年以前中國有香港、上海、天津、北平四個證券市場。香港是開業最早的證券市場,1891年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成立,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1921年建立了第二個證券交易所。1941年香港被日軍佔領,這兩個交易所停止活動。1947年兩個交易所合並,成立了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實際上,香港從1866年開始股票買賣到1947年香港香港證券交易所成立這一階段,市場規模很小。
2.1950—1980年
1949年6月華東軍事管制委員會為了穩定上海金融秩序封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1949年1月天津解放,天津軍管會接收和清理了原國民黨時期的證券交易所,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天津證券交易所,該所於1949年6月正式營業,成為新中國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1950年2月1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成立。這兩家交易所在解放初期對融通社會資金,恢復生產起了積極作用。1950年以後金融和物價趨於穩定,證券交易減少。1952年天津證券交易所並入天津投資公司,北京交易所也停業。50年代至70年代中國大陸的有價證券是國家發行的公債,但只能還本會息不能買賣和轉讓。80年代中國大陸又興起國債、企業債券和股票的交易。
香港證券市場是1949年以後一部分內地資金的轉入才逐步發展起來的,但市場狹小,銀行信貸是各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到1962年也只有65家上市公司。1965年平均月營業額410萬美元(約3200萬港元),1967年8月31日恆生指數曾降至58.61點,香港證券交易所曾兩次停市10天。 1968年香港經濟增長,使證券市場成為地方實業重要的資金來源,1969年平均月營業額2720萬美元(約2.12億港元),上市公司72家,同年12 月17日遠東證券交易所開張。
1971年9月15日金銀證券交易所開業,1972年九龍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業,在如此狹小的地區擁有四個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罕見的。但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香港發展為東南亞的金融中心,港英當局和中外財團的投資迅速增長。1972年香港四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90種,當年上市的就有98種,成交額達到43.397億港元,是1969年的70多倍。1983年成交額達到482.17億港元,比1968年增長了53倍,總市值達到了1734.5億港元。在這期間香港股市也經歷了1973年和1982年的兩次暴跌。
1980年7月7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組成,1981年3月31日正式注冊。1978年以後由於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極大地促進了香港的進出口和轉口貿易,香港房地產興旺,恆生指數又恢復到1972年的水平,1980年10月1日達到1810點,成交額達到957億港元。1982年香港股市因佳寧事件和撒切爾夫人訪華引發的所謂「信心危機」發生第二次暴跌,1983年初恆生指數跌至750點。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公布,人心穩定,恆生指數又上升到1200點。
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49年國民黨當局逃到台灣以後,通過發行所謂「愛國債券」促進證券交易,但是真正的證券市場是從1953年開始的。台灣當局為了把地主的土地轉換給農民,對地主實行贖買政策,以七成稻穀實物債券和三成的公營事業股票(主要是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四大公司)換取地主的土地。當時地主所得的債券和股票,連同台灣當局發行的愛國公債共22億新台幣,地主對其所擁有的股票不感興趣而大量開價出售,場外交易的商行應運而生,最繁榮時達到二三百家。
3.1980—1997年
1981年10月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選舉了第一批成員,經過三年,原來的香港證券交易所、遠東證券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九龍證券交易所停止營業,1986年4月2日聯交所正式開業,並亨有在香港建立、經營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專營權,使香港證券市場進入了一個新時期。1986年9月22日香港被接納為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的正式成員,開始向國際金融市場邁進。
當時香港共有上市公司258家,證券330種,其中260種是普通股票,21種是認購權證,7種是公司債券,1種是政府債券,36種是單位信託,5 種是優先股。1987年恆生指數接近4000點,但由於美國股市暴跌而引起的世界性股災,香港股市在1987年12月7日跌到1894.94點,1990 年重新恢復到3500點。90年代香港股市雖然也受到各種外界影響,但搞風險能力較強,1992年恆生指數曾達到12000點,到1997年1月香港已有 550隻股票,其中包括綜合企業、航運貨倉、酒店飲食、金融投資、地產建築、零售傳播、電子玩具、工業和公用事業九類,此外還有基金16隻,認股權證36 只,中國H股22隻,共624隻。
台灣股市80年代初的加權指數在400至500點徘徊,直到1986年才上升到1039.11點,此後幾乎是翻倍的的增長,1987年達到4673 點,1988年8789點,1989年10773點,1990年12495點,終於暴發了一次暴跌,從90年2月的12682點跌到10月份的2485 點,跌幅達80%,到年底又回復到4530點,當時的355家證券公司受到不同程序的損失。
80年代至9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上海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中國境內形成了深圳、上海、香港、台灣四個證券市場。
1981年中國政府開始發行國庫券,1984年7月北京天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這是 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證券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到1989年全國發行股票的企業達到6000家,累計人民幣35億元,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河北、安徽、湖北、遼寧、內蒙古等省市,其中債券化的股票佔90%以上,經正式批準的比較規范的股票發行的試點企業有100多家。
除股票之外, 1986年5月8日沈陽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展了債券買賣和抵押業務,到1988年全國61個大中城市開放了國庫券流通市場,1989年全國有100多個城市的400多家的交易機構開辦了國庫券轉讓業務,1990年全國累計發行各種有價證券2100多億,累計轉讓交易額318億,證券中介機構網點達到 1600多家,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2月自動報價系統(STAQ)正式落成並投入使用,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營業,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啟動階段。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靜安業務部開始了股票櫃台交易,主要交易飛樂音響和延中實業兩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萬國、振興三家證券公司成立從而初步形成了場外證券交易市場。到1990年上海市場上有延中實業、真空電子、飛樂音響、愛使電子、申華電工、飛樂股份、豫園商場、鳳凰化工等8隻股票進行交易,這就是所謂的老8股。
到1991年上交所成立時除老8股之外,還有89年保值公債三種,87至91年國庫券四種,工行債券六種,交行債券一種,中行債券兩種,建行債券一種,還有上海石化、氯鹼化工等企業債券十四種。深圳證券市場從1987年啟動,到1990年已有發展、萬科、金田、安達、原野等5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公開交易,證券公司12家,營業網點16 個,深圳與上海不同,大宗的交易不是債券,而是股票。
1992年5月上海和深圳相繼開放股價,同時在兩個交易所進行規范化的場內交易,兩地綜合指數分別達到1429點和312點,到11月又分別回落到 386點和164點。1992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9隻,B股9隻,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3隻,B股9隻。1993年2月滬深股市的指數又上升到1558點和369點,同時又有大批新股上市,到93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107隻,B股22隻,國庫券5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76隻,B股19 只。
1994年7月29日滬深股市在擴容的壓力下分別降到325點和94點,從8月份管理層提出暫停發行新股等三項政策,兩市指數在9月份又上升到 1052點和210點。到94年底,在上交所上市A股有168隻,B股32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5種,期貨10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118隻,B 股18隻,基金8隻,國債期貨15種。
1995年初由於大量資金雲集國債期貨市場,深滬股市分別降到524點和122點,5月18日國務院宣布停止國債期貨交易並處罰違規的券商,3天之內滬深股市指數上升到927點和175點(成份指數1473點),到95年底在滬深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達到460個,全年累計成交額64097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184隻,B股35隻,基金12隻,國債現券6種,期貨14種,國債回購8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127 只,B股34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6種,期貨14種,國債回購7種。
1996年初滬深股市指數在522點和104點徘徊,但是隨著宏觀經濟的好轉和 97年香港回歸以及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大次代表大會即將召開,兩市指數迅速上升,到12月11日和12日分別達到1258點(30指數3064點)和476 點(成份指數4522點)。96年底,滬深兩市上市的證券達到667個,全年成交額41610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87隻,B股42隻,基金15 只,國債現券9種,國債回購8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27隻,B股43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9種,國債回購9種。
1997年5月滬深股市的指數分別達到1510點(30指數4286點)和520點(成份指數6130點)到97年10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已有361隻,B股48隻,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336隻,B股51隻。中國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發展引起了世界各國金融界的極大關注,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上提出發展股份制進行企業改革之後,證券市場將進一步發揮它的籌資和融資功能。
拓展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發展。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中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高速成長的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結算網路覆蓋了全國各地。證券市場交易技術手段處於世界先進水平,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全國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也已經建立。證券市場在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方面發揮了突出的作用。
中國證券市場-網路
❸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
一、初創階段:1991-1993年。
我國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開始逐步創建自己的證券市場,其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別成立,從此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己經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資源。上證所在剛剛開始掛牌交易的時候,上市證券的種類只有30種。
二、擴張階段:1994-1998年。
中國證券市場在此階段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運營。相關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場上市規模不斷的擴大。然而相應的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出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現在上市公司當中。經濟學家將這些問題形象的叫做「賭場」。
三、規范發展階段:1999-2004年。
證券市場在此階段變得越來越規范。股票發行制度從2001年3月開始進行了調整,核准製取代了原來的審批制,監管機構開始更加嚴格的審核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經營的合理性,促進公司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使投資者獲得更強的自信。
四、改革階段:2003-2008年。
中國股票市場在2002-200_5年期間一直處於熊市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也拉開了帷幕,以期能夠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資本市場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融資和配置資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滬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較為明顯,並且到2007年所達到的值己經創造了歷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現了大牛市。
五、開拓創新階段:2008一至今。
我國股票市場由於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度變得十分萎靡。於是,我國於2009年開始執行經濟刺激計劃,小牛市又出現在了滬深股票市場。2010年4月,股指期貨正式出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開始正式出現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3)股票監管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二、1992年,新中國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
四、1992年年底,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
五、1993年9月,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同意,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七、1996年12月,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九、1998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證券法,這一法律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1999年10月,國務院批准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十一、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停止執行這一辦法;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十三、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並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QFII制度正式啟動。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❹ 中國股票發展史
中國股票市場發展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創階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滬、深證券交易所的相繼掛牌營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正式宣布成立,中國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備了資源配置的功能。這一階段是中國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項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資本市場大多處於自我演進發展狀態,資本市場體系初步搭建,整個市場規模較小,並以分隔的區域性試點為主,股票市場的發行和交易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規范和集中監管。同時,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在思想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試驗階段。
此時股市能否長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困擾,姓資還是姓社,成為影響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話題。1992年1、2月間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視察時指出:「證券、股市,這些東西究竟好不好,有沒有危險,是不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社會主義能不能用?允許看,但要堅決地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了,糾正,關了就是了。關,也可以快關,也可以慢關,也可以留一點尾巴。怕什麼,堅持這種態度就不要緊,就不會犯大錯誤。」[1]此後,中國確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股份製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並開始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1993年,股票發行試點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廣至全國,打開了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空間。由此中國股市也於1996年5月迎來了大牛市行情。由於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機制和市場監控機制,高速發展的股市立即出現了許多問題,股市價格暴漲暴跌,投資者尚未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投機之風盛行,黑市行為大量滋生等。打壓整頓股市也因此成為接下來的宏觀調控的內容之一。從證券監管的角度來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股市的監管機制開始形成,監管體系初具雛形,並規定了漲跌幅及交易量限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從憲法的層次上承認「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個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場的地位正式確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規范階段。
從1998年開始,中國開始正式啟用法律法規手段規范管理股票市場。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國務院確定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其職能得到了加強。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現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續到2001年。然而,太過火爆的股市已經嚴重脫離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違規行為也不斷被暴露出來,銀廣夏、藍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發生就是當時股市混亂的縮影。同時股市的作用被定義為「國企解困」的一個重要途徑,大量國企進入股市尋找資金,其上市公司質量參差不齊。以1999年7月《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中國股票市場步入了以「規范與發展」為主題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制度建設也逐步走向成熟。經過幾年的法制建設,中國證券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補充,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系統的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轉軌階段。
隨著中國股票市場制度建設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階段,隨著國內宏觀經濟矛盾的轉移,對股票市場功能的認識不斷深化——它不僅是籌資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漲還能帶來財富效應,刺激消費增長,有助於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等。股票市場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與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考慮。中國股票市場被賦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層領導提出股票市場不僅要為國有經濟改革服務,而且要為國家的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服務。但是,由於此階段股票市場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設不盡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國(主要是美國)的經驗,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性認識不夠,使得中國股票市場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高層次、綜合性功能的發揮仍不理想,社會各界對中國股票市場功能發揮的現狀有頗多不滿。新一屆的中國證監會開始著手完善監管體制。然而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徹底解決的前提下,國家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改革並沒有收到預期的結果。這一階段股票價值被嚴重低估,價格甚至一度低於面值,股市不僅沒有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連最基礎的籌資功能也無法實現。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閩發、「德隆系」等證券公司長期積累的問題和風險集中爆發,是中國股票市場運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應。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九條」),表明了政府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心,以促使資本市場的運行更加符合市場化規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階段。
2005年5月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是中國股市重塑的一個過程。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在諸多方面制約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截至2007年底,滬、深兩市98%的應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進入股改程序,股權分置改革在兩年的時間里基本完成。自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中國股市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代,正在承擔分流銀行資金和加快直接融資步伐的功能。尤為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以後,資本市場的融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得以實現,中國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特別是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中國國航等超級大盤股的順利發行,表明股權分置改革後的中國股票市場已經完全恢復了首發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使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藍籌時代。此外,中國股票市場還進行了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改革發行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經過這些改革,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資本市場出現轉折性變化,滬、深股指紛紛創出歷史新高。人民幣不斷升值這一重大貨幣、匯率政策,也是造就中國股市2005-2007年大牛市行情的基本背景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國滬、深兩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總市值達32.71萬億,相當於GDP 的132.6%,位列全球資本市場第三,新興市場第一。2007年的IPO融資4595.79億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億,成為全球最為活躍的市場之一。[2]由於股票市場的改革和創新,資本市場由此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全社會開始重新認識和審視資本市場的功能和作用。
❺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5)股票監管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❻ 1988年之前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什麼雙重控制的辦法
1988年之前中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的辦法。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在1998年以前,中國經濟發展慢,中國股票需要政府控制答祥,採取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的辦法,即每年先由證券主管部門絕告下達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總規模,並在此限額內,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額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確定預選企業,上報中並舉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❼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三部副處長 易 華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務綜合化的不斷發展,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新審視本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否仍然適用,並採取措施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這一問題在我國同樣有著現實的緊迫意義。剛剛結束的黨的十七大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本文結合學習領會十七大精神,從回顧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入手,介紹了目前主要金融監管體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後,在介紹分析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國際化浪潮推動下,跨國金融集團日漸崛起和強大,傳統的三大金融領域(銀行、保險和證券)及金融產品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很多國家紛紛通過修改金融法律法規回歸綜合經營。與此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調整和改革本國金融監管體制。
各國所採取的主要調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為:1、轉向統一金融監管(這些國家往往採取全能銀行模式),或者將兩個主要監管機構進行合並,如逐步實現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證券與保險之間的監管統一(半統一監管);2、保留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根據金融集團的出現和金融產品的創新做適當調整,如採取牽頭監管、「傘」式監管或主監管制;3、採取功能監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穩定、審慎監管、市場行為、競爭監管四大主要金融監管領域劃分監管職能,如雙峰監管模式的出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8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所作的調查,截至2004年底,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29個,佔比33%,主要為歐洲國家;實行半統一監管的國家21個,佔比26%;實行分業監管的國家35個,佔比41%。
國際學術界對很多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原因進行了案例和實證研究,發現除了為適應本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外,選擇統一監管的因素還包括:(1)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程度越高,實行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國經濟規模。經濟規模越小的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主要反映在亞洲國家,1997年~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以韓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一些亞洲國家開始檢討其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體系,並逐步轉向統一監管體制;(4)一國的法律制度。以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監管理念的新發展。其中,風險監管和功能監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
二、主要金融監管體制介紹和利弊分析
從目前看,經發展演變和調整後的全球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雙峰監管模式。就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的對應關系來說,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對應模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我國和法國;分業經營統一監管,如韓國;綜合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綜合經營統一監管,如新加坡、英國、日本等。短期來說,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未必一定完全對應,但長期看還是應該相對應。
(一)統一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統一監管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新加坡和英國。
新加坡是最早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1984年),也是最為統一的國家,即由一個機構(新加坡金融服務局,MAS)負責所有金融監管領域,履行相當於我國「一行三會」的職能。英國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實施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區別在於英國的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相分離,不承擔微觀監管責任,但負責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同時承擔外匯、期貨和貴金屬交易方面的監管。
統一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有利於管理和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有利於獲得監管的規模效益,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提高監管質量和監管一致性,減少多重監管。統一監管在監管金融集團時優勢尤為明顯,有利於全面評估整個集團的風險,實現有效並表監管。
統一監管的弊端在於:由於不同領域風險不同,監管目標並不一致,如果不對監管目標加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效率甚至可能低於分業監管;原有分業監管帶來的法律法規不協調等可能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蔓延到整個金融領域;難以培養專業領域的金融監管人才。
(二)分業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業監管模式建立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其基本框架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分業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監管分工明確,能較好地避免危機的連鎖反映;能夠集中精力監管某一個特定機構或領域,有利於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弊端在於:第一,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金融法規不統一,降低了監管效率和監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這主要體現在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難以全面把握集團整體風險。如果各監管主體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但根據需要做出一些改進,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統一,如美國的「傘」式監管。
美國1999年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從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與商人銀行等業務。為適應此變化,美國在改進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形成了獨有的「傘」式監管模式,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即指定聯儲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式監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而非機構類型接受不同行業主要監管人的監管(被稱為功能監管人)。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的權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聯儲必須尊重功能監管人的許可權,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在未得到功能監管人同意的條件下,聯儲不得要求非銀行類機構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注入資本;當控股公司或經營非銀行業務的子公司威脅銀行業務子公司穩定性時,聯儲有權干預。通過這種特殊的監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與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這種模式過於多邊分散,是由美國監管體制復雜多層的歷史和雙軌銀行制(聯邦注冊和州注冊銀行,其中聯儲負責監管聯邦銀行)決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很容易造成職責不明,監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聯儲成為唯一一家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機構,監管職能進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銀行,容易造成監管壟斷。
(三)「雙峰」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雙峰監管建立在功能監管基礎上,也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功能領域,即審慎監管(這里的審慎監管也包括宏觀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這種監管一般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角度上講,雙峰監管也是一種統一監管);另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故這種模式被稱為「雙峰」模式,代表國家為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自1998年7月開始實行新的監管體制。其具體安排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負責對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在內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監管。中央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職能,不參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協調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的職責歸財政部。
雙峰監管的好處在於:較好地解決了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兩大監管目標之間的內在沖突,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與分業監管相比,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與統一監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弊端在於:可能存在監管上的「灰色區域」,也沒有考慮到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除了統一或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差別還體現在中央銀行是否參與金融監管。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央銀行應該參與宏觀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但在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參與程度和方式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這一爭議無論在統一監管模式還是分業監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5年的評估報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則該機構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實行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都分離了中央銀行的微觀監管職能。當然,仍有不少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家)的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而在非OECD國家,絕大多數中央銀行仍然參與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參與微觀監管同樣存在利弊兩方面。其主要好處在於,一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具有較強相關性,有利於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二是有利於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監管職責,沒有掌握必要的監管信息,那麼在進行援助時就會進退兩難。
其主要弊端在於:第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一般說來,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操作,而監管政策則有順經濟周期操作的性質,這是二者沖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時擔任銀行監管人和最後貸款人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作為銀行監管者,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機中不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在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時往往存在過度借貸傾向,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也具有通貨膨脹效應。
從各國情況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於運用正式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金融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事實上,中央銀行無論是壟斷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三、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幾點結論和啟示
縱觀各國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理論探討和實踐選擇,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結論:
第一,各種金融監管體制均有利弊,並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最優體制。理論上講,盡管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有效性有著重要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監管提供良好環境,本身並不能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必須考慮本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同時充分考慮一國的金融發展歷史、文化和現有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與本國金融體系結構(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的各自發達程度和相對重要性)以及金融機構的特點(分業經營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育程度)高度相關。
第三,任何國家必須全面分析金融監管體制調整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包括調整過程本身蘊涵的風險。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審慎推進,避免對金融產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盡管不存在普適性的最優模式,一般說來,良好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具備如下特點:
首先,能夠確保金融監管目標明確,運作獨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金融集團)和功能領域,有效應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各種風險,並能適應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
其次,能夠兼顧監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達成目標)和監管有效性(能夠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就是說,一方面,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不存在過多交叉監管和重復監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監管真空。
第三,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以及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能夠建立良好的監管協調機制。
最後,能夠有效避免監管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自己獨特的發展路徑。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出現跨行業經營的競爭局面,很多商業銀行設有自己的信託、投資和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金融事業管理機關,負責全面管理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包括管理股票和債券。同時,作為國家證券主管機關,負責證券發行、上市的審批。保險監管職能也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這一時期,形成事實上綜合經營、統一監管格局。
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對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證券經營機構監管方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的體制。
1995年,我國正式確立分業經營體制(此時國際上已開始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變)。之後,分業監管體制不斷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證券市場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至此,人民銀行分離了證券、保險監管職能,但保留了銀行業監管職能。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4.15,0.01,0.24%)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至此,我國正式完成了分業監管體制的構建,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下簡稱「三會」)共同負責金融微觀監管,人民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監管體制。
可以說,我國從統一監管走向分業監管是當時經濟與金融發展的歷史背景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國情。總的說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工明確,這種專業化的監管體制與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的現狀是基本相適應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加以完善。這些問題既有現有體制和分業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新挑戰。主要包括:
1、隨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以及綜合經營試點的推進,嚴格分業監管的效率在逐漸降低,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並存,監管一致性問題也日漸突出,尤其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大金融業進行監管,不同機構需向不同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獲得不同部門的許可,重復監管現象突出。與此同時,銀行、信託、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日漸趨同,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的真空與沖突。在涉及審批權力的地帶呈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和資源控制的重復,在涉及責任追究的地帶呈現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
2、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主要外資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綜合經營模式,盡管其在華機構也必須遵循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但其同一主體可分別進入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華機構通過與總部的前後台配合,以「前台分業,後台混業」模式實現實際上的綜合經營,在我國實現跨行業持股、跨行業經營和分銷產品的目的。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無法對上述外資金融集團實行有效監管,難以全面把握外資金融集團在我國的發展和風險現狀,也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3、中央銀行的職責和作用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目前承擔了多種監管職責,主要包括:金融宏觀調控職責,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維護貨幣穩定;宏觀監管職責,負責金融體系穩定,監管權力覆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所有金融領域;最後貸款人職責,負責支付系統穩定。此外,央行實際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觀監管權,包括:負責銀行間同業拆借、銀行間債券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監管;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我國體制上的原因,央行通過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責,事實上已經成為某些銀行的所有者,這與其宏觀監管職責是沖突的。
4、銀行監管和金融穩定職責之間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合作。不可否認,這兩種職責之間關系密切。二者在職責分工明確並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設的。但從目前我國情況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觀監管職能,沒有最終消除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存在的內生性沖突,同時導致銀監會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職責交叉之處,典型例子如兩家同時要求被監管機構上報同樣信息。另一方面,兩家並沒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溝通協調的機制,更重要的是,沒有明確當支付危機發生時監管合作模式的具體架構和程序,因此也迴避不了監管重復和監管弱化問題。
5、監管協調機制有待健全和加強,監管機構之間溝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問題較為突出。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並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今年1月份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提出要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體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應該說,這一思路與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是相適應的:首先,雖然綜合經營已成為難以逆轉的全球化趨勢,但難以一蹴而就。不難想像,經歷較長時間嚴格分業經營的我國,在轉向完全的綜合經營之前,必然有一個較長的「准綜合經營」時期,這也意味著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統一監管。其次,經歷了多次機構改革,我國於2003年才最後形成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短時間內恢復原體制既不現實也不可行。這種監管機構的「才分即合」 將帶來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和內部的整合,使得新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必然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無論對整個社會還是金融業而言,體制性變革的風險往往是最大的風險,涉及資源重組、機構變革、社會觀念更新等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國應結合國情和金融監管現狀,目前階段,應在繼續實行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前提下,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著力於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從長遠看,應在穩妥推進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統一監管體制。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採取以下措施來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
(一)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業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發展實際,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我國金融機構實行綜合經營的理想組織形式選擇。難以對跨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正是分業監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繼續實行分業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適當微調,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安排,以適應現階段金融業務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統一監管體制下,由於監管機構只有一個,基本不存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權歸屬的爭議。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從國際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國「傘」式監管,由央行負責;二是主監管制或牽頭監管,法國做出了類似安排,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我們建議考慮實行主監管制,這一制度事實上已經寫入「三會」簽署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但需要國務院盡快對此加以正式明確。
可以說,主監管制與我國目前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基本適應。理由如下:
1、從體制變遷角度講,是一種成本較低的制度安排。
我國2003年剛剛分離央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央行原有的銀行微觀監管人員全部成建制轉移到銀監會,短時間內重新承擔微觀監管職能,在人員、系統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資源。同時,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而美國「傘」式監管一個不可忽視的前提是,美聯儲一直承擔著對聯邦注冊銀行的監管職責。
2、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育現狀相適應。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育目前尚處於雛形階段,其業務交叉性和復雜程度還有一個逐步的發展過程。主監管制能夠應對監管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戰。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於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會」有能力承擔各自領域的主監管責任。
經過較長時間的運作,「三會」在各自領域都積累了豐富的監管經驗和相當程度的監管技能,並逐步向國際標准接軌。以銀監會為例(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占金融資產90%以上的事實,決定了銀行將成為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參與者。如果按照主監管制設想,銀監會將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在繼承吸收央行原有監管經驗和技能的基礎上,銀監會在監管制度建設、監管理念確立、監管手段改進和提高監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能夠有效實施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貸款集中度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已和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銀行監管合作備忘錄,開發建設了覆蓋所有銀行業機構的以風險為本的監管信息系統,有能力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
4、道德風險是央行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的最主要風險。
央行也可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者的潛在人選,而且央行承擔這一職責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體現在:首先,對我國而言,造成了體制變革上的過大波動性和反復性;其次,將進一步加劇央行和銀監會之間的職能交叉;最後,也最值得關注的是,將加劇央行自身的道德風險。如前所述,央行事實上已經集中了很多金融監管職責,如果再加上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職責,容易導致以下風險:一是金融安全網的外溢;二是導致非銀行業務風險蔓延到銀行業務;三是打破目前業已形成的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造成央行監管權力過大,從而引起相應的責任機制問題。
(二)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無論是從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角度,還是從應對新型業務、交叉業務監管挑戰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層面:
1、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對金融控股公司採取主監管制的前提下,考慮建立國務院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但作為最高層級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並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戰略規劃制定。
2、建立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財政、貨幣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應該具有協調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就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金融穩定與風險預警、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強化「三會」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後,「三會」之間一直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對全方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如何形成監管合力,避免監管真空;如何落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
❽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
一、初創階段:1991-1993年。
我國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開始逐步創建自己的證券市場,其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別成立,從此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己經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資源。上證所在剛剛開始掛牌交易的時候,上市證券的種類只有30種。
二、擴張階段:1994-1998年。
中國證券市場在此階段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運營。相關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場上市規模不斷的擴大。然而相應的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出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現在上市公司當中。經濟學家將這些問題形象的叫做「賭場」。
三、規范發展階段:1999-2004年。
證券市場在此階段變得越來越規范。股票發行制度從2001年3月開始進行了調整,核准製取代了原來的審批制,監管機構開始更加嚴格的審核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經營的合理性,促進公司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使投資者獲得更強的自信。
四、改革階段:2003-2008年。
中國股票市場在2002-200_5年期間一直處於熊市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也拉開了帷幕,以期能夠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資本市場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融資和配置資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滬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較為明顯,並且到2007年所達到的值己經創造了歷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現了大牛市。
五、開拓創新階段:2008一至今。
我國股票市場由於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度變得十分萎靡。於是,我國於2009年開始執行經濟刺激計劃,小牛市又出現在了滬深股票市場。2010年4月,股指期貨正式出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開始正式出現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8)股票監管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二、1992年,新中國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
四、1992年年底,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
五、1993年9月,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同意,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七、1996年12月,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九、1998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證券法,這一法律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1999年10月,國務院批准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十一、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停止執行這一辦法;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十三、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並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QFII制度正式啟動。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