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股票投資管理辦法
A. 股票投資有哪些倉位管理方法
良好的倉位控制技巧,是投資者規避風險的有力武器。在股市中,投資者只有重視和提高自己的倉位控制技巧,才能在股市中有效控制風險的進一步擴大,並且爭取把握時機反敗為勝。
在市場趨勢不明朗的時候,投資者滿倉操作是不可取的。同時,投資者的絕對空倉的操作行為更是不對的。
關鍵要把握好倉位控制中的分倉技巧:
1、根據資金實力的大小,資金多的可以適當分散投資;資金少的採用分散投資操作,容易因為固定交易成本的因素造成交易費率成本的提高。
2、當大盤在熊市末期,大盤止跌企穩並出現趨勢轉好跡象時。對於戰略性補倉或鏟底型的買入操作,可以適當分散投資,分別在若干個未來最有可能演化成熱點的板塊中選股買入。
3、根據選股的思路,如果是從投資價值方面選股,屬於長期的戰略性建倉的買入,可以運用分散投資策略。
如果僅是從投機角度選股,用於短線的波段操作或用於針對被套牢個股的盤中"T+0"的超短線操作,不能採用分散投資策略,必須用集中兵力、各個擊破的策略,每次認真做好一隻股票。
強市的倉位分配技巧:
當市場行情處於強勢上升中時,投資者必須注意掌握以下倉位控制要點,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1、投資者應該以1/3資金參與強勢股的追漲炒作;
2、以1/3資金參與潛力股的中長線穩健投資;
3、留下1/3資金做後備資金,在大盤出現異常變化時使用;
4 、強市中最適宜的資金投入比例要控制在70%以內,並且需隨著股價的不斷上升適當地進行變現操作。
這些在平時的操作中可以慢慢去領悟,新手在經驗不夠的情況下可先用個模擬盤去練習一段時日,從中總結些經驗,實在把握不準的話可以用個牛股寶手機炒股去跟著裡面的牛人去操作,相對來說要靠譜得多。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B. 跪求,基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及股票投資流程
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工作,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當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公司的內控制度,建立適合自己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保證有效執行。我會根據指導意見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時,將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六條 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七條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二)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第九條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第十條 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應當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一)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員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六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三)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四)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應當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員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第四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二)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契約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四)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三)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四)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許可權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五)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二)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三)投資指令應當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四)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 (六)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機構批准。
第二節 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有相應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三節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該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當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計算機機房、設備、網路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資料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准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第四節 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應當獨立於公司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一)公司應當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二)公司應當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 (三)公司應當建立復核制度,通過會計復核和業務復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准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五節 監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設立督察員,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員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督察員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員的報告進行審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監會在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五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C. 上海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國民經濟,加強金融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
本辦法所稱批准機關是指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和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審批股票發行的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給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權憑證。股票持有者享有領取股息、紅利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公司經營虧損或破產的有限責任。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招股集資而成立的股份制企業。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交易是指股票發行後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六條參加股票發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七條公司非經注冊登記,不得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應經批准機關批准。第八條人民銀行市分行對發行股票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一)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二)向本企業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內部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審批;情況特殊或發行額較大的,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批准機關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股票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批。第九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章程。
(三)招股金額和招股范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公司發起者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驗資證明(經批准機關特許的,此項文件可免予提供)。
(五)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交驗計劃部門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制,還應提供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組織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條再次發行股票的,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的前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人民銀行市分行特許者除外)。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外(不包括第九條第四項),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社會審計組織查核簽證的前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第十一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為不定期限的記名式股票,並以人民幣計值。股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公司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額。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本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
(十二)公司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批准機關審定。第十二條發行股票應貫徹自願認股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十三條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四條公司應在批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再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季向批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並應向股票持有者公開公司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第十七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股票:
(一)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
(二)非獨立核算單位。
(三)外國的組織、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幹部。
(五)現役軍人。第三章交易管理
D.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設計知多少
一、結構化產品的定義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資產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且不參與收益分配或不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屬於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若存在中間級份額,應當在計算杠桿倍數時計入優先順序份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應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二、杠桿倍數限制不同類型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但相關標的投資比例未達到相應類別標準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對於混合類杠桿倍數也設定為1倍,主要是為了防範以「假混合真股票」類產品規避前述規定情形出現2、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銀行存款、標准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E. 結構化信託投資股票為什麼20
是因為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兩部分比例一般不超過2:1。結構化產品主要為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層級的收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5)結構化股票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
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
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
F. 杠桿炒股是怎麼做的
現在配資公司都是提供一到十倍杠杠,客戶出保證金和利息,配資公司提供配資賬戶和資金。客戶自負盈虧,配資公司按時收取利息。配資是高風險的方式,一定要謹慎使用,量力而行。希望採納。
G. 在股票投資中,如何做好資金管理呢怎麼控制好倉位
資金分配,倉位管理在股票投資中或是比較重要的,換句話說科學合理的控制倉位更適用許多的投資者,尤其是在股市熊市的環境中倉位管理至關重要,自然這里要清除有耐心的炒股高手和一些價值投資者,倉位管理能夠更高效更直接的幫著許多的投資者繞開每一個小光波的調整,以達到利滾利狀態。針對全倉平衡配備個股的投資者可以忽略此點。倉位管理首先要看經濟環境。
假如,一段時間,一直錯誤操作,找不著覺得。管不手的人,早晨新房開盤,做第一件事就是把目前資產全都售出,開展國債逆回購一天期。逼迫自己做。那樣,售出資產被鎖住,絕對不會有出錯。假如,股票買賣交易盈利,鎖住盈利,還可以用此方法。手上拿個三萬,五萬的掃盤,找感覺,使自己理智,理智的應對所在銷售市場。得到相對性正確的判斷。一段時間後再巨額實際操作。
H. 股票投資如何對倉位進行管理
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來決定倉位的多少。目前股市上最大的股票杠桿在十倍左右,因為股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建議投資者選擇高比例股票杠桿比例的,畢竟風險太大對投資者來說是非常不利,所以投資者在選擇高比例股票杠桿炒股時不要買入太多的股票,避免為自己帶來很大的風險,導致虧損。
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時可以根據點位來決定自己的倉位多少。在確定自己的倉位時,不僅要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還要結合股票的點位,一半來說,當大盤的漲幅相對比較低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多買入股票來進行補倉,而大盤的漲幅相對比較高時,最好不要買入過多的股票了,這個時候通常是風險期,因為股票的增長空間太大,帶給投資者的風險是很大的,所以不要輕易滿倉操作。
投資者在確定自己的倉位時,不僅需要對資金狀況以及點位進行分析,還要有一定的對股票市場行情變化的分析能夠,只有各方面結合好,能夠創造出有利的條件,畢竟股票是有風險的,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會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風險,因此投資者一定要做好的風險把控工作。
股票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建議投資者在進行股票後,要對倉位的操作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並且可以學習一些必要的倉位操作的技巧。
I.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證券行業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身份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需提供產品成立或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准、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十條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根據更新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歷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書、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資者投資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許可權、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准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適當性匹配結果;不匹配的,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按規定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並按要求簽署;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所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業務規則;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六)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處理客戶投訴與糾紛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或服務的考核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時獲取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性義務引起的投資者投訴與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機制與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
第三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以按相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人員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關於發布<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試行模板)>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3、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7、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
8、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附件1: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職工 □農民 □個體工商戶 □注冊會計師 □ 律師□學生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無業 □其他,
工作單位
職務
學歷
□博士 □碩士 □大本 □大專
□中專□高中 □初中及以下
誠信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
□無 □有(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構類型
□一般企業法人 □金融機構□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___________
住所地
經營范圍
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類型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有效期限
機構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姓名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電話
授權代表人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人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地址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姓名: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姓名:
電話:
誠信記錄
是否有來源於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組織
□無 □有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人簽名: 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對其負責,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並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證券經營機構復核欄
類型
復核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 □否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是 □否
復核人(一): 復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復核您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您仔細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簽章)確認: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區別於其他投資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三、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 月 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對於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願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適用於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
資金賬號:
本問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等情況,藉此協助您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符合您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
本公司特別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性義務,並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等將由您自行承擔。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履行適當性義務。
本公司建議:當您的各項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您所投資的產品及時進行重新審視,以確保您的投資決定與您可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諾,對於您在本問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以外,本公司保證不會將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相關信息用於違法、不當用途。
一、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 工資、勞務報酬
B. 生產經營所得
C. 利息、股息、轉讓證券等金融性資產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產等非金融性資產收入
E. 無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預計進行證券投資的資金占家庭現有總資產(不含自住、自用房產及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如有,其性質是:
A. 沒有
B. 有,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定額債務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 有,親朋之間借款
4、您可用於投資的資產數額(包括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為:
A. 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B. 50萬-300萬元(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0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投資知識
5、以下描述中何種符合您的實際情況:
A. 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
B. 已取得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C.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CPA)或注冊金融分析師證書(CFA)中的一項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描述
三、投資經驗
6、 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
A.有限: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一般: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購買過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指導
C.豐富:我是一位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並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D.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資者一個月內做了15筆交易(同一品種買賣各一次算一筆),您認為這樣的交易頻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過去一年時間內,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務(含同一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
A. 5個以下
B. 6至10個
C. 11至15個
D. 16個以上
J.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