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政府股票投資項目
A. 寧波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申請、核准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第三條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並在《寧波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中載明,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適時調整《核准目錄》並及時予以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規定的范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第四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錄》范圍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屬於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准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機關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項目核准機關。
市和縣(市)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第五條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梅山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和衛星城市及中心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受委託承擔《核准目錄》載明的核准許可權。第六條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事項。第七條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自行組織編制或者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或者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第八條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申請核准前依法取得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審查意見或者證明文件: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取得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者用海的項目,分別取得由國土資源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者用海,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或者用海范圍內進行改建、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或者用海預審,但需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海域使用權證;
(三)屬於國家規定的重特大項目范圍的,分別取得由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除前款規定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批准文件或者審查意見的,實行與項目核准並聯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兩款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申請政府核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核准目錄》規定的核准許可權,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批准文件、審查意見或者證明文件(以下統稱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屬於市人民政府核准范圍的項目,項目單位的申請材料可以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轉報;負責轉報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上報市級項目核准機關並附具意見。接受轉報不視作項目核準的受理。第十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予以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B. 求個股票簡介,寧波建工這個個股的簡介
01大型綜合建設集團:公司作為一家大型綜合建設集團,業務涵蓋了工業與民用建築及市政公用建築施工等各個領域,橫跨了房屋與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和其他建築業等四個建築業二級子行業。公司目前擁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築智能化專業承包壹級等各項資質證書,能承接大部分與建築施工、裝飾工程施工有關的業務。公司有國家級、省級工法26項,獲授權專利26項,其中6項發明專利,20項實用新型專利。最近幾年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獲得建築業最高獎項魯班獎3次,在浙江省乃至全國擁有良好的業務口碑和品牌聲譽。
02 定增收購市政集團:公司擬以6.82元/股向認購對象發行6148萬股,並支付現金約8070萬元收購認購對象所持有的市政集團99.96%股份。同時,公司擬以不低於6.138元/股定向增發不超過2721萬股,募集的配套資金將用於增加市政集團的注冊資本以發展其主營業務。市政集團目前在主營市政、公路、橋梁、房屋建築、園林、環保、壓力管道安裝等工程建設施工的基礎上,同時涉足建築材料的生產與銷售等。市政集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具有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市政集團於2010年獲得寧波市政府評選的寧波市建築類行業十大龍頭企業之一,該公司也是該十家企業中唯一一家以市政工程為主營業務的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市政集團所有者權益合計2.60億元;2011年、2010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2.08億元、19.11億元,凈利潤分別為4827萬元、 2894萬元。
03發展戰略:未來幾年公司將在提升項目質量和強化管理的基礎上,繼續實施規模經營戰略,爭取每年產值增長在15%以上。公司將以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為契機,把握建築行業持續景氣的有利條件,努力提高工程總承包能力,提升一體化綜合服務能力;積極開展運營業務探索,採用BT、BOT等資本運營模式,提升建築業形態,拓展新的贏利模式;上市之後,通過發展運營業務和兼並收購等途徑,鞏固公司區域龍頭地位的同時,進一步布局全國市場,積極拓展其他專業市場。
04保障房項目:公司為寧波市江東區保障性住房工程(陳婆渡地塊二期)項目Ⅱ標段中標單位,工程內容包括地上建築、半地下室建築、地下室建築等等。該工程總建築面積約148716平方米,中標造價為3.68億元,中標工期985日歷天。
05募投項目:本次發行所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將投入募資42376萬元分別用於寧波建工科研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施工機械設備購置項目、主材物流中心項目、外地分公司投資項目。科研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募資投入4236萬元)將重點突出建築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精益建造和信息化建設等關鍵發展領域,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業務范圍,主要從土木工程與結構力學;智能建築;建築節能;企業信息系統與業務管理平台建設等四個方面開展工作。
06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近年來公司為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需要,租賃了大量包括房屋建築、商品混凝土、市政工程等所需的施工設備。隨著公司主營業務的快速增長,自有施工機械設備的短缺已經成為制約公司發展的關鍵因素。施工機械設備購置項目(募資投入2.27億元)實施後公司施工技術裝備率由目前的569元/人提高到約11250元/人,增長了1877%。施工裝備率的提高將促進公司機械化施工能力的提升,公司在招投標過程中承接高、大、難等附加值較高項目的中標幾率將增大,公司經營規模和經營效益也將持續提高。預計該項目總投資回收期為3.6年,項目總投資年收益率為14.7%。
C.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2017)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多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對投資比例大或者實際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也可授權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二、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資金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辦理結算。」三、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文件,並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申報。其中,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財政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四、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管、審計和審核。審計、審核結果應當在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通報。」五、刪除第十七條。六、第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年度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的送審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90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七、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九、刪除第二十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及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D. 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第三條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公共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其主要類型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資源節約等公益性社會服務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信息化工程、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項目;
(四)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第四條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環境保護、規劃、經濟、國有資產監管、監察等有關政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第六條在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論證、咨詢、評估、監理、設備材料采購、後評價等程序中,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專業技術力量,推進服務外包,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項目計劃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中擬建的政府投資項目,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項目業主下達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落實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資金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年度建設資金預算,並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預算安排,按照預算級次、撥款程序、項目進度、投資比例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第三章項目審批管理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在批准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後方可進行建設。
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展改革部門可以結合具體政府投資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情況,通過合並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方式,適當簡化審批程序。第十二條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標准;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業主提出,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業主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並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E. 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規范管理,提高投資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利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政府性資金是指下列資金: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其真實性、合法性依法接受審計調查。第四條市審計機關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管轄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管轄范圍,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予以確定。縣(市)區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有多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其中投資比例大或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的審計機關管轄;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也可授權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第六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履行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或按有關規定在審計核減中安排解決。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並可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度、規模確定審計方式。
審計機關對投資額10億元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施跟蹤審計;對建設工期較長或者由多個單項工程構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分階段或者分項目實施審計;對投資額度相對較小的項目可以實施決(結)算審計;對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完成的審核工作可以進行抽查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與審計機關的信息互通、交換和共享。第九條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確定的審計范圍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屬於審計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審計機關竣工決(結)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手續。第十條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監管、審計和審核。審計、審核結果應當在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通報。
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經審計機關核實利用的,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再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審計、審核。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合規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和使用的合法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對在代建期間承擔項目法人職責的代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