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業類股票歷史回報率
A.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史 我想知道
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組織,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簡單瀏覽這一過程,不僅能夠讓我們對這種金融組織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體系如何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創新和完善。對歷史的一瞥,也許能夠對我們今天面臨的抉擇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
基金的出現和發展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股票和債券市場直接融資為核心的金融體系的必然結果。當國民的財富主要體現蘆毀虛為金融資產而非銀行存款的時候,對專業的資產管理的需求就會旺盛起來,從而推動基金這種集合資產管理機構的陪燃發展。
歷史學家們對基金起源的爭論至今沒有定論,有些人認為起源於威廉姆斯國王於1822年在荷蘭成立的封閉式的投資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學者認為是一個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蘭商人在1774年創建的投資信託公司啟發了國王。
英國是現代投資基金的發源地。18世紀中期,英國在第一次工業革命後,憑借發展工業和對外擴張積累的大量財富,使得國內利率不斷下降,資金開始向外尋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個年代,投資者本身極度欠缺國際領域的投資知識,對國際投資環境沒有一個明確的了解。一些投機欺詐分子利用他們急於向外投資的熱情,設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勵投資者高價購買他們的股票,然後宣布公司破產,攜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資者虧損嚴重,經過慘痛教訓後,便萌發了集合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人投資和管理的想法。這一想法得到了英國政府的支持,政府出面組織投資公司,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理財能手代為投資,並分散風險,讓中小投資者能和大投資者一樣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報酬,同時委託律師簽訂文字契約以確保投資的安全與增值。這種集合眾人資金委託專家經營的投資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資者的熱烈響應。這便是早期的投資信託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個投資信託—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託(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國誕生,是第一個專門為小額投資者取得規模經濟的投資目的而進行集資的機構。此信託以分散投資於國外殖民地的公司債券為主,總額達48萬英鎊,信託期限為24年,投資者每年達7%以上的回報率比英國政府債券當時3.3%的年利率余神要高出1倍多。這種基金跟股票類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單位兌換,權益僅限於分紅和派息。其操作方式類似於現代的封閉式契約型基金,通過契約約束各當事人的關系,委託代理人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並實行固定利率制。這只基金的一些特徵還體現了現代共同基金的特點,如3%的銷售費用以及25個基點的管理費用等。
將資金組合起來分散投資風險的方法在英國迅速生根發芽,並在19世紀90年代傳到美國。波士頓的個人財富信託(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於1893年,是美國的第一個封閉式基金。1907年成立於費城的亞歷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認為是向現代的開放式基金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這一基金每半年發行一次基金份額,並且允許投資者贖回投資。創建於波士頓的「麻省投資者信託」(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認為是第一隻完整意義上的現代開放式共同基金。它從投資於19隻藍籌股、14隻鐵路股、10隻公共事業股和2隻保險公司股開始,並把銷售費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學200名教授出資組成的,宗旨是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其管理機構是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第一年內,這只基金的32 000份單位信託共價值39.2萬美元,發展到今天,其資產已經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資者。開放式基金作為新生事物在歷史上第一次真正誕生了。
1926~1928年3月間,美國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達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業資產高達70億美元,為1926年的7倍。但由於當時相關法律不
完備,因此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全球股市的崩潰,剛剛興起的美國基金業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閉或停業,少數殘存者也因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懷疑操縱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業的總資產在1929~1931年間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國政府基本上不對基金業施加管制,大危機使美國股市暴跌,許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閉,特別是以發行債券集資的封閉型投資公司更慘。美國政府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了對經濟、金融、股市的宏觀管理,特別是對金融業進行了規范。1932年,羅斯福當選為美國總統,開始執行政府調控政策代替共和黨自由放任的政策。聯邦政府努力制定一些保護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時期在金融服務領域造成的諸多問題。伴隨著金融業立法活動的展開,國會通過了四個影響共同基金行業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證券法》,涵蓋了較共同基金更為廣闊的領域,建立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則。
?1934年公布了《證券交易法》,提出了公開交易有價證券的交易規則;建立了銷售機構和代理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代理人必須在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注冊登記。
?1940年公布了《投資公司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別關注實踐中發生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投資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等問題,為投資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護,從而奠定了投資基金健全發展的法律基礎。
?1940年公布了《投資顧問法》,要求任何為共同基金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組織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還對投資顧問和基金公司所簽合約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當1934年《稅法》頒布時,共同基金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稅收減讓,較封閉式基金而言,開放式基金具有了明顯的優勢,從而促進其日趨流行。1929年,封閉式基金在大約30億美元的基金總資產中所佔比重超過95%;到1940年,封閉式基金所佔份額下降到57%;1943年,開放式基金市場份額首次超過封閉式基金,並且相對份額此後一直保持增長。
1940年,美國頒布《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運作規范,嚴格限制投資公司各種投機活動,為基金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當時,美國僅有68隻基金,投資者共設了30萬個基金持股賬戶,基金總資產為4.48億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經濟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長,帶動了投資基金的發展,50~70年代,是美國基金業高速增長期。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長使得國會對基金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及委託調查的3份報告,關注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的潛在利益沖突。這些報告敦促國會起草1970年修訂案,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進行修訂,以調整對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別是增加對國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護,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額管理費。
到1970年時,美國已有投資基金361隻,總資產近500億美元,投資者逾千萬人。70年代中,大部分投資基金從封閉式走向開放式,封閉式基金不斷萎縮。開放式基金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其產品和服務趨於多樣化,其局面和規模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早在1970年以前,大多數開放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僅在組合中包括一部分的債券。到了1972年,已經出現了46隻債券型基金,1992年更進一步達到了1 629隻。
20世紀70年代是基金業進行調整和創新的年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規模、品種和服務上的進步之外,私募基金的出現和發展也成為基金業發展的重要事件。與共同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進行理財服務,而共同基金面向的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在美國的基金產業中,個人投資者占共同基金資產的大部分份額,機構占的共同基金資產的比重較小。2005年年末,個人持有共同基金資產達77 968億美元,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87.6%,機構持有11 083億美元的共同基金資產,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12.4%。個人和機構的比例自2000年以來一直保持不變。
B. 基金怎麼買賺錢
買基金能賺錢。基金賺錢的方式具體如下:
當前,中國的公共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是證券金融資產,這就是基金的賺錢方式。主要投資方向是現金,銀行存款,債券和股票。
1.例如,貨幣基金賺錢的方式是銀行協議存款的利息收入和短期債券的到期日。
2.債券基金有三種可能的賺錢方式,即所購買債券的利息收入,債券市場波動的交易收入以及股票投資損失。
3.為股票基金賺錢的主要方法是投資股票,並通過股價上漲或上市公司的股利獲得回報。由於投資方向不同,該基金還者拆嘩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風險特徵。
1.例如,貨幣基金主要使用投資協議存款和短期債券。幾乎沒有風險,但是回報不會太高;
2.盡管股票基金通過股票賺錢,但由於股票是高風險和高收益的投資產品,所以股票基金也具有此功能。他們不保證賺錢,而且賠錢的可能性很大。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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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Fund)從廣義上講,基金是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一組基金。它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和各種基礎基金。
根據不同的標准,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基金單位的增發與贖回,可以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沒有列出和交易(取決於情況)。通過購買和贖回銀行,證券交易商和基金公司,基金的規模是固定的;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期限,通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單位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2)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資金和合同資金。基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並建立投資基金公司(通常稱為公司基金)來建立的;它是由基金經理,基金保管人和投資者通過基金合同(通常稱為合同基金)建立的。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是合同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可分為增長型,收益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御敗同,可以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C.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項目有哪些
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西方國家開始的以提高效率、促進競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為目的的公用事業市場化(或者說民營化、私有化)運動至今已成為世界的潮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積極探索並逐步推進本國公用事業的市場化。我國的公用事業市場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由於近幾年來,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法規的鼓勵、支持和規范,在進入新世紀後開始加速,上海、南京、深圳、廣州等經濟發達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目前正進行的如火如荼,其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合同外包、特許經營、公私合作(合資)經營、股份出讓、直接並購、民間獨資等。其中特許經營制由於其形式多樣,靈活而倍受我國青睞,各大中城市特許經營項目日益增多,因此其逐漸成為人們關注和研究的對象。許多地方政府如北京、深圳等為了規范特許經營開始頒布了一些管理辦法,建設部也於2004年2月24日發布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使特許經營開始進入「有法可依」的軌道,標志著我國的特許經營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雖然如此,由於其對制度環境如法律制度、監督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要求很高,在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績效的特許經營權制度,卻在我國的實踐中表現出許多問題,這既有理論認識層面的,又有制度層面的、操作層面的。本文試對這些問題的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建議,為推動我國特許經營項目順利進行提供參考。
一、我國特許經營制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職能轉變滯後,監管職能交叉甚至矛盾沖突
特許經營並不是放任企業不管,而是政府由原來直接經營的角色轉變成行業監管者,實行政企分離,政資分離,政事分離,因此政府職能應盡快從傳統的體制轉變過來,重塑政府監管體制,是當務之急。我國現行的監管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從橫向來看,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確,職能重疊,多重監管並且隨時可以調整,這不但增加了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企業負擔,而且在談判、簽定合同時企業無法確定哪個部門具有合法的代表資格,在出現違約時,又無法確認哪個部門能承擔法律責任,增大了企業風險。
從縱向看,條塊之間監管分工不盡合理,縱向監管權力配置與橫向權力配置之間缺乏協調機制,條塊發生沖突時,又缺乏相應的裁決機制,這比較普遍地發生在具有跨地區性公用事業監管上,如電信、電力等,如表l所示。
表1:信息產業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監管矛盾 監管利益沖突環節 信息產業部 地方政府 解決爭端機制
信息管道產業性質 基礎電信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 自發協調,無正式解決機制
項目規劃 最大限度佔有城市空間資源 充分利用城市空間,減少重復掘路 無
市場准入 謀求壟斷,維護既得利益 引入競爭,打破壟斷,實現互聯互通 目前正在制定反壟斷法
定價與質量服務 以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 讓市民普遍能享受高質量現代信息技術所帶來的福利 價格、質量監管部門
普遍服務 盡量向客戶最集中地區,迴避人口稀少地區 滿足城市普遍服務要求 依非正式的協調與談判來解決
(2)政府監管方式單一,監管水平落後,沒有形成一個多方位、立體化的監管體系。當前我國主要監管內容是經濟性的價格監管和進入監管,而對於社會性監管還剛剛起步;對於價格監管,使用的是「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監管模式,無法產生足夠的激勵;對於進入監管,特許經營者的選擇,往往競爭不足,難於顯示市場真實成本;普遍服務的監管,還沒有使用交叉補貼、設立普遍服務基金等手段來履行政府義務;在企業外部監管上,還沒有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和輿論的力量,聽證制度還不健全。
(3)政府角色轉變不到位,公用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職能與監管職能之間的關系處理不好。在傳統的公用事業管理體制下,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既是企業資產直接運營和管理者,又是行業的監管者,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而在新的體制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管人、管事、管資產來完成的,希望以最高的價格出售國有資產,以實現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業主管部門成為行業的獨立監管者,代表的是社會公眾利益,希望最大限度的利用市場競爭機制使消費者獲得價廉物美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依法律、法規、經營合同對企業行為進行約束。這里由於政府部門之間對於特許經營者選擇的標准不同,就產生了一對矛盾,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期望資產保值、增值與行業監管部門期望以最低的價格獲得最好的產品和服務的矛盾。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中的意中人,而監管部門卻並不中意。對於這對矛盾的協調,關繫到公用事業市場化過程中特許經營者順利選擇。
(二)政府承諾和保證屢屢失信,承諾缺失現象普遍存在
政府的承諾和保證是特許經營中的國際慣例,它有利於降低投資者的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的權益,吸引投資者投資公用事業項目。但在我國由於特許經營的時間還不是很長,對它的理解還不很深,政府往往急功近利,引資心急,重承諾輕踐諾,結果政府承諾和保證屢屢失信,承諾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許多項目中途夭折。
其一,政府承諾對未來的政策風險估計不足。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體制、機制、政策處於不停的變化和調整中是這個時代的特徵,但在特許經營中政府往往對這個特徵的風險評估不足,盲目承諾,政策變化後,導致承諾無法兌現,同時由於合同設計的缺陷,沒有對可能的風險作出相應的制度保障按排,結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項目被迫終止。2002年1月18日,四川邛崍市政府同四川瑞雲集團簽定了《邛崍市新區開發建設項目協議書》,規定新城整體以BOT、形式建設經營50年。其間,瑞雲集團享有新城區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經營性土地的增值收益作為投資回報,50年後,企業將城市無償還給邛崍市政府。但之後不久,國土資源部出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規定各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拍賣或招標方式出讓,土地政策的變化,又由於政府與私人投資者在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風險、賠償責任、處罰辦法等作出詳細的規定,使這個轟動一時CBOT(城市-建設-經營-移交)項目頓時陷入困境,無法收場。
其二,政府承諾和保證違反國家已有的法律、法規,導致合同無效。鬧的沸沸揚揚的「固定回報」清理問題,已使許多特許經營項目被迫終止。不但政府為此付出了經濟代價,而且政府聲譽由此遭受巨大的損害。2002年9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不符合中外投資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違反了已有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要求採取改、購、轉、撤四種方法對設定固定回報率的項目更正。於是出現許多BOT項目被提前收回國有,如英國泰晤士水務的大場水廠BOT項目由於協議已有明確規定,回購還算順利,而長春匯津污水處理BOT項目,卻因此與長春市政對簿公堂。
其三,政府承諾與保證對市場風險估計不足,缺乏前期的項目充分論證,盲目上馬,合同設計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最終使政府履約成本高昂,項目難以持續。法國威利雅成都第六水廠B廠BOT項目,合同規定成都市自來水公司保證每日采購B廠的凈水40萬噸,當B廠建成投產時,由於市場形勢的變化,供水市場嚴重過剩,只好讓其它兩個水廠停產來消耗這40萬噸的產能,成都市自來水公司由此從盈利突轉為巨虧,市財政每年因此補貼自來水公司一億多元,財政不堪重負。政府缺乏風險意識,任意承諾,之後要麼失信於投資者,要麼履約成本高昂,政府聲譽遭受損失,投資喪失信心,近期出現「洋水務」退出中國市場的趨勢,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三)特許經營合同性質存在爭議、合同設計還不完善
對於特許合同的性質是受私法管轄的民事合同還是受公法管轄的行政合同,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合同性質不確定的風險是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不確定,發生爭議後,能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政府、企業都無所適從,如果將特許合同看作是民事合同,適應私法,但實際上又難於執行,因為政府授予企業特許經營權,實際上是行使公權力的表現,與司法是分權制衡的關系。而我國現行的體制,決定了司法判決難以實際約束政府的民事行為,尤其是在政府不配合的情況下或者公共利益攸關的情況下,政府更有足夠的理由來抗衡司法判決。但如果根據200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那麼我國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就是行政合同。如果經營企業的權益受到侵害,企業的救濟途徑是較為充分的,它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政府無正當的理由提前終止合同,那麼企業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政府要麼撤消決議或者給出相當補償。從我國現有的案例來看,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廠與長春市政府之間的關於污水處理專營權的糾紛,當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鑫遠公司與福州市政府道路專營權的糾紛,則是通過民事仲裁解決的。
在特許經營中,合同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監管的主要依據。根據合同理論,由於個人有限理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未來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導致的交易費用,使得締約當事人或契約仲裁者無法觀察或證實一切,故合同總是不完全的,締約雙方都可以機會主義的行事,違約一方可以很容易聲稱所做的沒有違背合同,或隨著時間的推移,要求根據變化了的條件再談判。特許經營合同由於期限一般都很長,技術、需求、政策等經濟技術環境變化都很大,合同的不完備性不可避免。而我國目前,合同雙方完往往忽視合同的不完備性,特別是政府一方,由於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片面強調引資的現象嚴重;同時也由於自己專業知識和專業人才的儲備不足,在合同簽定前,又不聘請專業咨詢機構,對合同項目的各種風險進行詳細評估;在合同文本中,有意迴避關鍵問題,盲目求同存異。其結果是一旦合同出現爭議,由於合同缺乏必要的風險保障制度安排和締約雙方往往又缺乏長期合作的精神,均表現出機會主義傾向,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項目中途夭折。
(四)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公用事業定價機制遠未形成
公用事業價格規制問題是特許經營是否能順利運行的一個極為關鍵問題,在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行業,價格的制定必須同時滿足三維的目標:促進社會公平,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保護企業的發展潛力,政府如何進行有效的價格規制,以調節政府、消費者、企業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制定同時符合三個目標的價格,是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呈現出許多的問題,甚至導致特許經營項目無法順利地合作下去。(1)各省市均明確特許經營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原則來確定,利用這種方式,消費者承當了成本提高的風險和降低成本的收益,雖然有利於刺激投資,但卻不能有效地刺激企業提高生產效率,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的成本增加可以通過價格轉嫁給消費者,也不能區分運營者的優劣,同時對企業成本的審核也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增加了行政成本。(2)政府缺乏透明、制度化的定價機制。在特許經營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權仍然被政府控制,不透明的,任意的定價過程,使投資者、經營者承受極大的風險。由於特許經營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其間技術、需求、成本的變化再所難免,價格的調整也就成了必然。但特許經營者不知在市場成本上漲的情況下的,是否可以合理的上調價格。特別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共服務和產品價格的調價必須舉行聽證會的條件下,使提價變的更加困難、耗時和不確定,如南京、上海、北京出現因聽證反對漲價而使提價擱淺的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所造成的產品和服務價格低於市場真實成本的差異,政府是否有義務提供經濟補貼,也沒有明確規定。(3)由於對公共服務和產品價格構成要素及監管范圍缺乏明確規定,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使搭便車收費現象嚴重,混淆了公眾視聽,結果是即使合理的提價也遭到公眾的反對。同時公用事業價格構成要素之間的比例還不盡合理,總體價格水平偏低,收繳率不高,這些也都阻礙了我國公用事業難以進入良性的市場化機制。以水價為例,水價調整一直是改革的重點,為了節水和吸引投資者,中央和地方政府積極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調整水價,但我國水價構成不夠合理,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標准低,收繳率不高,總體水價仍然偏低,不能真實反映水資源的稀缺性,使水務企業面臨水價收入無法滿足他們獲得合理投資收益的目標,水務市場的良性運作機制無法形成。
(五)我國還缺乏一個完整、嚴謹的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框架體系
我國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互之間還不協調、不配套、甚至不合理、前後不相銜接;法律條文內容含糊不清,甚至前後矛盾,造成私人合作者感到困惑、無所適成,增大了合作者的風險。就拿特許經營者的選擇來說,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許可必須通過招標和拍賣的方式授予,作為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理應適應本條規定。建設部的《辦法》第八條也規定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應向社會公開招標,而屬於政府采購法范疇的特許經營,還理應遵循《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可以採用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一些地方性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作出了不盡相同的規定,深圳規定可以採取招標、招募和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北京規定可以通過招標或直接委託等等。這些法律條文的不一致,使特許經營者風險成本加大,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性,依據哪部法律條文來保護自己。而實際在選擇特許經營者時,由於公用事業項目的復雜性,僅僅看價格的高低來確定特許經營者是遠遠不夠的,特許經營者的選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一般都是要經過與投標人談判與協商之後,這在國內和國外都是很普遍的。這反映出《辦法》規定不夠合理,雖然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公平、公正、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權錢交易,但卻沒有使法律條文有足夠的靈活來處理復雜且具有巨大差異性的現實問題,導致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無法執行,或者由於沒有足夠多的投標人參與竟標而使特許經營項目流產。類似的問題還有,如有關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法定依據,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協議、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授權書,有的規定是特許經營權證和特許經營合同。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的不完善,不統一已經成了在推進我國特許經營事業中的障礙之一。
二、對策建議
(一)整合政府各部門監管職能,形成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
雖然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等不同,各國都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但監管的程序化和公開化,監管機構獨立性,擁有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對完整的權力,通過法律的充分授權和限定來明確界定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卻是世界的發展趨勢。獨立性意味著監管機構與任何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也獨立於其他政府機關,以保證監管機構在依法實施和執行監管中的公平、公正。我國目前監管機構的改革應逐步理清各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能界限,按照誰最易獲得信息,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盡量把各部門分散的監管職能集中到一個監管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使被監管企業面臨一個或少數幾個監管部門,避免多頭監管,企業無所適從。如對於價格的監管,由於行業主管部門,最易掌握企業成本信息,理應把公用事業的價格決定權從發改委或物價部門集中到行業主管部門行使。建立各政府部門和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確立主協調機構以迅速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公用事業的定價方式以形成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定價機制
完善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方式,建立規范化、程序化的定價機制,同時規范公用事業會計准則,為成本的核算提供科學的依據。針對我國定價利用企業個別成本,激勵強度低,企業缺乏提高生產效率的現狀,對於外部條件相同或類似,具有區域性壟斷特點的公用事業如水務、煤氣等,盡快參照國際經驗引入標尺競爭體系(Benchmark Compet.ition)。它是一種以經營成本較低的企業為基礎建立統一的標尺體系,然後再考慮各地區環境差異因素,利用這些因數對企業成本進行調整,進而決定價格的監管工具。這個工具,實際上是利用同類企業的平均成本代替個別成本,刺激企業提高效率為降低成本而展開間接競爭。明確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構成,嚴禁藉此搭便車亂收費,混淆視聽。理順各價格構成之間的關系,逐步提高總體價格水平和收繳率,這是公用事業市場化的基礎。健全價格聽證制度,既要防止監管機構被監管者俘獲,又要明確價格的聽證范圍,聽證范圍應該是運營企業的成本,是企業可控部分,而對稅收、資源費用則屬於法定的,不屬聽證范圍。同時建立政府的補貼制度,對於政府為了社會公眾福利,履行普遍服務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所導致的政府定價低於市場真實成本,企業無法獲得合理回報,甚至虧損的,應由政府提供相應的經濟補貼,以形成良性的市場化機制。
(三)完善特許經營合同設計,加強基於合同的監管
在我國正式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政府和投資者應注重通過對可能產生的各種各樣的政治風險、商業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合同的設計,盡量減少合同的不完備性,預設糾紛解決機制和風險保障機制,加強基於合同的監管。在國外,監管者的監管是基於法律和合同的雙重約束下的監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簽定一份嚴謹而詳細的合同是一件在特許經營項目中極其重要的事,當問及法國人,在特許經營中出現糾紛怎辦時,他們會理所當然的說,「合同上有規定」。因此針對現有部分地方政府在特許經營項目中不簽定合同只頒發授權書的現象,應嚴格按照建設部2002年發布的《關於加快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的意見》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政府一律要和特許經營中標企業簽定具有法律效率的公用事業特許合同,合同應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作出具體的明確規定,對違約風險、賠償責任和處罰辦法等也要有詳細的約定,否則一旦出現糾紛,就難於解決。
(四)努力建立一個正式的法律制度體系
特許經營制度的良好運轉需要一個包括憲政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監管制度等在內的一個正式的法律制度體系。它是被大家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它使社會各行為主體:政府、私人投資者等形成穩定的預期,減少私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同時對政府承諾和保障進行約束,使政府實現自己的承諾。正式的制度也是有效合同的外在保障,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方式。在當前,新的規則的制定要把注意力重點放在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配套方面,同時修改、補充包括我國政府管制的規定、促進外國投資的立法、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社會責任法和其他方面規定中有關特許經營制度的相關條款,以適應特許經營制度在我國發展的新需要,努力建立一個無懈可擊的法制框架。
總之,公用事業市場化是加快我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它對於彌補建設資金不足,緩解財政壓力,改變傳統的政企不分、機構臃腫、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公用事業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保護好、培育好非國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的積極性,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是政府的應有責任。當前在特許經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都可以歸納到完善法制、加強監管,特別是政府的監管來解決,我國和發達國家的差別就在於此,也許到此你就會明白為什麼在西方有著悠久歷史的和良好業績的特許經營制度,而在我國目前卻有點「水土不服」。
D. 什麼是公共傭金
1、什麼是對沖基金(定義和特點)
能說出對沖基金的許多別名,如套頭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險基金,但要說清對沖基金是什麼並非易事。90年代以來國內出版的多種大型金融工具書,如《新國際金融辭海》(劉鴻儒主編,1994年)、《國際金融全書》(王傳綸等主編,1993年),選入了「對沖(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條目,卻沒有「對沖基金」的條目,說明直到90年代中期,雖然對沖基金的一些相關術語早已進入,對沖基金卻還聞所未聞。
國外對對沖基金的理解也頗為混亂不一,試列舉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獻對對沖基金的定義如下。IMF的定義是「對沖基金是私人投資組合,常離岸設立,以充分利用稅收和管制的好處」。美國第一家提供對沖基金商業數據的機構Mar/Hedge的定義是 「採取獎勵性的傭金(通常佔15—25%),並至少滿足以下各標准中的一個:基金投資於多種資產;只做多頭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桿效應;或者基金在其投資組合內運用各種套利技術。」美國另一家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將對沖基金概括為:「採取私人投資合夥公司或離岸基金的形式,按業績提取傭金、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著名的美國先鋒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VHFA的定義是 「採取私人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國國會就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問題作證時給出了一個對沖基金的間接定義。他說,LTCM是一家對沖基金,或者說是一家通過將客戶限定於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個體的組織安排以避開管制,並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資和交易運用下的高回報率的共同基金 。
根據以上定義,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間接定義,我們認為,對沖基金並非 「天外來客」,實質仍不外乎是一種共同基金,只不過組織安排較為特殊,投資者(包括私人和機構)較少,打個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資俱樂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眾投資俱樂部」。由於對沖基金特殊的組織安排,它得以鑽現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監管並可不受約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獲取高回報,從而衍化出與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諸多區別開來。
有人認為,對沖基金的關鍵是應用杠桿,並投資於衍生工具。但實際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資者也參與對沖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自營業務部門持倉、買賣衍生品並以與對沖基金相同的方式變動它們的資產組合。許多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大學捐款參與一些相同的操作並且名列對沖基金的最重要投資者。此外,從一個細分的銀行體系中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和債務是它們的資本的好幾倍這個意義上看,商業銀行也在運用杠桿。
通過對文獻的解讀,試將對沖基金與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對比(表1),從中可清楚地看出對沖基金的特點,進而確切把握究竟什麼是對沖基金。
表1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特徵比較
對沖基金 共同基金
投資者人數 嚴格限制 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裡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 無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夥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證券的交易和杠桿 限制
監管 不監管 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定不足100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並可免於管制的規定。因為投資者對象主要是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 嚴格監管 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於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管。
籌資方式 私募 證券法規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 公募 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
能否離岸設立 通常設立離岸基金 好處: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 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MAR於1996年11月統計的對沖基金管理的680億美元中,有317億美元投資於離岸對沖基金。這表明離岸對沖基金是對沖基金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WHFA統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 不能離岸設立
信息披露程度 信息不公開,不用披露財務及資產狀況 信息公開
經理人員報酬 傭金+提成 獲得所管理資產的1%-2%的固定管理費,加上年利潤的5%-25%的獎勵。 一般為固定工資
經理能否參股 可以參股 不參股
投資者抽資有無規定 有限制 大多基金要求股東若抽資必須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時間從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無限制或限制少
可否貸款交易 可以自有資產作抵押貸款交易 不可以貸款交易
規模大小 規模小 全球資產大約為3000億。 規模大 全球資產超過7萬億
業績 較優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間年平均回報率為17%,遠高於一般的股票投資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資(同期內華爾街標准-普爾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長率僅12%)。據透露,一些經營較好的對沖基金每年的投資回報率高達30-50%。 相比要遜色
2、什麼是「對沖(hedging)」,為什麼要對沖?
「對沖」又被譯作「套期保值」、「護盤」、「扶盤」、「頂險」、「對沖」、「套頭交易」等。早期的對沖是指「通過在期貨市場做一手與現貨市場商品種類、數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約交易來抵消現貨市場交易中所存價格風險的交易方式」(劉鴻儒主編,1995)。早期的對沖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於農產品市場和外匯市場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實際生產者和消費者,或擁有商品將來出售者,或將來需要購進商品者,或擁有債權將來要收款者,或負人債務將來要償還者,等等。這些人都面臨著因商品價格和貨幣價格變動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對沖是為迴避風險而做的一種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風險用期貨或期權等形式迴避掉(轉嫁出去),從而使自己的資產組合中沒有敞口風險。比如,一家法國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個月後要出口一批汽車到美國,將收到100萬美元,但他不知道三個月以後美元對法郎的匯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將蒙受損失。為避免風險,可以採取在期貨市場上賣空同等數額的美元(三個月以後交款),即鎖定匯率,從而避免匯率不確定帶來的風險。對沖既可以賣空,又可以買空。如果你已經擁有一種資產並准備將來把它賣掉,你就可以用賣空這種資產來鎖定價格。如果你將來要買一種資產,並擔心這種資產漲價,你就可以現在就買這種資產的期貨。由於這里問題的實質是期貨價格與將來到期時現貨價格之差,所以誰也不會真正交割這種資產,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貨價格與到期時現貨價格之差。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該資產的買賣是買空與賣空。
那麼什麼是對沖基金的「對沖「?不妨舉出對沖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對沖是一種市場中性的戰略,通過對低估證券做多頭和對其它做空頭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將投資資本放大倍數,並使得有限的資源可以進行大筆買賣。當時,市場上廣泛運用的兩種投資工具是賣空和杠桿效應。Jones將這兩種投資工具組合在一起,創立了一個新的投資體系。他將股票投資中的風險分為兩類:來自個股選擇的風險和來自整個市場的風險,並試圖將這兩種風險分隔開。他將一部分資產用來維持一籃子的被賣空的股票,以此作為沖銷市場總體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將市場風險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時利用杠桿效應來放大他從個股選擇中獲得的利潤,策略是,買進特定的股票作多頭,再賣空另外一些股票。通過買進那些「價值低估」的股票並賣空那些「價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論市場的行情如何,都可從中獲得利潤。因此,Jones基金的投資組合被分割成性質相反的兩部分:一部分股票在市場看漲時獲利,另一部分則在市場下跌時獲利。這就是「對沖基金」的「對沖」手法。盡管Jones認為股票選擇比看準市場時機更為重要,他還是根據他對市場行情的預測增加或減少投資組合的凈敞口風險。由於股價的長期走勢是上漲的,Jones投資總的說來是「凈多頭」。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權以後會怎麼樣?不妨再舉個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現價為150元,估計月底可升值至170元。傳統的做法是投資該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獲利20元,則利潤與成本的比例為13.3%。但如果用期權,可以僅用每股5元(現股價)的保證金買入某公司本月市場價為150元的認購期權,如果月底該公司的股價升至170元,每股帳面可賺20元,減去保證金所付出的5元,凈賺15元(為簡便計,未算手續費),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獲利15元,利潤與成本的比率為300%,如果當初用150元去作期權投資,這時賺的就不是20元,而是驚人的4500元了。
可見,如果適當地運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較低成本就可以獲取較多利潤,就象物理學中的杠桿原理,在遠離支點的作用點以較小的力舉起十分靠近支點的重物。金融學家將之稱為杠桿效應。這種情況下,假如說不是為了避險(也就是實際上不對沖),而純粹是作市場的方向,並且運用杠桿來進行賭注,一旦做對了,當然能獲暴利,不過風險也極大,一旦失手損失也呈杠桿效應放大。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資金22億美元作抵押,貸款1250億美元,其總資產1200多億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產品涉及的各種有價證券的市值超過一萬億美元,杠桿倍數達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風險就可遭滅頂之災。
3、對沖基金類別(Strategy Defined)
Mar/Hedge根據基金經理的報告將對沖基金分為8類:
1、宏觀(Macro)基金:根據股價、外匯及利率所反映出來的全球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操作。
2、全球(Global)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或世界上的某些特定地區,雖然也像宏觀基金那樣根據某一特殊市場的走勢進行操作,但更偏向選擇單個市場上行情看漲的股票,也不像宏觀基金那樣對指數衍生品感興趣;
3、多頭(Long Only)基金:傳統的權益基金,其運作結構與對沖基金相類似,即採取獎勵性傭金及運用杠桿。
4、市場中性(Market-neutral)基金:通過多頭和空頭的對沖操作來減少市場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們的投資哲學與早期對沖基金(如Jones基金)最為接近。這一類基金包括可轉換套利基金;對股票和期指套利的基金;或者根據債券市場的收益曲線操作的基金等;
5、部門(Sectoral)對沖基金:投資於各種各樣的行業,主要包括:保健業、金融服務業、食品飲料業、媒體通訊業、自然資源業、石油天然氣業、房地產業、技術、運輸及公用事業等;
6、專事賣空(dedicated short sales)基金:從經紀人處借入他們判斷為「價值高估」的證券並在市場上拋售,以期在將來以更低的價格購回還給經紀人。投資者常為那些希望對傳統的只有多頭的投資組合進行套期保值,或希望在熊市時持有頭寸的投資者;
7、重大事件驅動(Event-driven)基金:投資主旨是利用那些被看作是特殊情況的事件。包括不幸(distressed)證券基金,風險套利基金等。
8、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向各個對沖基金分配投資組合,有時用杠桿效應。
美國先鋒對沖基金研究公司(1998)則將對沖基金分為15類:
1、 可轉換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基金:指購買可轉換證券(通常是可轉換債券)的資產組合,並通過賣空標的普通股對股票的風險進行對沖操作。
2、 不幸證券(Distressed Securities)基金:投資於並可能賣空已經或預期會受不好環境影響的公司證券。包括重組、破產、蕭條的買賣和其它公司重構等。基金經理人運用標准普爾賣出期權(put Option)或賣出期權溢價(put option spread ) 進行市場對沖。
3、 新興市場(Emerging Markets)基金:投資於發展中或「新興」國家的公司證券或國家債券。主要是做多頭。
4、 權益對沖(Equity Hedge)基金:對一些股票做多頭,並隨時賣空另外一些股票或/和股指期權。
5、 權益市場中性基金(Equity Market Neutral):利用相關的權益證券間的定價無效謀求利潤,通過多頭和空頭操作組合降低市場敞口風險(Exposure)。
6、 不對沖權益基金(Equity Non-Hedge):盡管基金有能力用短賣股票和/或股指期權進行對沖操作,但主要是對股票做多頭。這類基金被稱為「股票的采擷者」。
7、 重大事件驅動型基金(Event-Driven):也被稱作「公司生命周期」投資。該基金投資於重大交易事件造成的機會,如並購、破產重組、資產重組和股票回購等。
8、 固定收入(Fixed Income:)基金:指投資於固定收入證券的基金。包括套利型基金、可轉換債券基金、多元化基金、高收益基金、抵押背書基金等。
9、宏觀基金(Macro):指在宏觀和金融環境分析的基礎上直接對股市、利率、外匯和實物的預期價格移動進行大筆的方向性的不對沖的買賣。
10、市場時機基金(market timing):買入呈上升趨勢的投資品,賣出呈下滑趨勢的投資品。該基金主要是在共同基金和貨幣市場之間進行買賣。
11、合並套利基金(Merger Arbitrage):有時也稱為風險套利,包括投資於事件驅動環境如杠桿性的收購,合並和敵意收購。
12、相對價值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Arbitrage):試圖利用各種投資品如股票、債券、期權和期貨之間的定價差異來獲利。
13、部門(Sector)基金:投資於各個行業的基金。
14、空頭基金(Short Selling):包括出售不屬於賣主的證券,是一種用來利用預期價格下跌的技術。
15、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在基金的多個經理人或管理帳戶之間進行投資。該戰略涉及經理人的多元資產組合,目標是顯著降低單個經理人投資的風險或風險波動。
盡管有以上許多種對沖基金的類別,但一般說來,主要是兩大類。
一是宏觀(Macro)對沖基金,最著名的就是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很多人都以為宏觀對沖基金是最凶惡的基金,風險最大,其實宏觀對沖基金的風險並非最大,一般只使用4-7倍的杠桿。雖然宏觀對沖基金追求投資戰略的多元化,但這類基金仍有幾個共同的特徵:
A、利用各國宏觀的不穩定。尋找宏觀經濟變數偏離穩定值並當這些變數不穩定時,其資產價格以及相關的利潤會劇烈波動的國家。這類基金會承擔相當的風險,以期有可觀的回報。
B、經理人尤其願意進行那些損失大筆資本的風險顯著為零的投資。如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投資者判斷泰銖將貶值,雖然無法准確預料具體貶值的日期,但可斷定不會升值,因此敢放膽投資。
C、當籌資的成本較低時,最有可能大量買入。便宜的籌資使它們即使對事件的時期不確定時也敢於大量買入並持倉。
D、經理人對流動性市場很感興趣。在流動市場上它們可以以低成本做大筆的交易。而在新興市場,有限的流動性和有限的可交易規模對宏觀對沖基金和其他試圖建倉的投資者造成一定的約束。新興市場對與離岸同行有業務往來的國內銀行進行資本控制或限制使得對沖基金很難操縱市場。由於在較小的、缺乏流動性的市場,無法匿名投資,經理人還擔心會被當作政府或中央銀行交易的對立方。
另一類是相對價值(Relative Value)基金,它對密切相關的證券(如國庫券和債券)的相對價格進行投資,與宏觀對沖基金不一樣,一般不太冒市場波動的風險。但由於相關證券之間的價差通常很小,不用杠桿效應的話就不能賺取高額利潤,因此相對價值基金比宏觀對沖基金更傾向於用高杠桿,因而風險也更大。最著名的相對價值基金就是LTCM。LTCM的總裁梅里韋瑟相信「各類債券間的差異自然生滅論」,即在市場作用下,債券間不合理的差異最終會消彌,因此如果洞察先機,就可利用其中的差異獲利。但債券間的差異是如此之小,要賺錢就必須冒險用高杠桿。LTCM在歐洲債市一直賭「在歐元推出之前,歐盟各國間債券利息差額將逐漸縮小」,因為德國和義大利是第一批歐元國成員,希臘也於今年5月宣布加入單一歐幣聯盟,於是LTCM大量持有義大利、希臘國債以及丹麥按揭債券的多倉,同時也持有大量德國國債的空倉。與此同時,在美國債市,LTCM的套利組合是購入按揭債券和賣出美國國債。1998年8月14日俄羅斯政府下令停止國債交易,導致新興市場債券大跌,大量外資逃離並將德國和美國的優質債市視為安全島。於是德、美兩國國債在股市面臨回調的刺激下,價格屢創新高,同時新興市場債市則暴跌,德、美國債與其他債券的利息差額拉大。1998年年1至8月,義大利10年期債息較德國10年期債息高出值A1的波動基本保持在0.20-0.32厘之間;俄羅斯暫停國債交易後,A1值迅速變大,更在8月底創出0.57厘的11月來新高;進入9月,A1變化反復,但始終在0.45厘上的高位;9月28日更是報收0.47厘,A1的增高意味著LTCM「買義大利和希臘國債,賣德國國債」的投資組合失敗了(希臘國債虧損同理於義大利國債);同時持有的大量俄國國債因為停止交易而成為廢紙;丹麥按揭債券自然也難逃跌勢。在美國,市債交易異常火爆,國債息減價增。自1998年8月1日後,市場利率較10年期美國國債利息高出值A2大幅攀升;8月21日,美國股市大跌,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跌掉512點。同時,美國公司債券的拋壓同國債強勁的買盤形成鮮明對比,國債的利息被推到29年來低位,LTCM逃離持有的美國國債空倉被「逼空」。因此,LTCM在歐美債券市場上的債券投資組合上多空兩頭巨損,9月末,公司資產凈值下降78%,僅餘5億美元,瀕臨破產的邊緣。
E. 2003以後最賺錢的股票
1.002001新和成最低價4.69 2006.11.21。 最高價60.78 2008.5.13
2.600340 華夏幸福 最低價2.32 2008.11.6。 最高價39.09 2013.8.16
3.002038雙鷺葯業最低價7.59 2005.06.02. 最高價73 2013.5.27
上海a股代碼601000之前的所有公司,深圳主板的公司以及中小板前100家公司,這樣除了少量是2004年以後上市的公司,大部分都是上市超過15年的公司,公司總數233家,集中在幾塊比較重要的行業:製造業(包括家電,汽車,工程機械等),醫葯(包括西醫,中醫,醫療器械等),通信業,日用品,食品飲料(這塊由於比較特殊從日用品單獨拿出來),軟體,能源,旅遊,零售業,礦業,金融,交通運輸(包括機場,高速公路,航空業,港口等),公共事業,工程建設,房地產,材料(包括水泥,鋼鐵,化工,紡織等)。
先來看看過去20年回報率前50的公司,採取方式上市就買入一直持有至今,復權方式採取後復權:
由於這些年中國房地產的大幅增長使得很多全國性企業提供了很高的回報率,但是隨著中國城鎮化的後期二手房銷售佔比逐漸提高,對於這些新房銷售公司的業績會有一定影響,後續會如何表現目前我很難看清,工程建設的回報率也是馬馬虎虎,沒有什麼出色表現。
F. 「個股回報率」和「個股收益率的區別是什麼呢
不一樣,個股收益率就是股票收益率=收益額/原始投資額就是說你買賣票票賺的錢除以你的本錢
回報率我也不明白抄個
個股的合理回報率=無風險回報率+β*(整體股市回報率-無風險回報率(可以用國債收益率衡量))
β=1時,
代表該個股的系統風險=大盤整體系統風險,
β>1
時
代表該個股的系統風險高於大盤
一般是易受經濟周期影響
例如
地產股
和耐用消費品股。這種一般稱為景氣循環股(cyclicals)
β<1時
代表該個股風險低於大盤
一般不易受經濟周期影響
例如食品零售業
和
公共事業股。
這種一般成為
防禦類股(defensive
stocks)
G. 個股回報率是什麼意思
個股的合理回報率=無風險回報率+β*(整體股市回報率-無風險回報率(可以用國債收益率衡量))
β=1時, 代表該個股的系統風險=大盤整體系統風險,
β>1 時 代表該個股的系統風險高於大盤 一般是易受經濟周期影響 例如 地產股 和耐用消費品股。這種一般稱為景氣循環股(cyclicals)
β<1時 代表該個股風險低於大盤 一般不易受經濟周期影響 例如食品零售業 和 公共事業股。 這種一般成為 防禦類股(defensive stocks)
系統風險越高 也就是易受經濟周期影響 投資者就需要較高的回報率抵補他承受的高風險。
公積金分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
公積金:益價發行債券的差額和無償捐贈資金實物作為資本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從償還債務和的稅後利潤中提取10%作為盈餘公積金。
兩者都可以轉增資本。
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金的規定。
一、依據公積金的來源,可以將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 和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是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提取的, 而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或資產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來源不同:盈餘公積金必須是在公 司稅後有利潤時才能提取,而資本公積金不是由於公司的生 產經營而產生,它是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所以不取決於公司是否有稅後利潤。2、適用范圍不同:盈 余公積金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金 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3、提取的數量限制不同:依本法規 定,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相當於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 可以不再提取。而本法對資本公積金未作這方面的規定,只 要符合資本公積金的構成,均要列入資本公積金。
二、本條對資本公積金的構成作了規定。1、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超過股票面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 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高於票面 金額。由此所得的溢價款,不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是歸 入資本公積金,留作其它用途。2、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 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這是一種概括式的規定。具 體包括:公司接受的贈與、公司資產增值所得的財產價額。 因公司合並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金額等,本條 不可能一一列舉,故概括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