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資產投資企業股票
❶ 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蔽答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社會事業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內所有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下同)的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集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三資」的所有者,對其所有的「三資」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平調、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職能。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鄉鎮農經站和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村集體資金、帳目代管工作。
第五條 鄉鎮農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指導、協調服務、業務培訓和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所有的建築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
(三)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
(五)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縣亮租有關規定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登記造冊,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該發證書的一定要核發證書,以免形成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
第八條 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登記實物保管帳,並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招標實施並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及時結轉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確定經營者,以及農村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賣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有償轉讓方式,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所有。
第十二條 禁止村幹部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條 村敬並兆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投資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等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和礦產等。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按其成員人均份額實行承包經營,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長期穩定不變。在不改變資源權屬關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方可以進行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採取公開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礦產資源一定要依法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申請後辦理登記,有償取得采礦權,采礦權可以轉讓,但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省、市、區有關規定進行開采和轉讓開采,采礦權人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各種有關費用和特點,如: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因開采資源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因地質災害必須進行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的應當賠償損失。堅決制止無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業再生產過程中物質資料的貨幣形態,分為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內部往來、應收款等。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監制的票據,並在收到現金後3日內報賬登記,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帳、款分管,由村財會人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財會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存款和票據。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存款實行銀行統一開戶,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代管的各村資金要統一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戶,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手續。村集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票據必須具備日期、收支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基本要素,有經手人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核簽字,村書記、村主任審批簽字。村財會人員填制報帳單後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帳。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村原始票據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手續的開支票據,一律不得付款、報帳、入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非生產性開支,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舉借新債,禁止發生任何新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對外聯營投資入股,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與對方簽訂合同。購買的有價證券、股票等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代管,並納入帳內核算,登記名稱、類別、金額、購買日期、兌換日期、利息標准和盈虧情況。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內部往來、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帳、死帳,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後進行帳務處理,嚴禁擅自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村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村要配備專用會計檔案櫃,由村財會人員負責保管村集體各類合同、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三資」台帳及賬簿、會計報表、村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會議記錄、決議、村務公開檔案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檔。負責保管村現金帳、總帳。銀行存款帳、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帳、產品物資帳及記帳憑證、原始票據、各村收據存根、會計報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業承包合同、村級財務代管協議資料等。
第三十條 村集體財會人員離任,應當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並保證帳薄,憑證和檔案資料的完整。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對離任人員經辦的財務進行審計,在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佔用和經營責任,集體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佔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必須經村民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村內各項社會事務和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紅以及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於發展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的「三資」所有權屬,未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所有權。
第六章 農村集體「三資」的評估與審計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評估集體「三資」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
(一)村幹部任期屆滿和離任。
(二)土地補償費的其他轉移性資金的收支。
(三)發生數額較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
(四)其他重大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農經部門、財政、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三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三資」登記或者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三資」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規處置農村集體「三資」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企業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企業所得稅
法律主觀:
1.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 企業所得稅 後累計 未分配利潤 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 應納稅所得額 ,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此乎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森猜悉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方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兆局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4.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❸ 如何發展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實現農村集體資產從"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了對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治理進行系統闡述,通過構建分析其治理結構,機制及主要模式的框架。
基本情況
按照中、省統一部署,實行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村集體清產核資、成員界定、股份量化,成立了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清產核資,摸清了家底,讓老百姓真正了解了本村到底有多少資產、多少收入;通過資格界定、股權配置,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解自己在集體經濟中所佔的份額。
原因分析
各村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後,都不知道如何發展村集體經濟,缺資金,缺少發展的路子。
具體對策建議
建議市級政府能夠加大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資金上的支持力度,並在村集體經濟發展政策和思路上給予引導和指導。
明確合作社規范合作的程序要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各類社會工商資本合作,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活動的前提是商議並簽訂雙方合作協議,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經營管理辦法、收益提取與分配辦法以及監管手段等。雙方合作協議的簽訂要以明晰產權歸屬、分清資產權屬為重點,正確處理合作社與工商資本的利益關系,這是開展合作經營最基本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對於目前相當部分村原有的各類農村新型經營實體,在開展股份合作經營之前首先要對這些經營實體歷年來國投部分項目資金以及縣鎮村各級配套投入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形成的村級集體經濟資產等進行產權剝離,作為村級合作社參與股份合作經營的基本股金使用。
明確合作社規范參股的具體辦法。鼓勵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以現有的各類項目資金、土地等資源資產以及勞務技術、區域商標品牌要素等入股企業,參與股份合作經營活動。這類股份合作經營實體的股權構架由企業股、合作社集體股、以及農戶個人利用資金、土地、技術等要素參與經營的個人股三大部分構成。合作社以項目資金參股,要以不改變資金使用性質和用途為前提,所有產業類項目資金和基礎建設投入資金應作為集體股由全體股民佔有和分配;所有扶貧項目資金投入部分應設立扶貧股,作為村集體股的另一形態存在並明確其收益歸村貧困戶佔有和分配,待實現穩定脫貧任務後,可將扶貧股直接轉化為村集體股。合作社以土地要素入股,在股份量化時,應當以本地當年土地徵用價格為基數進行折股量化,一次核算到位,形成股本。參股土地如含有農戶承包責任田時,應要求企業提前一年先期給付土地流轉費用,作為農戶基本生活費用保障,待年終核算結束後再進行二次分紅,實現「保底收入+分紅」改革發展模式。合作社以區域商標品牌要素入股,應先聘請專業中介評估公司對區域商標品牌進行市場估算,然後進行折股量化,形成股權。
承包經營、自主經營和股份合作(外聯經營)經營是目前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的三種基本形態和選擇模式。對於村級機動地比較分散,一時難以集中連片、形成規模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和村級小型水利設施等比較簡單的經營性資產宜於採取承包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對於村集體投資興建的各類產業經營實體,農業園區等,提倡聘請職業經理人,形成專業團隊開展合作社自主經營活動,力求規避這類經營實體由理事長直接牽頭負責,合作社直接開展經營活動,形成新形式的大集體、大鍋飯局面。對於由合作社和農戶提供土地、資金等資源資產要素通過招引社會工商資本投資經營的混合經營實體,必須走股份合作經營發展路子,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改革創新,逐步規范合作經營行為。
合作社規范監管企業經營行為的途徑與辦法。對於村級合作社投資興建、自主經營的各類經濟實體以及參股運營的股份合作經營實體,要充分發揮合作社監事會的職能作用,不斷探索創新企業經營監管途徑,力求規避經營風險。
❹ 農村三資指什麼
農村集體三資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下,農村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各種物質要素的總稱,分為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兩大類,這里主要指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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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以下11個方面:
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2、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3、集體所有的牲畜、禽類、經濟林木、非經濟林木等農業資產;
4、芹納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5、鄭段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6、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7、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8、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增值部分;
9、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無形產;
10、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11、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❺ 大連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為了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的控制和調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的發展,引導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具有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業法人,可以按照本規定發行股票、債券。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除國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發行股票、債券。第三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均適用本規定。第五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有權參與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六條股票必須由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企業發行。第七條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非股份企業,在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依法登記注冊後,可以成為股份企業,其發行的股票單位面值必須同登記的單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第九條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條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依照盈利情況分紅。股份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合理安排各項提留後,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據約定利率和企業盈虧情況分別付息、分紅。股份企業按年在稅前支付股息,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與否。股份企業每年支付給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體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單位存款利率,個人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證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第十三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全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進行等價清償的債券,但其債權債務都必須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現。第十六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集中管理,分級審批。
全市股票、債券的發行要實行計劃管理,按每年國家批準的計劃發行額度控制發行。每年由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額,以本市上午度全社會固定資產自籌投資的百分之二十為限。市人民銀行可根據每年全市的經濟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當調整比例。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須按下列規定向市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一、提交企業申請報告;
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三、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同意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交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須包括投資的項目或用途、效益預測、現有資產、發行金額和范圍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提交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七、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交驗法定審批機關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證明文件和自有資金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驗資證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業,還須交驗發起人認購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外地企業須持有原地人民銀行的批件,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後,方可在大連市發行債券。
❻ 農村會計科目怎麼分類
一、短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投資。
2、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對外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2、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現金」森李、「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規定程序批准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內部往來
1、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的經濟往來業務。
2、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察春迅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所屬單位和農戶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而發生的應收承包金或村(組)辦企業的應收利潤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結算出本期所屬單位和農戶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現金」、敗此「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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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並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3、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❼ 村裡個人股是什麼意思
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個人股的特點是股份面容小,適於向社會公眾廣泛地募集小額資金。公民個人以自己的合法財產投資於股份制企業的股份。在中國,個人股分兩種:一種是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認購本企業的股份,稱為「職工股」;另一種是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眾招募的個人股,這種個人股又稱為「私人股」。農村股權證每人10股是指家裡的每個成員在股份經濟合作社持有10個股份。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正常來講,農村股權是按照股份的多少來分紅但是有些地方是按照人口分紅的,為了確保村民權益能夠永久傳承下去,股權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
拓展資料:
1、不但保值,而且保息。購買股份公司個人股就是購買股份公司的資產,投資個人股的投資者可以坐享公司的經營成果。在公司上市前投資者持有的股份享有分紅的權利,而擬上市公司幾乎每年都有分紅派息,對於凈資產附近投資的自然人股,股息率經常在銀行活期儲蓄之上,是一筆不菲的投資收益。
2、公司上市帶來的收益。公司上市後,首先參與流通的就是個人股,一般來說上市後的價格是初始投資股價的幾倍甚至幾十倍以上,這將成為我們投資擬上市公司個人股的最大收益來源。變相的超值長線投資。我國國民經濟每年高達8%左右的增長速度以及「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成為證券市場發展的堅實基礎。隨著所投資公司的發展,我們以較低價格投資的個人股必然會換來豐厚的回報。
❽ 什麼叫「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
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點和主要步驟如下:
一、農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農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級集體經濟為母體,借鑒股份制的產權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堅持集體資產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將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分離,讓全體社員股東享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分配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特點:
1、形式多樣化。社區股游逗份制改革具體形式不盡相同,豐富多樣,有實行以農村土地承包權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據農民承包土地狀況以及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給農民配臵股權,使農民的承包關系從原來的土地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來確定;有實行以農民對社區集體企業持股為主要內容的社區企業型股份制改革,即集體企業實力雄厚的地區,改制主要以農民對集體企業持股形式予以表現;有實行以村級集體所有或部分凈資產量化為核心的社區集體股份制改革。
2、程序民主化。從改制調研、方案確定,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東代表選舉、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選舉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訂,程序上都體現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思想,全面體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3、股權多元化。從股權設臵項目來看,集體股、個人股、募集股(現金股)三種類型都有不同比例設臵。集體股主要是為保證社區組織運轉開支和社區其他公共開支的需要而設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讓磨脊20—30%左右。個人股的設坦滲臵,基本按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性質、在本組織勞動貢獻、承包土地數量等要素,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分配到個人。也有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對享受優先股對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權。此外,一些地方還設立經營管理風險股,由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董事長或總經理購買,風險股納入企業總股本、實行動態管理。
4、運作企業化。改制後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組織形式為參照體系,內設有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機構,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實行「一人一票」為主要形式,少數實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常設的經營管理機構。
三、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步驟:
1、提出申請。准備進行社區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為發起人,提出改制方案及書面申請,報鄉(鎮)黨委和政府等批准,方可進行改制。
2、建立籌備機構。由村黨支部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社員代表共同組成股份制改革籌備小組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自籌建日起至首屆股東代表大會成立期間的政策擬定與宣傳、工作部署與落實等事務。
3、清產核資。對改制單位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賬面資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核准各類產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並填好財產清單,設立台賬登記造冊。
4、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除一些非經營性資產如道路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不予量化外,對現金、流動資產、承包土地、固定資產等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統一進行資產量化,將資產從實物形態量化為價值形態。
5、成員界定。以戶籍關系為基礎,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勞動時間等為主要依據,確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員的數量和名單,並向村民或社員公布。
6、股權配臵。根據量化集體資產的價值和符合配股的成員數量,按照配股要求,主要設臵集體股、個人股和募集股(現金股)。製作股東名冊和股權證書,列明每個成員持有股份的性質、股數、每股面值和股權總金額,並以人或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
7、組建股份合作經濟主體。經濟主體股權配臵完成後,各地根據改革取向及習慣因素,組建以「××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為名的股份合作經濟主體,建立股東大會,通過民主方式選舉成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並制訂了相應的章程,明確各自權利、職責和運行機制。
8、注冊登記。
❾ 資產重組的股票
一、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二、只要有優質資產注入,股價一定會升,但幅度要看公司是不是需要這注資來救命。
三、股票配股、除權除息和資產重組不是同樣概念。
❿ 農村股權證有十股能分多少錢
能分多少錢取決於每一股的價值,每一股的價格__10,就是十股的價值。
一種是按入股土地面積作為分紅的依據,另外一種就是指按人口分紅的,這個是以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是一些村辦集體企業等)再根據債權債務等進行計算量化,再根據全村所有人口進行均分。這個就是按人口作為分紅依據的。
拓展資料:
一、農村股權證
農村股權證是一個與股票有著很大區別的金融品種。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有關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二、農村股權證如何分紅
1,一般來講農村股份制是指農村土地股份制,因為原來一般農村很少有企業或者其它經營性工商業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講農村股份制,都是指的農村土地股份制,農村股份制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實行集約化經營而獲取物質利益的經營制度。這樣,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積作為分紅的依據,
2,另外一種就是指按人口分紅的,這個是以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是一些村辦集體企業等)再根據債權債務等進行計算量化,再根據全村所有人口進行均分。這個就是按人口作為分紅依據的。
三、農村股權證如何轉讓
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