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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員投資中國股票分紅免稅

發布時間: 2021-12-18 19:32:00

㈠ 持有時間12個月以上股票取得的分紅是否免稅

持有12個月以上,分紅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若屬於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免繳企業所得稅。

㈡ 分紅要上稅嗎

股東分紅要交稅。
一、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從外企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四、非居民企業分紅要繳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已採用帶征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無須再繳納繳納「股息、利息、分紅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㈢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那麼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免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免稅的。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只限於兩種情況:
一是對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二是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員,從發行該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外籍人員屬於和我國政府已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居民,可出具有關護照和居民身份證明,按照各稅收協定(安排)所規定的不同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股息*20%,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境內的上市公司,適用下面的政策:
從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㈣ 股票分紅是怎麼來扣稅的

普通老百姓在股市裡面掙到錢,無非兩種形式,第一種上市公司給你的分紅稅,取決於你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時間長短 ,如果你持有股票超過12個月,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如果低於12個月,則要交一定數量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一種形式 ,是買賣股票所掙的價差,對於這一塊的話,只用交印花稅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股東分紅要交什麼稅?個人股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紅利,股息,利息所得要繳納個稅,稅率是20%,不過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征稅減半,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得到的股息紅利所得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的征稅

㈤ 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繳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境外人員投資中國股票分紅免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部分納稅方法如下:

一、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四、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

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㈥ 為什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要免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關系。

注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是要確認的,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把這塊收入去掉,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交了所得稅,所以收到方就不應再交所得稅了(即免稅)。

(6)境外人員投資中國股票分紅免稅擴展閱讀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免部分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這其中有兩層意思: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於可抵免稅額。

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這部分可抵免稅額有一個最高限制,即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本法的規定所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後年度抵補。同時,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㈦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㈧ 外國人股利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 某外國人在境內和境內兩家公司擔任短期的顧問、培訓、調試新機器等工作,請問該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逗留多少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該外國人來中國境內短期工作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證?

並不是說逗留多少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說逗留超過多少天,需要就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管逗留多少天,都需要就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就境外的收入合並納稅,那就看是否符合中國居民納稅人的規定條件。

2、 續上一個問題,前提某外國人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假設一,如果該外國人的工資先由境外公司支付,然後境內公司以培訓費或安裝修理費的名義還給境外公司,請問該外國人是否就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假設二,如果境內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給該外國人,是否就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假設一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公司相關培訓費的時候,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假設二是肯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3、 某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公司同時擔任職務,如:董事、經理或技術人員等,經常往返與境內和境外公司執行任務,請問在境內逗留多少天需要交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在境內公司任職期間是否一定要領取工資?還有在境內任職期間是否一定要申請工作證?

這在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凡是中國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在中國繳稅。但是,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滿一年構成為中國居民納稅人的,會給予一定的優惠照顧:如果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不滿五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部分在中國納稅,境外支付部分免稅;如果居住滿五年的,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合並其境內和境外所得在中國納稅;不滿一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稅,僅就境內所得納稅;不滿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稅,境內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支付或負擔的部分納稅,由境外僱主支付的部分免稅。

4、 某外國人在境內任職時既取得一定的月薪同時又取得了其他一些生活津貼,如:公司支付給他的一定數額的房租費、機票費等,是否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請問還有其他費用是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的嗎?同時這些費用有沒有支付的限額?

這些房租費、機票費這些是有免稅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有文件規定,支付給外國公民的住房補貼、探親補貼等是可以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扣除,具體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 http://hi..com/lthero/blog/item/2bfa1d2317d03a4f93580750.html

㈨ 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應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9)境外人員投資中國股票分紅免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㈩ 從免稅企業得到的分紅交所得稅嗎

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企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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