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投資收益所得稅
① 請問企業進行股票轉讓所得收益要繳稅嗎
當然要繳稅嘍
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一文,主要針對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進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確:
一、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所得。
②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從稅收的角度,股權投資收益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股息紅利所得,二是股權轉讓所得,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權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②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二、紅股、轉增資本:不得征稅
①紅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②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二)境外自然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
二、股權轉讓: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③ 轉讓股權的投資收益要做納稅調整嗎
需要做納稅調整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明確了出售股權、回購股權、以股權抵償債務等7種股權轉移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收入、原值進行了更加具體的界定,並明確指出受讓方為個人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人,並負有事先報告義務。
(一)股權轉讓的征稅范圍
67號文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該公告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④ 企業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納稅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是屬於財產轉讓的收入,需要計入企業所得稅徵收總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內容。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接受捐贈收入;
8、其他收入。
⑤ 投資收益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⑥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股權轉讓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這是按照正常的企業股權轉讓的部分來計稅,企業需要依法繳稅。
【法律分析】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內容。
【法律建議】
1、股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財產權利,股權是對企業享有的權利,當企業進行分紅時,可以依據股權的比例取得相應的利益,而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是屬於財產轉讓的收入,需要計入企業所得稅徵收總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由此來看,我們必須搞清楚兩個問題,即收入額和成本,才能准確算出股權轉讓所得。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⑦ 有沒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關於轉讓股票和利息分紅的總結嗎
一、轉讓股票
(一)企業轉讓股票
1、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小規模適用稅率3%。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企業所得稅
(1)盈利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2)虧損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轉讓股票產生的收入需要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股票產生的虧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個人轉讓股票
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二、利息分紅
(一)企業取得利息分紅
1、增值稅
(1)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分紅不涉及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企業所得稅
(1)利息,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個人所得稅
(1)利息
a、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b、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c、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2)分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⑧ 企業法人股東出售股權取得投資收益 交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法人股東出售股權取得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實踐中,由於某些投資單位擁有被投資單位債權和留存收益分配權 雖然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但在現實操作中按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權後不會讓股權轉讓者再擁有股權轉讓前所擁有的債權和留存收益分配權,
⑨ 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該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9)股票轉讓投資收益所得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辦理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
納稅申報的准備事項:
⑴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准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① ;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 ;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 ;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⑤ ;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⑥ ;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⑦ ;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⑵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
① ;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
② ;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一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
⑶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台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 未彌補虧損;
②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⑷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
⑸注意其他稅種的「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對賬務一次詳細地梳理的過程,其間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也應一並處理。
如視同銷售漏交的增值稅;未按查補繳納的增值稅計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未及時申報的印花稅等。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會對相關涉稅問題一並檢查並做出處理。
⑹年度中做預繳申報時,在不造成多繳所得稅的情況下,需做納稅調整的盡量做納稅調整,雖然不做納稅調整也不構成偷稅,但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能及時記錄反映納稅調整事項,二是能及時反映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⑺對於預繳申報時不能及時做納稅調整的事項,應養成及時記錄的習慣。
⑻對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主要稅務法規,結合最新的此類稅法,每年至少要細讀一遍。
⑼在某些事項的處理上當與主管稅務機關理解不一致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理解也不一致時,宜採用穩妥、保險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