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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負面清單

發布時間: 2021-11-29 04:03:57

❶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❷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股票投資負面清單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❸ 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六大紀律」的負面清單有哪些

  1. 山頭主義。「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

  2. 兩面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3. 干擾巡視。「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4. 拉票賄選。「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 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條例》第九十四條提到: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 違規攬儲。「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

  7. 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在扶貧領域有剋扣群眾財物、拖欠群眾錢款、吃拿卡要等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8. 保護傘。「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

  9.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10. 家風。「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3)股票投資負面清單擴展閱讀:

  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了哪些負面清單

修訂後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

負面清單一:突出政治紀律,誰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對抗組織審查必被嚴懲! 

負面清單二:強調組織紀律,誰再參加老鄉會、違規提拔幹部必受處分!

負面清單三,強調廉潔紀律,誰敢縱容子女親屬經商,必遭黨紀嚴懲! 

負面清單四,重視群眾紀律,為群眾辦事還吃拿卡要,再這樣就處分你!

負面清單五,明確工作紀律,不負責、亂干預、泄秘密,結局只有被處分!

負面清單六,嚴肅生活紀律,作風不好,不違法就能免制裁?做夢!

(4)股票投資負面清單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作為黨員幹部要明確為嚴守「六大紀律」,即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做到堅持道德高線,嚴守紀律底線。

❺ 保監會將建立股東負面清單嗎

在經歷兩輪徵求意見稿的修訂之後,備受業內關注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3月6日正式落地。本次《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為了強化股權結構監管,《辦法》同時明確,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1/3,在風險隔離、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對股東提出明確要求,有效發揮制衡作用,切實防範大股東濫用權力、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問題。

❻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6)股票投資負面清單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❼ 請問福田年報季報對股票後市是好是壞。

應該是可以的。整個行業和企業本身的利空算是出盡了。

從技術走勢來說,後期可期的,畢竟有國資背景,可能有混改的可能,國外的車企都看到了減稅降費加負面清單的連帶效應會逐步體現,在資本市場也會慢慢看到的

從技術走勢來說,從1.49元到3.35元市場只用了6個月就實現了股價的125%的漲幅。4月22日放出本輪的天量,也出現了天價,所以按天量天價不可能同一天出現的一般規律,後期一段時間後大概在6月份會出現更高的價格,僅作參考。本人也是散戶積累了一些經驗,所以不敢大話。精心耕作,小散也可以活得很好。

❽ 禁止房地產和金融投資類業務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4月16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李維友表示,這次完善科創屬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思路,有這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科創板姓「科」的定位;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負面清單,嚴格限定科創板的行業領域,積極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統、高端裝備等六大行業領域的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對金融科技模式創新等類型的企業,根據企業科創屬性情況,從嚴把關,限制在科創板上市。禁止的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三是,充分發揮交易所科技咨詢委的作用;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綜合研判,嚴防研發投入注水、突擊購買專利。
李維友稱,目前科創板上市公司超過250家,平均研發投入佔比12%,平均研發投入1.17億元,均顯著高於其他板塊。
與此同時,於4月16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修訂《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其中提到,證監會通報2020年以來財務造假案件情況。
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表示,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案件,相關案件辦理59起,占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23%。
陳捷表示,財務造假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造假模式復雜,系統性、全鏈條造假案件仍有發生;二是造假手段隱蔽,傳統方式與新型首發雜糅共生;三是造假動機多樣,並購重組領域造假相對突出;實施造假情節及危害後果嚴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個別案件造假金額大、跨度時間長,且伴生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多種違法違規。
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執法司法協同,堅持一案雙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不斷健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陳捷稱,證監會將持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和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❾ 精選層股票不再符合維持標準的,可能被調整出精選層。對嗎

是的,各個公司隨著時間的推移,經營狀況會有所變化,一旦不再符合標准要求,就會被其他符合要求的股票取代,被調出。所以,這是個動態過程,市場也是大浪淘沙。

全國股轉系統對連續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9)股票投資負面清單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公開發行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2億元,最近2年研發投入合計占營收比例合計≥8%。

2、此次公開募股的市場價值不低於4億元。過去兩年的平均營業收入為≥1億元,過去一年的收入增長率為≥的30%。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量為正。

3、公開發行的市場價值不少於8億元,去年營業收入不少於2億元,過去兩年的研發投資總額占總收入的8%以上。

4、公開募股的市場價值不低於8億元,近兩年來研發投資總額為≥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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