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股票投資管理辦法
Ⅰ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
2018年12月2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較小,主要體現為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相關規定,以及允許理財子公司投資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等,具體解讀如下。
一、 正式稿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
1、新增加內容
(1)正式稿第20條,新增加了5%以下股權變動的報告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變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東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正式稿第29條,關於非標的限額要求,增加了一句「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3)正式稿第43條,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不得開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對不同理財產品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同一理財產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發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書面記錄備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正式稿第47條,新增加了關於對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行為規范:「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理財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信老啟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上述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有變化內容:關於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理財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正式稿的第33條修改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實際上允許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的理財產品,但是有限額要求。此外,第33條還增加了一段內容「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產與發行的理財產品之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相比「理財新規」的監管要求差異
監管部門考慮到理財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和相對獨立性,總體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比「理財新規」的投資范圍及合作機構等要求更寬松,但同時對關聯交易、利益沖突、投資交易分離等方面要求更嚴格。
(一)放鬆的要求
1、銷售起點和渠道放寬
(1)銷售起點進一步放寬
9月28日發布的「理財新規」將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下調到1萬,《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則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定,不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設置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意味著銷售門檻放開。目前貨幣基金的銷售起點是1元,股票和債券基金的起點是1000元。
(2)首次滑如購買不強制要求面簽
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意味著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
(3)代銷渠道拓寬
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只允許銀行業機構代銷。
2、投資范圍放寬
(1)允許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而「理財新規」只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股票基金。
(2)非標資產限額放寬
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含飢產的35%,刪掉了「理財新規」關於非標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要求。
3、允許發分級產品
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理財新規」要求銀行理財不允許發行分級產品。
4、合作機構范圍放寬
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成為理財子公司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
(二)更嚴格的要求
1、投資交易分離要求
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並且對交易監控和日內反向交易等做了明確規定,類似於對基金公司的監管要求。「理財新規」沒有交易的相關內容。
2、要求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處理投資者投訴;而「理財新規」沒有相關內容。
3、公司治理相關要求
對理財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出明確要求,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內控審計和人員管理。
4、強化風險隔離
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5、增加對高管及投資交易人員的規范
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這項規定參照公募基金的相關規定,而「理財新規」中沒有相關內容。
三、《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積極影響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正式出台意味著銀行理財子公司成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符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要求,符合中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理財子公司將深刻影響我國資管行業、金融業的格局乃至實體經濟的融資結構,將更好地助力我國經濟轉型。
1、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理財子公司將打破剛性兌付,通過凈值化產品實現風險和收益過手給投資者,避免風險積聚在銀行體系內,實現風險的可計量、可分散和可承擔,同時也有助於監管機構掌握相關市場數據和真實的風險情況,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系統的透明度,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2、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認識到所投資產品的風險,實現投資者風險偏好與產品的匹配;通過打破剛性兌付、產品的凈值化使產品的凈值波動和風險充分暴露,有助於投資者及時掌握產品的風險;通過風險隔離以及風險分散,將有助於降低產品的整體風險,最終保護投資者利益。
3、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
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股市缺乏長期穩定的機構投資者,理財子公司的成立將一方面通過直接管理的產品參與資本市場,另一方面通過FOF類產品打通了客戶和資本市場的通道,遴選出市場上最優秀的機構投資者,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融資。
4、有利於改善資管行業生態環境
過去幾年我國資管行業爆發式的增長很大部分是依賴於預期收益型的資金池模式,投資和產品分離定價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資風險。理財子公司的轉型有利於促進資管行業整體生態的改善,降低資金池產品的比例,促進凈值型產品的發展,實現風險過手,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5、有利於推動銀行理財轉型
成立理財子公司一方面有利於風險與母行隔離,實現產品風險過手,降低銀行風險,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機制的靈活性,建立市場化機制,吸引市場化人才,使體制機制更適合資管行業的特點,這兩方面均有利於推進銀行理財轉型。未來理財子公司將依託於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渠道支持,大力發展凈值型理財產品,實現真正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承擔起資管轉型的排頭兵,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改善企業的融資結構,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附件:《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要點內容
1、理財子公司設立條件
(1)發起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資質要求: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2)金融機構股東資質要求: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3)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等。
(4)負面清單:不得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負面清單有7條,包括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權等。
(5)注冊資本: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金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6)入股限制: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者控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7)籌建申請和批准: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8)開業申請: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開業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9)高管任職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2、業務要求
(1)公募理財投向: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
(2)銷售管理: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3)投資管理要求:(A)限制與母行關聯交易,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或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B)不得投資本公司發行的其他理財產品,只允許一層嵌套投資其他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4)非標資產限制: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5)股票集中度限制: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分級產品: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7)合作機構要求: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可以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但要符合相關要求,包括具備三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等條件。
(8)自有資金投資要求:自有資金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較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
(9)業務資格要求:理財子公司發行投資衍生產品的理財產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資格;涉及外匯業務的,應當具有開辦相應外匯業務的資格。
3、風險管理
(1)公司治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風險管理職責分工。
(2)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准入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託管、產品估值、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3)風險隔離: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將理財子公司與其主要股東之間,同一股東控股、參股或實際控制的其他機構之間進行有效風險隔離。
(4)投資交易分離: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5)關聯交易: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資等。
(6)風險准備金要求: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7)人員管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
(8)投資者保護機制: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並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4、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重大事項報告、監管評估、監管措施以及違規行為處罰等相關內容。
此外,關於理財子公司的設立遵循商業自願原則,銀行可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可以選擇不新設理財子公司,而是將理財業務整合到已開展資管業務的其他附屬機構。商業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後,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
Ⅱ 商業銀行的股權一般怎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准。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Ⅲ 商業銀行股權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包括總則、股東責任、商業銀行職責、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強調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准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二是明確主要股東范圍,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范,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重點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信息披露、入股數量、持股期限、資本補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對主要股東提出明確要求,切實防範大股東違規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象。
三是強化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重點解決利益輸送、掏空銀行等問題。《辦法》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商業銀行的關聯方管理,覆蓋商業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關聯交易類型,防止股東通過同業投資、資管計劃等渠道轉移、侵佔商業銀行資金行為。
四是明確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重點解決利用金融產品入股問題。考慮到當前信託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和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辦法》規定了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即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管手段。《辦法》貫徹分類監管原則,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主要股東作為監管重點。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面的監管職責和手段,重點加強穿透監管、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採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藉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勤勉盡責,並承擔股權事務管理的最終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長是處理商業銀行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
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履職未盡責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權信息管理系統和股權管理制度,做好股權信息登記、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股東及投資者的溝通,並負責與股權事務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信息和相關事項報告及資料報送等工作。
Ⅳ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第四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六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第二章分類管理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只理財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於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等。權益類資產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理財產品標准。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產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在開放日和相應場所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
Ⅳ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業務的管理,規范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股票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託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託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管股票和投資股票的資金,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第三條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託管機制,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第四條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各自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二)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三)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
(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
(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申請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關於股票投資的董事會決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機構設置情況;
(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五)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名單及簡歷;
(六)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七)現有的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
(八)股票投資策略,至少應當說明股票投資的理念、投資目標以及投資組合方向;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的說明。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申請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第十條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委託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委託協議、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指引、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將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Ⅵ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其所面臨的風險,包括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表和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第七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等各項減值准備的基礎之上。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第一節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商業銀行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商業銀行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直接或間接投資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及被投資金融機構共同構成銀行集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將以下境內外被投資金融機構納入並表范圍:
(一)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50%以下(含)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范圍:
1.通過與其它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金融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確定對被投資金融機構表決權時,應考慮直接和間接擁有的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對於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計入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表決權。
(三)其它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實際控制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情況。
控制,是指一個公司能夠決定另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據以從另一個公司仿激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未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多數表決權或備橡襪控制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納入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
(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金融機構,雖然單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占銀行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該類金融機構總體風險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被投資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不納入並表范圍。
商業銀行應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對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若保險公司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50%以上表決權或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控制權,但被投資金融機構處於以下狀態之一的,可不列入並表范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布破產。
(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它突發事件的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資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被投資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處理方法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計算未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其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的所有資本投資。若這些金如枝融機構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
Ⅶ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是通過什麼形式購買股票的相關制度安排是什麼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罩御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殲如等渠道購買股票。氏悶啟具體制度安排如下:資金來源要求:商業銀行的股票投資一般來自其自有資金,且投資資金來源必須符合監管規定。
Ⅷ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戶集中度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大額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風險暴露。第五條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
並表范圍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一致。並表風險暴露為銀行集團內各成員對客戶的風險暴露簡單相加。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與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等,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防控大額風險。第二章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第七條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
非同業單一客戶包括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企事業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戶等。匿名客戶是指在無法識別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情況下設置的虛擬交易對手。第八條商業銀行對一組非同業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0%。
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第九條商業銀行對同業單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第十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另一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後,對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應在12個月內達到上述監管要求。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對單一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非清算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單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非清算風險暴露均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搏段25%。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對下列交易主體的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一)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評級AA-(含)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
(三)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四)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體。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持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對政策性銀行的非次級債權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第三章風險暴露計算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的風險暴露包括:
(一)因各項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
(二)因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三)因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四)因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五)因薯蠢擔保、承諾等表外項目形成的潛在風險暴露;
(六)其他風險暴露,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上述風險暴露外,信用風險仍由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暴露。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賬面價值扣除減值准備計算一般風險暴露。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資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場外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照一般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計算潛在風險暴露。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有關規定計算風險暴露;
(二)非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預付的違約基金以及股權按照名義金額計算基手譽風險暴露;
(三)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以及未付的違約基金不計算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非清算風險暴露為對中央交易對手全部風險暴露減去清算風險暴露。
Ⅸ 商業銀行股權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1月16日,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發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稿最為醒目的是,「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主要股東」指局高的是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除了上述硬性規定外,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吵知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證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升臘消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