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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 2022-08-25 15:00:31

⑴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稅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老稅法的相關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股權損失限額扣除,產生不少稅企糾紛。

稅務總局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納稅人認同。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於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根據此前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稅前扣除。

⑵ 企業的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⑶ 股權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單位股權投資損失,經審批後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⑷ 老師好,長期股權投資造成的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我好,可以在稅前扣除。

⑸ 哪些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權投資損失向稅務機關申報後,才能扣除。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聲明;(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不應當核銷的企業的股權不得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股票投資損失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四)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2、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申請抵稅,《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手續比較麻煩:

首先你要提出申請,然後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並報上級管理機關,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繳數額,再由分管徵收的領導,然後就可以抵稅,如果要退稅,那麼還要分管計會的領導簽字,再去財政部門簽字,人民銀行簽字,並且需要金庫當月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才能退出

⑺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貴公司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稅前扣除。

⑻ 股權轉讓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對於企業以前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時根據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買賣股票發生的損失以外,其他股權投資損失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報批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
(三)原始投資(股權轉讓成本)的驗資報告;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被轉讓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股權性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的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在確認損失發生年度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作為企業損失扣除。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⑼ 股權持有期間的損失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企業持有股權投資期間,符合所規定的五項條件之一時,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項條件分別為:
1.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3.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的情況。如清算期超過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確認為資產損失;
4.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三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也就是說,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間,只有符合上述五個條件之一的情況下,其投資期間發生的損失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即便是會計上已確認投資損失,但企業所得稅上不允許稅前扣除。並且《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以及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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