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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增值稅嗎

發布時間: 2023-02-19 05:28:17

⑴ 投資入股,請問應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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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⑵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稅收方面也會略有差別。因此在股權投資方面,了解一些相關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現將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所得稅處理
1、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等有關規定,以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對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股權投資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1、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的涉稅處理
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投資成本的確定以及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涉及的流轉稅等政策規定。
(一)用現金對外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
(二)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計稅成本的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視同銷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值稅、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土地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以非貨幣性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我縣適用稅率為3%。
2、股權持有期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於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另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環節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
對納稅申報的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規定:
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證券投資基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⑶ 股權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股權投資收益要交增值稅。股權投資收益不屬於免收增值稅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增值稅稅率按照法律規定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⑷ 股權投資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股權投資收益要交增值稅。股權投資收益不屬於免收增值稅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按照法律規定適用。股權投資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權益法方法來進行核算,具體如下:
1、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並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則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當採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在賬面價值上,一般保持不變,當然,追加、收回投資則排除在外。
2、權益法核算。如果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則要採用權益法來進行核算。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要根據被投資單位當年凈利潤或凈虧損,去負擔相應自己那部分的份額,並以此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合並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⑸ 買賣股票手續費,增值稅算嗎

買賣股票手續費增值稅是指購買股票時交付的稅款。
一般情況下,股票買賣的手續費應交納增值稅,具體稅率取決於股票買賣的交易性質。如果股票買賣是個人投資者之間的交易,則應按每筆交易3‰的比例徵收增值稅;如果股票買賣涉及金融機構,則應按每筆交易0.1‰的比例徵收增值稅。
另外,股票買賣手續費也可能受到營業稅的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營業稅稅率為3%,但有一定的免稅政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⑹ 企業買賣股票交增值稅嗎

法律分析:
個人交易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股票交易的印花稅具體是成交金額的1%,並且股票的印花稅只會在賣出股票時候繳納,在買進股票的時候是需要繳納印花稅。股票的交易除了印花稅還需要繳納股票的傭金、股票的過戶費和股票的委託費用。值得注意的是股票的手續費是變化的,並且深市不需要繳納股票的過戶費。個人交易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股票交易的印花稅具體是成交金額的1%,並且股票的印花稅只會在賣出股票時候繳納,在買進股票的時候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個人轉讓股票需要交稅。當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當轉讓方是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第一款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衍生問題:
股份制怎麼分配?
股份制公司是按照出資比例來是將100%的股份出資一樣的話是均等分,出資不一樣的話按照出資比例來劃分,公司是誰占股權多,誰說話,占股權,股權分配一定要把握好一下幾大原則控股原則、互補原則、預留原則、激勵原則、收放原則。

⑺ 公司開證券賬戶做股票,投資收益要繳稅嗎

公司開證券賬戶做股票,投資收益要繳稅,稅率25%

⑻ 股票交易交不交增值稅

個人買賣股票不需要繳納股票交易增值稅
個人轉讓股票是不交增值稅的。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下列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1、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值得注意的是,稅法中的個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即自然人)。
股票交易的費用:目前股票交易只有交易傭金、過戶費、印花稅,並沒有增值稅,因此在股票交易的時候股票交易增值稅是0。
股票交易傭金:股票交易傭金是雙向收取的,也就是買賣股票都要收取。交易金額在一萬以內,交易傭金在5~6元之間;
股票交易過戶費:股票交易過戶費也是雙向收取的,也就是買賣股票過戶費都要收取,交易金額在一萬以內,過戶費一般是幾毛錢;
股票交易印花稅: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是單向收取的,只有在賣出股票的時候,才會收取印花稅,交易金額在一萬以內的,印花稅一般在9~10元左右。
因此如果你是散戶,平常一筆交易在1萬以內,那麼你賣出一筆股票所產生的交易費一般在16元錢左右,而你買入一筆股票所產生的費用一般在6元錢左右。買賣所產生的差價就是只有賣出才收取的印花稅。
企業買賣股票交不交增值稅?
例如,你公司買了個華潤的股票,1個億買的,1月份買2月份就賣,1.2個億賣出去了,掙了2000萬。掙的2000萬交不交增值稅,即股票轉讓交不交增值稅?從原理上看,由於股票是金融商品,是要交增值稅的。36號文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由於股票是有價證券,因此股票買賣必須按照轉讓金融商品交納增值稅。

⑼ 股權投資收益是否要交增值稅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收益要交增值稅。股權投資收益不屬於免收增值稅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增值稅稅率按照法律規定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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