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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買賣股票投資證券投資

發布時間: 2023-04-19 02:49:20

㈠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黨員幹部是可以炒股的,對黨政機關人員合理合規投資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樣,紅線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戶是黨政體系的,只要合規就可以。

㈡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切莫觸碰紅線的心得體會

情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的案件較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剛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姚剛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政治規則淡漠,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部門政治生態。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後將其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浙敗手江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隱瞞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股票向管理層和客戶借巨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成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分析與啟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賣股票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同時,證券市場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政官員買賣股票也經歷了一個從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黨員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103010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列舉了「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證券投資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幹部的證券投資行為劃了一條紅線,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條規定,「嚴禁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同時明確列出了四類不能炒股的人員,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利用其知曉股票內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股票,然後賣出非法獲利。其行為觸犯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違反《規定》第三條規定,即嚴禁「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單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含枯指此外,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的情況。林康隱瞞個人持股情況,不向組織如實報告,違反了黨的政策

「當官有兩條發財的路。當官不要發財,發財不要當官。」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想當官發財,卻經不起高回報的金錢誘惑,過度追求金錢,最後被貪欲所困。領導幹部違規買賣股票的本質是以權力為資本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從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此外,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其中,政治素質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的首要政治品質」。在上述情況中,隱瞞不報買賣股票的情況,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也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口是心非、兩面派、兩面派的表現。

黨員違規炒股,不僅損害了他們清正廉潔的政治品質,嚴重玷污了他們的形象,侵蝕了黨的肌體的純潔性,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一旦官商勾結形成「黑色利益共同談配體」,將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給金融安全、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要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幹部非法買賣股票的腐敗行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導,同時加強法律紀律和制度約束,為黨員幹部正確投資理財構築安全有效的「防火牆」。一是築牢思想防線。黨員要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遠對黨忠誠。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權力觀、金錢觀。「收了錢的人家,只吃錢,不與民爭商。」身份決定責任。黨員幹部不能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搶錢,而應該真正把權力用在為人民謀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貪婪,不為金錢所誘惑,在誘惑面前不變色,堅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是守住法紀底線。黨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把握《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1030101《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並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堅決不觸碰底線和紅線,確保個人證券投資行為始終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證券投資環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三是加強權力監督。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是預防腐敗的第一道屏障。要對證券市場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注重黨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注重對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的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運用綜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預防,做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第四,加大查處力度。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金融領域黨員幹部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

,加大違法違紀線索排查和查處力度,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濃厚氛圍。

相關問答: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㈢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可以的,根據《規定》,黨員幹部除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等國家法律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明確禁止的以外,個人可以正常買賣股票和進行其他證券投資。《規定》的精神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防止黨員幹部憑借公職便利,為自己或者為親友非法牟利。所以被禁止的是違規買賣股票,正常的交易是允許的。
拓展資料
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作為一個股民是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而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買賣股票,而所謂證交所的會員就是通常的證券經營機構,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達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指令,這被稱為委託。

㈣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只要黨員幹部不違反黨規黨紀的,是可以炒股的。允許黨員幹部在工作時間之外,將合法財產以合

法方式投資證券市場,像普通人一樣買賣股票。有以下兩類黨員幹部不可以炒股:一是黨員幹部利

用職務之便,用非法手段投資股票謀取錢財,是違法黨規黨紀的,此類黨員幹部不允許炒股。二是

在佔用工作時間買賣股票,是不可以的。

(4)黨員買賣股票投資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

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

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

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

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㈤ 黨員能不能炒股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5)黨員買賣股票投資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路

㈥ 黨員幹部投資入股獲利部分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入股會被強制要求清友肢退,如果不退,會被依法開除。領導幹部會勒令退出,否則會不予升遷或者免職,輕的是降級降職,重的是開除公職。公務員不能經營營利性行業,首先會被所在單位行政處分,其次該公司可以採取相應措施應對,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早差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好睜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㈦ 黨紀新規被誤讀:黨員不能炒股嗎

黨員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職位是不行的,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

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7)黨員買賣股票投資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黨員購買股票規定的歷史: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㈧ 黨員違法怎麼處理

對違帆神汪紀黨員的處理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理,對達不到紀律處理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紀律處分包括: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態仔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瞎配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㈨ 黨員幹部投資入股如何定性

公職人員入股會被強制要求清退,如果不退,會被依法開除。領導幹部會勒令退出,否則會不予升遷或者免職,輕的是降級降職,重的是開除公職。公務員不能經營營利性行業,首先會被所在單位行政處分,其次該公司可以採取相應措施應對,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截止2017年5月31日,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黨員;離職或退休3年以內(2014年5月31日以後)的股級以上(含股級)幹部。其中,縣處級領導幹部按照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和市委有關規定執行。

㈩ 黨員能不能炒股

法律分析:黨員能炒股,但是有條件限制。如果既是共產黨員又是以下相關人員的話是不能買賣股票的,比如證券機關中管理人員,證券機關中與股票發行與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與股票發行直屬或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知情人,證券從業人員證券經紀人。如果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炒股盈利,則屬於違規行為,會遭到處分,如果黨員是證券行業從業者,是禁止買賣股票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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