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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歷史沿革

發布時間: 2025-01-05 14:13:07

Ⅰ 中國證監會是做什麼的

證監會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股票發行中盡責調查基本原則有哪些

股票發行中盡責調查基本原則包括: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
一、盡職調查的定義:
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以及基金管理中。
二、盡職調查的流程:
1.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簽署「保密協議」。
4.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並准備資料索引。
5.准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
8.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三、盡職調查的內容:
1. 管理人員的背景調查
2. 市場評估
3. 銷售和采購訂單的完成情況
4. 環境評估
5. 生產運作系統
6. 管理信息系統(匯報體系)
7. 財務預測的方法及過去預測的准確性
8. 銷售量及財務預測的假設前提
9. 財務報表、銷售和采購的票據的核實
10. 當前的現金、應收應付及債務狀況
11. 貸款的可能性
12. 資產核查,庫存和設備清單的核實
13. 工資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
14. 租賃、銷售、采購、僱傭等方面的合約
15. 潛在的法律糾紛
四、調查提綱
(一)公司簡介

1、 公司成立背景及情況介紹;
2、 公司歷史沿革;
3、 公司成立以來股權結構的變化及增資和資產重組情況;
4、 公司成立以來主要發展階段,及每一階段變化發展的原因;
5、 公司成立以來業務發展、生產能力、盈利能力、銷售數量、產品結構的主要變化情況;
6、 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投資性質,投資收益等情況和被投資主要單位情況介紹;
7、 公司員工狀況,包括年齡結構、受教育程度結構、崗位分布結構和技術職稱分布結構;
8、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9、 公司股利發放情況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0、 公司實施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持股計劃情況。
(二)公司組織結構

1、 公司建立的組織管理結構;
2、 公司章程;
3、 公司董事會的構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會成員在外兼職情況;
4、 公司股東結構,主要股東情況介紹,包括背景情況、股權比例、主要業務、注冊資本、資產狀況、盈利狀況、經營范圍和法定代表人等;
5、 公司和上述主要股東業務往來情況(如原材料供應、合作研究開發產品、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共同使用、銷售代理等)、資金往來情況,有無關聯交易合同規范上述業務和資金往來及交易;
6、 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業務發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資金,市場開拓,研究開發、技術投入等;
7、 公司附屬公司(廠)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
8、 控股子公司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內資金河谷業務往來情況;
9、 公司與上述全資附屬公司(廠)、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銷售上、材料供應上、人事上如何統一進行管理;
10、 主要參股公司情況介紹。
(三)供應

1、 公司在業務中所需的原材料種類及其他輔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2、 上述原材料主要供應商的情況,公司有無與有關供應商簽訂長期供貨合同,若有,請說明合同的主要條款;
3、 請列出各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總采購中所佔的比例;
4、 公司主要外協廠商名單及基本情況,外協部件明細,外協模具明細及分布情況,各外協件價格及供貨周期,外協廠商資質認證情況;
5、 公司有無進口原材料,若有,該進口原材料的比重,國家對進口該原材料有無政策上的限制;
6、 公司與原材料供應商交易的結算方式、有無信用交易;
7、 公司對主要能源的消耗情況。
(四)業務和產品

1、 公司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及業務描述,各業務在整個業務收入中的重要性;
2、 主要業務所處行業的的該行業背景資料;
3、 該業務的發展前景;
4、 主要業務增長情況,包括銷量、收入、市場份額、銷售價格走勢,各類產品在公司銷售收入及利潤中各自的比重;
5、 公司產品系列,產品零部件構成細分及明細;
6、 公司產品結構,分類介紹公司所生產主要產品情況和銷售情況;產品需求狀況;
7、 上述產品的產品質量、技術含量、功能和用途、應用的主要技術、技術性能指標、產品的競爭力等情況;針對的特定消費群體;
8、 公司是否有專利產品,若有,公司有哪些保護措施;
9、 公司產品使用何種商標進行銷售,上述商標是否為公司注冊獨家使用;
10、 上述產品所獲得的主要獎勵和榮譽稱號;
11、 公司對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產品檔次、增強產品競爭力等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
12、 公司新產品開發情況。
(五)銷售

1、 簡述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市場開拓及銷售網路的建立歷程;
2、 公司主要客戶有哪些,並介紹主要客戶的有關情況,主要客戶在公司銷售總額中的比重;公司主要客戶的地域分布狀況;
3、 公司產品國內主要銷售地域,銷售管理及銷售網路分布情況;
4、 公司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外銷主要國家和地區分布結構及比例;
5、 公司是否有長期固定價格銷售合同;
6、 公司擴大銷售的主要措施和營銷手段;
7、 銷售人員的結構情況,包括人數、學歷、工作經驗、分工等;
8、 公司對銷售人員的主要激勵措施;
9、 公司的廣告策略如何,廣告的主要媒體及在每一媒體上廣告費用支出比例,公司每年廣告費用總支出數額及增長情況,廣告費用總支出占公司費用總支出的比例;
10、 請列出公司在國內外市場上主要競爭對手名單及主要競爭對手主要資料,公司和主要競爭對手在國內外市場上各自所佔的市場比例;
11、 公司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售後服務,具體怎樣安排;
12、 公司的賒銷期限一般多長,賒銷部分佔銷售總額的比例多大;歷史上是否發生過壞賬,每年實際壞賬金額占應收賬款的比例如何;主要賒銷客戶的情況及信譽;
13、 公司是否擁有進出口權,若無,公司主要委託那家外貿公司代理,該外貿公司主要情況介紹;
14、 我國加入WTO後,對公司產品有哪些影響。
(六)研究與開發

1、 請詳細介紹公司研究所的情況,包括成立的時間,研究開發實力、已經取得的研究開發成果,主要研究設備、研究開發手段、研究開發程序、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結構等情況;
2、 公司技術開發人員的結構,工程師和主要技術開發人員的簡歷;
3、 與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開發機構名單及合作開發情況;合作單位主要情況介紹;
4、 公司自主擁有的主要專利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專利情況,包括名稱、用途、應用情況,獲獎情況;
5、 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費用及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
6、 公司目前正在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及新產品有哪些;
7、 公司新產品的開發周期,
8、 未來計劃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七)固定資產

1、 公司主要固定資產的構成情況,包括主要設備名稱、原值、凈值、數量、使用及折舊情況、技術先進程度;
2、 按生產經營用途、輔助生產經營用途、非生產經營用途、辦公用途、運輸用途和其他用途分類,固定資產分布情況;
3、 公司所擁有的房屋建築物等物業設施情況,包括建築面積、佔地面積、原值、凈值、折舊情況以及取得方式;
4、 公司主要在建工程情況,包括名稱、投資計劃、建設周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進展情況和是否得到政府部門的許可;
5、 公司所擁有的土地的性質、面積、市場價格、取得方式和當時購買價格(租賃價格)。
(八)公司財務

1、 公司收入、利潤來源及構成;
2、 公司主營業務成本構成情況,公司管理費用構成情況;
3、 公司銷售費用構成情況;
4、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5、 公司主要支出的構成情況;
6、 公司前三年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凈資產收益率、毛利率、資產負債比率等財務指標;
7、 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8、 對公司未來主要收入和支出的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9、 公司執行的各種稅率情況。
(九)債權和債務

1、 公司主要有哪些債權,該債權形成的原因;
2、 公司主要的銀行貸款,該貸款的金額、利率、期限、到期日及是否有逾期貸款;
3、 公司對關聯人(股東、員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況;
4、 公司對主要股東和其他公司及企業的借款進行擔保及抵押情況。
(十)投資項目

1、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主要情況介紹,包括項目可行性、立項情況、用途、投資總額、計劃開工日期、項目背景資料、投資回收期、財務收益率,達產後每年銷售收入和盈利情況;
2、 投資項目的技術含量,技術先進程度,未來市場發展前景和對整個公司發展的影響;
3、 公司已經完成主要投資項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項目情況介紹。
(十 一)其他

1、 公司所使用技術和生產工藝的先進程度、成熟程度、特點、性能和優勢;
2、 與同行業競爭對手相比,公司主要的經營優勢、管理優勢、競爭優勢、市場優勢和技術優勢;
3、 公司、公司主要股東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有法律訴訟,如有,對公司影響如何。
(十二)行業背景資料

1、 請介紹行業發展的情況;
2、 國家對該行業的有關產業政策,管理措施,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政策變化;
3、 該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並介紹同行業主要競爭對手的情況,包括年生產能力、年實際產量、年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市場分額、在國內市場地位;
4、 國外該行業的發展情況;
5、 國家現行相關政策對該行業的影響;
6、 全國市場情況介紹,包括年需求量、年供給量、地域需求分布、地域供給分布、生產企業數量,是否受同類進口產品的競爭。

Ⅲ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四:我國證券法的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其發展歷程體現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演變,同時也為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我國首部證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發布,迄今已有二十餘年,其經歷了怎樣的歷史沿革形成了現今的規則內容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證券法歷次修改情況


正如圖表一所示,我國首部證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發布,此後歷經五次修改變化,演變成為現行的證券法規則,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發布的證券法。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對證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兩次對證券法作出修訂。

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機關對法律部分條款進行的小幅度修改。證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對原有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改,並未增刪原有證券法的條文數量;法律的修訂則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系統的修改。證券法歷經兩次修訂,不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證券法的內容,而且條文數量也從最初的214條增加至240條,又減少至現在的226條。下面著重介紹下我國首部證券法及證券法兩次修訂的基本情況。首部證券法的誕生

我國首部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發布,自1999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時代的產物,也是調整相應主體、分配相關利益的重要制度規則,證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證券法發布之前,我國資本市場已經起步發展並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起到日益明顯的促進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改變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嚴重滯後的局面,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法的立法工作開始啟動,歷經數年,最終付諸施行。

這部證券法共12章,214條,明確了證券的范圍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規定了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等資本市場基礎法律制度。雖然它的很多規則內容現在看起來已經不合時宜,但作為我國第一部證券法,為我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礎,意義重大。證券法的第一次修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變化,原有證券法的許多制度規則已經不能適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原有證券法作出修訂,並於2005年10月27日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法,這部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證券法共12章,240條,在內容上有很大變化。比如:擴大了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對於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增加了證券發行保薦制度;完善了公開發行新股和公司債券的條件;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等內容。第一次修訂後的證券法為我國資本市場未來十幾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據,很多規則沿用至今,影響深遠。新證券法時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後的證券法被稱為「新證券法」。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

新證券法明確了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擴大了證券法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種類,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高內幕交易、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等行為的最高罰款數額。此外,還對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及落實中介機構的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從此,可以說我國資本市場進入了新證券法時代。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離不開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新證券法包容創新的制度規則將會對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勵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Ⅳ 請問,股票注冊制是什麼意思審核制和它的區別在哪裡它們的利弊各在哪裡,國外和香港是否都是採用注冊

注冊制
注冊制強調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是將發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判斷。注冊制的基礎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原則,遵循「買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其理念是「買者自行小心"和「賣者自行小心"並行。

兩大體制不應輕論優劣,A股轉向注冊制需制度准備。

對於資本市場兩大主要證券發行審核體制——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探討由來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也是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然而,需要釐清的是,盡管注冊制相比核准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基礎功能的發揮,但注冊制並不意味著來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場化簡單畫等號。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注冊制不僅意味著靈活、高效率的發行制度,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意味著更嚴格有效的監管主體、更自律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以及素質更高的投資者。
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當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動股票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市場人士也認為,實施注冊制更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三大基礎功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某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馬衛國認為,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高盛高華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楊昌伯補充說,在此過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場的無形之手,市場三大基礎功能自然更好地實現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紐交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表示,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倫敦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介紹,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證券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似乎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投行人士也指出,並不能將核准制簡單等同於非市場化的發審模式。「美國、英國雖然採用不同的審核制度,但兩國的證券市場都十分發達,市場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馬衛國說,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楊昌伯也認為,雖然香港市場對發行人有核准,但通常發行人向港交所報送申請材料後2個月之內就能夠得到反饋意見,通常2到3個月後就能完成申請拿到批文。從審核效率、發行成本等方面看,也並不遜於美國市場。「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馬衛國表示,注冊制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市場自我調節的特性,不僅對市場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時也要求發行人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則更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股票發行的參與,這種制度在市場經濟發育仍不太完善的情況,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他認為,盡管向注冊制過渡是大趨勢,但也必須在市場環境達到要求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決定發審方式的,應當是不同市場的不同特徵。我國向注冊制過渡尚需制度准備理論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上往往採用核准制,意在通過政府幹預的加強,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所產生的監管不足。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一階段實施至今已近一年,從業者普遍認為改革措施已收獲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決定了要實現向注冊制的轉變,尚需多項制度准備。楊昌伯認為,我國資本市場跟成熟市場相比有一系列結構性差異,「這些結構性差異決定了國內發審方式要轉變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目前對於境內市場而言放棄實質性審核並不現實,因為A股市場基礎制度、法律法規、誠信體系、股權文化等資本市場硬體、軟體等諸多方面,仍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楊昌伯表示。此外,也有從業者稱,即使是目前A股市場的核准制,也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楊戈表示,A股市場目前仍舊存在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現象。「境外市場獲得發行批准容易,但即使獲批IPO失敗的風險也很大,國內發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難,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無憂了。」對此,馬衛國建議,應當提高審核效率,精煉報送材料的內容,加大事後監管處罰力度,同時建議發審委公開否決意見。他也提到,在現行制度下應調整審核理念,輕對企業實質運行影響不顯著的歷史沿革問題,重企業業績的真實性,未來的盈利和風控能力,以及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核准制是一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的體系。實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確發行人董事、監事,主承銷商及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等各自的責任和風險,做到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化原則的證券發行監管體系。
未來發展趨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推動新股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籌資者和投資者利益、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等各方利益的關鍵環節。邁過這一步,資本市場發展會再上新台階。

「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公開發表議論說,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游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對稱比白菜嚴重,監管者的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質量。
新股IPO的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注冊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設立高水準的獨立會計師及法律事務所,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司法體系和行政監管體制。

「如果實行新股發行注冊制,國外成熟市場會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讓新股發行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使保薦券商不敢抬高發行價。」李永森認為,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是改革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能一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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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證券及香港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
由於證券發行往往涉及數量眾多的社會投資者,進而影響一國甚至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因而各國都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以防範證券發行中的欺詐行為,減輕其負面效應。各國經濟、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加之證券發行及證券上市在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各國在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規范,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較典型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注冊登記制度,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的注冊登記制度與核准制度相結合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下面讓我們對上述國際主要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簡況進行一番簡要的了解:

一、美國——注冊制
美國是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美國第一部證券成文法《1933年證券法》實際上就是美國對公開發行證券的登記審查法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的:(1)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證券注冊登記手續。美國證監會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證監會在證券發行中對注冊登記申請的審核權是法律所賦予的。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實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證股票發行人提供足夠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發行行為中有欺騙或不實的宣傳,並不保證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證券而獲利,而是讓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的必要性。審核工作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保證發行人誠實地對外披露信息。審核主要是對信息披露的質量和范圍進行檢查,但不對發行人或證券本身的優劣作審核。也就是說,美國對證券的發行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則准予發行,而不對其作實質的審查,證券的實質內容不在審查之列,由市場對其進行檢驗,因此,審核結果合格與否並不意味著證券質量的好壞,證監會在執行審核程序時,可以靈活掌握寬嚴尺度。在對風險較高的證券進行審核時,信息披露的要求較為嚴格,而對一些特定的風險較小的證券,證監會可決定免審,使其即時生效。在審核的基礎上,證監會可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注冊批准與否採取自動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機構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准予證券發行。當不能生效時,在處理方法上根據具體情況可將其定為停止注冊或取消注冊。美國由於聯邦的性質,各州有自己的證券法律,設有單獨的登記審核機構,管理在本州范圍內的證券發行行為。不少州還實行核准制的審查,對登記發行的證券實行實質管理。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證券發行公司既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又要在證券交易所注冊。在發行注冊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將申請發行的證券上市出售。發行注冊申請獲得批準的條件是,注冊文件能夠確保公眾得到的有關發行人信息的充分性,並確保被注冊證券的性質、發行人的資本結構以及證券持有人的權利被正確理解,以及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等方面給予應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冊制
日本證券市場產生較早。1878年日本頒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二戰後,在美國的監督管理下,日本開始重建證券市場。日本的證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國的,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從戰後開始一直沿用了美國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而且是在日本證券業經歷了幾十年嚴格管制的歷程中保持下來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戰後的《證券交易法》,標志著日本現代股票市場的開始。根據1952年修改後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其下屬的理財局是證券業務主管部門。1964年成立證券局,承接理財局的證券監管業務。根據當時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後,手泡沫經濟破裂影響,日本經濟開始陷入蕭條,證券市場的問題也開始暴露出來。1997年,日本進行大規模金融體制改革,被稱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稱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議會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關法律的法律》,並於12月施行。根據該法律,日本對24部相關的法律進行了一攬子修改,對《證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隊金融廳逐步取代大藏省,成為日本金融業的監督管理機構 。但是,由於在對《證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保持了其頑強的生命力,成為「大爆炸」改革中沒有受到根本性沖擊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並沿用下來。因此,在金融廳成立後,日本證券發行審核的職能並未由大藏省轉移至金融廳,在大藏省更名為財務省後,公開發行股票的注冊登記由財務省負責。根據日本《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應按財務省的規定,須遞交申請書,並載明公司成立目的、商號、資本額及有關出資事項,公司運營、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事業內容重要事項,公司的管理層或有關發起人事項以及有關募集或銷售證券事項等內容,報送財務大臣。自財務大臣受理申報書之日起30日後,若財務大臣未提出異議則申報自動生效。

三、英國——核准制
關於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屬於核准制還是注冊制,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實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區分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標準是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權利來源和是否進行實質性審核。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法律規定且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注冊制;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政府授權且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國,證券發行的權利來自於證券交易所的審核,而在英國的金融大爆炸之後,交易所已經納入政府統一監管的體系之中。另外,英國交易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必然涉及法律規定實質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實質條件,交易所才會核准,使其取得證券發行的資格。英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這兩個特點與核准制吻合,因而應被納入核准制的范圍。當然,英國所實行的核准制與通常意義的核准制存在較大的區別。與一般核准制的國家干預不同,英國政府雖然政府享有審核的權力,但其通過授予交易所這一市場自律組織行使,而且事實上,英國政府對證券發行的直接干預很少,因此,其證券上市仍然可以認為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審核發行的權力,是英國發行上市審批的唯一常規權力機構。作為監管機構,它兼有政府機構職能管理和自律機構自律管理的雙重性,通過制定發行規則和審查資格等來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英格蘭銀行僅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股票等證券發行擁有審批權。根據英國《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必須具備證券法律和證券發行規定的若干條件,即公司證券發行不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經營活動、公司管理、資本運行、會計報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各項要求,並經有關機構審查合格並許可後才能發行證券。英國對公開發行證券,不僅要從形式上審查,還要做實質性的審查,以保證證券的質量。一般來說,實質性審核通過審查的內容有;擬發行人的營業性質,其業務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擬發行人的資本機構是否合理;各類股票的權利、義務及出資是否公平等等。公司發行證券,須將其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倫敦證券交易所審核,經該所認可後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刊登廣告。證券發行價格經公司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後,也須向倫敦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其報價,而後才能公開發行。可見,英國的證券發行是經過主管機構按照標准審核並批准,倫敦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審核中起到關鍵作用。

四、法國——核准制
法國沒有統一的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監管的規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後陸續制定和補充的單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卻是十分嚴格。在法國,證券的公開發行,不論是否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其為公開發行證券准備公開的資料,包括公開說明書等,都必須首先經過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能正式公布。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是參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模式於1967年通過制定法令設立的,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要求修正權、駁回申請權、將問題提交檢察官依法追訴的權利等,以確保申請文件特別是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准確無誤和充分可靠。發行人申請發行審核應當提交的資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說明書、公司章程和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報告等資料,以及應募書的內容和格式等。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申請發行的大量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因而發行申請的審查時間會達到幾個月之久。發行申請一旦獲得核准,發行人將在公司注冊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單上通告,發出公開說明書。 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法國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起著重要作用。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在審核發行公司的申請時,一般會聽取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意見,決定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或停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董事會有權決定何種證券可在何種市場上交易。申請在正式市場發行和上市的證券必須委託一家以上的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作為推薦人,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提交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股東名單、董事會成員名單、向股東報告的財務報表及公司負債狀況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紅、紅利多少等資料。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依據這些資料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建議。證券交易所對於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的證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對發行公司規模、銷售業務、利潤、股票市值及公眾持股比例等要求,就會批准其上市。

五、德國——注冊制和核准制的結合
德國的證券發行採取的是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審核制度,針對不同性質的證券採取不同的發行審核制度。德國將發行公司分為申請上市和不申請上市兩大類。針對發行股票且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核准制,由證券交易所對發行公司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完成。針對發行股票但不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注冊制,由聯邦證券交管理局進行審核,主要審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備性,不涉及是否允許股票發行的問題。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局的監管權力有所擴大。現在聯邦證券監管局可以檢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若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所有權禁止將其公布。1995年,德國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增設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作為中央集中監管機構,從而形成證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監管署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的三級監管體系。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核心機構,交易所設有批准上市委員會,由銀行和各產業代表組成,負責對證券上市進行審核批准;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和審查未上市公司的發行說明書,而各州交易所監管署並不參與證券發行和上市的監管。如果發行人在公布發行說明書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則由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其發行說明書。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法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可以檢查未上市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如果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其公布。如果,發行人沒有在股票公開發行前按照規定公布發行說明書,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證券的公開發售,但是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不負責審查發行公司的質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備,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無權否決其發行。如果公司擬發行股票並同時申請上市,發行與上市同時由交易所審查,無須再經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核准。

六、最後,關於香港股票發行注冊制:上市有三層監管架構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

Ⅳ 在中國實行注冊制會不會造成垃圾股遍地的局面

股票是一種廣義的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會有供給和需求。我已經在新股發行從核准制轉變成注冊制會帶來哪些影響? 中簡單介紹過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沿革。直到今天,股票的供應仍然是非市場化的,發行速度和發行家數掌握在證監會手中,發行價格也被強行壓低。一級市場現在就像是買彩票,中簽以後每一簽都能帶來近萬元的收益,很典型的如最近的蘭石重裝,可以去數數多少個漲停。

雖然高溢價發行一定意義上解決了上市公司高溢價發行被詬病「圈錢」的問題。但是這是以全民大抽獎派發福利,同時破壞證券市場新股定價功能為代價的。投資者對新股的鑒別能力又回到了股市最瘋狂的那段時間,新股的各家公司之間,除了發行價以外,沒有人關心是以多少倍市盈率發行,是什麼行業,募投項目准備做什麼都不重要,只要買到就賺錢了。如果說證監會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這樣,那我也無話可說,但如果說對比一下當初實現市場化的一些口號,恐怕只是背道而馳。

有人喊,注冊制了股市就是吸血鬼,大肆圈股民的血汗錢了。而事實是否如此呢?是,不能否認短期內肯定會有很多破爛公司甚至造假公司擠破頭地上市,但是股市不是繳稅,沒有人用國家強制力逼公民買股票。新股供應市場化,而資金面不變的結果就是雖然很多公司通過了審核,但並不代表這就能上市。因為所謂的IPO實際上分為兩個步驟,第一個叫公開發行,第二個叫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前提是公開發行了約25%或10%股本(原股本4億股為分界線,以上可發行10%)。

在上市交易前公司要首先向一級市場投資者增發新股,包括大型機構投資者和散戶。那麼如果市場上的股票供應大大增加,一天有100家企業同時公開發行。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投資者不再敢根本不看公司信息就投資了,而這100家企業當中恐怕也只有最多20家能完成發行,剩餘的80家無人問津。過去的那些利潤馬馬虎虎,增長平平,夕陽產業的企業將都無法完成發行。能夠完成發行的將會是那些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較高利潤且現金含量較高的、新興行業這三個特性中佔到一條的。最終傳統的重資產、低毛利的工業企業將會不太有可能獨立IPO,而是通過上市公司平台橫向整合的方式漸漸集中起來,這對於這些產業來說規模化才能帶來效率最大化。而資本將會格外青睞那些具有更好前景的企業,這個過程就實現了資本導向的轉變。

另一方面,力推注冊制也是為政府減輕負擔的一種措施。因為歷史原因,中國政府習慣性地大包大攬,掌控了很多權力和利益,但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和管理難度。證監會的管理思路也是如此,投資者本來應該是自行決策,自行承擔風險的。但是過多的進行風險控制,並且以行政的方式設定各種准入門檻,各種事項審批,導致了一些違反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現象出現(盡管並不是不合邏輯的),而這些現象會帶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典型的就是打新股,一旦打中帶來過高的收益率,導致整個資金市場利率飆升,市場都在借錢去打新股。這些行政化的風險控制同時也導致投資者教育遠遠不足,散戶的行為經常有一些非理性的訴求,證監會也承擔了相當的罵名。而如果真正的注冊制實施,證監會的角色必定要向事後監管大大傾斜,變為專門從事反證券欺詐和反財務造假的一支新的專業執法機構。實際上美國的SEC執法部門占據了相當的資源,嚴厲查處不僅僅是樹立了美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每年更是有可觀的罰金收入,除了維持自身運作還能上繳國庫數億美元之多。證監會也從散戶的痛罵中完全解放出來,成為投資者的真正保護者。

但說了這么多,這么好的注冊制能不能真的實現呢?目前來看還不是很樂觀,因為需要很多法律基本框架的支持,例如更為嚴厲的證券欺詐刑事和經濟處罰(我覺得造假上市的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就應該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集體訴訟辦法、更完善的退市辦法(亞馬遜虧損好多年,在中國早就先ST後退市了)等等。如果按照總理的最新要求,上市不需要持續盈利了,那需要修改證券法等底層法律,這一圈基本制度建設全部完成恐怕得好幾年。而在這過渡時期,恐怕還得按老樣子加點新花樣這么來。

但是回到問題「會不會造成垃圾股滿地」呢?到那個時候法律制度完善了,垃圾股會有很多想要上市,會有一些能上市,但是他們都會被市場淘汰或者被監管機構打飛出局。留在裡面的質量會比現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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