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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權益性投資qfii北京稅局

發布時間: 2022-05-08 14:53:29

『壹』 qfii和北上資金的區別

北上資金和QFII是外資進入境內股市的不同渠道,北上資金是指境外資金通過香港的陸股通業務進入到境內股票市場,其中包括一部分國外的資金;而QFII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經過證監會的資格審批以及外管局的額度審批後進入境內股市的一種投資制度。
兩者相比,境外資金通過陸股通業務進入中國市場要更加便捷,因為QFII制度涉及到資格認證,過程相對繁雜,以前qfii還有額度限制,不過央行已經放開了qfii額度。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一般分為股票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兩部分。兩個市場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發行市場
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股票發行是發行公司自己或通過證券承銷商(信託投資公司或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推銷新發行股票的活動。股票發行大多無固定的場所,而在證券商品櫃台上或通過交易網路進行。發行市場的交易規模反映一國資本形成的規模。股票發行目的:
一是為新設立的公司籌措資金;
二是為已有的公司擴充資本。
發行方式有兩種:
①由新建企業自己發行,或要求投資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其他承銷商給予適當協助;
②由證券承銷商承包發售。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前者發行費用較低,但籌資時間較長。後者籌資時間較短,但費用較高,需要付給投資公司、信託公司或承銷商一定的手續費。
交易市場
又稱二級市場或流通市場,包括:
①證券交易所市場,是專門經營股票、債券交易的有組織的市場,根據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經紀人、證券商才有資格進入交易大廳從事交易。進入交易的股票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登記並獲准上市的股票。
②場外交易市場,又稱證券商櫃台市場或店頭市場。主要交易對象是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店頭市場股票行市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店頭市場都有固定的場所,一般只做即期交易,不做期貨交易。
一個股市周期大致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牛市階段——高位盤整市階段——熊市階段——低位牛皮市階段。
股市周期性運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股市周期性運動是指股市長期基本大勢的趨勢更替,不是指短期內股價指數的漲跌變化。股市每日有漲有跌,構成了股市周期性運動的基礎,但不能代表股市周期。
2.股市周期性運動是指股市整體趨於一致的運動,而不是指個別股票、個別板塊的逆勢運動。
3.股市周期性運動是指基本大勢的反轉或逆轉,而不是指股價指數短期的或局部的反彈或回調。
4.股市周期性運動是指股市在運動中性質的變化,即由牛市轉為熊市或由熊市轉為牛市,而不是指股價指數單純的數量變化。牛市和熊市的性質是不同的,但牛市中也可能出現股價指數下跌的現象,而熊市中也可能存在股價指數上漲的局面,關鍵要看這種數量的變化能否積累到使基本大勢發生質的轉變。

『貳』 請問為什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轉讓股票賺的錢不用交所得稅(其中蘊含什麼邏輯)會計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叄』 RQFII是什麼意思,與QFII的區別!

一、募集資金不同

1、RQFII:募集的資金是人民幣。

2、QFII:募集的資金是外匯。

二、面向主體不同

1、RQFII:面向的是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在香港設立的香港子公司。

2、QFII:面向的是所有的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


三、投資范圍不同

1、RQFII:投資范圍在此基礎上擴展到銀行間的債券市場。

2、QFII:投資范圍為人民幣金融工具。


『肆』 股票中的QFII指什麼IPO又指什麼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並兌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為一項制度,它指的是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允許經核準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的監管和限制下,把外幣轉化為人民幣,並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資本所得與股息等獲利經批准後方可匯出我國。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正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貨幣市場還沒有完全打開,資本項目也還沒有完全開放,外資的介入很有可能對該國的證券市場帶來負面的影響,可以說,正是為了防範此種風險,這一制度才應運而生。通過這一制度,一國的管理部門可以對外資的進入實施必要的監管和引導,使它與本國的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適應,也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經濟的沖擊、推動本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健康發展,保護本國資本市場的獨立性。其實,中國台灣、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就設立和實施了這一制度。我國也在2002年11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內地QFII制度在具體制度的設計,特別是在對外開放進程方面,表現得更為積極、更富創新精神,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國QFII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發展,一步到位。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經驗,資本市場的開放要經過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可以是先設立「海外基金」(台灣的模式)或者「開放型國際信託基金」(韓國模式);而這一階段台灣用了7年,韓國也用了11年。我國則是繞過第一階段,一步到位,其後發優勢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體范圍擴大、要求提高。新興資本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為了加大監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何種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本國或本地區,此外,對QFII的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與此相反,我國對QFII主體范圍的認定比較寬泛,而且賦予了境外投資者更多的自主權。然而,我國從保障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出發,對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指標的要求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

在一般情況下,QFII所做的持股都比較有戰略眼光,代表了部分光明資金在國內資本市場的主流投資方向,作為一般投資者應該對QFII的持股加以必要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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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

對應於一級市場,大部分公開發行股票由投資銀行集團承銷而進入市場,銀行按照一定的折扣價從發行方購買到自己的賬戶,然後以約定的價格出售,公開發行的准備費用較高,私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部分規避此類費用。

這個現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國發起,當時美國正經歷科網股泡沫。創辦人會以獨立資本成立公司,並希望在牛市期間透過首次公開募股集資(IPO)。由於投資者認為這些公司有機會成為微軟第二,股價在它們上市的初期通常都會上揚。

不少創辦人都在一夜間成了百萬富翁。而受惠於認股權,雇員也賺取了可觀的收入。在美國,大部分透過首次公開募股集資的股票都會在納斯達克市場內交易。

很多亞洲國家的公司都會透過類似的方法來籌措資金,以發展公司業務。

是否IPO的綜合考慮:

好處:

募集資金
流通性好
樹立名聲
回報個人和風投的投入
壞處:

費用,(可能高達20%)
公司必須符合SEC規定
管理層壓力
華爾街的短視
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美國IPO的一般過程:

建立IPO團隊
CEO, CFO,
CPA (SEC counsel)
律師
挑選承銷商
盡職調查
初步申請
路演和定價
參考資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IPO

『伍』 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處理應注意細節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股票投資、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特點是,投資方不能取得固定的收益,被投資方不需償還本金和利息。 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包括購買股票、聯營投資等)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免稅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以及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如何扣除等問題,值得納稅人關注。為了幫助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正確處理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筆者現就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需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四個細節:
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僅明確了企業作出分配決定日期,還包括作出轉股決定日期,也要確認收益的實現。
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投資的性質為權益性投資。二是被投資方只能為居民企業。三是投資方一般為居民企業。如果投資方為非居民企業,則僅限於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且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股權、債券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財產。四是投資的方式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金直接投入被投資企業,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可以擁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一定份額的所有權,或可直接進行參與生產經營管理。五是如果投資的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要求投資時間必須是連續持有12個月以上(包括12個月),不足12個月的不得免稅。
分配溢價資本公積暫不征稅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由於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後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轉股分配屬於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於稅後留存收益,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繳稅。但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需要繳稅。例如,A企業為某上市公司股東,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為1000萬元。2012年1月,該上市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將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A企業轉增股本600萬元。2012年7月,A企業將該項股權減持轉讓,獲得收入20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A企業2012年1月獲得轉增股本600萬元不申報納稅。但應在2012年7月確認轉讓所得1000萬元(2000-1000),而不是400萬元(2000-1000-600)。
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陸』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范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又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也就是說,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另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為15%,也不存在「還原補稅」。
另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同時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一條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對此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並且對被投資企業已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能抵扣。同時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由於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居民企業「短線」投資的一種遏止。
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另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四、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免部分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這其中有兩層意思: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於可抵免稅額。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這部分可抵免稅額有一個最高限制,即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本法的規定所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後年度抵補。同時,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向境外關聯方的權益性投資未取得或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合理的納稅調整。
對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我國法定稅率(即25%)的50%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對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應歸屬該居民企業的利潤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因為是已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抵減的依據,相應對未繳納就不應當予以抵減)。
所謂控制,包括:(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規定的標准,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六、投資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或被投資企業在清算之前不得確認權益性投資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所以,對權益性投資,不論投資企業是採取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在企業所得稅上,投資期間被投資企業發生的投資虧損,投資企業均不得確認損失。
但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同時也是屬於免稅收入);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稅前扣除。
七、權益性投資成本的確認。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柒』 以股易股交不交企業所得稅

不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也適用該文件規定。

『捌』 「滬港通」買賣股票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1、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四)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七)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2、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退稅。

3、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 滬港通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徵營業稅。

(三)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

4、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玖』 股票板塊中QFII什麼意思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縮寫,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審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

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由於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外資介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而通過QFII制度,管理層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這種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進入一國證券市場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

QFII限制的內容主要有資格條件、投資登記、投資額度、投資方向、投資范圍、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限制等等。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設立和實施這種制度。
引入QFII機制的意義自然是吸引境外有資格的機構投資者來中國資本市場投資,更直接的目的是為中國資本市場帶來大量新增的境外資金。這無疑將為資本市場注入新鮮的血液,給市場帶來活力。

QFII制度1990年發軔於中國台灣。當時施行這一形式的目的,在於解決資本項目管制條件下向外資開放本土證券市場的問題。這一制度在台灣顯然收效良好,其後成為許多新興市場國家所採取的一種重要制度。以台灣的經驗看,QFII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有很嚴格的限制,對於外資的資產行業配置也有一定的限制。台灣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歷程分為三個階段:一是1983年到1990年,台灣主要採用開放境內投資信託公司,募集海外基金投資台灣股市的間接投資方式;二是1990年至1996年,允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經審查後直接投資台灣證券市場,採用資格控制方式控制資金入市,逐步開放直接投資。當時台灣對外國機構投資者的限制和審查要求,主要包括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資金匯出匯入期限等方面;第三個階段是1996年3月至今,台灣全面開放「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直接投資,同時全面放開投資信託業。台灣資本市場有序開放,使得外資沒有對市場造成大的沖擊,相反對其逐步穩定和成熟打下了基礎。

QFII幾乎得到了國內市場的一致贊同。QFII對證券市場有多方面的積極影響。首先,可以增加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應;其次,有利於完善投資者結構,中國目前的投資者仍主要是以散戶為主,市場表現為以短期炒作為主,推行QFII制度符合中國發展機構投資者的需要。
2002年11月5日,我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台。2006年5月以來,先後已有瑞士銀行、野村證券、摩根士丹利、花旗環球、高盛公司、德意志銀行、匯豐銀行、ING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等9家境外機構投資者獲批QFII資格,前8家的投資額度分別為3億美元、5000萬美元、3億美元、75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共計10.25億美元,摩根大通銀行的投資額度在審批中。自瑞士銀行2006年7月9日率先試水A股以來,QFII與國內投資基金一樣,主打「價值投資」牌,備受市場關注。

『拾』 持有境內股票,是否代扣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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