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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短期投資股票股利

發布時間: 2022-04-20 22:51:32

①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短期投資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怎麼辦

小企業准則規定: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② 有短期投資這個會計科目嗎

短期投資不是會計科目。

③ 短期股票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進行短期股票投資時主要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該筆資金存人幾個私入帳戶由公司操作,帳面上不以「短期投資」體現。另一種是開設企業帳號運作,但在帳務處理上簡單化,即將劃入證券公司的資金悉數作為「短期投資」入帳,不管該筆資金是否購買了股票;從證券公司劃回的資金直接沖減「短期投資」對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具有隨意性。 1,企業劃款入證券公司。
該筆資金從銀行帳戶中劃出,仍是可隨時動用的貨幣資金,可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和「申購新股凍結款」。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企業投資某股票。
企業應按購入每一股票的名稱設置明細帳戶,根據股票購入交割單投實際支付價款入帳:
借:短期投資——某股票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若購入的股票包含己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則分錄應為:
借:短期投資——某股票
應收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一一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3.收到現金股利。
一種情況是上述2所列示的股利發放,處理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貸:應收股利
一種是購入時不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而在持有期宣告並發放,處理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貸:投資收益
4.收到股票股利。
有時投資的某股票會送股,這時企業投資的股票數量會按送股比例增加,送股的信息會在股票清算交割單上顯示。企業應根據該信息在「短期投資——某股票」明細帳戶中以文字加以說明,不作會計分錄。
5.接受配股。
持有某股票恰逢有配股資格時,如接受配股,支付價款的會計處理同購入股票。
6.保證金的存款利息。
存入證券公司的資金有利息,會自動劃入保證金帳戶。其會計處理同正常的企業存款利息一樣,記入「財務費用」。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貸:財務費用
7.零星費用。
有時,證券公司會收取一些費用,直接從股票帳戶中劃出。該項費用可向銀行手續費一樣,在財務費用中支出。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8.投資損益。
短期投資在處置時產生損益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貸:短期投資——A股票
投資收益(發生損失時作借記)
9.企業申購新股凍結資金。
企業申購新股的資金將被凍結4個交易日。為單獨反映該筆資金,可用「其他貨幣資金——申購新股凍結款」登記。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申購新股凍結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申購的資金解凍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10.資金劃回企業帳戶。
當企業不再進行短期股票投資業務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入短期投資保證金
綜上所述,企業短期投資業務至少涉及6個會計科目,才能核算清楚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短期投資實際價值,才能在報表中了解貨幣資金和短期投資的實際金額,利於分析短期投資收益。
在短期股票投資業務中,企業財務人員應注意取得加蓋證券公司公章的利息、紅利、手續費等單據,以便入帳;企業清算交割單(對帳單)上也應有證券公司的蓋章。出納要根據原始單據記錄其他貨幣資金帳戶,並同清算交割單(對帳單)余額核對一致,還要在貨幣資金月報表上,註明申購新股凍結款將於幾天後解凍。

④ 短期投資准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應對象核算的差異

、「短期投資」與新准則體系中 「金融資產」 的轉化和計量核算的差異

一、原有「短期投資」核算的變化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由上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知,短期投資核算的范圍主要的特點是「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1年」,其具體的內容範圍有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此次在新准則的體系中,取消了原來按持有時間劃分的「短期投資」,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根據准則規定,持有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和回購」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徵一是該資產存在有活躍的金融市場,其未來價格是不固定的隨時變化的。二是企業持有是要在「短期」內交易出售。因此,它屬於流動資產的范疇。包含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雖然尚沒有作出短期交易出售意圖,但企業基於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的目的也有可能作出出售的規定。

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准則的規定,則「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如果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沒有近期出售的打算,它未來的價格是不確定的,企業企圖在長期的未來獲取較大的利益而觀望,當不排除在在一定的變化條件的情況下作出改變非流動性的決策。因此,起碼在劃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刻是屬於非流動性的資產。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內容基本上是對應原來的短期投資,只不過是企業如有經營戰略的考慮,一部分金融資產將由短期流動的資產劃入非流動性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其次核算方法是有所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和核算的比較

事項及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核算內容
核算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持有的直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此科目核算
核算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2、明細科目設置
1、成本

2、公允價值變動
1、成本

2、利息調整

3、應計利息

4、公允價值變動

3、初始計量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

3、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1、取得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2、取得的「交易費用」與取得公允價值一同計入「成本」明細科目

3、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當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

1、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成本明細科目」

2、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

4、後續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帳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1、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

3、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4、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數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5、重分類調整

如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其次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6、期末余額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比較以上列示的核算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和核算的差別有:

1、初始計量「交易費用」時,為了能反映公允價值的狀況,再加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所以對交易費用在初始計量時,予以費用化計入「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的交易費用與其公允價值一並計入該科目的「成本」明細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屬於債券投資時,支付的價款,債券的面值計入「成本」明細科目、包含的尚未領取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差額部分計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時不我待有相反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實際收到的價款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帳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而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的余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的數額,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轉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賬面余額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相應數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不須進行資產減值測試,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進行資產減值測試。

⑤ 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資產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 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周轉材料、委託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並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產品,是指小企業正在製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四)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
符合標准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託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周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且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七)委託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經過1年期以上的製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葯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周轉材料,採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採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周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
(一)屬於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於輔助生產車間為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產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產產品發生的生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製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存貨發生毀損,處臵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准備長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處臵長期債券投資,處臵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准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余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准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 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余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臵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臵費用後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⑥ 19.小企業進行短期投資發生的交易費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是()

摘要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⑦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短期投資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

錯誤。在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短期投資期末按歷史成本計量,不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⑧ 《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短期投資與《企業會計准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的優缺點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短期投資的優缺點:

1、適用范圍靈活。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2、會計科目設置大大減少。

《小企業會計准則》比《企業會計准則》少設了25個一級科目。原因:小企業經濟業務相對簡單,因此可將《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部分科目進行歸並,如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合為應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裝物歸並為材料科目等。

3、賬務處理簡化。

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生資產的盤盈或盤虧時直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簡明扼要,與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內容相符。

二、《企業會計准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的優缺點:

1、適用范圍不如《小企業會計准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

2、會計科目設置比《小企業會計准則》繁瑣。《企業會計准則》比《小企業會計准則》多設了25個一級科目。

3、資產清查比《小企業會計准則》困難。《企業會計准則》中的資產負債表中已取消了資產待處理項目,企業在編報前必須將待處理的資產進行處理,因此財產清查還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8)小企業會計短期投資股票股利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總體特點

1、簡化核算要求:在會計計量方面,要求小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和企業會計准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

⑨ 小企業會計短期投資應當按照哪些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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