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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購買股票協議糾紛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3-03-26 04:14:11

『壹』 股票公告民事判決書股票會大跌嗎

會。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貳』 法院判決書股票怎麼分配

可以,不過法院也會依據相關協議來制定比例

1、根據《發起人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當事人的占股比例,如果協議一方違反協議約定的。守約方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

2、守約方可以請求按照協議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占股比例。

3、當然前提是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否則也是不可以申請法院介入的。

4、公司內部的股權占股比例,遵照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應當獲得的占股比例進行確定的。

5、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進入公司的,還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只有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該股權的,那麼第三人才可以進入公司成為股東。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叄』 長生生物股票股民能索賠嗎

您好,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也很抱歉您中了地雷,希望您能挺過去,冬天過去了春天就不會遠。
是完全能索賠的,已有人找律師。
企業造假的損失不該由股民買單。根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賠之訴。
根據近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國家葯監局」)的調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春長生」)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行為。從性質上來說,造假重於虛假陳述,但是我國證券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股民可以就企業的造假行為提起索賠,只規定了股民可以就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提起索賠。
根據《證券法》第69條,虛假陳述是指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
長生生物於 2018年7月23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通字2018074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與虛假陳述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虛假陳述既是最常見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也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性質最為嚴重的情形。
盡管調查還須一段時間才能有結果,但根據此前國家葯監局以及吉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吉林葯監局)的調查和處罰結果,長春長生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其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證監會調查的長生生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應涉及上述事件。對於上述事件,如果長生生物在有關部門調查前已經自知但有意不披露或披露不實信息,則涉嫌重大遺漏或虛假記載。在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長生生物發布相關公告內容如存有不實或避重就輕之處,則涉嫌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另外,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山東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兆信」)與長生生物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2016)吉01民初609號】,山東兆信在庭審中表示,雙方簽訂的《商業合作協議書》是為了配合長生生物做上市公司業績,價格和供貨產品品種均沒有按照協議實際履行。如該信息經證監會查證屬實,則長生生物涉嫌財務造假及欺詐上市。
根據現有信息,可以判斷長生生物至少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吉林葯監局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已就「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對長春生物予以立案調查,但長生生物11月6日才對此作出公告,長生生物對此給出的解釋是未曾收到相關立案調查通知。
哪些投資人可以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規定》)第18條,可以提起民事索賠訴訟的投資人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第19條又從反面規定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情形,包括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或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虛假陳述實施日不等於造假之日,理論上應略晚於造假之日,證監會調查結果出爐後,如認定長生生物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則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據以確認虛假陳述實施日。假設證監會所認定的虛假陳述與吉林葯監局查處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有關,則虛假陳述揭露之日應為2017年11月6日(長生生物就接受調查進行公告並被媒體報道之日),如與國家葯監局調查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有關,則其揭露日應為2018年7月16日(長生生物就接受調查進行公告並被媒體報道之日)。
假設長生生物存在虛假陳述,並假設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7年10月3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8年7月16日。那麼只有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間買入,並在2018年7月16日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才有權提起索賠之訴;2018年7 月16日之前賣出或者2018年7月16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將不能提起索賠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買入,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但又有買入行為的投資者,是否有權提起索賠之訴,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再審案中的裁定,此種情況下的投資者無權提起索賠之訴。具體投資者是否可以提起索賠之訴參見下表:
此外,根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規定》第19條,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損失,或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也無權提起索賠之訴。
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證券法》第69條、第173條以及《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規定》第7條的規定,證券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即使證明自己對虛假陳述沒有過錯或過失,也應當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
第二類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稱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二類人員承擔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即先推定他們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但如果他們可以證明自身沒有過錯,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據查,長生生物的董監高包括高俊芳、張洺濠、張友奎等在內共有16人。其中高俊芳身兼長生生物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以及財務負責人多職。
第三類是證券服務機構,包括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承擔的也是推定過錯責任,先推定其有過錯,只有在他們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免責。查詢上市公告可知,長生生物(其時名為連雲港黃海機械(00268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與長春生物重組項目及此後的持續督導的券商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由於長生生物是長春生物借殼黃海機械而來,與虛假陳述關系更大的應是長春生物重組及重組之後證券服務機構。
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保薦人和承銷商承擔賠償責任的先例並不少見,在欣泰電氣(300372,股吧)證券欺詐退市案中,欣泰電氣證券的保薦人和主承銷商——興業證券(6013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即設立了5.5億元的賠付基金,用於先行賠付投資人的損失。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責任的先例不多,目前只有藍田股份、*ST智慧證券虛假陳述兩個案件判決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尚沒有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先例。
第四類主體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中的直接責任人。過錯責任與推定過錯責任的區別在於舉證主體不同,在過錯責任中,要由受害投資者證明責任人有過錯,在證明不能的情況下,責任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長生生物的工商信息,長生生物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為高俊芳、張洺濠、張友奎三人(持有長生生物股份比例:18.18、17.88、0.68%)。
鑒於四類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對投資者來說,舉證責任最輕的是起訴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發行人、上市公司有財力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僅僅把發行人、上市公司作為被告。實踐中,將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一並提起訴訟的也比較多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可以向其他責任主體提起追償之訴。
去哪裡起訴以及損失如何計算
根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規定》第8條,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級法院管轄。如果投資人起訴多個被告的,則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管轄。長生生物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其地址為連雲港(601008,股吧)市海州開發區秦東門大街1號。
根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規定》第6條,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虛假陳述行為人被有關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書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也就是說,虛假陳述證券民事案件的受理以行政或刑事處罰為前置條件。該要求一方面限制了投資者起訴的條件,另一方面在起訴後又降低了投資人的舉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5月1日以後,我國實行了立案登記制度,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審查,就應當立案登記。行政處罰前置的要求與立案登記制度顯然相悖,盡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402號裁定中指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若干規定》已施行十幾年時間,較之制定該司法解釋時而言,目前證券市場等相關情況已發生一定變化,但該司法解釋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廢止或修訂之前,其要求行政處罰前置的規定依然有效。
因長生生物已經公告了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據此,投資者可以將該公告提交起訴法院,法院應當受理。但為了獲取更有利的證據,建議投資者等待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或公安機關對高俊芳等人的刑事處罰結果出來後再提起訴訟。
根據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長生生物投資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的三年,自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中較早的日期起算。
關於投資人損失的計算,根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若干規定》有關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一)投資差額損失;(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三)上述損失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則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希望能幫助到您!

『肆』 6年前,我在個證券公司開了,買了股票,結果後來這家公司倒閉了。

原來的華銀信託已經被廣發證券託管
http://www.gf.com.cn/home/yybzy.jsp?menuid=7,4

『伍』 判決書披露一國資企業股改黑幕,他們是如何做的

近年來的一場股改,將國有控股的桐鄉市濮院毛衫發展趨勢有限責任公司推上去輿論。今年4月至今,浙江嘉興市縣二級紀委監委逐漸查辦股改身後的勾結者、控制者,桐鄉市原常務副市長、濮院鎮原領導班子沈根潮及濮院毛衫企業原4名管理層因涉嫌受賄、瀆職犯罪、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難題露出水面。二零二一年2月2日,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對濮院毛衣企業股改窩案作出一審判決。

在股改全過程中,所述被告還瞞了一個項目建設。人民法院查清,二零一六年10月,濮院毛衣企業以人民幣18600萬元摘地濮院毛衫時尚潮流小鎮時尚潮流管理中心新項目土地資源後,經事前通謀,為避開時尚潮流管理中心的經濟收益及投資回報率,結伙運用職位上的便捷,將濮院毛衫企業資產報告評估基準日選中在二零一六年10月31日,且在濮院毛衫企業股權收購掛牌上市公司和有關文檔中都未公布時尚潮流管理中心,導致國家主權遭到巨大損失,導致尤其極端的社會影響。而5名被告人獲刑至少十二年。

『陸』 實務總結|最高院關於股權轉讓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一)

1、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資產,在實際履行中僅對股權辦理過戶手續的,未辦理資產產權變動手續的,應認定當事人之間僅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書

2、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方不需向受讓方開具發票的條款是以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為目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應為無效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

3、所涉股權系第三人所有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合同中,即使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雙方的約定只是使一方負有向對方轉讓股權的義務,而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的權利發生變化,就不能以出讓人對股權無處分樹立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系無權處分合同進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書

4、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轉讓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後,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股權因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或被宣告破產的貶值損失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5、當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冒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其處分行為有效。

【裁判要旨】因許光全、許光友將身份證復印件借給塗開元時,二人並沒有與塗開元共同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塗開元向許光全、許光友隱瞞借用身份證復印件的真實目的,並暗中將開明房產公司的部分股權登記在許光全、許光友名下,系冒名出資行為。因被冒名的股東名下股權的實際權益人系塗開元,塗開元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其事前暗中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系實際出資人處分自己投資權益的行為,該行為雖可能損害他人姓名權,但沒有損害被冒名者的股東權益,故其處分行為應認定有效,受讓人舒鑫的股東資格應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

6、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受讓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且未依法進行報批和評估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不當的低價受讓該國有資產的,不屬於善意受讓人。

【裁判要旨】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因《公司法》實施工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二、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進行資產轉讓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該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而非任意性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進行資產轉讓時未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受讓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且未依法進行報批和評估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不當的低價受讓該國有資產的,不屬於善意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號民事裁定書

 

7、當事人明知所涉股權未經過評估而簽訂國有股權轉協議的,若評估價格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可認定為惡意串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有資產轉讓不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而且應當由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明知所步股權未經評估而簽訂國有股權轉讓協議的,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行為將造成國家的損失,而故意為之,說明當事人並非善意。如果簽訂轉讓協議後評估價格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且受讓方明知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仍與之交易,謀取不當利益的,即可認定為惡意串通。在上述情形下,應認定為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8、企業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其場外交易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4、5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赴。企業未按照上述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第4期(總第162期)

9、上市公司股權置換協議未辦理審批手續,股權置換的條款因不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裁判要旨】在僅系股權轉讓條款未經批准才生效的情形下,未經批准,股權轉讓條款未生效。法院應當依據當事人請求繼續辦理報批手續的訴請,在可以繼續辦理報批手續的情形下,判令當事人辦理報批手續以促使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

10、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內簽訂的約定在禁上轉讓期滿後再辦理轉讓手續的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關於「發起人持續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旨在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二、股份有限公司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3年後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並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託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託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又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上述行為並不能免除轉讓股份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免除期股東責任。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該條僅縮短了禁售期,並未作出實質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

11、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有意違規定採取股權託管的方式以規避股權轉讓審批程序,因未獲行政審批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解除的,雙方應依同等過錯承擔損失。

【裁判要旨】由於股權轉讓雙方均系在已經預見到股權轉讓可能因中國證監會不予審批而存在無法實際交付的風險的情況下,有意違規採取股權託管的方式以規避股權轉讓審批程序,故在股權轉讓合同因未獲得監管機構的審批無法實際履行而解除時,對託管期間股權價值貶損雙方負有同等過錯,各承擔保50%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

 

12、夫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其效力應綜合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裁判摘要】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注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第2款的規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於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於另一方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早第219號民事判決書

13、在礦業權主體未發生變動情形下,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合同內容違法因而主張該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股權及資產轉讓協議的履行並不當然發生礦業權的轉讓。在礦業權主體未發生變動情形下,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合同內容違法因而主張該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書

14、礦山企業股權轉讓涉及變動的是股權而非采礦權等資產故不適用《礦山資源法》。

【裁判要旨】當事人之間簽訂《公司收購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礦山企業的全體股東將股權全部轉讓並過戶給受讓方安排接受股權的人,並約定了收購對價、辦理股權過戶及公司資產移交等相關內容,該兩份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主張按照《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司收購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應未生效,因本案法律關系涉及變動的是股權,並非采礦權等資產,上述法律對礦山企業股權變動並沒有限制性規定,其主張適用上述法律的觀點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

15、轉讓房地產公司全部股權不能認定為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而因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爭議雙方兩次股權轉讓後,雖然出讓方將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了受讓方,但原屬該目標公司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始終登記於目標公司名下,屬於目標公司的資產,並未因股權轉讓而發生流轉。因此,不能僅以轉讓了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而認定該股權轉讓行為實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並因此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23號

16、當事人之間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別於直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標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權是否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並非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依據。

【調解要旨】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關於土地轉讓時投資應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規定,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標的物設定的於物權變動時的限制性條件,轉讓的土地未達到25%以上的投資,屬合同標的物的瑕疵,並不直接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該條規定的性質,系管理性規范。2.當事人之間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別於直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標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權是否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並非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

17、雙方簽訂法人股轉讓協議中確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的,不屬於股權的代持或掛靠。

【裁判摘要】股權的掛靠或代持行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法人股隱名持有。法人股隱名持有存在實際出資人和掛名持有人,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系,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對於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對方則是通過有償轉讓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權,雙方所簽訂的是法人股轉讓協議,協議中確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的,不屬於股權的代持或掛靠,可以認定雙方是通過出售方式轉移法人股的所有權,即使受讓方沒有支付過任何對價,出讓方也已喪失了對系爭法人股的所有權,而只能根據轉讓協議主張相應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

18、轉讓股東撤銷對外轉讓股權時 不得損害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東撤銷對外轉讓股權時,不得損害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書面通知股權轉讓事項,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本案當事人未如實向公司其他股東通報股權轉讓真實條件,公司其他股東知情後起訴主張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轉讓股東在表明放棄轉讓的同時又與受讓股東達成轉讓協議,對其股權是否轉讓及轉讓條件作了多次反復的處理。受讓股東為繼續經營公司,兩次按照轉讓股東的合同行為准備價款,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均被轉讓股東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轉讓股東雖然合法持有股權,但其不能濫用權利,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在此情形下應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子第113號民事判決書

『柒』 130萬買「理財」血本無歸,投資者狀告銀行,法院是如何審理判決的

法院認為銀行負有過錯,但是對於投資者的要求也是沒有允許,不過銀行是要賠償投資者相應的本金以及虧損。另外這也是一起典型的個人投資者與銀行發生的事件,如果銀行工作人員說得清楚,並且表明投資的項目來源於哪裡?那麼這個男子也不會直接就去投資130萬元,而且這130萬元是男子賣房的錢財,可以說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投資理財在生活當中是很正常的一個方面,不過還是要注意其他方面的事件,不然很有可能會出現較大虧損的現象。另外不要被工作人員所說的收益給吸引到,同時也要考慮虧損的問題,畢竟虧損現象比回報率更加的重要一些,也能夠讓大家了解到這支產品的方方面面,這個時候才能夠通過自己的主觀意願去判斷、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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