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不足12個月的所得稅
① 小微企業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念禪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行差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檔高皮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對於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收益情況來處理,但不同的利潤分配情況應當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認定,並在達到規定數量的股東在投票表決後,根據最後的結果來進行分配處理,並且還需要繳納相關的所得稅。
② 為什麼持有非上市企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也適用免稅政策
因為持有非上市企螞源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在徵收范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襪物磨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根據以上兩個規定持有非上市企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在徵收范圍內,適用免稅政策。
(2)投資股票不足12個月的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一、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③ 簡述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的減免稅政策
持有12個月以上,分紅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若屬於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免繳企業所得稅。
Q6:持股超過一年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可否享受免徵
(一)持股一年以上
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持股一年以內
散伍蘆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沖帶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橘啟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④ 投資收益所得稅
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但是,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並且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老祥喊,以上兩種免稅收入並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侍野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宴穗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⑤ 企業所得稅關於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問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我想問下這里免稅的包括股票的轉讓利得嗎?——包括。是有條件的包括。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是指什麼條件?
根據新的《中華人首姿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洞察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怎樣理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3、舉例說明:
假如B企業持有A企業3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A企業確認凈(稅後)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B企業應確認3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對方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題1、A企業是高新企業稅率15% 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2、A企業是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3、如果B企業是連續納芹茄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A企業的投資收益3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問題4、如果B企業是連續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不免稅。(因為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⑥ 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買賣股票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叢悉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6)投資股票不足12個月的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念念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滲高乎
⑦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有關規定,市局制訂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的收益
二、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轉增股本的部分視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為企業增加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三、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投資,取得的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業因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或被投資企業資產重組按稅法規定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取得的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余額部分,視為股息所得的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如果被持有方是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必須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
3、舉例說明:
假如春嬌企業持有志明企業4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誌明企業確認稅後凈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春嬌企業應確認4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志明企業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根據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志明企業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如果春嬌企業是連續持有志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不免稅。因為這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⑧ 是不是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管有沒有12個月,都是免稅的
不一定。 這里的12個月指的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如果投資的這家企業不是上市公司的話,是不會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也就是是免稅的。拓展資料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的范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是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後,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這里的「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一些權益性投資業務,按照會計核算要求,投資企業持有權益性資產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確認投資收益,如: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等,這種情況應調整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才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⑨ 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1.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有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3. 外籍股東分紅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4.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磨嫌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者和合夥企業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由於對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生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配稅後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5. 基金分紅不徵收個人所祥帶得稅
基金一般由專業的基金經理進行操作,相對個人操作較為穩健。基金分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瞎宴手是紅利再投。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 顯名股東支付隱名股東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當中,稅務機關對股權代持以顯名股東為納稅主體,這是大多數稅務機關的態度,這種形式課稅的優點在於便於稅收征管,無需甄別委託代持協議的真假。顯名股東將分紅款轉給隱名股東時,當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隱名股東取得顯名股東支付的分紅款,不屬於第二條規定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7. 企業代持轉付個人分紅款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